川交函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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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川交函〔2011〕270号2011年5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审查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按照编制办法应当计入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造价文件审查、造价监督、考核评价及造价文件备案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和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省造价管理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

(四)负责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设计造价审查、造价执行情况与工程结算情况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六)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和年检工作。 (八)承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定额的业务咨询。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

市(州)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编制交通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审查市、州交通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算。

(三)负责对本辖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参与本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参与本辖区内部、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辖区材料价格信息网的建立与管理,定期调查、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政务信息。

(五)协助开展本辖区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造价管理岗位,落实造价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材料价格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第九条 项目法人是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过程、全方位投资控制,制定项目投资控制有关制度,严格按各阶段投资控

制目标做好项目投资控制、节约建设成本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设计单位是设计阶段、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提高勘察设计精度和设计质量,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控制工程规模,强化设计创新,加强设计管理,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投资控制,注重设计优化,加强造价比较,确保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十一条 设计咨询审查单位,在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对方案比选、工程造价等经济指标进行详细审查,确保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十二条 监理监控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重点监控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计量支付,严格执行部、省有关设计变更、材料调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自控是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必须诚实履约、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程序和施工合同,建立健全内部造价控制管理制度,严控工程造价,并对其提交的造价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造价专业知识的持有交通运输部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

项目法人、设计、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应设置造价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交通行业造价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包括投资估算、初设概算(含调整概算)、施工图预算(含追加预算)、招标限价、合同价、工程变更预算以及工程决算等,是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实施结算及竣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按阶段分为: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合同价、工程变更及材料调差、竣工决算等。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投资估算编制依据,以估算时期的价格进行编制。

(二)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按照现行概算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价格及现行编制办法进行编制。经批准后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预算。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应根据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预算价格

及现行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

(四)招标阶段编制招标限价。招标文件中的造价条款及招标限价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及部、省有关规定,招标限价应控制在批复的同口径预算范围内。

(五)合同价。合同价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依法确定合同价,合同价不能超过招标限价。

(六)工程变更及材料调差。工程变更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设计变更规定和程序确定。材料调差应按指数法、年度调差原则进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行业有关规定。

(七)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严格按交通运输部竣工决算编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如因国家政策性因素、物价上涨因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及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工程总投资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时,应编制调整概算文件,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估算、概算、预算主要材料价格的计取主要应参考厅造价站同期发布的《四川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造价文件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概算),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

由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交通重

点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

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批的设计文件,造价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造价文件的备案:

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限价及合同清单单价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州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合同清单单价文件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工作阶段:监督检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实施阶段: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文件的执行情况,项目法人、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投资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内部投资控制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投资控制台账建立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计量支付、设计变更及价差调整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等。

(三)竣工决算阶段:监督检查项目工程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是否超出概算或预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监督方式:

(一)组织开展造价管理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法人的制度建设、工程变更、计量支付及合同履约等投资控制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通报。

(二)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对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从业单位与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我省境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等均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当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主体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原则和依据、工程设备与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等的协调统一,汇编总概(预)算,并对全部概(预)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严格禁止无证从业行为。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均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从业单位或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在造价编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违背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记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或取消从业资格,并与信用考核挂钩。

第二十五条 对履行合同、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计价行为中的违规现象或事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川交造价﹝2003﹞129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ey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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