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当今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看法1

更新时间:2024-01-11 07: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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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我对当今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看法

院 系: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09级软件工程一班

学生姓名: 田巧丽

学生学号:200903030038

我对当今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看法

摘要: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最近从身边的一些法律与道德之间徘徊的事件让我觉得当今社会的道德与法律协调依旧不完善,因此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问题略陈己见。

关键字:

道德、法律、协调、完善、法律道德化

正文:

10月21日零时32分,遭两车碾压的广东佛山女孩小悦悦离开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谢。网络上充满悼念小悦悦的声音。仅新浪微博已有几千条相关留言:“天堂没有来来往往的车辆”,“愿天堂没有人心冷漠”?? 一个年幼生命的离去,带给我们的是巨大的心灵震撼,她引发了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全社会的大讨论。

人们开始反思:如何才能让社会停止冷漠?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

对此,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也有很多学者表示,与其立法惩处“见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之所以反对将“见死不救”轻易入罪,主要是因为法与道德的关系不能随意模糊。对于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他们道德缺失,但不能说他们是“犯了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有必须救人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的确发生过公民因为救人而惹上麻烦的事,比如被诬赖为肇事者;或是因为救助不当,扩大了损害;或是救助时自己受到伤害,使许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顾虑。这种正常顾虑,如果被定位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是对刑法的滥用,刑法作为惩处手段,必须恪守“最后的”、“必须的”、“万不得已”的底限。小悦悦的悲剧,究竟是怨谁呢?18位路人为何如此冷漠?当网友大声谴责他们冷血的时候,请想一想如果在场的是你,你会毫不犹豫的去救她么?在经历了几十年的社会洗礼,和流年的变迁之后。你会无所顾忌的去救她么?或许你会陷入那么一点点的犹豫。而这个犹豫其实便是整个中国的犹豫!是冷漠自私,麻木无情的毒源!

曾几何时,我们会毫不犹豫的扶起跌倒的老人。 曾几何时,我们会义不容辞的救起无助的伤者。

曾几何时,我们还会理所当然的遵从内心的善念,在人们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

然而!中国南京法院向全中国的人们宣告!“做好事得到的是惨报,中国的公平公徒为虚名!”

在彭宇案之后,多少热心助人的人选择了避让,多少内心淳朴的人选择了

麻木,又有多少心存善念的人选择了冷漠!多少红领巾的世界观就此受到冲击,他们会发心底难以置信的问自己的老师,难道您教育我们的乐于助人是错误的么?

彭宇的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因为好心扶起老人,却被判邢。被扶起的老人无良诬告,她的良心大概被某种人类的好朋友吃了。这个不要紧。老人可以无良,她的家人也可以无良诬告,但是!作为中国全社会道德与秩序的维护者,你也要诬告么?南京法院的行政人员们,难道你以为你是青天白日大老爷,英明神武,断案如神,就可以肆意妄判么?可以想象,如果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成为一项罪名,很多人为此可以一遇事就躲着走,以免牵扯太多麻烦。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

在我看来这种社会道德与法律的不协调也主要是因为: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

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表面上看,从小悦悦身旁经过的路人如此的冷漠,反映出当今社会道德的缺失。这种冷漠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担忧和一致的谴责。但我不这么认为。其一,如果路过的18个人,有3、4个,甚至7、8个,冷漠的不施以援手,可能可以简单的用我们的社会道德缺失加以解释,如果18个路人,100%的都无动于衷,我认为一定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其二,小悦悦住院后,有那么的人表示爱心,捐钱,捐物,到医院去看望小悦悦,甚至有从东北千里迢迢赶到广东佛山的医院,拿出5万元捐给小悦悦的父母,在小悦悦父母不肯收的情况下,放下5万元转身离开。还有人捐款给救小悦悦的拾荒大姐。同时社会舆论对路人的冷漠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批评和谴责。从中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根本不缺乏爱心,不缺乏良心,也并不缺乏道德。路人的冷漠和社会对小悦悦的同情和爱,形成了极不协调的强烈反差。所以我认为真正的原因不是道德和良心丧失,而是南京彭宇案的直接恶果。

我在想,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有该有的爱心,良心和道德。如果我们路遇跌倒的老人,我们会冒着赔偿几十万,上百万的治疗,康复,赔偿的风险施与援手吗?恐怕我们之中的绝大多数拥有良心和爱心的人都会成为那18个冷漠的路人之一。我们都是守法的公民,我们的心中法律是公正,神圣的,它代表着正义。如果公正,神圣,正义的法律审判了爱心,良心,道德,判爱心,良心,道德死刑,这才是小悦悦事件的真正的原因。那么如何消除南京彭宇案的影响,如何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如何避免一个法官用公正,神圣,正义的法律去审判良心和道德才是重中之重的事情。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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