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场合作协议

更新时间:2024-03-16 01: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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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协 议 书

合作人:

姓名: ,证件号码: 。(以下称为甲方) 姓名: ,证件号码: 。(以下称为乙方) 姓名: ,证件号码: 。(以下称为丙方) 第一条 合作宗旨:齐心协力搞好合伙事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爱车汽车美容,洗车及汽车装饰美容 第三条 出资方式 :

该汽车美容店前期店铺装修、工程及其他运营费用,共花费¥120000.00(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60000.00(人民币陆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60000.00(人民币陆万元整)。

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44000.00(捌万元整)加入经营,¥8000.00(捌仟元整)为店铺流动资金,¥36000.00(叁万陆仟元整)为该协议生效后三个月的店铺租金。

另根据店铺租赁协议,需资出¥36000.00(叁万陆仟元整)店铺押金,该¥36000.00(叁万陆仟元整)押金由丙方垫付,属丙方个人财产。甲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支配。

第四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甲方提供技术及客户资源享有该汽车美容店34%合作经营所产生的纯利润;乙方享有该汽车美容店33%的合作经营所产生的纯利润; 丙方享有该汽车美容店33%合作经营所产生的纯利润;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一季度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

第五条: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三方共同承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六条:合作经营补充营业流动资金方式:合作期间需补充营业流动资金,应三方共同承担补充流动资金,以维持正常经营。

第七条:合作经营设备分配方式:甲、乙、丙三方共同拥有该店运营设备(实际以公司正式营业物品登记表为准),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待合作终止后,按甲方34%、乙方33%、丙方33%平均分配。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三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本合作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三方共同分享,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赔偿。拒绝赔偿的,在其投资份额内扣除,其分红也相应减少。

2、禁止任何一方经营与本合作项目同类或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任何一方再加入其他同业务类型合作。 4、禁止任何一方与本合作团体做任何利益上的交易。

5、如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另两方可终止合作并不赔偿任何损失。

6、合作期间创立的品牌等属于最后经营持有人,甲乙丙任何一方在退伙后不得无偿使用该品牌(除非甲乙丙三方共同允许下),不得用该品牌及与品牌相近文字开设新的或以分店的名义进行竞争业务。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本协议因以下事由之一自动终止:①三方共同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②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③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④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债务,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三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丙三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该协议由合作三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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