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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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 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治理架构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

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前:专人保管。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

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

3、后: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

第五条 保管原则

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相关概念

客户抵质押财产是指客户以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采取的信贷业务中所产生的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存单、提单、仓单、采矿权、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企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明、采矿权质押登记证明等的保管。票据、冻结单、解冻单和保证金通知书的管理适用本作业标准。我行采取银行内部进行抵押物价值的自评评估方式,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70%左右。

第七条 押品管理流程

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是对客户上述财产的点收、封存、保管和交还的过程。

1、客户抵质押财产点收、封存

1.1经办客户经理办理完毕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以及信贷业务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后,应与客户当面鉴别、清点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

1.2清点无误后,交予信贷管理部保管员,并在交接簿上签章登记;

1.3保管员负责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

1.4保管员根据抵质押品登记“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

2、客户抵质押财产返还

2.1客户结清贷款业务后,填妥其留存“代保管收据”第一联的提取抵质押物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向经办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提出提取抵质押财产的申请;

2.2经办客户经理根据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填妥其留存的“代保管收据”第二联的提取客户抵质押物内容,并签字,连同会计部门出具的“还款凭证”一并交给保管员,向其提出提取客户抵质押财产的申请;

2.3保管员收到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还款凭证”和“代保管收据”第一、二联,通知保险柜密码管理员,双人同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信贷业务已履行完毕,从保险柜取出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与经办客户经理三人会同客

户,当面将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点清并与留存第三联核对。保管员核对无误签字确认,收回“代保管收据”第一、二联。

2.4清点、核对无误后,保管员应在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上记录抵质押财产取出日期及有关说明,并待保管员、抵质押财产领取人、拆封人签字后将收据交由经办客户经理归档,将抵质押财产交还客户。

第八条 抵质押财产的调换和补办的处理

(一)原则上抵质押财产不可以调换和补办,客户要求调换抵质押财产,必须由审批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本作业标准规定办理。

1.如不符合规定手续退还、调换抵/质押物,保管员必需向本信贷业务经营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审贷会报批。

2.调换抵质押品应由原审议该信贷业务的审贷会和最终审批人同意。

(二)客户如发生“代保管收据”第一联遗失或损坏,根据信贷业务主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向我行原出据该凭证的单位提出书面补办申请。

1.经办客户经理根据其主合同、抵质押合同审查补办申请是否属实,审查无误后提交至本单位保管员;

2.保管员对照“XX客户抵质押财产登记簿”与补办申

(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 (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

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应加强押品价

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

第三十六条 在对押品先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债权悬空。

第三十七条 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报告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第六章 押品返还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抵质押注销

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

(一)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

(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 (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 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dn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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