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工作7个审批环节的办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3-10-26 14: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项目前期工作7个审批环节的办理过程
及法律依据
一 用地预审
一、用地预审报件材料要求
(一)批复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和备案类项目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的主送单位为预审批复机关。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7、面状工程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对应的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8、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号)及我厅的相关要求,需国土资源部或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专题报告。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及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情形、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应由我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的,专题报告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编。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踏勘论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初审意见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及相关结论。
9、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的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属工业项目的同时需对项目符合工业五项指标情况作出说明。
10、线性工程的项目,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面状工程的项目,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涉及2个以上乡镇的,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相关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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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修改方案已经批复的,提交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11、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其他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
(二)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及核准类项目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 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及核准类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上述第1、2、3、7、8、9、10、11项内容,还需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评估意见、会议纪要。
二、用地预审的责任 (一)建设用地单位的责任
1、用地预审材料的组织及申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因此用地预审材料的组织与申报需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用地预审的时机。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申请用地预审;
实行核准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核准前申请用地预审;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 1、用地预审的审批权限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即由哪级审批(核准、备案),哪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下放审批(核准)权限的项目同时适用这一规定。
但是,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应当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2、初审部门的责任
按照以上规定,初审部门为县级、市级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预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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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批复部门的责任
按照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结时间要求在材料完善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诺,为提高行政效率,在材料完善的情况下16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属于自治区重大项目的,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属于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用地预审。
三、用地预审的办理 用地预审办理的过程为: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申请文件和项目依据材料向用地涉及到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以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地图,查询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查统计项目用地情况;协商拟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修改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论证和报批。
(四)属于市县国土资源局有权预审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通过预审并批复;对需要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出具意见,建设用地单位将出具的意见与预审申请材料一并报有权初审或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五)有权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通过预审并批复。
为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单位应尽早持项目的前期工作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项目拟用地情况,特别是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情况。如经查询项目拟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项目是否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如不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应另外选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并提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尽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举行听证和论证。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复用地预审、且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100公顷、面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35公顷的,用地单位还需提供《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专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设计过程中采取的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措施。
四、用地预审批复的法律效力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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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3、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项目拟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同时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所编制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需通过听证和专家论证后才能通过用地预审。
(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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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2、自治区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4、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性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5、靠近原厂址进行的改建、扩建、续建的工矿企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6、经批准城市升格、县改为市、乡镇改为县城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撤并,有关城市(镇)和乡镇功能定位提升转变,确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等,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7、行政区划调整和经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认为确需对规划约束指标进行修订,对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进行相应调整的。
(二)规划修改方案的报批
规划修改方案经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规划修改方案相关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听证,并出具听证会议纪要;另外还需由市级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规划修改方案通过听证和论证后由县或市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示。
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有2种情况,即先批复规划修改方案再办理用地预审或通过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和论证后先通过用地预审,规划修改方案随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批条件:
一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
二是南宁市、柳州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的急需建设、有重大影响、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是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及铁山港(龙潭)组团、东兴(凭祥)组团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
四是污水处理、垃圾填埋项目; 五是扩大内需项目;
六是确需调整基本农田的。
2、先批复规划修改方案的情形。
一是项目拟用地位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其规划修改方案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复后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二是不符合以上一并报批条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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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用地报批
一、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要回顾
自《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和自治区不断的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基本制度:1999年后,采取分级限额审批;1999后,按土地用途管制审批。
用地审批类型:1999年以前,按具体项目逐个报批,分四级审批;1999年以后,分单独选址和城市(村庄、集镇)批次两种类型,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
凡国家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征地超权限的省及以下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用地由国务院审批。 除此之外,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改进审批方式。2007年前,对申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可按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批次多次申报;2007年后,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用地改为一年一报。
简化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用地由原来7项减少到目前的4项,单独选址项目由原规定的35项减少到10项;报自治区审批的城市(村庄、集镇)用地由原来的13项减少到7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原来25项减少到11项。
二、2009年我区建设用地保障情况
(一)主动规范服务,保增长保发展成效显著。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积极向国土资源部争取用地指标,采取联合审批、现场审批、集中审批等方式,加快项目用地用海审批,切实保障中央、自治区扩大内需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和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用地用海需求。2009年国家共下达我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4076公顷,比年初下达数9800公顷多4276公顷,增幅达43.63%;全区各地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4756公顷,比年初确定3000公顷目标多58%;全年共批准建设用地766宗,批准用地面积18956公顷,是2008年的2.48倍;批准项目用海32宗,用海面积621公顷,是2008年的1.48倍;防城港红沙核电站、桂中治旱乐滩引水灌区一期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通过国家用地预审;中央新增投资1000亿元、1300亿元、700亿元的扩大内需项目分别落实用地3361个、658个、124个,用地保障率占项目总数的98.56%、90.38%、89.21%,项目用地海得到了有力保障。
(二)想方设法,闲置土地清理和存量用地盘活效果明显。
2009年,全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积极开展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各地对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登记,建立存量建设用和闲置土地地台账,摸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空闲土地和闲置土地情况和原因,对闲置土地,按照 “以用为先”的原则,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责令限期动工、调整规划用途、收取闲置费、等价置换、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依法分类处置闲置土地,加快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对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高土地供应工作效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有力保障我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截至11月20日,全区共清理出闲置土地554宗,面积1085.12公顷;共处理闲置土地446宗,占闲置土地总宗数80.5%,已处置闲置土地面积506.22公顷,占应处置的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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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玉林、南宁、钦州等市处置的闲置土地面积最多,共占全区的66.5%;柳州、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等市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已经全部进行处置。截至2009年底,全区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4771.64公顷,占全区土地供应总量的61.57%。
(三)积极主动服务,创新用地审批制度。
一是加强沟通,主动对接,摸清项目用地情况。对全区14个市未落实用地的扩内需项目进行逐个摸底对接,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专人对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相关前期工作,同时主动请求自治区发改委、经委等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清单,以便加强服务指导。二是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制定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采取常规审批和现场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与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在项目核准阶段同步开展用地预审等工作。三是进一步规范先行用地审批。为规范先行用地报批管理,确保符合先行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我厅进行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的项目条件和办理先行用地的有关要求等,保证了项目按期开工。四是坚持以用为先的用地政策,积极进行区位调整。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我厅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自治区批准的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条件、报批材料要求和审查报批的程序。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2007年以来,部和自治区均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均进行了改进,国土资源部先后下发《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我厅也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整和改进用地报批精神,相应地对依法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管理严格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报批工作的通知》。
(一)改进用地报批工作背景
一是解决现行建设用地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满足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
二是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省、市级政府责任和加强监管的要求; 三是适应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形势,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的要求。 (二)改进用地报批思路和重点
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宏观调控,严格用途管制,严控用地规模; 二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合理设置事权,强化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加大省、市级政府和国土部门的责任;
三是科学设置各级审查内容,合理优化设置建设用地审批环节和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四是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改进用地报批的内容
此次改进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优化程序,减少报件,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同时做到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进一步体现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具体来讲,是从用地申报、呈报、论证、组卷等程序和环节入手,分别体现五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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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早介入,即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提前做好基础性工作。
以申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为例:
1、在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要提前介入,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做好用地报批准备;
2、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基础工作;
3、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履行征地批前程序。就征地位置、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
二是快呈报,即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2、允许分段报批。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根据工程前期准备进度,先行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在不改变原有用地审批权限的前提下,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3、扩大先行用地范围,及时办理先行用地。
(1)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2)保障扩大内需用地:按照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以下用地可以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Ⅰ.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
Ⅱ.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
三是先论证,即提前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论证。
1、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要对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严格审查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体现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
2、部开展论证范围:
(1)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100公顷、面(块)状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70公顷的用地;
(2)通过部用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用地报批规模超出预审控制规模10%的。
3、申请用地论证阶段:在项目初步设计论证阶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向部提出申请,提前开展用地论证工作。
四是减报件,即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从35件减少到10件。简化后纸质材料6件,电子数据4件。
2、规范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报要求。纸质材料5件,电子数据1件。
3、为加强建设用地监管,增加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和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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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定责任,即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查责任。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性审查,对审查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申请用地条件; (2)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3)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4)组织报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审查情况。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审查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用地规划计划和预审意见落实情况: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申请用地现状: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
(3)土地利用和供应情况: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总面积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
(4)征地补偿安置情况: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5)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情况: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
(6)土地复垦和压矿、地灾评估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
(7)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行政或法律责任等。
3、国土资源部进行复核性审查,将工作重点转向加强批后监管,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依法依规、及时合理用地。
(1)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中的审查依据和结论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2)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 四、当前用地报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各地的用地报件和申报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当前在用地报批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把关不严 前面讲过,国土资源部及我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8个部分22个段落。但从一些省份提交的审查意见看,未能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作出说明,重点反映在项目用地是否存在信访、是否违法动工用地、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土地登记发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土地复垦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方面。有的可能是遗漏,有的则明显是回避不谈,尤其是对于项目是否存在信访及违法用地等问题上。对于报件存在的此类问题,部在发补正通知时已经进行提醒强调,但有的省份下次报批时还是存在同样问题。
(二)项目用地报件不齐备
有的跨多个市县的用地项目,仅报送汇总的 “一书四方案”,缺少分市县的 “一书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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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有的“一书四方案”中表格填报不完整,较多用地项目的呈报说明书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政府未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的项目电子报件与纸质报件数据不一致。
(三)对于报件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补充完善
对于在初审和各处、局审查中发现或提出的问题,我们都会及时汇总并向地方发出补正通知,要求限期内补充完善,但有不少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及时缴纳
一些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自治区政务中心及时将用地审批及缴费情况通知到各市,但有的市或项目建设单位未能及时缴纳或延迟缴纳,影响了用地批复下发。
(五)办理先行用地后不及时申报正式用地
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应该是在项目正式用地已开始组卷或组卷到一定程度,为加快工期,可以申请控制性工程提前开工用地,同时应抓紧组织正式用地报批。部对于办理的先行用地,一般规定块状工程要在3个月内、线形工程要在6个月内申报正式用地。从实际情况看,我区申报的贵广铁路、湘桂铁路、南广铁路等一批办理先行用地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正式用地,存在“欠帐”问题。目前,因为这些用地因不能按时组织材料上报,国土资源部也暂停我区报部先行用地申请。
五、用地报批中要注意把握的关键问题 (一)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1、征地补偿方面,要合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已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须执行新的标准;目前我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14个设区市均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公布,时间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征地安置方面,要多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重点要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1、要足额收取耕地开垦费用;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当地标准从高缴纳耕地开垦费。
2、建设占用耕地应先补后占;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节约集约用地问题
1、项目选址选线时应尽量避让耕地或基本农田,设计时应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控制占地规模。用地审查时要对此严格把关。
2、对于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进行实地踏勘论证。 (四)依法规范用地问题 1、关注重大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建设用地单位及时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工期紧、任务重的建设项目,可申请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
2、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安排缴纳土地有关费用。 3、督导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用地规模使用土地;先行用地不得超过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已办理先行用地,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正式用地。自2010年2月20日起,部正式启用了先行用地审批信息系统,报部的先行用地实行网上申报并统一由政务大厅接件。下一步,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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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先行用地审批系统和正式用地审批系统的自动联接,未及时报送正式用地的,系统将无法接受该省份先行用地申请。
(五)国家产业政策问题
要高度关注并及时掌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把握好用地审批的节奏和速度。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将以稳增长、调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对于用地审查工作,要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各地要切实落实中央精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对国家已明确严控的钢铁、水泥、煤化工、多晶硅、平板玻璃、风电设备等行业用地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在保增长中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 1、省(市、县)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正式批准的,按新规划进行用地报批。 2、省(市、县)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规划大纲已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对于纳入新规划大纲的国家或省级立项项目,项目用地按新规划大纲申报,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涉及占用现行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报批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提交的审查意见中应说明项目纳入新规划大纲以及其中包含报批项目目录情况。
3、建设项目已纳入正在修编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中,新规划大纲尚未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对于按现行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报批时应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补划基本农田;对于县级立项项目,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通过调整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用地。
4、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未纳入经批准或审核通过的新一轮规划或大纲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七)卫片执法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从2010年1月起,卫星执法监察将全域覆盖,若发现有可凝图斑,经对报部备案的建设用地查出未经审批的用地,即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对该宗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属未报即用,则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对地方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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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征占用林地
一、征占用林地管理基本知识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林业生产建设和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
——林地资源有不可再生性,但是有连续使用性。
——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好林地,对于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管理是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规范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杜绝非法使用林地或者非法批准使用林地的重要保证。
——随着形势的发展,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格。自2008年起,全国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一)基本概念 1、林地
林地,即直接或间接用于林业的土地,无论其目前有无林木,统称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另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林地还应当包括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未改变林业用地性质的用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为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农、牧、副、渔等辅助生产用地。
按林种功能划分,林地包括:防护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等。
2、征用林地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的林地性质变更过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用途都发生了改变,林地使用权由集体或个人转给国家建设单位,林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
3、占用林地 占用林地是建设工程需要依法使用林地的用地形式。主要特征是林地使用权和林地用途改变,而林地所有权没有改变。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工程占用集体林地等。
4、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是占用林地的一种类型,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实需要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搭建工棚、修临时便道或取土场等。临时占用林地的主要特点是使用时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后林地可以恢复林地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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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占用林地有关规定
1、征占用林地的规定
《森林法》第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这一规定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作为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一个法定的前置条件。对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的林地,建设用地申请也存在着获得批准或不批准的可能,但是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同意使用的林地,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批地,是违法行为。
2、临时占用林地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地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占用林地时间超过两年,或者占用之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原则上不能按临时占用办理手续,而应按征用占用林地程序办理手续。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也必须按规定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超过两年和到期后仍然需要继续使用林的,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自治区政府关于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防护走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53号)规定,高压架空输电线线路建设工程的塔基所占用的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高压架空输电线线路防护走廊,不需要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但应尽可能不砍伐林木或少砍伐林木,确需砍伐林木的,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
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一)征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1、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用地单位凭有关材料向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用地申请(被征用占用的林地属自治区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的,用地单位直接向该单位提出用地申请;被征用占用的林地属地级市所属森林经营单位的,用地单位向森林经营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同时告知被用地单位;被征占用的林地跨地级市和跨县(市、区)的,用地单位按照行政区域分别向所辖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同时告知被用地单位),领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按要求逐项填写。
根据有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时,必须明确使用林地单位和被使用林地单位。
使用林地单位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建设项目批复的用地单位为准,要注意与施工单位、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单位的区别。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作为使用林地单位。如果使用林地单位委托其它单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必须附使用林地单位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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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组织审核
由用地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区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各种建设工程能否使用林地的依据,是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征占用林地审批的最重要依据。
3、签订占用征用林地补偿协议
建设项目对所占用征用的林地的补偿费共有三项(不含森林植被恢复费),分别是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没有安置补助费)。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是上报材料的必备件之一,原则上由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由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重大项目,可由用地单位和县政府签订。其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4、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经受理的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派出2人以上有资质的人员与用地单位一起进行现场勘测,核实使用林地面积、树种、林种、地类及林分状况等,填写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现场查验报告
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6、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经受理的林业主管部门报经有权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用地单位按照确认的使用林地面积、地类,按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不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接到不批准通知之日起尽快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用地单位。
自2003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全部执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中规定的标准。我区根据其规定制订了操作性很强的《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文。其中规定:
(1)征占用林地,由县(市)、市(地)、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2)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根据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林计发[2003]75号)的规定,自治区本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由广西林业基金管理站负责征收,集中后缴入自治区国库。上缴自治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需缴入财政指定账户中,其森林植被恢复费专用发票由广西林业基金管理站出具。
7、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8、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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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申办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手续过程中的权利有两种,即审核权和审批权。这两种权利尽管是一字之差,但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1)审核的含义、范围及程序 a、审核的含义
审核即审查、核实、核准的意思。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因此,审核只是办理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第一道法定程序,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经审批后才能使用林地。
b、审核的范围
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工厂建设、国防建设及公共设施等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的项目。这些建设工程项目不仅包括国家建设工程,也包括地方建设工程和乡镇建设工程。即凡是要永久地改变林地用途,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地的建设用地项目,都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c、审核的程序
建设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和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审核同意权,只有审查核实权。因此用地单位把有关材料整理齐全后,交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林业局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区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正式文件直接报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
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作为用地单位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用地的依据。 (2)审批的含义、范围及程序 a、审批的含义及范围
审批即审查批准、批复的意思。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具有直接的批准权利。
b、审批的程序
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并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的,依法给予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凡依照规定给予审批的,用文件的形式批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在收到合格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
9、申报占用征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字〔2009〕100号)和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重大项目征占用林地核批手续的通知》(桂林发〔2009〕37号)要求,重大项目征用占用林地时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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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场查验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必须要乙级以上资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 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林地安协议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落实方案的承诺;
(六) 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七) 使用林地单位委托其它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必须附使用林地单位委托书。
(八) 征占用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九)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逐级请示文件。 以上有关材料一式五套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二)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缴纳补偿费:
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审批权限向各级国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不支付林地安置补偿费,只需兑现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95]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2003年1月1日起,全国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实行统一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没有减免权。
属于上述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由用地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兑现征占用林地三项补偿费。
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市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工作。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1、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按照所用的林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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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面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占用林地的,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其审核权限如下:
(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并用文件形式批准。不用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其审批权限如下:
(1)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占用征用林地上报材料常见问题 1、项目用地依据不充分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文件。如大中型建设项目只有立项批复,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有的批准单位越权批准项目立项等。
2、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所附的用地协议不符合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其用途已改变,必须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如果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一是与《森林法》的规定不符,《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二是与《土地法》的规定不符,《土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办理征占用林地项目时,必须签订征占用林地协议,不得以租赁的方式代替。
3、报送的材料不齐全
征用占用林地报批需提交的材料是国家统一规定不可缺少的,一些单位材料不全,直接影响到项目用地的审批。因此,要求各单位必须分别对永久征用占用林地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补办征占用林地项目手续审核,按照要求核对各附件是否齐全,并逐级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4、用地单位不清或缺用地单位的委托书
项目批文明确的用地单位是甲单位,报送的材料的用地单位变成了乙单位,并且所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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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中没有甲单位与乙单位的关系的合法证明。因此,如果用地单位委托某单位办理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手续,必须有正式委托书,并且原则上要求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加盖的印章应是用地单位的印章。没有用地单位的委托,就会出现把项目用地批复给别的单位,后果是很严重的。
5、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中没有分别明确林地四项补偿的标准和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凡征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在签订的征占用林地补偿中必须分别写清林地四项补偿费的内容和标准。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林地补偿费和林地安置费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对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专门下发文件规定了标准的,可以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6、未批先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未能提交处罚凭证
有的地方对未批先用林地的,一是没有如实反映情况;二是没有处罚情况说明,并提交处罚依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要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林木的,应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处后,对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规定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附查处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凭证等。
7、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不符合有关要求
一是报来的材料文字中有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情况,但没有附业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以至于无法核对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到帐。二是不按审批权限收取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有的上报自治区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由县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有的县、市按照权限批准临时用地的项目,把森林植被恢复费交到自治区国库,再办理退库手续。三是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不是用地单位,而是县林业局。
三、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林地保护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对林地管理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原则上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如果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林地保护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有: 1、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法》第十八条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区)级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作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按规定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用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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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征占林地的,用地单位要向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交纳四项补偿费。
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职权和程序,依法审核审批征用占用林地。
5、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有关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凡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包括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异地使用林地,以及临时占用林地不按期归还的,均属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非法占用林地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照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三百四十二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规定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的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六条规定: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规定: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积的数量、数额处罚。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申请,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权限和齐全而真实的材 料进行审核审批。不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行为论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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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条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占用耕地、林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为“情节严重”;非法批准征 用、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为“致使国有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3)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四、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国家林业局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我国林地最低保有量46.5亿亩这条“红线”,实现我国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通过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以节约集约利用林地来支持、保障和服务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今年是执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的第三年,“十一五”期间国家林业局下达给我区的年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6000公顷(9万亩),并规定不得突破,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目前,我区正在编制“十二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定额,拟于4月底上报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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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2、 适用对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 单位或个人。
3、 适用范围、对象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家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法律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
5、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6、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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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一式3份;
? 2.由符合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送审稿一式12份用于方案的技术评审;报批稿一式三份,要求由方案审批单位代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另计); ? 3.申请人基本信息表(政务大厅统一要求)、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 4.联系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申请文件样式(仅供参考,请示仅对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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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审查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我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委托***单位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报送贵厅,请予审查批复。
落款(盖章) × ×年× ×月× ×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具体权限 1.自治区水利厅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已乙级以上资格证书):
(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3) 跨地、市的开发建设项目。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一
般持有乙级以上资格证书的编制单位,如属小型项目可为丙级): (1)自治区级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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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 跨县(县级市、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持
有丙级以上资格证书的编制单): (1)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 注:1、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其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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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名单 证书单位名称 等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甲级 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甲级 证书编号 单位地址 电话 水保资证甲字南宁市民主路0771-2185356 第28号 1-5号 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水保资证甲字南宁市建政路0771-5699469 有限公司 第105号 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水保资证甲字南宁市人民路甲级 通规划勘察设计研0771-2416514 第120号 北一里1号 究院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桂)水保资证南宁市园湖北0771-2185172 土保持监测总站 乙字第 15 号 路39号 柳州水利电力勘测(桂)水保资证柳州市鱼峰区0772-3833577 设计研究院 乙字第 1 号 荣军路102号 钦州市水利电力勘(桂)水保资证钦州市南珠西0777-2822732 测设计院 乙字第 2 号 大街通达巷 玉林水利电力勘测(桂)水保资证玉林市人民东0775-2858310 设计研究院 乙字第 3 号 路516号 梧州水利电力设计(桂)水保资证梧州市新兴一0774-3827915 院 乙字第 4 号 路112号 百色水利电力设计(桂)水保资证百色市城北一0776-2824471 院 乙字第 5 号 路35号 乙级 河池水利电力勘测(桂)水保资证河池市南新西0778-2286413 50
四讲 建设项目环评
一、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环境影响评价 1、定义及法律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科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手段,它分析、预测和评估拟实施的有关决策、规划或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实行分类管理(见附件1):
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b、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c、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规划环评定义及其意义
a、定义——规划环评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见附件2)
b、规划环评的范围——“一地”: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三域”: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十专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c、意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依据资源环境实际承载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使规划更科学合理:分析累积性、连带性影响,保证规划与环境政策、法规的协调性;促进社会和谐与民主政治建设,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
(4)法律依据
a、建设项目(新、扩、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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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见附件3)
c、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9 号
d、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 号)(见附件4)
2、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的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建设项目的环境预测和评价;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
(7)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0)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1)建设项目公众意见调查;
(1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建设项目的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
1、国家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保部审批其环评文件,执行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7号)(见附件5)。
2、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桂环发〔2009〕52号)主要是五个方面内容:
(1)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件6)。
(2)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附件及其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城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已下放到设区的市环保局)(见附件6)。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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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5)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1、环评文件审批程序
(1)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与项目环评审批的时序规定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见附件7)。
(2)关于项目环评文件的报批程序
a、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备案登记后,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环评资质的机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业主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b、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c、按照有关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业主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到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审批。
2、环评文件审批时限
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23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查、审查报告 送监督管理处组织现场堪 (限17个工作日) 处领导审核 (限2个工作日)
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限15个工作日) 污染控制处(或自然处、辐射处)根据现场核查进行会审 (限5个工作日) 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处领导审核 (限3个工作日) (限2个工作日) 局务会集体审查(限5个工作日) 局办核稿,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3个工作日) 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24
(四)建设项目环评准入条件
1、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需要或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穿越、跨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或功能区作出调整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发改委令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来源,通过自身污染削减或区域削减措施来体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原则。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以及环境安全防护范围) 7、是否符合环境风险要求。
8、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及环境保护验收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 1、基本定义及概念
(1)试生产(运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环境保护验收之前投入生产(运行)的称为试生产(运行)。
(2)试生产(运行)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运行)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见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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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生产申请报批程序
(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
? 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3、试生产期间项目业主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1)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定义及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验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同意该建设项目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主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批准程序 ? 验收申请
试生产(运行)期满(三个月)前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工业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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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各一式六份
b、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各一式六份
(2)生态类项目:
a、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各一式六份;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b、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各一式六份;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3)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 受理
a、审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上述验收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应在30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b、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 验收
a、审批部门受理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验收,审批部门同级及当地的环境监察部门也应参与验收(可反映试产期间建设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b、验收组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和充分审议,并形成验收意见。 ? 公示
a、现场验收后,审批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在当地媒体或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公告时间应不少于7天。公众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审批部门反馈。
c、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的事实应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之一。 ? 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应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以及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的事实,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表)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延期验收申请及批准
(1)试生产(运行)3个月尚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需要延期验收、继续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运行)期满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时间。
(2)延期验收申请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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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监督管理处审查 (限11个工作日) 提出验收组审查意见 承办人现场核查、(限9个工作日) 处领导审核 (限2个工作日) 公示7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局办核稿,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每人限2个工作日) 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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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工作范围与收费管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 1、定义
(1)环评机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2)环评资质——环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二)环评机构的工作范围 1、甲级环评机构的工作范围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甲级评价机构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2、乙级环评机构的工作范围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乙级评价机构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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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通讯录见附件9)。
(三)评价机构的工作原则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评价机构的收费管理 1、收费性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2、收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见附件10)。
(五) 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评价机构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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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应遵守通知规定(见附件10)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附件: 1、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
5、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7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
9、广西环评持证单位通讯录; 10、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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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水土保持审批
一、水土保持基础知识
(一)我国、我区的水土流失形势与水土保持状况 1、我国水土流失形势与水土保持状况
——水土流失是我国的头号环境问题。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km2,占国土总面积的37.1%,全国因水土流失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 其中水蚀165万km2,风蚀191万km2。
——截至2007年全国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9.9万平方公里,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8%。
——全国共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21万个。
——但每年因人为活动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0,000 km2 ,强度极大。
——局部改善,总体恶化。
2、广西水土流失形势及水土保持状况 ——全区现有水土流失面积为2.81万平方公里。 ——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重力侵蚀和泥石流在局部地区也有发生。
——各侵蚀等级面积为:
轻度:14665.57平方公里 中度:8741.21平方公里
强度:3427.12平方公里 极强度:746.81平方公里 剧烈:541.85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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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在全区所有市县均有不同程度分布,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水土流失以桂西北石灰岩地区和桂东南花岗岩地区最为严重 。
——2007年全区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649个 (其中自治区审批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92个),设计投入水土保持工程治理资金814783万元,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4360公顷。另一方面一些开发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在施工期间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弃土弃渣随意堆弃,有的甚至直接推向河道,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强度十分剧烈,水土流失危害相当严重。
3、水土流失危害 ——水土流失容易破坏地面完整。 ——水土流失使土壤肥力衰退,耕地减少,土地退化严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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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严重影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水土流失影响交通运输。
——水土流失致使泥沙淤积,加剧洪涝灾害。 ——水土流失加剧干旱的发展。 ——生态环境恶化,加剧贫困。
(二)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各类开发建设项目过程每年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 失总量达8亿吨;
——可能造成任务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矿山、 工厂(场)、采 砂、挖石、取土、弃渣、工程建筑、城市建设、铁路、公路、机场、天然气、石油、电力、通讯、水工程、土地开发;
——涉及的行业有:铁路、交通、电力、水利、煤炭、 有色金属、民航、城建、农垦等;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新情况
——分布范围:由山丘区扩大到平原、沿海由农村扩大 到城市、工矿区、开发区。
——流失成因:由自然侵蚀到人为加速侵蚀(采挖、堆 弃、排放等对地形地貌、植被、地表组成物质、水文泥沙等影响)。
——防治对象:由农用地、四荒地到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区、资源开发区。
——造成危害:影响的区域、程度和后果加大加重。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特点
——地域不完整性:不完整的自然单元和行政单元,影响区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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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强度的不均衡性:项目区的水土流失强度极不均衡。
——流失类型的多样性:同一项目区增加了侵蚀类型, 不同项目特点各异。
——危害的潜在性:不仅是地表直观发生,而且过程加 速、潜伏时间延长。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特点
——防治目标专一:以控制水土流失为目标,为主体 工程服务,保障项目区工程实施和生产安全,兼顾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维护失态平衡的效能。
——防治工程标准高:防治工程的标准根据所保护的 主体工程对象来确定。
——治理投资按规范计算规定:法定治理义务,投资 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的标准计算。
——方案限期实施:方案的实施具有严格的期限,不 能逾期。
——与主体项目工程相互协调:方案实施要结合项目 施工过程和工艺特点,确定防治措施和实施时序。
——方案具有强制实施性:方案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从法律上便具有了强制实施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实施或更改。
二、国家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有关规定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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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编制工作规定
1、地域: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 发建设项目都应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不仅仅指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
2、开发建设项目类型:矿业开采:有色及黑色金属、 稀土、煤炭、石油、天然气等
(1)工业企业:冶金、电力、建材、化工、森林采伐、电讯等
(2)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 (3)水工程:包括水利水电的枢纽工程、输(引、供)水及灌溉、排水、治涝工程、河道整治及堤防工程等 (4)城镇建设:包括新建农村小城镇(含移民区)、大中城市扩建改建、经济开发区与旅游开发区建设等
(5)荒坡地开垦:开发禁垦坡度(25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坡地造林和经济林木经营。
3、申报时段: (1)审批制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 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2)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 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3)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 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1h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 m3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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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方案编制技术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一部分。水土保持方案需单独编制成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土保持方案、主体工程以及环评的阶段对应 主体工程 环境评价 水保方案 项目建议书 工作大纲 水土保持章节 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 环评报告书(表) 环保设计 方案报告书(表) 水保设计
——方案编制阶段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设书中有水土保持章节 2、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达到可研深度)
3、初步设计阶段——工程的初步设计有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编章
4、技施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资格:
实行专门资格证书制度;编制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1、 分级管理制度:
甲级证书——各部委和省级政府批准的独立法人单位;可承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由水利部颁发资格证书。
乙级证书——地区级以上政府批准的独立法人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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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丙级证书——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独立法人单位;可承接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的方案编制任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 考核:
分级负责、持证上岗、定期考核
(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规定 1、行业归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分级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5号令)第八条 3、 限期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5号令)第九条
(1)方案报告书——20天 (2)访案报告表——10天
(3)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4、 修改申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 批管理规定》(水利部5号令)第十一条
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化,需修改并报原批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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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报送
1、铁道、国电、交通、煤炭、有色等已与水利部联合发文就行业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大纲和报告书的报送按原文件的要求进行办理。其它项目要求如下: (1)大纲(送审稿)由建设单位主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水工程大纲同时抄送水规总院)。报批稿一般不用,但因存档之需或送审稿意见较多的仍需报批稿。一般地,会上由中心直接出具评审意见。
(2)报告书(送审稿)和(报批稿)又建设单位报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水利部(以上报文一式三份)
2、建设单位应于预审会议前5天将大纲或报告书(送审稿)送达有关专家。设计单位应按照预审会议专家的意见,认真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首先送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审核。
3、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批复文件30日内将报告书(报批 稿)送达项目所在地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两份。省级水土保持部门收到后将回执向水土保持司传真加盖公章反馈。
4、文件印刷格式要求 (1)A4(210mm×297mm),左侧装订,大纲和报告书 (送审稿)可以活页装订;
(2) 大纲封面乳白色,报告书(送审稿)墨绿色、(报
批稿)浅湖蓝色;
(3) 资质证书号(3/4号宋体),标题(工程名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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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宋体),第2行(初号/小初号黑体),第三行( 2、3号宋体),设计单位全称( 2、3号宋体,盖公章),印制日期( 2、3号宋体,阿拉伯数字);
(4) 其它(项目编号、设计阶段、LOGO);
扉页中上部(方案资格证书、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彩色
复印件);
扉页下部——(小3或4号黑体或宋体,美观为宜)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邮编: 项 目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责任页——(黑体小3,名字可为宋体/黑体4号) 批准: 核定: 审查: 校核:
编写:
参加工作人员: (应附上岗证号) 图件——
尽量用CAD制作,难度较大可用手工图;应符合SL73.6-2001及其它相关制图标准发要求;所有图件要清晰。 附件——
大纲附任务委托书;
报告书(送审稿)应付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大纲评审意见、任务委托书,以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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