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2-03 14: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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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拆迁安置房选房公平公正,根据《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08?63号)、《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慈政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与拆迁人签订《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且协议中没有明确安置房套型、套数的,以及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并已生效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中心城区范围外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涉及多高层住宅安置的可参照适用。 二、安置房选房原则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要求实施安置房选房。拆迁人应提供总量不少于参加选房的所有被拆迁人可安置面积总和的安置房源。并由被拆迁人结合其可安置面积情况,按“立足现状、套数就少、面积就近、主力套型优先”的原则确定安置房组合,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协议或裁决确定的总可安置面积作为被拆迁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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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组合的依据。

(二)被拆迁人实际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总可安置面积30平方米。被拆迁人按照所确定的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方案完成必选套系选择后,其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剩余房源中最小套型面积的,可不再选房,实行货币结算。

(三)被拆迁人总可安置面积不足于实际安置最小套型房源的,以实际最小套型房源安置。

(四)安置房附属的车库、车位、杂物间等,由拆迁人搭配主体房确定,与主体房源同时公布,不再另行选择。

(五)拆迁人应将其提供的安置房源按套型面积分为小面积套型系列(多层70平方米、高层77平方米以下)、中等面积套型系列?多层70—110(含)平方米、高层77—117(含)平方米?和大面积套型系列(多层110平方米以上、高层117平方米以上),(以下分别简称“小套系”、“中套系”和“大套系”),在安置房配对时,拆迁人应根据项目安置房源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对上述每一套系再作适当的套型细分。被拆迁人根据可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细分套型及套数时,应符合下表规定。

可安置面积 (平方米) 40以下(含) 40—80(含) 80—120(含) 选择套数上限(套) 1 1 2 — 3 —

必选套系要求 1套小套系 1套中套系或1套小套系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20—160(含) 160—200(含) 200—240(含) 240—280(含) 280—320(含) 320—360(含) 360—400(含) 400—440(含) 440—480(含) 480—520(含) 520—560(含) 560—600(含) 600—640(含) 640—800(含) 800以上 2 2 2 3 3 3 3 4 4 5 5 6 6 7 8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套大套系或1套中套系 1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2套大套系 1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2套大套系 2套大套系 2套大套系 2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3套大套系 2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3套大套系 3套大套系 3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4套大套系 3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4套大套系 4套大套系 4套大套系 4套大套系1套中套系或5套大套系 三、工作程序 (一)拟定方案

拆迁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被拆迁人可安置面积与安置房源的实际情况,拟定安置房选房实施方案,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后上报市集体所有土地拆迁主管部门。 (二)方案报批

市集体所有土地拆迁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安置房选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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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公布。 (三)公布安置房源相关情况

1.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公布安置房源情况,包括拟安置房源的幢数、幢号、套型、套数、建筑面积、结算价格等,以及主体房附属的车库、车位、杂物间等搭配情况和结算价格。 2.安置房源价格结算及相关费用缴纳标准

(1)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额部分,按基本造价再优惠一定的额度进行结算(具体额度按照项目拆迁公告发布时所在年度的《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

(2)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各拆迁项目确定的拆迁公告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按各拆迁项目确定的拆迁公告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

(4)多高层安置房杂物间、车库按项目拆迁公告发布时所在年度的《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执行,结算金额不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5)被拆迁人部分可安置面积已按规定货币结算的,应按该部分可安置面积与总可安置面积的比例分摊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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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在优惠结算安置房款确定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时作相应扣减。

(6)安置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和车位的结算价格,根据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按各拆迁项目确定的标准执行。

(7)对安置到中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8)被拆迁人应缴纳的安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拆迁人对多高层安置房的物业服务费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物业服务费的1/3补助到社区(村),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补助3年,安置房交付以项目为单位,交付时间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9)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应缴纳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房配对

拆迁人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按已公布的安置房选房实施方案对本户可安置面积进行房源配对,确定本户安置房细分套型和套数。在被拆迁人进行房源配对时,拆迁人应做好指导和解释工作。 拆迁人在通知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房源配对前,应对本次选房所提供的各类房源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同一细分套型中具体套型的面积之差原则上不超过2平方米。被拆迁人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安置房选房原则在各套系中选择适合本户安置房的细分套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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