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该废除死刑资料收集

更新时间:2024-06-02 09: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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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收集

废死VS不废

论点:

1、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被无期徒刑替代、终生监禁、 2、死刑以暴制暴、以牙还牙

3、死刑无法挽回、废死可减少冤假错案、 4、国际局势、文明趋势、废死正在进行、

欧盟废除死刑的理由、多次提议草案、“是对人类尊严和完整性的否定”、“在威慑犯罪方面,并没有额外的价值”,并指出“死刑执行後,任何错误都将无法挽回。

10、死刑的副作用

死刑的副作用多了:冤假错案中死刑的后果无法挽回。死刑使全社会沉浸在一种暴力文化中;而好多犯罪情节比他轻的罪犯早已判了死刑,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损害。 我国死刑程序还不合理.不科学.囿于我国的法制传统和历史文化,从观念.制度直到实践层面,\重实体.轻程序\历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惯常认识和做法,再加上持续多年的严打整治斗争所强调的\从重从快\。

14、赞成死刑的理由

第一,死刑是预防犯罪的有效办法;

第二,死刑比终身监禁经济一些;(功利性、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 第三,死刑是履行对受害人家庭道德义务的一种措施;

第四,执行死刑是为社会伸张正义。

“减少死刑并非意味着可以钻空子或漏洞,任何国家废除死刑的条件之一,就是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达到一定程度。”“如果社会公众对国家的司法公正没有信心,死刑废除肯定有很大的压力”。“如果司法公正的环节不能保证,老百姓势必不会答应”。

现今中国司法制度无法保证公正、废死无法执行。

一、常识类

1、刑法修正

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2、死刑数量

据大赦国际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在2001年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数排世界第一位。大赦国际的数据来源于新闻报道,实际上还有很多不为人知的案件。

限于死刑执行数据属于国家机密等因素,一系列统计数据无从得知。2007年时,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

3、过往的死刑量刑

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我们把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废除了,只保留了盗窃珍贵文物和金融机构的死刑。1997年以前,我们对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起点是人民币3万元

二、死刑的优可代替、缺点不可避免

4、死刑威慑力

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死刑并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如法律规定对逃亡者处以死刑,但逃亡却并未因此而减少。边沁也认为,给人恐惧最大的是持续的痛苦,而不是瞬间即逝的残忍场面,贝卡利亚则认为能给人们心理以最大影响的,并不是刑罚的残酷,而是刑罚的持续时间。死刑的犯罪预防效果不能用科学理论来证明。

联合国的相关调查是证明,它与终身监禁相比没有特殊威慑力,所以有人主张这个问题至少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作为立法者,我们既然无法证明它有特殊威慑力,为什么还要用死刑这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

6、死刑与犯罪率不相关

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不会导致暴力犯罪比率增加。台湾本身就是个很好的实例:在没有执行死刑的四年中(2006 年至 2009 年),犯罪率下降,尤其是暴力犯罪比率从 2005 年的 62(件/10 万人),降到 2009 年的 29.3(件/10 万人)。这项事实说明了停止执行死刑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

17、死刑的不人道与公正不冲突

刑罚的人道性在于刑罚不得剥夺人之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只要承认生命权是人之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只要承认犯罪人是人,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死刑便因所剥夺的是人的基

本权利而构成不人道之刑,因此,死刑的人道与否只与犯罪人的生命可否被剥夺相关,而与受害人的生命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无关。

假如认为死刑不人道便是对受害人生命价值的贬低,那么,认为肉刑不人道便是对伤害罪受害人身体健康价值的贬低,认为宫刑不人道便是对强奸罪受害人性权利的贬低,认为羞辱刑不人道便是对侮辱罪、诽谤罪受害人人格权名誉权的贬低。

进一步推论,历史上早已废除的肉刑宫刑羞辱刑等不人道刑罚都应恢复。如果从受害人生命与犯罪人生命价值的对等性来论证死刑的人道性,实际上是将死刑公正与否混同于死刑人道与否了。我们应该肯定死刑的公正性,但并不能据此推出死刑的人道性。

三、中国死刑现状与国际趋势

7、中国死刑现状与国际关系

1998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是反对死刑的,如果非要保存也是与人的生命相关的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批准执行这个公约。但我国迟早是要兑现国际承诺的。这是目前最紧迫的理由了。 一方面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

另一方面,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国际上奉行“死刑犯不引渡”,结果像赖昌星这样的罪犯一旦跑到国外,即使人家愿意引渡给我们,也必须承诺回国不判死刑。 12、国际死刑现状、趋势

这在死刑的废止已成世界性潮流的今天,过多地规定死刑已不符合时代潮流.截止2004年10月,已有128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占到全球国家总数的60%.欧盟国家已全部废除死刑,且将废除死刑作为其他国家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在国际人权领域内,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理直气壮地为本国的死刑制度鼓动和呼吁,而多已死刑废除的条件还不成熟作解释.可见,死刑制度的存在是缺乏可靠的道义基础的.

这个趋势非常清楚。譬如在 2011 年,全世界近 200 个国家中,只有 21 个国家执行死刑。有 140 个国家已经在法律或实务上废除死刑(指停止执行死刑)。 在亚洲,许多国家或地区已经废除死刑,如柬埔寨、东帝汶、菲律宾香港与澳门在许久以前即废除死刑。亚洲的其他国家如南韩或蒙古已停止执行死刑。

联合国大会在 2007 年首度通过决议,吁请各国停止使用死刑。在 2007 年,有 104 个国家投票赞成这项决议,54 国反对。到了 2012 年,则有 111 个国家赞成、41 个国家反对。

四、社会安全的根属并非死刑解决

8、死刑与腐败

贪官一旦被发现,就已经是不杀就不足以服民愤的程度。可是前面那些预防和监督都到哪里去了。-惩治腐败重要的是事前约束

世界上还没有证据表明,那些依赖死刑来治理社会的国家治安比废除死刑的国家好,也没有证据表明那些杀贪官多的国家就比不杀贪官的国家廉洁。说句严厉一点的话,靠死刑治理社会是一种不自信、不负责的表现。你将犯罪分子一杀了之,表面上好像实现了一种公正,是让他承担100%的责任,而我们这个社会、我们这个政府要不要对犯罪的产生负一定责任呢?

11、政府过多依赖死刑是推卸责任

而我们过去一有恶性犯罪就开公审大会,以为只要让犯罪分子当众被判处极刑就能威慑犯罪。而一些深层次矛盾,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并没有被揭发或者是被剖析出来,这对于社会的治理就是很大的隐患。

法国高速发展的时候犯罪率相当高,即使严格的刑法也无法起到震慑犯罪的效果,“到凌晨两三点钟,夜盗和抢劫就非常严重,当局给予十年重刑效果并不明显。后来,政府拓宽街道,并大量安装路灯后,才逐渐遏制住夜间犯罪。”

五、民意辩驳、及其他

5、民意调查、是否支持废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国家统计局在1995年曾联合进行过一次死刑问题的民意测验,结果95%以上的人支持死刑。

而民意似乎显得越发坚定:一份2008年德国马普研究所法律部对北京、湖北、广东三地人群所做的民意抽样调查表明,57.8%的人支持死刑,反对者的比例为14%。这意味着可能有86%以上的人,至少认为死刑在一定范围内是可接受的。

学术界不仅就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达成了共识,在关于我国最终要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这个问题上,目前学界也达成了共识。差异只是在多长时间废除。

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包括法国、英国、德国这些欧洲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的时候,大多数的民意是支持政府这个举措的,至少有60%的反对者。这些国家的死刑是政治家基于一种政治信仰去废除的。到今天,绝大多数废除死刑国家,民意支持死刑的已经是占少数了,这个民意是靠政府引导的。

民意并非一成不变的,民意是可以进化的.可以引导的.因此,如果国家能够在死刑问题上采取正确地的态度,对死刑实施人道化,加强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尊重其人格,就会在社会上形

成一种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的观念,就不会形成\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报应.报复心理,减少人们对死刑的依赖,

改变民意可以有很多办法,如加大媒体对死刑案件中冤假错案的报道力度;改良司法制度,去除群众担心某些犯罪分子不判死刑就会很快被放出来的印象;普及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反对死刑的精神,推介全球废除死刑的最新动态;改进社会管理,使刑事犯罪和腐败犯罪得到有效控制,进而为废除死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关调查数据的驳论

据称,他对美国1933-1969年的犯罪情况的研究表明,死刑可以“杀一儆八”。后来,他的学生在1985年的研究甚至还发现,死刑可以“杀一儆十八”。他们的研究方法遭到广泛的批评。

一些民意测验在问回答人是否支持死刑的时候,并没有给出任何一种可以作为死刑之替代的惩罚办法,而是让回答人自己去想:若不对一名特定的罪大恶极的在押人执行死刑,将会发生什么。

13、废死的收益者是底层弱势群体

第一,绝大多数死刑犯来自社会最底层。

据该组织近10年的观察,一些弱势人群,如穷人,因为没有钱雇佣律师做更好的辩护,常常成为死刑执行的对象。

其二,绝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对象来自社会底层。

这些年来,各地暴露出的诸多冤假错案的主角,大多为社会底层人员。无论是早年间云南杜培武案,唐山李久明案,还是近年来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等,冤案的对象,除了杜培武、李久明这样的普通警察,其他均为普通百姓,鲜有高官或富裕阶层。

第三,经济犯罪被判死刑的高官在整个死刑案件中数量甚少。

16、废死的措施

废死方提出的死刑替代方案有二,一为无假释终身监禁,二为无期徒刑(服刑满25年

可申请假释)但加强假释审核。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可以减少废死的阻力;

15、中国的法制司法执法现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al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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