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分行票据池业务协议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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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议

附件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票据池业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客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一条 为适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企业客户票据一体化管理及融资服务需求,丰富票据托管产品服务内容,促进票据托管业务正常发展,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乙方依据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的行为。

甲方对已托管的票据在办理贴现、质押、委托收款等相关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在乙方办理。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保证托管在乙方的票据必须是其未到期、合法取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真实有效的票据。

第四条 每笔办理票据池业务的票据托管期是指,从甲方收到乙方同意办理该笔票据托管的票据托管业务申请表回执联起,至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止的期间:

业务协议

1.客户办理基础业务时提回票据并签收;

2.客户办理固定票据池业务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3.客户办理流动票据池业务时调整票据池额度,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4.客户办理贴现、质押而造成票据权利转移;

5.受理客户的申请为其托管票据办理委托收款;

6.其他票据转移或票据权利转移的情形。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有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现申请通过以下账户办理票据池业务。

账户名称: ;

账 号: 。

选择以下业务类别:

基础业务 □

增值业务 : 固定票据池 □ 流动票据池 □

其中基础业务指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信息等;票据池业务指在基础业务基础上,办理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增值业务中固定票据池指其中固定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总额度;流动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额度下限。

第六条 票据池业务办理成功应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为 ,支付方式为乙方从甲方指定的以下费用账户扣收:

账户名称: ;

账 号: 。

票据池业务中涉及到的查询、委托收款等费用另行收取,收费标准按《支付结算办法》及乙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授权指定专人到乙方办理票据托管、提回、质押等票据池业务,并向乙方留存指定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号码。乙方应根据甲方留存资料对甲方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在确认甲方人员身份后予以办理票据池业务。对于经核实甲方人员身份不符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票据池业务。乙方向甲方核实甲方人员身份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甲方授权人1: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甲方授权人2: 证件类型及号码:

第八条 甲方授权办理票据池业务的指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主动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

业务协议

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不通知乙方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须按照乙方要求正确填写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票据池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甲方提供的信息虚假、错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在此确认其在票据池业务托管申请表、票据池业务解除申请表等申请表上加盖的银行预留印鉴与甲方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提交的票据池业务申请,对甲方申请票据池的票据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经乙方审验不符合规定的业务申请和票据,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票据池申请。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办理票据池业务应开立专用保证金账户,并按客户设立票据池业务台账。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乙方应记录每个客户每日发生的保管、解除和发出托收的票据金额和笔数。办理增值业务中固定票据池的票据,乙方应每日审核票据到期日,并在票据到期日前十日通知甲方及时补充新的未到期票据并登记票据池业务台帐,确保票据池内票据总额不低于固定票据池额度。如甲方不能保证新的票据补充进来,则现有票据到期托收回来的款项直接划入专用保证金账户,甲方暂不能使用,直至固定票据池补足额度;如遇固定票据池额度不足,未补充新的有效票据,且到期票据未及时划回,则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账户中转入相应金额至保证金账户,如甲方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票据池业务。办理增值业务中流动票据池的票据,双方约定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甲方可根据自身持有票据情况,选择变更流动票据池金额并登记票据池台帐,但不得低于以乙方与其约定的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

第十二条 甲方在办理票据池业务时,可同时填写委托收款凭证,要求乙方将已完成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日前直接办理委托收款,划回款项入协议约定账户。甲方对已完成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不得在票据托管期提回。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已提交的业务申请的处理情况,乙方应及时予以查复。 第十四条 乙方对于甲方申请办理票据池基础业务时,应确保托管票据的真实有效性,甲方在辨别票据真实性时不应依赖于乙方的托管票据行为,甲方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乙方对于甲方申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并进行后续票据质押授信、贴现等业务时有权审验票据的真实性。对甲方申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存在虚假、纠纷或其他权利瑕疵及违法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及后续的票据质押授信、贴现等业务。

第十五条 甲方办理票据池业务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均应及时通知乙方,

业务协议

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因以下情况导致甲方的票据池业务申请未成功受理或办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提交票据池业务申请;

2.其他非乙方过错所造成的情况。

第十七条 票据池授信额度管理

1、甲方办理增值业务并以办理增值业务票据整体为质押。甲方办理增值业务项下表内外资产业务必须拥有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的核定标准如下:

乙方对票据池中增值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加总,汇总金额为票据管理额度。 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管理额度×90%

可用额度=票面管理额度×90%-∑已发生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

2、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应在上述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提交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有效期届满时未被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3、授信额度为可循环额度。甲方占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额度余额)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票据池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甲方对已完全清偿的授信额度(指已完全清偿与该额度有关的银行全部债权)可再次申请使用。

4、计算各笔授信业务的授信本金额时,贷款等融资类业务按融资本金额计算,票据承兑、贴现等票据业务按票面金额计算,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信用支持类业务按担保金额/开证金额等名义本金金额计算等。上述计算方式不作为确定银行债权数额的准确依据,乙方在各具体业务下的债权仍依照具体业务合同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确定。

5、甲方发生首笔占用授信额度的具体业务之后直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应始终保持票据管理额度×90%≥已发生但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若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票据管理额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银行应补充质押符合约定条件的票据以提高票据管理额度,使得票据管理额度满足上述要求。

6、甲方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除乙方行使质押权或/及抵销权扣划保证金账户款项、甲方补齐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可解除质押并转出约定金额之外,甲方不得支取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再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票据。在办理票据池业务期内,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票据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补救措施(如申请挂失、公示催告等)。因此

业务协议

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如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方按照有关的规定予以赔偿,但在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拒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如申请挂失、公示催告等)的除外。对不在办理票据池业务期内的票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办理实物票据提回等业务需解除原票据池业务申请的,需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预约。

第二十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退还托管票据时,甲乙双方办理签收确认手续,手续完成后,乙方退还的票据项下所有风险、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外,双方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文档和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甲方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4、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业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按乙方银企对账的有关规定及约定进行票据池业务明细对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池业务明细清单的10日内将对账的结果反馈给乙方(向乙方提交对账回执),不反馈对账情况的将视同对账无误。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违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而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协议一方因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以致一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 协议解除

1、甲方申请撤销票据池业务并经乙方同意的,本协议解除。

2、甲方指定用于办理本协议项下票据池业务的账户撤销,甲方应主动解除票据池关系,

业务协议

并自票据池关系解除之日本协议自动解除。

3、客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固定票据池有效票据金额不足或流动票据池有效票据低于其金额下限。

4、甲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甲、乙双方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的,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协议。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业务协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印制说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票据池业务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客户留存联和开户银行留存联反面印制票据托管业务协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e4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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