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生心理健康隐患排查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27 15: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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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 及早预防、及时疏导、 有效干预、 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 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 减少学生因心理健康隐患带来的极度痛苦体验甚至生命损失。 同时加强学校对心理问题学生的管理与监督, 预防一切学生心理健康隐患发生的可能性, 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心理健康隐患排查及心理问题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 心理危机概述

(一) 概念界定

学生心理危机, 指当学生面临突然或重大生活逆境时, 如亲人故去、 父母婚姻破裂、 家庭天灾人祸、 恋爱失败情感受到重大打击、 学习目标和兴趣丧失而极端消沉、 经济生活极度贫困而自卑、 生活遇到严重挫折等所出现的心理失衡现象。

(二) 心理危机等级

根据心理危机事件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心理危机事件分为重大事件(Ⅰ 级)、 较大事件(Ⅱ 级)和一般事件(Ⅲ级)三级。

1、 重大心理危机事件(Ⅰ 级)

发生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 精神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 自伤或伤人行为正在发生。

2、 较大心理危机事件(Ⅱ 级)

(1) 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 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 家庭暴力等)、 遭遇性危机(性伤害、 性暴力、 性侵犯、意外怀孕等)、 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 校园暴力、 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 并伴有强烈的情绪和行为反应。

(2) 患有严重心理疾病, 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 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 强迫症、 癔症、 焦虑症、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3、 一般心理危机事件(Ⅲ级)

(1) 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

(2) 因情感受挫、 人际关系失调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3) 因学习困难、 经济困难、 适应困难、 就业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4) 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 产生恐慌、 担心、 焦虑、 困扰的学生, 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 同班的学生等。

二、 心理危机排查对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上报的对象。 确定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 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 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 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者。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 应作为心理危机预警的高危个体予以上报:

(1) 情绪低落抑郁者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 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者;

(2) 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 存在诸如失恋、 学业失败、 躯体疾病、 家庭变故、 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 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 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 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 有强烈的罪恶感、 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 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 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 或其它可能对自身、 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1)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 包括在信件、 日记、 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12)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 朋友或家人送礼物、 请客、 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13)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 如特别烦躁, 高度焦虑、 恐惧, 易感情冲动等;

(14) 其他班主任、 辅导员认为需要特别关注或介入心理咨询者。

三、 心理危机排查流程

(一) 排查时间

每学年定期排查四次, 时间分别为每学年的 3 月 、 5 月 、 9 月 和 11 月 。

(二) 上报流程

1、 各系部通过辅导员、 班主任、 班级心理委员深入了解学生情况,排查和筛选存有潜在心理危机的学生。

2、 由班主任将本班排查和干预情况做好明确记录并上报学校。

3、 由各学校汇总后统一制定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计划, 开展对心理问题学生的辅导工作。

工作中注意保密原则, 遇到突发事件, 随时与教管中心中心联系。

四、 档案管理制度

1 、 各学校严格按照排查制度生进行心理普测, 各班主任和心理辅导教师依据测评结果(包括量表统计分析结果、 解释、 建议等内容)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排查登记并建立档案。 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学生心理档案包括心理健康状况普查材料、 咨询记录、 跟踪反馈材料等。

2、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实行一生一档, 应由专人管理, 专柜保存。

3、 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 严格按要求, 保证及时归档、 整理和正常使用。

4、 心理辅导员档案管理员严禁擅自携带和向无关人员谈论学生心理档案内容。

5、 原则上只有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员、 心理健康指导教师及本班班主任, 可以调阅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但不得外借出档案管理室, 只能在管理室内调阅。

6、 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员以外的教职工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心理档案, 必须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并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能查阅。 对所查阅的内容, 必须严格保密, 如有泄密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 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7、 查阅使用学生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

8、 除补充学生心理档案内容外, 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上进行文字撰写。

9、 学生本人进行心理咨询时, 心理健康辅导员有责任、 义务对档案内容及档案反映的情况给与科学、 准确、 如实的解释, 不允许夸大其辞, 或使用极端性语言。

10、 心理健康档案不借出不复制, 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或复制的, 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11 、 学生心理档案一般不作诊断证明。

12、 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保留至学生毕业, 特殊学生心理档案由心理健康指导教师保管, 学生毕业时交由学校负责人封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97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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