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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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人社函〔2010〕1387号

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技工院校,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实施广西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598号)精神,为做好我区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具有广西户籍,未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以下简称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可在自治区范围内任意选择具备劳动预备制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各市不得将是否具有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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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作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申请培训补贴的条件。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且当年不能同时申请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培训时间

根据培训对象的申请,区分不同的培训对象和职业(工种),培训时间为1—2个学期。采取全日制脱产学习方式进行培训,每学期培训时间要与技工院校学制教育规定的学习周数相同,且实训、实操时间不低于理论课时间。

初中毕业生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学期;参加B类、C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可为1个学期。培训结业时参加初级职业资格证书鉴定。

高中毕业生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学期;参加B类、C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培训结业时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高中毕业生参加A类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的学生,培训结业时只能参加初级技能鉴定。

三、培训机构

在自治区辖区内的全日制技工院校可自愿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确认其申请是否具备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所具备的资质条件。经评估确认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名单和培训职业(工种)及时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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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管理

(一)培训计划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展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具体申请格式详见附件1)。

自治区直属技工院校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人数,不能超过上年本校学历教育实际招生数的50%;市属技工学校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人数,原则上由各市自行确定,但不能超过上年本校学历教育实际招生数的60%)。高级技工学校可申请不超过9个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可申请不超过8个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可申请不超过7个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其它技工学校可申请不超过6个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培训计划批复。根据各技工院校的申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自治区直属技工院校承担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的审定和批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属技工院校承担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的审定和批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培训对象资格审查。各技工院校根据批准的年度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各技工院校必须做好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培训对象的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对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学员,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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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纸质及电子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将其中2份返回技工院校(1份由学校留存,1份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附件)。

(四)培训办班管理

1.各技工学校必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对象报名情况确定开班数量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班。

2.劳动预备制培训须按专业或职业(工种)单独编班,不得与学制教育的技校学生混合编班。培训方式为全日制,不得以第二专业、选修课或周末班的形式开展培训。

3.培训结束前必须组织结业考试,考试的试卷、答案原件应封存备查,对考试合格者,技工院校给学员核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4.培训结束后,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组织培训对象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5.培训结束后,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应鼓励“两后生”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就读高一级技能教育班,接受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也可由学校或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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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培训教学管理

1.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课程建议表及《课程设置和学时表》,制定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教学计划,确保完成确定的培训学时,并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推荐用书目录》公示的教材组织教学。劳动预备制培训必须全部在校内完成。

2.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设立学员考勤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5),培训上课教师每次上课前必须按培训学员名册点名并签字确认。学员的日考勤表及汇总形成的月、学期考勤表须原件存档备查。

五、培训补贴 (一)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的规定,劳动预备制培训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自治区根据各地、各部门培训完成情况专项下达。

(二)培训补贴标准

1.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 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90%(含)以上,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学期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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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90%(含)以上,考试合格,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80%的补贴。

3.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90%,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70%的补贴。

4.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90%,考试合格, 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60%的补贴。

5.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90%,考试不合格,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

6.培训对象未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以下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7.各技工院校招收的劳动预备制学员,不得向培训学员收取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费用。严禁向培训学员乱收费。

(三)培训补贴申请

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在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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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入学后1 个月内,将附件2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提出预拨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补贴标准的50%预拨培训费用,用于各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教学和培训管理。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供附件9规定的培训材料,按培训补贴标准结算培训补贴。

(四)培训补贴拨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对上报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各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的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和培训补贴资金补贴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完成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劳动预备制培训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主渠道,确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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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对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

1.当年未按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 2.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其他规定的。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报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数、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等情况。并不定期对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中发现的实际问题。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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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班日考勤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班考勤汇总表 6.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7.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诺书

8.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9.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

料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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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201 年 月 日 申请培训时间 申请培训规模(人) 序号 1 2 3 4 5 6 申请培训职业(工种) 申请培训等级

备注:上报申请表,需同时上报

1.申请职业(工种)的师资情况、实习实训设备情况; 2.申请职业(工种)的物价部门收费许可; 3.申请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 4.申请职业(工种)的拟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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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7p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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