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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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内各级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人民银行是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第五条 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清算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清算账户,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加入大额支付系

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职责

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唯一性。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参与者是指加入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

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

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对山东省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申请进行审查、上报;对参与者申报的行名行号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提交;对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

统一指导、协调。

济南分行科技处: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组织对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支付系统软件进行管理。

济南分行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济南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负责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前置机系统接入条件的保障和改善,提供必要的运行维护方面的指导;按照规定准确设置业务权限等参数;按照授权制作、分发、回收支付系统密钥卡;对《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表》进行初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受理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支付系统申请并向上级行报送相关文件。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行科技部门的要求,协助支付系统参与者做好上线技术准备等工作。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清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根据授权,按照规定对其管理的清算账户实施余额控制、借记控制和部分金额控制等措施;按照规定与清算账户开户单位进行对账。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前应做好人员准备,相关

人员应参加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的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考试内容为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及其相关业务知识;考试对象为该机构业务主管、运行主管、业务操作人员及相关支持人员;考试采取百分制。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一节

直接参与者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二)在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遵守支付结算制度规定,近两年无不良支付结算记录; (七)人员配备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和本办法规定;

(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上报、批准、实施、加入六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上报是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审核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相关材料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行为。

批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支付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控制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内容,并填写《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正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文件复印件;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变更申报表(见附件2); (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审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十五条 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批准。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将批复文件逐级转发至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抄送科技部门、清算(营业)部门。

第十七条 实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根据批复文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批复文件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购买密押设备; (二)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三)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四)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支付系统密押设备时,应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清算中心提交《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实施工作完成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准备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验收后,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接口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

系统的申请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同意加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科技处、清算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确定的日期和操作流程做好相关上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以特许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比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二节

间接参与者准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遵守支付结算制度规定,近两年无不良支付结算记录; (四)人员配备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和本办法规定; (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由其当地管辖行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控制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加入身份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内容,并填写《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文件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管辖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机构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交申请机构相关行名行号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的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的,将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发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应及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公告的行名行号生效信息,并告知所辖间接参与者。

第三章 变更管理

第一节 行名行号信息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中机构名称变更的,应由其管辖行以正式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等内容,并填写《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件4);

(二)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提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经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的变更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的,将变更信息发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变更机构所属直接参与者应及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查询行名行号变更生效日期,并告知变更参与者。

第三十二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中除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要素变更的,其所属直接参与者应及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书面变更材料。

第二节 接入方式变更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由间连方式变更为直连方式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并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组织验收。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组织验收合格后,申请变更的直接参与者应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系统行号信息、接入方式变更及原因等内容;

(二)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接口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验收报告;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直接参与者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科技处、清算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相关部门以及申请变更的直接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确定的日期和操作流

程做好相关变更工作。

第三节 参与者身份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间接参与者,应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经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直接参与者身份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科技处、清算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相关部门以及申请变更身份的直接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确定的日期和操作流程做好相关变更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应于变更完成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缴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 (二)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并上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清算中心; (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四节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经初审符合退出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科技处、清算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相关部门以及申请退出的直接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确定的日期和操作流程做好退出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

工作:

(一)将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缴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 (二)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并上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清算中心; (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的流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

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

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发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申请机构所属直接参与者应及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查询行名行号退出生效日期,并告知申请退出参与者。

第四十四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因机构撤并等原因丧失支付系统参与资格

的,应在该机构撤并后及时办理退出支付系统有关手续。

第五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支特许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比照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

付系统参与者的日常管理,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资格、人员培训、业务处理和应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通过审查支付

系统参与者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认定支付系统参与者是否仍具备参与支付系统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对支付系统参

与者开展相关人员培训情况进行审查,通过业务知识测试或其他方式掌握支付系统参与者相关人员对支付系统的熟悉程度及落实制度情况。

第四十八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支付系统参与

者业务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付系统参与者是否按规定办理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各类业务;

(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是否建立清算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应急补救机制,能否合理调度、及时清算资金,避免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清算窗口开启;

(三)支付系统参与者查询查复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情况;

(四)支付系统参与者是否按规定及时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借记业务回执、退回申请应答、止付申请应答及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回执;

(五)客户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投诉情况; (六)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支付系统直接

参与者应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付系统应急机制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二)支付系统前置机系统出现突发事件时,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应急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处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应急管理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和非现场形式每年至少对辖内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监督检查一次,对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结束,应对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参与支付系统资格、人员培训、业务处理和应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于监督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五十一条

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综合评估采取百分制,其中对人员培

训、业务处理和应急管理等情况按照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标准计分,出现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一票否决。

第五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综合评估标准

(一)人员培训:满分10分,最低得0分

根据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相关人员的支付系统业务知识测试结果或当面交流等情况进行相应评分。

(二)业务管理:满分70分,最低得0分 1、支付业务处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2、开启清算窗口,在规定时间关闭的,每次扣5分;未在规定时间关闭的,每次扣20分。

3、所属间接参与者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每笔扣0.2分;属于本机构直接办理的,按间接参与者标准扣分。本项最高扣20分。

4、所属间接参与者未及时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借记业务回执、退回申请应答、止付申请应答、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回执,每笔扣1分;属于本机构直接办理的,按间接参与者标准扣分。本项最高扣10分。

5、客户投诉,经查实的,视情节酌情扣分。 6、其他问题,视情节酌情扣分。 (三)应急管理:满分20分,最低得0分

1、未按照规定报备应急处置实施办法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规定报备应

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信息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的,每项扣1分。

2、前置机系统出现突发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每次扣5分;经查实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每次扣15分;应急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次扣10分;处置记录记载不真实、不完整的,每次扣5分。

3、其他问题,视情节酌情扣分。 第五十三条

间接参与者综合评估标准

(一)人员培训:满分20分,最低得0分

根据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相关人员的支付系统业务知识测试结果或当面交流等情况进行评分。

(二)业务管理:满分80分,最低得0分 1、支付业务处理不及时的,每次扣5分。

2、未照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每笔扣1分。本项最高扣20分。

3、未及时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借记业务回执、退回申请应答、止付申请应答、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回执,每笔扣5分。

4、客户投诉,经查实,每次扣5分。 5、其他问题,视情节酌情扣分。 第五十四条

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其一票否决,本次综合评估得0分:

1、经审查,所属间接参与者不再具备参与支付系统资格的; 2、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前置机应用系统故障或数据库故障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密押设备及密钥丢失、泄密,严重影响支付系统运行的;

4、拒绝或不配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五条

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其一票否决,本次综合评估得0分:

1、经审查,不再具备参与支付系统资格的;

2、拒绝或不配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节 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

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

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五十九条 理:

1、对得分在70分至79分的支付系统参与者,约见其单位负责人谈话; 2、对得分在60分至69分的支付系统参与者,在全辖范围进行业务情况通报;

3、对得分在50分至59分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同意,视情况分别对其实施业务权限控制、清算账户控制或暂停其支付系统参与资格;

4、对得分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条 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的; (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

(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3次的;

(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向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回支付

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

者综合评估后,应逐级报告并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其得分情况进行相应处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五十九条 理:

1、对得分在70分至79分的支付系统参与者,约见其单位负责人谈话; 2、对得分在60分至69分的支付系统参与者,在全辖范围进行业务情况通报;

3、对得分在50分至59分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同意,视情况分别对其实施业务权限控制、清算账户控制或暂停其支付系统参与资格;

4、对得分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条 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的; (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

(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3次的;

(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向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回支付

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

者综合评估后,应逐级报告并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其得分情况进行相应处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9g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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