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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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孔德琳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是较为全面的改革和完善,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逐步完善的过程以及我国正当程序理论研究与刑事诉讼程序设计、配套制度司法改革等方面的巨大成就。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公诉人出庭 一、简易程序概述

世界两大法系立法都有简易程序,尽管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等存在较大差异,但公正与效率基本价值的追求是一致的。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类似简易程序进行程序分流的机制有很多,如:英国治安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美国谋杀以外案件采用的辩诉交易程序。尽管对辩诉交易制度仍存较多争议,但一直是英美法系广泛适用的程序,是维护程序公正与效率平衡、节省司法资源的法宝。在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刑事诉讼以追求实质真实为目的,其典型程序如: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和一年以下监禁适用的简易程序、法国的简易审判程序和综合性罚金诉讼程序。

对比两大法系简易程序设计发现,简易程序的广泛适用并非仅为传统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其深层的原因为:以案件裁判公正为前提,控辩双方的在资源消耗与量刑结果之间的“交易”。由此,简易程序中“适用范围”、“被告人权利”、“控辩平等”等炙手可热的关键词,在理论与实务讨论中突显出来。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是较为全面的改革和完善,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逐步完善的过程以及我国正当程序理论研究与刑事诉讼程序设计、配套制度司法改革等方面的巨大成就。

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表现在被告人认罪条件的规定和对、案件刑罚界限的取消两个方面。根据条文的变动不难发现,新刑事诉讼法体现出积极吸收司法实践中的合理因素和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几乎涵盖了所有基层法院“被告人认罪”的一审刑事案件,使简易程序的适用落到实处,但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关系问题仍值得进一步讨论。

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但存在一些理论分歧。简易程序制度建立的初衷为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通过轻微、证据相对明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但现实操作性差。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有关规定直接避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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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与宣告刑的判断,消除刑罚一年、五年、七年有期徒刑等具体界限划分,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事实方面唯一的限定条件,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概括性的立法语言更能体现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但有待于新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其实施加以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最终实现其从立法到司法的顺利过渡。

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简化审”程序交叉的部分已扩大至于几乎没有差别,为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笔者建议将被告人认罪“简化审”废除。在适用范围方面,“简化审”主要解决不适用简易程序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但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经包含了被告人认罪案件且消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罚限制,因此可以将“简化审”程序废除。但是,简易程序应通过相关司法解释适当吸收“简化审”程序中排除适用的部分情形,同样,在适用程序方面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庭审程序,特别针对相对复杂的简易程序适用案件,做好“普”“简”程序的转化与适用。最终实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和相关简易程序制度的整合。 三、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被告人肯定意见作为适用条件。纵观立法完善过程,不难发现这同样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逐步完善的过程。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简易程序适用的决定权,检察院有建议权或者同意适用权。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程序同意权,从诉讼效益来看,可保障庭审中质证活动的开展,最大限度寻求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合作,减少当庭翻供导致简易审判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可能,增加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降低上诉率;从人权保障来看,通过立法对公正与效率、诉讼效率与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平衡,完善了刑事诉讼三角结构中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选择审判程序的诉讼权利,确定被告人意见对程序适用的作用,是保障被告人权利重要体现。但国外适用简易程序主流观点无法官主动申请启动简易程序的权力,被告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与程序变更权。因此,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两方面问题:第一,未完全明确被告人选择、变更程序的权利;第二,没有具体规定被告人同意后的相关结果问题。 四、公诉人出庭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体现了理论界公诉人应当出庭的主流观点,公诉人出庭作证是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基本诉讼结构的体现,是公诉机关诉讼监督职责履行的要求,是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益的保障。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制度的建立并不代表公诉人出庭能有效发挥其功能,此时距离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仅一月之隔,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促进新规定的实施:第一,强化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工作认识,保证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义务切实履行;第二,通过对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考量组成公诉小组,充分发挥公诉人办案专长,提高办案效率;第三,建立集中审查和出庭机制,明确简易程序出庭日,集中精神解决轻微案件。第四,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通过定期交流经验、研究使用中疑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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