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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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试行)

阜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0月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 1 第2章 建设用地 ................................................................................ 1 第3章 建筑间距 ................................................................................ 3 第4章 建筑退让 ................................................................................ 6 第5章 容积率核算 .......................................................................... 12 第6章 停车配建 .............................................................................. 15 第7章 绿地控制 .............................................................................. 17 第8章 环境景观 .............................................................................. 18 第9章 配套设施 .............................................................................. 21 第10章 四线控制 ............................................................................ 23 第11章 单元控制 ............................................................................ 26 第12章 监督与补偿 ........................................................................ 28

第13章 附则 .................................................................................... 28

附录A:名词解释 ............................................................................... 30 附录B: 日照分析规则 ........................................................................ 33 附录C:附图 ......................................................................................... 1 附录D:附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1章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阜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阜阳市市辖三区、开发区及阜合产业园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 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范围:东至沙河路、南至一道河路、西至颍西路、北至泉河; 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

1.4 开发管理

(1)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2)已编、在编的地块控规与本通则不符的,以本通则为准; (3)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可以依据本通则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4)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确需调整容积率的,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符合本通则相关规定(已审批的方案除外)。

1.5 实施管理

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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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建设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2.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地块图则”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

表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代码 R R1/R2 用地类别 一类/二类 居住用地 B11/B12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 B13 B14 B2 B3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M W G G1 G2 G3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绿地 适建范围 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 产品展示馆、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小型服务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小型服务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B 注:① 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② 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③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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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

⑤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2.3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

在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70%;

(2)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60%;

(3)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设施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4)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相关政策要求。

2.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2.5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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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建筑间距

3.1 总体要求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

3.2 建筑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阜阳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

(4)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3 日照分析范围

(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34倍,最大不超过30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

(2)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

(3)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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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B 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则,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北侧拟建建筑退街巷中心线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4)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臵或按规划方案布臵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3.4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4.1平行布臵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臵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6米。

(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臵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

3.4.2垂直布臵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臵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

3.5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5.1 平行布臵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臵时:

A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层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 B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18层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 C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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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

A 11层以下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24米; B 11层以上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30米。

3.5.2 垂直布臵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臵间距控制)

(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臵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臵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

3.6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 (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3.7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8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多层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间距不小于24米。

(3)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建设多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6米;建设高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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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非住宅建筑间距

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

3.10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

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8米范围内不得开窗。

3.11其他要求

(1)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6米。

(2)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3.12 地形高差计算要求

上述建筑间距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臵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4章 建筑退让

4.1 总体要求

(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的规定、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相关要求。

(2)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城市综合体建筑,多、低层建筑附属于高层建筑,其退让按高层建筑进行退让。

(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退让,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4.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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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为南北向朝布臵时,建筑退让参照下表进行控制,但距用地边界距离小于日照、消防等距离要求时,应按照日照、消防间距进行控制。

建筑高度 类型 低层 多层 高层 表4-1 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 北侧最小 南侧最小 东西侧最小 距离(m) 距离(m) 距离(m) 3 12 20 3 10 10 3 3 6.5 备注 —— 满足日照、消防间距 满足日照、消防间距 备注:①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做镜像分析,满足日照间距要求。② 边界外侧为公园、广场、绿地、水面等开放空间,建筑物退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2)建筑为东西朝向布臵时,退让南北向用地边界多层建筑6米以上,高层建筑9米以上,同时应满足日照、消防间距等要求。

(3)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4.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① 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② 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③ 临城市道路(30米≤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④ 临城市道路(W<3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商业设施等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墙面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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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道路级别 高层建筑后退距离(米) W﹤30米 30米≤W﹤50米 W≥50米 建筑高度(h) h≤50米 50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5)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4-3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后退距离(米) 道路级别 W﹤30米 30米≤W﹤50米 W≥50米 15 20 20 15 20 25 15 25 25 W﹤30米 30米≤W﹤50米 W≥50米 (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

(7)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8)在规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台阶等零星建(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其最大出挑宽度不得超过1.8米,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

4.4 围墙退让

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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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地下建筑退让

(1)地下建筑物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不少于5米。

(2)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同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公示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3)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4)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设置有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

4.6 建筑退让绿地绿线

(1)除工业厂房外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的绿地)。

(2)沿各类绿地、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0米,商业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5米。

(3)建筑同时退让城市绿线、道路红线时,按最大值进行控制。

4.7 建筑退让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表4-4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

电压等级(KV) 1~10 35~110 150~220 建筑后退距离(m) 5 10 15 330~500 20 9

(3)在城市旧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环保等部门核定。

4.8 建筑退让铁路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退让铁路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设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应不大于3米。

(5)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6)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

4.9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 米; (2)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 米; (3)县道、乡道,两侧各不宜小于15 米;

(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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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其他设施退让遵从各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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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容积率核算

5.1 住宅建筑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2米(含3.2米)。标准层层高超出3.2米的部分,按每3.2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住宅建筑的门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5.2 商业、办公建筑

(1)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5米(含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米(含4米)。标准层层高超出部分,按每3.6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5.3 建筑附属物

(1)阳台

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应按阳台计算的结构连板(构架)、设备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

A阳台的顶盖不能覆盖底板的2/3,不计算建筑面积;覆盖底板超过2/3时,按实际覆盖底板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B不封闭阳台顶盖高度超过1.5个层高的,视为无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C进深超过1.8米的不封闭阳台,1.8米以内按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全面积计算。

D 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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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2%,144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飘窗

飘窗应凸出主墙体之外、飘窗进深不得超过0.6米、飘窗净高不得大于2.2米、室内外高差不低于0.45米,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应在主体结构之外、设备平台出挑进深不得大于0.6米、设备平台围护结构高度不得超过0.45米、设备平台长度不得超过房间开间宽度(或阳台宽度)的2/3、设备平台与室内高差不得低于0.1米。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结构连板(构架)

三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或顶部为结构连扳、构架)的结构连扳(构架),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5)地台

主体结构内设置的地台,无论地台高度多少,均按地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5.4 地下空间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超过1.5米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5.5 地面停车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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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小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6 其他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住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等本通则未作规定的其它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5.7 不计算容积率面积范围

(1)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用于停车、设备用房、人防等配套设施用途时,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2)建筑底层架空且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计入容积率。其中有围合的部分按围合面积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做他用或出售、出租。

(3)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之外多建的教育设施、环卫设施等不计入容积率。

(4)地下室有顶棚的出入口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8 本条款未明确部分按“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执行。 5.9 测量误差

在规划核实时,其误差范围应符合公式0.08S+0.006S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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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停车配建

6.1 配建停车场(库)

(1)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照表6-1执行;综合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2)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通则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

(3)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4)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按其使用功能和本通则规定的指标重新配置停车位。

表6-1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臵标准

建筑类型 住普通住宅(含公寓) 商务办公 旅馆、酒店 商业零售 专业批发市场 体育场馆 影剧院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综合医院 工业厂房 仓储物流 游览场所 学校 市区公园 城郊风景区 中小学校 宅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计算单位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户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00名师生 非机动车 1.5 2 4.0 0.1 7.5 6.0 20 5.0 1.5 3.0 1.0 1.0 8 10 30 50(中学)15(小学) 小型汽车 1.0 0.2 1.0 1.0 1.0 0.6 3.0 3.0 0.8 0.8 0.2 0.4 5 8 20 0.4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5

大专院校 车位/100名师生 50 5 注:①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②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③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④ 旅馆配套的餐馆、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⑤ 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6.2 住宅小区停车场(库)

(1)住宅小区地面停车率不得大于20%,地面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鼓励住宅小区采取地下停车,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3)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位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宜就近设置,避免与住宅配建车位相互干扰。

(4)停车场(库)车位尺寸,按照小汽车泊位2.4米×5.3米进行设置。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m2。

(5)“子母式”停车泊位按一个泊位进行计算。

6.3 机械式停车设施

(1)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2)商业、办公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施的,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30%。

(3)采用升降式或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1.9米。

6.4 停车场出入口设臵

(1)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2)鼓励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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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

(2)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绿带范围内,确因场地条件限制的,需经专题论证。

第7章 绿地控制

7.1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新区居住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35%;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臵绿化隔离带;

(5)属于棚户区改造或旧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上述标准的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区范围内的项目,绿地率应高于上述标准的5个百分点;

(6)小区内底层院落内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7.2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100m2)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顶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表7-1 屋顶绿化面积折算一览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单位:m) h≤1.5 1.5<h≤24 有效系数(N) 1.0 0.3 17

第12章 监督检查

12.1 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各阶段验收规定。

12.2 建设工程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可不按违法建设处理,应补交相关规费(擅自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的除外)。

12.3 建设工程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外,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法建设,没收违法所得。

12.4 建设单位在已批准地下停车库面积少建的部分,除采取措施补足停车面积外,同时,由市容局按相关规定征收异地建设费。 12.5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对建设单位、工程测绘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建材料,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技术的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第13章 附则

13.1 通则适时性

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或省、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应按新标准执行。

13.2 解释权属

本通则由阜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13.3 生效日期

本通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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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3、本通则中所称“大于”、“以上”,均包含本数;“小于”、“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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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名词解释

A1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A2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基地面积的比例(%)。

A3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 A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不高于24m的建筑。 A6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A7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

A8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臵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A9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A10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A11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A12大型商业设施:指单层商业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

A13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A14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可按单元式出租、出售的公寓,满足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允许少量(30%以内)单元降低日照要求,按居住建筑处理。

A15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A16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标注。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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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控制线。

A17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A18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标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A19主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A20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A21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A22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A23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A24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A25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臵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A26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 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臵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A27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A28采光: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A29通风: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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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A30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等)。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进行预留、设臵;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臵座椅等休息设施; (4)建设竣工后,应设臵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5)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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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日照分析规则

B1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高度、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B2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B3 日照分析适用于住宅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B4 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标准,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B5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B6 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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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34倍,最大不超过30米。(见下图):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 (见下图):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

(4)拟建建筑南侧、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② 拟建建筑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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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③ 拟建建筑与相邻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且不得小于12米。

(5)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臵或按规划方案布臵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B7 建模的有关规定

(1)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长×宽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2)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4)违法建设、临时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5)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6)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7)日照分析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臵,不足0.9米的按0.9米计算。规划设计中一般取1.35米,建筑设计中按实际发生值计算。

(8)日照分析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间可分段累计,时间间隔为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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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室外地形高差: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10)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B8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B9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3)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4)日照计算方法、各种参数、软件名称及其版本,主要依据。 B10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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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附图

附图 阜阳市管理单元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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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cb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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