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财〔2010〕108号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3-10-19 21: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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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苏教财?2010?10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食堂以坚持服务师生为宗旨。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就餐。学校必须单独核算食堂成本,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中小学食堂以自主经营为主要模式。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食堂经营服务模式。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服务。因特殊情况对外承包经营的,学校可以零租金租赁餐厅,但承包经营者必须相应降低伙食价格。
三、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收入核算。食堂收入系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学校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如食堂有少量以现金结算的餐费,则以收取的现金总额作为伙食收入。上级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生活费(餐费)等拨款,发放给学生时列学校事业支出,学生用于伙食费时按规定确认伙食收入。
(二)学生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即以学生刷卡消费或实际用餐次数结算伙食收入。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期(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次)数;每学期(月)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期(月)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次收取,据实结算。
(三)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
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商店)承包收入等,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四)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票据。学校代收学生的伙食费等,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据”。开具收据时,填明项目和标准。该项收入是食堂为师生代管的资金,要及时缴存食堂银行帐户。
四、规范核算食堂成本支出。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事业费列支的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食堂消耗的煤、水、电、气等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应独立计量,独立结算。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紧从严确定。除此以外,其
他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
(三)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内部控制机制。
(一)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和设置食堂账簿。学校食堂要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并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对食堂收支业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全面、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项目,杜绝虚报收入或虚列成本。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上解银行,严禁坐支现金。对于义务教育学校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食堂,鉴于蒸饭费已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可不单独设置食堂账,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二)完善伙食定价机制。学生食堂伙食价格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使用充值卡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实行包餐制食堂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要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或伙食品种,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三)加强原材料等采购管理。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要对采购的主要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要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相符。要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学校食堂物资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定期轮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团体采购集中配送。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中小学生的营养需要。
(四)加强学校食堂物资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学校食堂物资和有价证券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台账。要按月对物资和有价证券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五)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师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六)加强学校膳食管理。各学校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小组),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定期对食堂膳食、服务质量、伙食费结算和
食堂财务等进行综合考评。凡管理不善,师生满意度低,发生挪用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情况,学校应责令食堂限期整改,提高食堂服务水平,并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六、加强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对少数管理力量不足,确需对外承包的食堂,须按隶属关系,经市、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可实行“不带资式”服务外包,每期承包期限以学年为单位,不超过3年。各地要规范对外承包经营招标办法,要实行利润限额综合评标制,要对承包者的能力、资质、信誉等进行综合考察,择优确定。加强承包经营的合同管理,学校和中标单位或个人要签订承包合同,正式确定承包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学校要加强对承包食堂的管理,对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人,学校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其以后参与承包经营的资格。校内没有食堂,学生伙食经学校统一安排由校外餐饮企业提供的,由学校按质优价廉的原则与餐饮企业确定价格,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回扣。
七、加强学校食堂会计队伍建设。学校根据食堂财务管理要求设置总账、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且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食堂会计人员可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专(兼)
职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规范核算工作。
八、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与监督。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和会计核算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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