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郑胜清等机动车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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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xxx诉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4.08.11

【案件字号】(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艳华李元成喻富林

【审理法官】胡艳华李元成喻富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熊振华、肖园,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胡琼剑,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振华、肖园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胡琼剑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证明力关联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xxx诉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振华、肖园,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琼剑,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出庭诉讼,调解,领取法律文书等。

原审被告xxx。

原审被告xxx。

以上两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文胜。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肖园,被上诉人xxx、xxx的委托代理人胡琼剑,原审被告xxx、xxx的委托代理人黄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xxx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5时50分许,郑金海驾驶鄂K×××××号重型自卸货车以约83KM/小时的车速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肖港镇永四村肖胡罗63号门前路段时,遇xxx驾驶冀J×××××号重型罐式货车载乘xxx、案外人吴占平沿107国道自对向行驶至此,因郑金海驾车压越中心实线行驶,两车临近时,双方处置不力,导致郑金海驾驶的鄂K×××××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前部与xxx驾驶的冀J×××××号重型罐式货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郑金海现场死亡,xxx、xxx、案外人吴占平受伤及2 / 4

两车受损、冀J×××××号车所载乙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金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xxx、案外人吴占平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4年2月10日,郑金海所驾的鄂K×××××号重型自卸货车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损失经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认定其损失价值为130510元。因双方在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过程中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xxx、xxx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90000元。

另查明,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xxx,该车实际车主为xxx,冀J×××××号车系xxx挂靠于xxx,xxx系xxx雇请的司机。冀J×××××号车在xxx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并为商业三者险投保了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还查明,xxx、xxx系死者郑金海的父母,xxx、xxx及死者郑金海的户口属性均为农业户口。郑金海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在孝南区肖港镇白马寺社区南港小区其兄郑国海家中居住、生活。xxx、xxx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由其子郑国海、郑金海二人赡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三点:一、xxx、xxx因其子郑金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xxx、xxx因其子郑金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数额应如何分担?三、xxx、xxx因其子郑金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关于损失赔偿标准问题。xxx、xxx之子郑金海的户口属性虽是农业户口,但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郑金海自2010年12月起至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因此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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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失数额应如何分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金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xxx、案外人吴占平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xxx承担30%的事故责任,xxx、xxx承担70%的事故责任。因xxx系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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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8p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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