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国税局优化税收业务事项流转衔接办法(试行)(公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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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国税局关于印发

《江岸区国税局优化税收业务事项流转衔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事项的办税负担,规范各事项所需资料及流转审批时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提供流转审批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12号)、《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58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范本》(2009年修订本)的要求,区局拟定了《江岸区国税局优化税收业务事项流转衔接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江岸区国税局优化税收业务事项流转衔接办法(试行)》

江岸区国税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岸区国税局优化税收业务事项流转衔接办法(试行)

(公文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事项的办税负担,规范各事项所需资料及流转审批时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提供流转审批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12号)、《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58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范本》(2009年修订本)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税收业务事项包括《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范本》(2009年修订本)规定的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其中:即办事项包括6大类共计66个事项,非即办事项包括8大类共计78个事项。

第三条 税收业务事项流转衔接的基本原则: 1、便捷、及时、高效、方便纳税人; 2、准确、责任明晰;

3、税收业务资料衔接有序、确保资料完整无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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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衔接与不定期衔接相结合; 5、确保工作流程运转顺畅。

第四条 税收业务事项流转衔接的主要内容:

1、税收业务资料的传递。具体包括各类即办事项资料、待批和已批的非即办事项资料等在办税服务厅与科、所间的传递和交接工作;

2、税收政策变化的衔接。具体包括因各类税收业务政策、办税流程、操作软件、服务措施变化等,在办税服务厅与科、所间的衔接工作;

3、临时增加业务的衔接。主要是指因临时性、突击性工作,致使办税服务厅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就临时业务需要在办税服务厅与科、所间进行沟通协调,以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完成临时业务的衔接工作。

第五条 对不需流转的即办事项资料由各单位办税人员在本岗位办结的同时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武国税发?2009?49号)的规定就地纳入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第六条 税收业务非即办事项资料传递的一般方法:

1、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在完成事项受理后装入“涉税资料周围袋”,一户或一类事项一袋,并附《税务文书资料分户(类)传递清单》(附件2)一袋一份随同流转,同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

2、《税务文书资料分户(类)传递清单》应放在各类税收业务资料首页便于查看、记录,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税收业务资料时,仅对资料的齐全性进行把关,纳税人应在《税务文书资料分户(类)传递清单》上准确填“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便于事项在流转过程中联络;

3、办税服务厅、税务所、业务科室应设置《税务文书交接清册》(附件3),对每项税收业务非即办事项资料传递进行记录;

4、交接资料时,交接人员应在清点完应交接的资料后,在《税务文书资料分户(类)传递清单》和《税务文书交接清册》上签字确认,并注明交接的时间并精确到小时和分钟,文书传递按流转环节(科所内传递也可按此要求)签字, 交接的两个部门各自记录交接内容,《税务文书资料分户(类)传递清单》随资料进行传递;

5、办税服务厅与税务所间交接资料的时间为每日上午12时前(针对区局大楼外税务所,由区局专职传递员传递)和下午16:30时(针对区局大楼内税务所),当业务量较大时,办税服务厅可以随时通知科、所交接资料;税务所与业务科室间交接资料的时间为每日上午9时;业务科室与办税服务厅间审批结果资料交接不确定具体时间,按照“随时批随时传”原则随时交接,但每个工作日不少于1次。

6、办税服务厅与区局大楼内税务所资料交接地点为办税服务厅,区局大楼内税务所与业务科室间交接资料的地点为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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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料交接的具体操作人员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科、所规定的固定传递员; 8、办税服务厅在传递资料时,应根据接收的部门对资料进行分类;相关科所在传递资料时,应根据 “继续流转”、“办理完毕”、“不予批准”等情况进行分类。凡“不予批准”的税收业务资料,审批部门应在相应的审批表中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同时,要与税务所及时沟通,由税务所向纳税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办税服务厅在纳税人取件时也要向纳税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资料交接的流转方向与办税业务流程同方向。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该业务流程涉及单位依次为: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终审业务科室,则其资料流转交接过程为: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终审业务科室——办税服务厅。

10、税务所对已审核确认为“继续流转”的事项资料,属区局大楼内税务所的,应直接传终审业务科室,属区局大楼外税务所的,由区局专职传递员传递;终审业务科室对已审结的认定资料结果直接传办税服务厅;

11、终审业务科室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税收业务资料总体符合批准原则但存在非纳税人原因造成资料不全的,应责成税务所在审批期限内补正完善。税务所在审批期限内及时补正完善的,终审业务科室再进行相应的审批,并对该类文书进行登记作为考核依据。

12、税务所对在税务所环节已审核确认为“不予批准”的资料(该事项的终审权限在业务科室),应在相应的审批表中注明不予审批的原因,仍将纸质资料及电子文书继续向业务科室流转,由业务科室终审后,再将审批结果文书传办税服务厅。

13、无论是税务所、业务科室,对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方可审批的税收业务事项,对所需补正的资料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 区局常用的5大类共计34个非即办事项的具体工作要求详见《江岸区国税局常用税收业务非即办事项流转衔接要求》(附件4),其中如确遇特殊原因造成“文书流转各岗位时限”中某环节岗位即将超期的,须提前向政策法规科书面报告原因进行备案。

第八条 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税收业务事项的衔接处理:

1、各类税收业务政策、办税流程、操作软件、服务措施发生变化时,为保证正常业务开展及政策顺利过渡,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向区局汇报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据、对税收业务事项办理产生的影响和对策,并以书面或网上通知形式通知纳税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办税服务厅、税务所。

2、由纳税服务科、政策法规科牵头对本办法中《江岸区国税局常用税收业务非即办事项流转衔接要求》进行修改。

3、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采取必要措施,告知纳税人所发生的政策变动; 4、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要在显示屏、公告栏广泛宣传新的税收政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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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5、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台要负责做好政策解答工作,相关业务科室、税务所应派专职人员到导税咨询台值班。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临时增加业务时税收业务事项的衔接处理:

如遇临时性、突击性工作,如:集中大批办理税务登记、修改信息等,致使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各科、所应事先通知办税服务厅,以合理安排工作,确保该任务及时完成。

第十条 税收业务事项流转衔接的监督和考核:

1、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各类税收业务事项,确保纳税人能够按时取件;

2、“税收业务事项文书流转办理时限”的考核部门为:政策法规科; 3、在税收业务事项各岗位操作人员应每天在CTAIS系统中查询到期文书流转情况,根据CTAIS系统或执法考核软件的到期预警,加快文书审批流转速度;

4、对到期仍未审结的事项,由政策法规科根据“执法考核系统”逾期文书信息、《税务文书资料分户(类)传递清单》及《税务文书交接清册》记录的资料流转交接的信息,查明未按期办结原因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发生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11款中所列“非纳税人原因造成资料不全而经责成在审批期限内补正完善”的文书,将根据终审业务科室的登记,对屡次发生该类文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6、办税服务厅和业务科室应每月收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书资料提交给政策法规科,同时,政策法规科也要进行抽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其它要求:

1、纳税人领取事项文书审批结果时,应提交《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作为取件的合法凭证,同时还应在相应的《税务文书资料分户(类)传递清单》上签收,《税务文书资料分户(类)传递清单》和相应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由办税服务厅按月装订归档备查。

2、对已办结的税收业务事项,由于尚未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载明的取件时间或已过取件时间但纳税人尚未到办税服务厅取件的,办税服务厅文书发件窗口人员应及时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纳税人尽快到办税服务厅取件;

3、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各业务部门应注意各类文书、证件、资料的安全,避免丢失;在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对受理资料及相关文书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定期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岸区国税局负责解释,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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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ap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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