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帮工人,劳务人员,小时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的工人、劳务派遣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01-03 06: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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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帮工人,劳务人员,小时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的工人、劳务派遣的区别

一、雇员

本人认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并不隶属于雇主,二者之间只有财产关系和劳务关系,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开除的问题,一方付出财物,另一方则付出劳务,主要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主,有点象《劳动合民法》里面的以完成一定的人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基本没有生产资料,有时带点简单的劳动工具,这区别于使用生产资料从事的商业服务活动。雇佣关系如一夜情,而劳动关系如夫妻,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隶属于用人单位的,存在开除的问题,一方付工资,另一方付出劳动。

比如:自找的保姆、家教、代驾、房屋修缮、会计服务、摄影服务、黄牛服务、代理、家庭医生、带路、卸一车煤、装一车货、象重庆的“扁担”,贵阳的“背兜”开的活就属于一般的雇佣而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帮工人

帮工人依《最高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

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帮人干活只有无偿时称谓才是帮工人,这有区别于雇佣。 至于帮工人和雇员的区别,对于帮工无偿性的理解应当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当地风俗来考虑,而不必过分拘泥于劳务是否存在对价。比如,实践中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或者完成后,被帮工人通常会安排酒菜加以招待;在婚丧嫁娶时,依很多地方的风俗还要给帮工人“红包”,不能据此认为该活动有偿而不属于帮工。再如,关于换工,即在双方互相为对方提供某种劳务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对劳务的时间等有明确的约定,从而明确依照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劳务量,否则原则上不能认为是雇佣而是帮工。 三、劳务人员

劳务有狭义劳务和广义劳务之分。狭义劳务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如教师、律师、医生、理发师等人员提供的服务。广义劳务除了包括狭义劳务之外,还包括这样一类劳务,即它所提供的使用价值附着于物质产品之中,体现为商品,如厨师、修理师、裁缝等人员提供的服务。

劳务概念和第三产业概念之间存在着相通之处。第三产业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向社会提供劳务。

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

①生活服务。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 ②生产服务。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等。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由于劳务的部门、行业或职业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服务所起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有的服务能满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如:艺术、旅游等;有的服务与生产过程直接发生联系,如:科学技术直接应用于生产过程,商品的分类、包装和保管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这类活动是生产性的,能创造价值,计算其成果时,应计入国民收入中,其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质生产部门所提供的价值愈多,劳务部门、行业或职业有逐渐发展的趋势,面临所谓第四次产业革命挑战的未来社会,这种劳务性的服务部门更会大量发展。 四、小时工

我认为小时工就是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的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应订《劳动合同》,只是可以不用书面的,即口头的合同也是合法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约6天)的用工形式。若超过这个工作时间,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的工人

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现分述于下:

1,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4)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5)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适合于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岗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即终止。这样可以规避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时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2.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何影响

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项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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