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教案

更新时间:2024-07-01 01: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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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处理好所有与共有关系

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的学习,能够正确认识物的所有权,恰当处理共有财产,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还能够知道我们日常消费、生产经营都给国家缴了哪些税,对重要的税种学会简单的计算,理解依法纳税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一: 所有、共有、相邻关系的处理 【任务描述】

在我们所使用和占有的财产物资中,有些财产所有权归自己,有些不全归自己,有些是归大家共有的。如何合法取得物的所有权,对共有的财产如何处分,相邻关系如何处理,是我们此次学习所要完成的任务。

一、所有权

(一)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 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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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三、共有

《物权法》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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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学习任务2 正确处理收入与税收关系

【任务描述】

当我们在服装店买衣服付款的时候,所付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该衣服的布料、针线、洗染、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等;当我们坐车的时候,购票款中已经包含了营业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当我们去饭馆吃饭时,支付的饭费中已经包含了餐饮业应缴纳的各种税;我们暂不用的钱存进银行,所得到的存款利息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是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消费者同时也是纳税者。因此对于税收我们应采取关心、支持、顺应、主动的态度,而不能抗拒、逃避、抵制和排斥。

一、税收基本知识 (一)对税收概念的理解 (二)对税收特征的理解 (三)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四)税收的详细分类 中国的税制体系

流转税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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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制: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

资源税制: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产税制: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行为税制: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

二、税收计算 (一)征收范围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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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1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个人承包比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商店,商店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才是税后利润;针对税后利润,承包人个人要上交承包费,这个承包费,是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扣除的。

【例题·计算题】李刚2010年1月1日与地处某县城的招待所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招待所经营期限3年(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承包费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更改名称,仍以招待所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10年的经营情况如下:取得客房收入280万元;自设网吧娱乐收入120万元;应扣除的经营成本(不含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210万元;年均雇用职工30人,支付年合理工资总额21.6万元;李刚每月领取工资0.4万元;招待所发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总计41.04万元。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娱乐业适用的税率是20%,招待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税法与会计没有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也是会计利润总额) 要求计算:李刚2010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招待所应缴纳的各种税款:41.04万元。(税一)

(1)李刚对外从事经营,所取得的客房收入和网吧娱乐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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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应纳营业税=280×5%+120×20%=38(万元) (2)招待所地处县城,应缴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5%=1.9(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8×3%=1.14(万元)

(招待所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金题目中已经给出,不需要计算。上述计算属于复习税一的内容) 1.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0+120-210-21.6-0.4×12-30-41.04=92.56(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6×25%=23.14(万元) 2.李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成果=92.56-23.14=69.42(万元)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9.42-10(承包费)+0.4×12(李刚工资)-0.2×12(生计费)=61.82(万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82×35%-0.675=20.962(万元)。

【解释】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原则上要求其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不足12月的,以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相关链接】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必须先换算为一年,再还原。而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月的,以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作业:

1、 什么是税收?

2、 税收的“三性”包括哪些内容?(即税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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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签份合同维权益

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学习,了解合同的构成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条件以及违约的责任。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1 如何签订一份有效合同 【任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我国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基本法律,它涉及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多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有300多万件。签订一份规范的合同,能够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一、有效合同的签订

1.有效合同要符合四个条件 2.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3.合同标的 4.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内容合法

2、签定合同的双方具有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双方自愿

4、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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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小贴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业:一份完整的合同主要包括那些条款?

学习任务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任务描述】

在我们所订立的合同中,有些条款事后感觉不合适,想变更合同的内容,甚至想解除合同。通过本单元学习我们要学会依法变更合同的条款,并学会依法解除已经不能履行的合同。 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基本知识 (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基本条件 (二)重大误解在合同中的应用 (三)诚实守信在合同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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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的应用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②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④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⑤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二)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详细条件 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业: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学习任务3 违约的代价 【任务描述】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订立生效后有一方或双方都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出现违约现象,违约的一方或双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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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违约相关的几个概念 1.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 3.债的概念 4.合同相对关系原理 二、违约的构成条件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 3.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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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学会做担保

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的学习,掌握担保的方式和在每种担保中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1 保证与抵押的确认 【任务描述】

在我们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有时需要用人或物做担保。如果用人做担保就叫保证,如果用物来做担保就属于抵押方式了。保证和抵押各有自己的适用条件,我们在做担保时要正确选用。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3.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二、抵押物与抵押合同 1.抵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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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2.担保的形式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有:(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作业: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学习任务2 其他担保方式的学习 【任务描述】

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留置外,还有质押与定金两种方式。在我们现实的经济交往中定金这种方式使用的比较多。比如有些采购合同中,购买方需要先付一部分定金,对方再按约定的时间供货。 一、质押

(1)质押按所提供的质押物不同,分为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2)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二、定金 1.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2.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和预付款有一定相似之处:都可以是一方预先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钱;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将预付款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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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者法律性质和效力却存在很大差别:

(1)效力上,二者最大的差别是是否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无此效力。 (2)法律性质上,定金是作为债务的担保,而预付款则属于债务履行的范畴,其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使得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获得期限利益。 (3)法律特征上,定金的交付产生一个定金合同,独立于也从属于主合同关系,而预付款的交付属于履行主债务的一部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作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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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保护好自己的土地

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农村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的流程和注意的问题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1 承包地的正常生产 【任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它必将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

一、农村土地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制定农村土地法的意义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其他承包方式及特点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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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学习任务2 承包地的收回 【任务描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通过对本任务的学习,可以让我们了解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 一、土地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二、土地收回的范围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土地收回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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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学习任务3 农村承包地的流转 【任务描述】

在我们的农业生产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承包周期长是它的特点之一。正由于承包周期长,在承包期内就会发生承包人迁徙、婚嫁等问题,那他们的土地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带着这个问题来进行本节的学习。 一、土地流转的概念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二、土地流转遵循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土地流转的过程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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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学习任务4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 【任务描述】

在土地承包经营方面,我们农民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认识不深,很容易发生纠纷,发生了纠纷怎么办?若是处理不当,不但影响村民之间的关系,有时还会激化矛盾酿成悲剧。因而我们了解纠纷解决方式与法律责任是很重要的事情。

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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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什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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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选放心的种子

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学习我们要学会购买好种子,当受到伪劣种子坑害时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1 怎样购买放心种子 【任务描述】

优良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我们农民而言更是丰收的保证、致富的源头。如何避免购买假种子、劣种子是头等重要的大事。我们广大农民朋友在选种子时一定要到有经营资质、实力比较雄厚的种子公司去购买。在付款时一定要对方开具发票,以便在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时把发票作为维权的证据。 一、种子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选好种子的技巧 三、假种子与劣种子

(1)假种子就是以非种子冒充 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 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 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2)劣种子包括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用种标准的、质 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 的和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和带有国家规定 检疫有害生物的。

学习任务2 谁为假劣种子负责任 【任务描述】

无论是在种子生产销售环节还是在种子监督管理环节,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在保护农民利益问题上没有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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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打击农业生产物资料造假问题召开专题会议。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及时出台了《种子法》,已为制假、售假者戴上紧箍咒。 一、当前种子经营存在的问题 1. 品种多、乱、杂问题

2. 基地抢购套购种子问题依然严重 3. 套牌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 二、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1.农资市场的现状 2.品种审定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3.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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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小资料

下面我们看下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造假者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2005年国家工商局查处的7起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案。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恒丰种子有限公司非法灌装假冒种子案 该公司在只有原包装种子销售权而无包装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购入的散玉米种用玉米种外包装袋进行灌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生产,罚款3.6万元。

案例二:云南省腾冲县曲石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经营劣质玉米种案 农户播种当事人销售的“保玉七号”玉米种子后,反映出芽率低,经鉴定为不合格种子。2005年5月,腾冲县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劣质玉米种子,罚款3万元。

案例三:宁夏自治区永宁县种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种子案 该公司在产品外包装袋及内标签的显著位置上,印有“沈单16号”、“沈单良种造福农业”等字样,而“沈单”系沈阳东亚富友种业有限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2005年5月,永宁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万元。 案例四:新疆自治区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农业服务中心经营假小麦种子案 当事人把从农民家中收购的小麦经加工后,用新阜农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种子包装袋和种子标签进行包装并销售。2005年5月8日,阜康市工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3.1万元。

案例五:青海省西宁市上十里铺村村民李某、柳某等人非法加工销售假种子案

2005年3月,当事人李某、柳某等5人印制假冒青海春油菜研究开发中心繁殖生产的青杂二号(303)高产优质甘蓝型春油菜杂交种子包装袋3.5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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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加工假冒“青杂二号(303)”油菜籽种子3.4万袋向外销售。西宁市工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31.91万元,罚款164.56万元。此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六:黑龙江省阿城市永源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经销冒牌吉单种子案 当事人销售冒牌的吉单27玉米杂交种子。2005年4月,阿城市工商局对其罚款4万元。

案例七:辽宁省大连农丰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柳家分公司销售假冒大豆种子案

2005年1月15日,当事人购进岫岩县哨子河农科站销售的标签标明丹304(丹豆11号)大豆种400袋,其包装袋上标明的是“丹玉”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是“丹东农科院种子公司”。经鉴定,该大豆种为假冒该公司“丹玉”注册商标和该公司名称。普兰店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尚未售出的大豆种,并处罚款2.5万元。 作业:选好种子的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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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建自己理想的公司

教学目的: 掌握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1 认识公司

【任务描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兄弟不再满足单一的小作坊式的生产,要走出去,要建立公司等新的经济组织。通过对本任务的学习,我们要能够了解什么是公司、公司的分类、不同种类的公司存在着哪些不同的内容,这对我们扩大生产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司概念

公司一般是指以营利、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公司是在法定登记机关登记 的一类营利性法人团体。 二、公司形式 (1)公司的主要形式

(2)常见的分类方法还有以下几种 (3)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1.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2.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3.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4.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四、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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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是私人企业直接结合而成的形态,是最原始的公司形态。各所有者共同对结合而成的公司财产负责。同时,出资者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 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3. 合伙人共同出 4. 合伙人共同经营

5.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6. 合伙人共享受益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3)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不能发股票;

(5)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简单和灵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2)投资主体责任的有限性; (3)投资经营范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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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机构设置特别。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由股份而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2)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 (3)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5)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

(6)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7)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是人合还是资合 2. 股份是否为等额 3. 股东数额

4. 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 5. 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6. 设立程序的宽严不同

学习任务2 如何筹建公司 【任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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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副产品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大,个体工商户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如无法开增值税发票。要筹建公司,需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可以。通过本学习任务,让我们了解如何筹建公司。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以货币出资的方式,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每种出资方式都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实物作价出资 (三)以工业产权出资 (四)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三、建立公司的优点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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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学习任务3 公司的管理 【任务描述】

一棵果树需要人辛勤地培育劳作,需要施肥、除虫、授粉等环节才能顺利结果。公司若想正常有序地运行更需要各个部门组织机构的协作,所以制定规章制度是维护公司运作的重要手段。 一、公司主要管理制度的种类 二、管理的过程

管理是决策、计划、组织、执行、控制的过程。 三、公司主要机构及成员职责

(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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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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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习任务4 股票基本知识 【任务描述】

股市是一个高回报高风险的地方,它创造着一个又一个的暴富奇迹,也制造着一个又一个的“悲剧”。通过本任务的学习,我们要了解股票的发行、购买等知识。

一、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二、股票的特点 三、开户流程 四、股票的相关费用

作业:公司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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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目的:通过这个单元的学习,知道自己的权利以及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1 买了假货如何理赔 【任务描述】

在世界经济波动的今天,我国经济能够持久、快速、健康的发展,与我们的消费拉动是分不开的。是较高的购买力保证了经济的发展。在生活中,由于我们购买物品的种类多、数量大,就难免购买到假货,本节内容就买了假货该如何理赔做了具体阐述。 一、消费权益保护法的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二)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三)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三、如何理赔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学习任务2 维权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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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描述】

“口说无凭,立字为证”,这是流传很久的俗语,就是放在现在也很实用。当你从商店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如何证明该商品就是从这家商店购买的,这就需要购买时索要发票。 一、证据概述 1. 证据的概念 2. 证据的种类 二、消费维权常用证据 1.发票 2.合格证

3.商品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提示 4.保修证件 5.有关证明

学习任务3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享有哪些权利,经营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通过本节内容的学习,我们就会更好地维护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 一、消费者的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2. 知悉真情权 3. 自主选择权 4. 公平交易权 5. 获取赔偿权 6. 结社权

7. 获得相关知识权 8. 受尊重权 9. 监督批评权 二、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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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学习任务4 造假者应承担的责任 【任务描述】

在我们购买的众多商品中,如果遇到假冒伪劣产品,例如假酒,对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是双倍赔偿就可以弥补的。那么,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使我们的损失降到最低。 一、民事责任

1. 商品存在缺陷的

2.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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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二、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消费者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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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

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使学员们了解,发生经济纠纷后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 教学方式:讲授课 教学过程:

学习任务1 有了纠纷怎么办 【任务描述】

发生了经济纠纷,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利用有效的手段,及时解决纠纷。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本节的学习目标。 一、纠纷的概念与产生原因 1. 经济纠纷的概念

2. 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时, 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题 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 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特点与分类

(一)经济纠纷与其他纠纷不同,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 1. 纠纷的主体特定化 2. 纠纷的内容多样化 3. 纠纷所属范畴民事化 (二)经济纠纷分类 1. 经济合同纠纷 2.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 3. 经济权属纠纷 4. 企业破产纠纷

三、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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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 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2)民事诉讼;

(3)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4)行政诉讼。 学习任务2 诉讼的时效 【任务描述】

现实生活中,为一些事经常会发生各种纠纷,若是在这些纠纷中受到了伤害,受害者想要起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在有效的时间内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三、诉讼时效的要件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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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中止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情形。 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学习任务3 向哪个法院诉讼 【任务描述】

人们经常会遇到发生了纠纷不知道应在何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比如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在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本任务内容的学习我们就会找到答案了。 一、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二、管辖分类

下面我们以民事诉讼法为例讲解一下管辖的分类。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一些特殊诉讼的管辖问题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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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学习任务4 如何上诉 【任务描述】

当我们对法院判决的结果不满意时怎么办?我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若是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的概念 二、上诉的期限 (一)刑事上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民事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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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1、对象不同 2、主体范围不同 3、受理的机关不同 4、期限不同 5、后果不同

作业: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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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送教下乡

教 经 济 法 知 识

主讲:邵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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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d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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