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指引
更新时间:2023-11-11 23: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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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指引
(作者:罗圣安)
特别说明:本文系作者根据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下属各仲裁庭的仲裁立案实践编写而成,是作者本人的工作总结,仅适用于广东省中山市。对于其他兄弟省市的劳动仲裁立案是否适用,需咨询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本文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同行、同事
及各界朋友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共同进步。
第一部分:申请劳动争议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劳动者本人办理申请仲裁立案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一份(原件,可到悦来南路市工商局专门的办事窗口查询);
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原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5、镇区或者村(居委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情况的证明(原件)。
6、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原件)。
特别说明: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减少仲裁案件,强调调解。如为劳动者本人申请立案,则一定要镇区或者村(居委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情况的证明(原件),才可以立案。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出发点是良好的,但实际上,这是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调解自
愿的原则的。
二、提交证据时应当注事的事项:
1、先填写《提交材料清单》或编制《证据清单(目录)》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
应副本。
2、将证据依次编号,注明页码,与《提交材料清单》或《证据清单(目录)》相对应。
3、劳动者应提交劳动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如没有将面临仲裁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劳动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包括:劳动合同书、暂住证、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可持身份证到社保局打印)、
厂牌(或者工作证)等
4、如请求工伤待遇,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等;
5、如涉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还应当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如单位的
辞退书、员工的辞职书等。
6、如涉及劳动报酬争议,还应当提交初步的考勤纪录和相关的工资拖欠(克扣)金额。可考场填写《加班工作时间表》、《克扣工资表》、《加班工资计算表》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
7、如涉及用人单位非法收取押金,则应当提供押金收据等证据。
8、在申请立案时,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并附有证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时的特别注意事项
1、由所有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填写《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申请表》;
2、需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并提交《集体劳动争议授权委托书》。
3、提交《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4、所有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共同填写《劳动权益登记表》,作为《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的附件。
四、用人单位办理仲裁立案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原件,需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
5、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原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7、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原件)。
8、如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立案,则需要另行提交以下资料:
⑴授权委托书一份(需加盖公章);
⑵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⑶代理人为用人单位职工的,需提供任职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9、镇区或者村(居委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情况的证明(原件)。
五、劳动者委托律师(含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办理仲裁立案的,则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一份(原件,可到悦来南路市工商局专门的办事窗口查询);
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原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5、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原件)。
6、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需劳动者签名)
7、律师事务所公函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一份
8、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工作者证件复印件一份
六、用人单位委托律师(含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办理仲裁立案的,则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原件,需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
5、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原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7、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原件)。
8、授权委托书一份(需加盖公章);
9、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工作者证件复印件一份;
10、律师事务所公函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一份。
七、劳动者委托非律师(含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仲裁立案的,除按本文“一”的规定提交资料
外,还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代理人为亲属的,必须提交A、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或者结婚证)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B、授权委托书一份;C、必要时,仲裁部门可以责令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的亲属关系证
明。
(2)代理人为非亲属的,必须提交:A、无偿代理协议书一份(双方签名),B、公民代理人申请表一份(此表最迟要在开庭五日前提交);C、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D、授权委托书一份。E、代理人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证明,如律师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法律职业资格证
复印件(验原件)、工会工作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确定
八、用人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应诉或申请仲裁,注明经营者姓名
即可,不以经营者为当事人。
九、用人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以该企业为当事人应诉或申请仲裁,注明投资人即可,不以投
资人为当事人。
十、用人单位为合伙企业的,以该企业为当事人应诉或申请仲裁,注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即
可,不以合伙人为当事人。
十一、用人单位为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以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当事人应诉或申请仲裁,
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职务即可。不以法定代表人为当事人。
十二、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如私立学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单位作为
当事人应诉或申请仲裁,注明负责人的姓名或者职务即可,不以负责人为当事人。
十三、用人单位原为个体工商户,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的,以经营者为被诉人。申请仲裁时,劳动者需另行提交: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
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的查询证明;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不经劳动仲裁程序,直接以该经营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必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的查询证明;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证明。
十四、用人单位原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的,以投资人为被诉人。申请仲裁时,劳动者需另行提交: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
于该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注销的查询证明;2、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不经劳动仲裁程序,直接以该投资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必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该个人独资企业
已经注销的查询证明;2、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证明。
十五、用人单位原为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的,以股东或者出资人为被诉人。申请仲裁时,劳动者需另行提交: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公司、企业已经注销的查询证明;2、股东、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出资人为法人或单位的,需提交工商登记的
查询证明或者登记证明。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不经劳动仲裁程序,直接以股东、出资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必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该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注销的查询证明;2、股东、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出资人为法人或单位的,需
提交工商登记的查询证明或者登记证明。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证明。
十六、用人单位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被撤销的,以设立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诉人。申请仲裁时,劳动者需另行提交:1、关于该单位已经被撤销的查询证明;2、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作
出撤销决定的部门的查询证明或者登记证明。
十七、用人单位原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如私立学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的,以该单位设立者为被诉人。1、关于该单位已经被撤销的查询证明;2、设立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设立者为法人或单位的,需提交
工商登记的查询证明或者登记证明
十八、“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在诉讼中应将“三来一
补”企业和外方投资者一并列为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应作为当事人,并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用工
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用工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用工单位自身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以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如用工单位不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则以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人应作为当事人。
二十一、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是层层转包、分包。在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作为当事人,并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二十二、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企业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撤销或者歇业,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仍然以该企业为被诉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
代表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十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裁决前,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歇业等原因的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应按前述“十四”至“十八”规定申请变更主体。当事人不申请变
更主体的,仲裁委员会可终结案件审理。
二十四、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的民事诉讼主体,可按民事诉讼法中主体合并与分立的处理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争议,以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的争议,分立后分担分立前单位权利义务明确的,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不明确的,
将分立后的各单位共同列为当事人。
二十五、因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致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确定被告。原用人单位只请求解决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可只以劳动者为被告;如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提出经济损失索赔请求,应将劳动者
和现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二十六、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招用工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该分支机构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可只列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必要时可列公司、企业为共同当事人,要求承担补充责任。如该分
支机构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列公司、企业为当事人。
第三部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十七、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童工发生工伤而产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童工方无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委托劳动能力
鉴定部门对受伤亡的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的认定。
二十八、正在筹办中的公司、企业,未经取得工商登记而以公司、企业字号名义招用工,或者为筹办事务而以发起人(出资人)个人名义招用工。因招用工而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公司、企业仍未取得工商登记的,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者直接以发起人(出资人)或者筹办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公司、企业已经取得工商登记的,按照劳动争议处
理。以新成立的公司、企业为当事人。
发起人(出资人)、筹办人因与公司、企业的设立无关的事务而招用工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劳
动者直接以发起人(出资人)或者筹办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前二款所列情形,如发起人(出资人)或者筹办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属于劳动争议,发起
人(出资人)或者筹办人为当事人。
二十九、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正处于破产阶段的,仍以该单位为被诉人,由依法成立
的清算组织代表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有前款所列情形,人民法院正式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终结仲裁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向清算组织
申报债权。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
三十、对于企业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求企业支付薪酬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
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三十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求企业支付薪酬的纠纷,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受理,但应慎重审查其仲裁请求;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经工商登记变更;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虽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通过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不能行使法定职权。
三十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或者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受理。已经办理就业许可的,其劳动合同有效,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未办理就业许可的,所签劳动合同无效,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在相应新的就业许可法规生效前(2005年前),办理就业许可的义务在劳动者个人,故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问题。新的就业许可法规生效后(2005年后),办理就业许可的义务在用工单位,故存在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问题,用工单位应赔偿损失,劳动者主张按劳动合同法赔偿经济补偿经损失或者赔偿金损失
的,劳动仲裁部门应予支持一并处理。
三十三、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为单位提供属于民事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
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三十四、登记为自由职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并符合标准劳动关系的条件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确认其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受理其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三十五、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虽然已与其派出的劳动者签有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签有派遣协议等情形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仍可以实际用工单
位为被诉人,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三十六、 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
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三十七、因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争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背景复杂,劳动仲裁部门
无法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十八、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不实行仲
裁前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十九、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不属于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十、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十一、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各地做法不一。但法院均认
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既使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做出了裁决也是一纸空文。
四十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申请仲裁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或者补偿金、赔偿金等的欠条为证据直接申请仲裁的,如仲裁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并建议劳动者直接到
法院起诉。
四十三、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中有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约定,要求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无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建议直接到法院起诉。
四十四、劳动者履行职务向用人单位借款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与履行职务无关而向单位借
款发生的争议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建议直接到法院起诉。
四十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
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属于劳动争议。
四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四十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
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
四十八、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
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
四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
受理。
五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五十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予受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
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五十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
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五十三、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
五十四、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
动争议。
五十五、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申请人无法提供工伤认定结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证据不足驳回请求,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事故均无异议的除外。
五十六、劳动者与未经依法登记(或备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主体因用工发生争
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有前款所列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其非法用工行为作出过确认和处理,且该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含童工)因工伤(亡)残的,参照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参照《非
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
五十七、用人单位办理注销或者被有关部门撤销登记、备案后,仍然以原单位的名义招用工而发
生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有前款所列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其非法用工行为作出过确认和处理,且该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含童工)因工伤(亡)残的,参照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参照《非
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
五十八、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过程中(办理注销登记前),仍以单位名义招用工,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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