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竣工20015-2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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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5〕2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

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

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

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

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

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

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

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

作: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

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

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

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

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

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

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

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

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

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

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

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

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

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其中应包括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

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采购信息备案资料,

并取得城建档案馆预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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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行政部门出

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七)工程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合格;

(八)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

行的质量分户验收合格;

(九)对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已在市或区县建设主

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专项备案;

(十)对于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单位

已按分期建设方案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

关单位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合格;

(十一)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附属绿化工程是

否符合设计方案验收合格;

(十二)建设单位已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工程

明显位置设置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识;

(十三)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

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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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

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人员

应当为持有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的项目负责人或本单位法定

代表人。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

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

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

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工程竣工验收是

否合格的一致意见。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

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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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

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

有下列文件:

(一)规划许可文件;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四)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

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

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

当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

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工程质

量竣工验收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验收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环

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建设工

程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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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

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对于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工程

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建

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进行项目交接查验,

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查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聘请

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确认意见。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新建物业项目交

接查验标准》(DB11/T774)进行项目交接查验或者未办理

交接手续就交付使用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屋行

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责令改正并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五条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

行之日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样本)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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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2:

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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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地 址 建 设 规 模 规划许可证编号 开 工 时 间 单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位 名 称 合同价格 施工许可文件编号 工程竣工日期 项 目 负 责 人 万元

本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所需文件已齐备,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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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bi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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