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更新时间:2023-06-11 01:4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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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1992年5月在联合国纽约总部通过,同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正式签署,1994年3月生效。《公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目前已有192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公约》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2009年12月7日至19日,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经过谈判,大会分别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发表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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