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辽发改投资734号)

更新时间:2023-11-11 03:2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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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辽发改投资[2013]734号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范围内建设实施的,需要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如果外部性影响非常小、社会稳定风险非常低,可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简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简化程序方案另行规定。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是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在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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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单独设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

第四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评估主体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人民政府应在评估结束后对评估报告及其结论出具意见,该意见是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估论证必须实事求是。评估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分析判断和全面准确评估。评估报告及其结论应作为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省直相关部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或者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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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报送项目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阶段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的结论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者核报;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但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要求。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及结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的,引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评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引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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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中知悉的秘密,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审批、核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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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cs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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