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关廉政制度学习辅导材料
更新时间:2024-06-28 23:5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 2012年海关编码推荐度:
- 相关推荐
Customs六项廉政制度学习辅导材料
2011年底以来,Customs总部颁布施行了《Customs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廉政规定》)、《Customs工作人员廉政纪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员廉政规定》)、《Customs工作人员六项禁令》(以下简称《六项禁令》)、(以上详见署党发〔2012〕29号)、《Customs落实防止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详见署党发〔2012〕30号,以下简称《防止利益冲突实施办法》)、《Customs总部关于严禁送收“红包”行为的规定》(详见署察发〔2011〕505号,以下简称《严禁送收“红包”规定》),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施行了《Customs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Customs总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处分办法》),为深入推进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在反腐败工作领域,“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核心是预防,即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合理制度安排,阻断公
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渠道和路径。《廉政准则》是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本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廉政准则》中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内容。《廉政准则》明确了“8个禁止、52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其中有18个“不准”属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涵盖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形成中国特色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有着很强的行业和部门特点,关键要增强有关廉政纪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历届总部党组都高度重视Customs廉政纪律建设,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例如,《Customs廉政规定(修订)》(署监察〔1994〕332号)、《关于Customs人员与工作对象交往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署监察〔1994〕332号)、《Customs总部关于严禁Customs人员购买罚没物品的规定》(署监察〔1998〕9号)、《Customs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1998年9月15日向社会公布)、《Customs总部关于下发〈关于Customs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署察发〔2001〕194号)、《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在全国Customs贯彻执行“Customs人员6项禁令”的通知》(署党发〔2004〕22号)、《Customs总部关于印发〈Customs总部关于Customs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与经营、从事保税仓库和报关等业务的亲属实行回避的规定〉的通知》(署监察〔1998〕510号)、《中共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署党
〔2000〕28号),等等。上述制度和要求对于规范广大关警员和各级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公务员法》、《Customs法》和《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使Customs原有廉政规定制定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内容已不完全符合要求,有些条文前后表述不一,需要加以规范、统一,形成体系,利于贯彻执行。随着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更加活跃、日趋复杂,Customs职能范围和监管领域发生了变化,Customs工作人员利益冲突行为更加多样化,发生概率不断增大,迫切需要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为依据,紧贴Customs执法和管理活动实际,将党和国家的纪律要求在Customs具体化,进行政策界定和措施配套,确保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持续有效推进。
中央纪委2011年5月召开的“以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会议和2011年4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以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重点对照〈廉政准则〉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纪办〔2011〕76号)强调,要抓紧完成对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及起草制定工作;中央纪委法规室要将各部门、各单位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汇编成册,起草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适用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通知,与法规汇编一并下发。2011年4月18日署党组会议和《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Customs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党发〔2011〕34号)就此进行了部署。
二、重大意义
(一)颁布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关、维护Customs队伍纯洁性的内在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严格的监督和严明的纪律是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维护党的纯洁性的有力保证”。国务院领导同志近年来多次要求Customs加强自身建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忠诚履行好“守门人”职责。Customs队伍的纯洁性是同一切腐败现象根本对立的,六项廉政制度深刻体现了把关先要治关、治关务必从严、治关首先治官的原则,是维护Customs队伍纯洁性的“护身符”和“免疫剂”。贯彻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保持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确保队伍纯洁有力的内在要求。
(二)颁布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证。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是根本保证,必须构建具有Customs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教育要靠制度来保证,纠风要靠制度来深化,监督要靠制度来落实,惩治要靠制度来规范。防好风险、带好队伍,必须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六项廉政制度是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是Customs反腐倡廉基础性制度。贯彻实施六项廉政制度,对于完善Customs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和
保证作用。
(三)颁布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引导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规范行为、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 六项廉政制度直指执法风险、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源头,特别是针对近些年Customs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执法领域和与工作对象直接接触岗位的情况,针对近年来信访举报、查办案件和廉洁自律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方法手段“间接化”、“期权化”、“隐蔽化”的倾向,进一步明确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是全体Customs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指南。贯彻实施六项廉政制度,能够引导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明辨是非、防微杜渐、正确用权,有效促进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提升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颁布实施六项廉政制度,是增强Customs公信力、巩固Customs廉政勤政良好形象的现实要求。
当前,面对复杂而又严峻的外贸形势和不断发展的开放型经济格局,中央对Customs全面履职的要求更高,地方和企业对Customs高效通关、优质服务、廉洁执法的呼声更高,社会对Customs队伍的关注度更高。应对上述形势,必须落实好“四好”总体要求,特别是要用健全完善的行为规范作保证。我们向社会公告《严禁送收“红包”规定》和《六项禁令》,就是要向全社会表明Customs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树立廉政勤政良好形象的信心和热盼社会各界监督的真心。贯彻实施六项廉政制度,不仅有利于激励并督促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廉洁奉
公、执法为民,还有利于改善Customs执法环境,不断提高Customs执法公信力,巩固Customs廉政勤政良好形象。 三、基本精神
六项廉政制度将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纪律要求Customs化,鲜明表达了Customs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明确界定了哪些可为以及如何作为,哪些不可为以及不可为而为之的后果,内容各有侧重,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
——《关员廉政规定》、《领导干部廉政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六项禁令》,既对Customs各级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又明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关员廉政规定》侧重规范Customs工作人员日常执法廉政行为,明确了15个“不准”,旨在引导Customs工作人员正确处理与Customs工作对象的关系,阻断与工作对象的经济利益联系,防范发生以权谋私行为。《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在《关员廉政规定》的基础上,侧重规范Customs领导干部日常行政管理行为和领导行为,明确了10个“不准”,旨在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指挥权,发挥表率作用,防范发生利益冲突行为。《六项禁令》针对依法多发的突出问题,对上述“不准”中最需要加以严格约束的要求和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概括提炼,既向Customs工作人员提示岗位风险防范的重点,又向社会各界表明Customs严管队伍的决心。
——《严禁送收“红包”规定》细化了“一拒二退三上交四通报五公布”的“红包”处置机制及处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坚决拒收“红包”、坚决查处收受“红包”,明确对送“红包”者采取致
函通报和向社会公布、降低信用等级、限制适用便利措施、实施重点监控等措施,这些措施是近年来Customs改善执法环境,内外兼治“红包”的创新举措。
——《防止利益冲突实施办法》对执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配套,整合总部原有内容相近的制度规范,吸纳总部现有制度中的可行措施,结合实际明确了纠正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亲属在一定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从事社会中介服务和担任高级职务等利益冲突行为的“适用地区范围”、11种纠正处理情形以及纠正处理措施,还分别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其他Customs工作人员职务后从业行为的限制范围、时限要求、纠正处理措施。考虑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总部党组确定这项制度先“试行”,以便适时予以完善。
——《处分办法》是Customs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制度。《处分办法》针对Customs行业特色和Customs工作人员职业特点,设定了走私和传授逃避监管方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11个类别共27种具体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量纪标准。特别明确凡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走私或者有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把这两种违法违纪行为直接设定“高压线”,是因为其危害特别严重、影响最为恶劣,是因为Customs作为国家“守门人”,与走私放私水火不容,必须严惩不贷。
六项廉政制度既对Customs原有纪律要求进行了合理传承和整合修订,又借鉴吸纳了其他部门系统的廉政制度创新成
果,提炼升华了全国Customs近年来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在对新形势下广大Customs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明确规范性要求的同时,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既有纪律要求,又有处分依据,既有实体规定,又有实施办法,能够看得见、读得懂、可遵循,便于执行和监督,体现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全国Customs一定要切实抓好六项廉政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通过颁布实施上述六项廉政制度,Customs初步建立起以《公务员法》、《Customs法》相关规定、《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关员廉政规定》、《领导干部廉政规定》为行为规范,以《防止利益冲突实施办法》、《严禁送收“红包”规定》等一系列教育、监督、改革、纠风和惩治制度为配套支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处分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Customs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总部正在组织制定)、《Customs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总部近期修订下发)有关问责规定为执行保证的Customs廉政纪律规章制度体系。
四、关于《关员廉政规定》
《关员廉政规定》共九条。第三条有针对性地列举了Customs工作人员15个“不准”纪律要求,其中,第(一)(、二)、
(三)项侧重防止渎职失职行为,第(四)至(十二)项侧重维护Customs执法行为廉洁性,第(十三)项侧重作风效率,第(十四)项侧重维护人财物管理行为廉洁性,第(十五)项侧重发布虚假信息损害Customs名誉。第四、五、六条充实和完善“实施和监督”内容,确保内容和措施的完整性。
(一)关于“不准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执行职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谋取私利”。
1.此项前半句为完善项。内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的“不准违反规定验放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不准超越权限减免关税和其他税费”、“不准乱收税费和超标准收费”、“不准违反规定扣留货物、物品、账册、单据和人员”、“Customs收缴的关税、其他税费、罚没收入和保证金,要按规定上缴、入账,不准越权和擅自批准缓交,不准截留和挪用”等内容。包括《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处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等有关条款所列的行为。
此项后半句是增加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处分办法》第七至第十二条等条款所列行为。
Customs是行政执法机关,用权为公、执法为民、忠于职守是Customs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滥用职权,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执法;玩忽职守,即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职责,这两种行为是Customs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引发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重要根源。防范这两种行为,是预防渎职侵权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工作之一,
是严明Customs工作人员廉政纪律的必然要求。
2.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处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3.落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Customs总部关于印发〈Customs系统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察发〔2011〕398号),落实反渎职侵权意识教育、推进依法行政、清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查处渎职侵权违纪违法案件、建立与检察机关协作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是执行好本项规定的基本保证。
(二)关于“不准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
1.本项为完善项。“不准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是《Customs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准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是保留项,不准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是与《处分办法》第六条表述相同的增加项。原廉政规定中有“严禁参与、庇护走私”(“六项禁令”之一)以及“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情放私,索贿受贿”等提法。本项全文引用了《处分办法》第六条的表述方法。
打击走私是Customs基本职责,不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是Customs工作人员底线要求。放纵走私是渎职犯罪,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严重有违Customs职业操守。走私滋生腐败,腐败助长走私。
近些年Customs违纪违法案件大部分涉及参与、包庇、纵容走私问题,传授逃避Customs监管方法的问题也有发生,这类问题是引发重大索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的最重要因素。预防这类问题是Customs预防渎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重中之重,是具有鲜明Customs特色的行为规范。
2.处理依据:《处分办法》第六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3.落实措施。深入推进反走私斗争,遏制和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努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同时大力开展“一案双查”,健全打私反腐联动机制,同步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反走私斗争,是惩治和预防这类问题的有力措施。
(三)关于“不准泄露Customs工作秘密或者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Customs数据,谋取私利”。
1.本项为完善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严禁泄露Customs业务秘密”等内容。同时,针对近年来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Customs数据的问题时有发生的情况,该项把不准违规向他人提供Customs数据增列其中。
2.处分依据:涉及泄密的,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及违规提供Customs数据的,依据《处分办法》第十一条处分。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 落实措施。切实加强保密和数据安全教育,严格执行Customs各项保密制度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严肃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关于“不准干预和插手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1.本项为增加项。该项是基于《公务员法》明令禁止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以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廉政纪律要求确立的,具有Customs行业特色。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Customs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干预和插手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干扰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企业、单位合法权益,同时也容易诱发廉政问题。近年来Customs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以谋取私利以及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为目的,干扰企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参与经商牟利的苗头多有出现,相关违纪案件也有发生。必须阻断Customs执法权力和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微观经济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执法行为的廉洁性。
2.本项中“干预和插手”,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违反Customs职责分工和监管规定,以暗示、授意、打招呼、胁迫、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对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加以干扰,为本人、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要注意把“干预和插手”与Customs正常执法活动区别开来。前者的突出特征,一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二是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三是有关行为与Customs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业务执法程序规定不符。依照法律法规和Customs规定对企
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合法合规行为进行处理,只要不以谋利或者打击报复为目的,同时符合Customs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则不属于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Customs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自律意识教育,加强关警员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完善Customs监管制度,规范Customs对企业单位有关货物物品监管、处置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五)关于“不准干预和插手Customs正常执法活动,谋取私利”。
1.本项为完善项。该项为防止违反《公务员法》明令禁止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这一廉政纪律的行为,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不准在Customs查处案件过程中,为他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准以情代法,验人情货、收人情税、办人情案”、“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以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办理Customs业务提供便利等内容。
Customs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权,实行人财物和执法集中统一管理,Customs执法活动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加上Customs人员交流力度大,相互之间往往比较熟悉,“沾亲带故”现象突出,在通关监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税收征管、企业稽查、企业分类、风险管理、缉
私办案、知识产权案件查办等各个执法领域以及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个执法环节,容易滋生相互“说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现象。有的单位和部门反映,“说情”现象还比较严重。从已经发生的多起案件看,这类行为往往隐藏“权权交换”、“权钱交易”的风险,是滋生廉政问题和渎职失职行为的重要根源。制定本项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和排除来自Customs内部对正常执法的干扰,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执法,预防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
2.本项中“干预和插手”,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违反Customs职责分工和执法规定,以暗示、授意、打招呼、胁迫、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对职权管辖范围内或者管辖范围外的Customs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的正常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加以干扰,目的是为本人、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要把“干预和插手”与Customs正常管理、指挥、协调、沟通行为和执法纠偏活动区别开来,前者的突出特征,一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二是Customs执法活动合法合规但受到人为干扰和影响,三是有关行为与Customs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不符。对Customs执法中不合法合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只要不以谋利或者打击报复为目的,同时符合Customs工作人员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则不属于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Customs执法和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事权、岗位职责,健全业务执法决策机制和执法难题请示报告、集体会上制度,积极探索“说情”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六)关于“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Customs工作对象的财物或者向Customs工作对象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本项为保留项。本项是防止索贿受贿行为的主要条款之一。内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工作对象索要赞助”、“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不准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用品”、“Customs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贪占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Customs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收、贪占、借用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Customs各级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收受?红包?”、“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如出租车费、装修居室费、电话安装使用费、学习驾驶办理执照费、各种购物费和旅游、食宿、娱乐费等)”、“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和Customs费用”等相关内容。
2.本项中“索取”、“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Customs工作对象的财物超过六个
月。该解释借鉴了《廉政准则》第一条及其《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本项中“财物”主要包括:(1)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本票、支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以及商业单位办理的不记名、不挂失的商业预付卡;(2)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样品、新产品、试制品、建筑及装修材料,等等。本项中“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出租车费、装修居室费、电话安装使用费、学习驾驶办理执照费、各种购物和旅游、食宿、娱乐费,等等。“报销”为主动行为,包括以凭据报支、入账等方式。对无凭据要求工作对象个人支付费用的,应属于索取现金的违纪行为。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分别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中央纪委颁布了关于实行礼品拒收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95〕国管财字第158号)等。总部制定了《Customs总部关于严禁送收“红包”行为的规定》(署察发〔2011〕505号)等规定。抓好上述各项规定的落实,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加大办
案力度。
(七)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出国(境)等活动安排”。
1.该项为保留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的“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为Customs举办的宴请、游览和高消费的娱乐等活动”、“不准擅自接收境内外企业、贸易机构和华侨、港澳台商人等工作对象邀请到境外进行访问、参观、旅游”、“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消费活动”、“Customs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联谊、娱乐、健身活动。包括工作对象提供的上述场所的活动”、“Customs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包括一律不准擅自参加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单独为Customs举办的宴请;严禁参加涉及验放、减免税、估价、核销等业务环节中有待Customs研究办理的、以及由走私违法行为或嫌疑正在或尚待查处的工作对象举办的各种场合的宴请”、“Customs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抽奖、摸彩等有奖联谊活动,不准借机旅游”、“Customs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资助、赞助或支付费用的健身活动”、“Customs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包括国内企业和境外中资企业)及个人邀请、赞助或支付费用的出国(境)访问活动”等内容。对其他活动未一一列举,例如“探亲”、“联谊”,等等。这项规定
旨在从制度上防止潜在利益冲突行为从可能向现实转化,是一项预防性规定。
2.本项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根据《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解释,上述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判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以人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Customs工作人员的地位、权力是否会给Customs工作对象带来利益、造成影响。例如,参加涉及验放、减免税、归类、估价、核销等业务环节中有待Customs研究办理的工作对象的宴请等,完全可以认定为违纪行为。“活动安排”不论是否由Customs工作对象付款,包括Customs工作对象安排行程、安排场所、车辆、帮助办理相关手续等,均应当列为禁止之列。需要说明的是,有时Customs出于公务需要,根据地方党政机关要求直接安排,或者由地方党政机关组织Customs工作对象承办安排,个别直接由Customs工作对象承办安排,派员参加的各类“宴请”等相关活动,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报批手续。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关于礼品的处理,中央纪委颁布了关于实行礼品拒收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
法〉的通知》(〔95〕国管财字第158号)等。《Customs总部关于对Customs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办法》(署监察〔1995〕584号)也明确了登记、上交的规定。防止宴请和有关活动安排方面的违纪行为,主要采取开展廉政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引导防微杜渐,开展明察暗访,加大办案力度等措施。
(八)关于“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Customs工作对象的产品或者服务”。
1.本项为保留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Customs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收、贪占、借用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和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各种劳务”等有关内容。
2.“通过非市场渠道”指利用职务职权之便,绕开公开市场,直接向Customs工作对象企业、单位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例如,查验人员直接向进出口企业购买其进出口的商品,核销人员直接从加工贸易企业购买其生产的产品、样品、试制品等,这些问题在一些Customs多有出现。“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也是一种间接谋取私利的行为。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 落实措施。加强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加强廉洁自律意识教育,采取措施畅通企业单位监督渠道,坚决查处违纪行为。
(九)关于“不准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和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
1.本项为保留项。本项是《公务员法》的基本纪律要求。涵盖了总部原有规定中“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内容。针对近些年各方面反映Customs工作人员私自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苗头和问题相对突出的情况,保留设置了该项。
2.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论个人还是借他人名义进行,均为禁止性行为,主要情形包括:(1)个人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2)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3)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禁止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主要情形包括从事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Customs工作人员帮助亲友承揽货物代理、运输、仓储等业务,介绍采购企业产品、残次品或加工贸易边角料、废料等业务,向企业介绍、推销办公用品、包装物料等所需物资的供应商,向企业介绍、推销提供法律或餐饮、交通、后勤保障等服务产品供应商,均属于此列。
3.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建立申报、报告制度,开展专项清理,严肃查处案件。认真执行署党发〔2012〕29号文件要求,纠正和处理Customs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和有
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的行为。Customs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向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干部人事部门报告情况并加以纠正。逾期不报告、不纠正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关于“不准私分、挪用、调换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购买Customs封存、扣留、收缴、没收的货物、物品及无主货物”。
1.本项为完善项。《Customs总部关于严禁Customs人员购买罚没物品的规定》(署监察〔1998〕9号)明确:Customs依法没收、提取变卖的货物、物品(以下简称罚没物品),必须按总部有关规定交拍卖行公开拍卖或交由专管机关、专营企业单位及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变卖处理,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Customs人员不得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罚没物品;Customs罚没物品的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总部关于罚没物品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罚没物品直接或间接变卖给Customs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处理罚没物品时谋取私利。并涵盖原有规定中“罚没物品、放弃物品和无主货物,一律按规定变价上交国库,不准占用、私分或低价、变相低价留购”等内容。
2. 该项为具有Customs特色的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处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私分、挪用、调换、损毁、丢失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被封存、扣留、收缴、没收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除罚没货物、物品外,增
加了Customs在查私和监管中封存、扣留、收缴的货物、物品。“损毁、丢失”的行为为渎职行为,未列入本条款。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二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严格执行物品拍卖制度,加强对各类相关货物、物品的规范化管理,健全落实罚没财物等相关货物、物品管理长效制度机制。加强内控管理,防控账实不符、入出库记录不全、审批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做到程序严密、处置合法合规。
(十一)关于“不准违反规定在外出执法中接受Customs工作对象安排的免费食宿、交通”。
1.此项为完善项。涵盖了《关于Customs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中相关规定内容。对原有规定中涉及的“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Customs工作对象的办公设备”问题,在实践中难以界定是否属于无偿占用或借用;同时,正常执法确有需要,工作对象也应提供办公设备方面的支持。因此,本项规定删除涉及办公设备的表述,对于非执法需要的办公设备,由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等相关条款予以规范。
2. Customs执法费用由国家预算安排,用车由国家保障。本项规范了外出执法过程中食宿安排、交通工具等廉政纪律问题,具有Customs特色。相关具体纪律要求将在《Customs工作人员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办法(试行)》中进行细化和规范,本条只做原则性规定。
3.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落实措施。总部正在研究进一步规范外出执法有关廉政监督和经费保障、补助标准、执法用车喷涂统一标识等问题,将出台《Customs工作人员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抓好上述规定落实,对于预防此类问题发生至关重要。
(十二)关于“不准违反公务回避规定执法”。 1.公务回避是公务员回避要求之一。《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第四章“公务回避”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二)监察、
审计、仲裁、案件审理;(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通关监管、加工贸易和保税货物监管、税收征管、统计、企业稽查、企业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缉私办案、复议应诉、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执法岗位和与外部有联系的基建工程管理、物资物品采购、私货管理、技术保障、关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岗位的Customs工作人员,在执行相关公务或者办理相关综合保障事务中,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等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的,应当回避。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督察审计、纪检监察等综合保障岗位人员执行职务回避规定问题,有关规定均予以明确,未在本项规定中强调。
2.处理依据:《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
3. 落实措施。落实《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回避规定》,加强回避意识教育,结合实际落实落实回避申请、核准制度。
(十三)关于“不准刁难卡压,拖延办理Customs业务”。 1.本项为完善项。涵盖了原有规定中“不准打击报复、刁难卡压”等内容,体现了执法者应文明、高效执法的基本纪律要求,也是防止企业“花钱买效率”、“Customs工作人员以效率捞取好处”等行为的重要举措。
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分办法》第十五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 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实现制度,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办事效率的监督监控;加强纠风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关于“不准违反规定管理人财物事项,谋取私利”。
1.本项为增加项。总部党组高度重视Customs内部管理领域的风险,提出了同步防控“三大风险”的要求。当前Customs人财物管理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一些风险尤为突出,如用人不公、挪用公款、违规基建、私设“小金库”等。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财务管理、财政预结算、工程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干部选拔使用等领域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强化对人财物等管理领域风险的防控,既是Customs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紧迫任务,也是切实防范管理风险和廉
政风险的内在要求。
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和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关于“不准编造或者故意散播有关Customs工作的虚假信息,损害Customs声誉”。
1.本项为增加项。Customs队伍是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必须按照“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标准,严格要求,强化管理。Customs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珍惜Customs荣誉,维护Customs形象。因此,增加了本项要求。
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分办法》第十六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官员廉政规定》第二条明确,“Customs工作人员”是指Customs所属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这与《处分办法》的表述一致。同时结合Customs实际明确Customs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已免去Customs职务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从事Customs事务管理活动的Customs工作人员,Customs聘用的工勤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考虑Customs协管员的辅助性管理活动与Customs密切相关,在《通知》中要求“对
Customs协管员也要加强有关廉政规定的宣传教育。”第七条明确“Customs工作对象”:(一)报关企业及报关员;(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三)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四)预录入公司,国际货运或者船务代理企业;(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所有企业、经营企业或者服务企业;(六)进出境快件、进出境邮递物品、免税商品等经营企业;(七)保税加工经营企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各类保税仓储经营企业;(八)进出口货物堆场等各类Customs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九)上述(三)至(八)项中有关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股东、董事等;(十)其他与Customs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关于修订《六项禁令》
(一)修订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Customs廉政建设,严格管理,严肃执纪,总部党组于2004年4月28日在全国Customs干部人事工作会议上宣布了《Customs人员6项禁令》(以下简称“6项禁令”)并同步印发《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在全国Customs贯彻执行“Customs人员6项禁令”的通知》(署党发〔2004〕22号),部署在全国Customs贯彻执行。8年来,总部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专门电视电话会议、下发通知进行部署,制定实施了“一案双查”、“红包”公布等配套制度,组织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多起违禁案件,有力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随着《公务员法》和《处分条例》、
《处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处分办法”)出台后,“6项禁令”在对公务员辞退处理情形和对部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幅度设定上出现了不够规范的情况。考虑到“6项禁令”的颁布是总部党组针对反走私、反腐败严峻形势,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的重大举措,在Customs已经深入人心,成为Customs人员抵御腐败的“高压线”和“防火墙”,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的领导同志充分肯定,各方均表示认可。为保持禁令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予以保留并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
一是提示岗位风险防范重点,表明Customs严管队伍决心。《关员廉政规定》列举了Customs工作人员15个“不准”纪律要求。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颁布《六项禁令》,对15个“不准”中需要加以约束的要求进行概括提炼,对原“6项禁令”合理表述予以传承,向社会各界表明Customs严管队伍的决心。二是与《公务员法》和“两个处分办法”衔接,规范、简化违禁罚则表述,不再逐项规定违禁罚则,统一在结段中明确。
(三)修订主要内容
1. 标题。标题由《Customs人员6项禁令》修改为《Customs工作人员六项禁令》。“Customs工作人员”包括Customs所属的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其适用范围与《处分办法》和《关员廉政规定》一致。根据相关立法技术要求,将“6项”修改为“六项”。
2. 体例结构。基本沿用了原来的体例结构,采取先提出
禁止性要求,再整体列明追究责任的方式,言简意赅、科学合理、便于牢记。
(四)调整修订内容。
1. 关于第一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其他活动安排”。简明扼要地对“6项禁令”的第一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七)项“不准”进行了归纳概括,保留并突出了原条款中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删除了罚则,并将原条款中的“娱乐等高消费活动”与《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七)项“不准”中的“旅游、健身、娱乐、出国(境)等活动安排”综合表述为“其他活动安排”,不一一列明,便于记忆。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记过至开除。
2. 关于第二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简明扼要地对“6项禁令”的第二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六)项“不准”进行归纳概括,删除了罚则,并将原条款中的“管理相对人”修改为“工作对象”,与《处分办法》和《关员廉政规定》保持一致。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记过至开除。
3. 关于第三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收受工作对象的财物”。简明扼要地对“6项禁令”的第三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六)项“不准”进行归纳概括。删除了罚则;将原条款中的“管理相对人”修改为“工作对象”,与《处分办法》和《关员廉政规定》保持一致;将原条款中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统一规定为“财物”,与《关员廉政规定》第(六)项“不准”保持一致,不一一列明,便于记忆。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记过至开除。
4. 关于第四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干扰办案”。简明扼要地对“6项禁令”的第四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五)项“不准”进行归纳概括,删除了罚则和“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的表述,以便于记忆。“干扰办案”是指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多种形式妨碍、阻碍、干预或者插手办案。“办案”是指办理已经进入受理审查或者立案程序的案件,具体包括缉私办案(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办理行政复议、申诉、知识产权等案件。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记过至开除。
5. 关于第五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泄露Customs
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修订为“严禁泄露Customs工作秘密”,删除了罚则,根据《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三)项“不准”的有关规定,将原条款中的“Customs业务秘密”修改为“Customs工作秘密”。“Customs工作秘密”是指国家秘密中有关Customs工作的事项。具体包括:《Customs工作秘密目录》和《Customs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署办发〔2007〕15号)中列明、案件调查及其他执法情报、检举人和控告人情况及其检举、控告事项;风险布控数据、Customs计算机系统内的专有数据等等。
违反此条,如发生“违反规定录入、修改、复制、传播、删除或者向他人提供Customs数据”的行为,按照《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警告至开除;如发生泄露其他国家秘密和Customs工作秘密的行为,按照《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从警告至开除。
6. 关于第六项禁令的调整修订。将“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修订为“严禁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活动”,删除了罚则,并根据《处分办法》第六条和《关员廉政规定》的第(二)项“不准”的有关规定,增加了禁止“纵容走私”的内容。走私包括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
违反此条,按照《处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开除处分。
7. 关于罚则的调整修订。将原罚则“Customs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
在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的责任”修改为“Customs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禁令,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者辞退;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以表明坚决查办案件和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鲜明态度。总部已将《Customs工作人员六项禁令》对外发布公告。
六、关于《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共八条。其中,第三条紧密结合Customs实际,特别是结合Customs管理体制、执法特点和前些年信访举报、办案等各类监督活动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列举了Customs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10个“不准”的纪律要求。10个“不准”中,第(一)至(八)项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第(九)、(十)项为领导干部组织和作风纪律要求。第四、五、六条明确了“实施和监督”的内容,以保证内容的完整性。
(一)关于“不准违反议事规则决定重大事项,谋取私利”。
1. 决策权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基本权力,议事规则是党内监督基本制度,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对领导活动的基本要求。《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Customs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容易滋生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等现象,甚至谋取私利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强调领导干部遵守议事规则,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谋取私利,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现实针对性。
2. 本项所述“重大事项”,根据《处分条例》的解释,是指按照规定应当经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事项:(1)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2)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3)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4)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5)上级或者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例如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开支,等等。
3. 处分依据。违反该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处理;谋取私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落实措施。目前总部和直属Customs普遍建立了班子议事规则,但议事具体范围、标准和要求未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不便于执行和监督检查。《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建设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意见》(署党发〔2011〕35号)要求加强对管理决策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直属Customs单位、隶属Customs单位两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加强对管理决策权运行的日常管理监督;总部要修订完善《Customs总部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审批制度的通知》(署财发〔2001〕283号),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总部各部门单位和各直属Customs单位要按照总部要求完善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直属Customs要统一制定实施隶属Customs机构财务决策规则。
(二)关于“不准强令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谋取私利”。 1. Customs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关衔制度,实行层级管理,业务执法管理以及人财物管理等权力运行都要以法定权限和程序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强令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是滥用权力的重要表现,往往与以权谋私密切联系。强调这一点,是维护执法执纪规范性、统一性,维护Customs垂直领导体制的基本纪律和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
制的基本要求。
2. 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处分办法》第八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违反该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领导干部涉嫌共同违纪或者谋取私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不准干预和插手Customs人财物管理以及Customs事权审批等事项,谋取私利”。
1. Customs人财物管理权以及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权等事项主要集中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手中,干预和插手Customs人财物管理以及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等事项的行为损害Customs社会形象,也损害Customs内部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严厉禁止。Customs人财物等内部行政管理事项,主要指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招标投标、基建维修、政府采购、日常物资物品和服务采购、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出售、报废、置换等)、车辆维修及保险、确定代理银行等事项。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事项,主要涉及人财物管理和执法领域内部管理中的审批事项。
2. 本项中“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有关工作正常
开展或者干扰正常审批管理活动的行为,目的是为本人、家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要把“干预和插手”与Customs领导干部正常管理活动区别开来,前者的突出特征,一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二是人财物管理以及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等事项合法合规,三是与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不符。对人财物管理以及涉及Customs事权的审批等事项不合法合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只要不以谋利或者打击报复为目的,同时符合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则不属于此类行为。
3. 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处分办法》第八条,《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谋取私利的,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不准索取、接受、以借为名占用Customs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与Customs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1. 鉴于不准接受、索取Customs工作对象的财物的纪律要求在《关员廉政规定》做了明确,因此本条重点强调领导干部不准在Customs公务活动中接受、索取Customs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与Customs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在选拔使用干部、交流调整干部、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干部、批准设立机构、批准经费预算、办理私货和无主货物变卖、申请和批准专项经费、物资物品采购、分配以及监督、检查、调研、开会等等环节和情形下索取、接受和以借为名占用Customs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是明令禁止的行为。索取、
接受和以借为名占有拍卖行、供货方、投标方等等与Customs有利害关系单位、个人的财物,也应当明令禁止。需要说明的是,本项不涉及工会等组织依照规定对特殊情况下领导干部的慰问活动,而对关警员与领导干部之间、领导干部相互之间钱物方面的正常人情往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甄别和研判。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生病、生日等收受钱财的行为,《廉政准则》以及《驻署纪检组转发中央纪委〈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的通知》(驻署纪〔2010〕2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要求、严厉禁止,必须认真执行。
2. 本项中“索取、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Customs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Customs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该解释借鉴了《廉政准则》第一条和《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3. 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五)关于“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关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和“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关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
级职务”。
《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印发〈Customs落实防止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署党发〔2012〕30号)做了详细规定。
(六)关于“不准为本人或者Customs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1. 此项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同行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Customs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大,相互之间具有“熟人多、亲友多、说情多”和工作联系多、执法链条化的特点,对这方面作出规定、加以强调,有利于预防相互提供便利这一违纪行为的发生。
2. 本项所称“便利条件”,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提供政府及Customs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条件。
3. 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
(七)关于“不准违反规定占用公物、公房,公车私用”。 1. 本项涵盖了原有的“不准为个人兴趣爱好占用或者浪费Customs公共资源”和“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保障性住房或者公车私用”等规定。
2. 关于“不准违反规定占用公物”。(1)“公物”包括设备
器材、交通工具、场地等。“违反规定占用公物”主要是为个人兴趣爱好占用公物的行为,一般是指非组织行为,例如个人举办画展无偿占用Customs场地;个人搞旅游、摄影、书法、绘画、采风等各种业余文体爱好,无偿使用Customs器材、耗材,等等。(2)处分依据包括:《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涉及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等进行处理。
3. 关于“不准违反规定占用公房”。(1)Customs公房较多,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大,领导干部占用公房是近年来广大关警员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Customs总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建设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意见》(署党发〔2011〕35号)强调,要严明交流干部住房清退纪律。署管干部违规占用住房必须依照规定及时清退,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退的,有关领导干部要及时向总部党组书面报告并明确清退时限。对逾期不退的,按照违纪论处。本项旨在引导包括异地交流领导干部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及时腾退公房,不准违反规定多占多买住房,防止与民争利、违规谋利,浪费国家资产,损害集体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占用公房”不同于《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多占住房”,“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
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号)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而对于参与集体购买多套指向性、福利性、改善性商品房,要执行《Customs总部办公厅关于交流干部购买住房有关要求的通知》(署办发〔2012〕46号)中相关纪律规定。(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4. 关于“不准公车私用”。(1)Customs车辆较多,公车私用是近年来广大关警员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因此专门设置了此条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总部有关规定,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不准以各种理由多占公务车、公车私用。(2)处分依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八)关于“不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1. 本项针对领导干部涉及《廉政准则》第四条所列8个“不准”的行为进行了强调,这是党员领导干部行使选人用人权、做好组织人事工作的基本纪律要求。有关解释详见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政准则〉释义》一书。
正在阅读:
2012年海关廉政制度学习辅导材料06-28
跑道作文800字06-20
设立公司章程(多人公司、设执行董事、设经理、不设监事会)05-03
班组长经验交流发言稿(精选多篇)10-11
人教版语文五年级上册第五单元练习卷10-2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本科生产实习指导书V4.1 - 图文01-14
我们家的家风作文450字07-03
超速试验方案11-05
实验设计与统计分析2014012409-21
2008年厦门市中小学田径锦标赛总成绩册04-14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辅导材料
- 廉政
- 海关
- 制度
- 学习
- 2012
- 我国工业机器人产业现状与发展-自然辩证法社科论文
- 冀教版三年级科学下册教案
- 华师版九年级数学上册期末测试题(含答案)
- 小人书列表
- 权责清单及岗位职责
- 网络维护知识
- 正解六亲意象与六亲组合之象
- DNA探针与基因诊断制剂IPO上市咨询(2014年最新政策+募投可研+细
- 物理系课程教学大纲 - 图文
- 公路桥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 NGW行星齿轮减速器建模与运动仿真
- 辩论赛:全民微信时代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 勤工俭学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2019年教育文档
- 项目部岗位职责超全版
- 沧州某酒店夜景照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Windows Server 2003自带防火墙设置
- 以生为本解放课堂-高效课堂22条有感
- 大唐鲁北发电厂发电部大学生培训教材(上册试题部分)(2).
- 沈阳工程学院校外实习报告
- 英语四级翻译题语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