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9号(附:东北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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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9号(附:东北大学章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4.07.21 【实施日期】201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9号

东北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4年1月17日党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东北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教育部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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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章程

序言

东北大学始建于1923年4月,“九一八”事变后,学校被迫迁徙。1949年3月,在东北大学工学院、理学院(部分)基础上成立沈阳工学院;1950年8月,定名为东北工学院;1993年3月,复名为东北大学。1960年10月,学校被中央确定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1998年9月,由原冶金部属高校划转为教育部直属高校;1999年底,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1987年8月,东北工学院秦皇岛分院成立(现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1997年1月,沈阳黄金学院并入东北大学。 东北大学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是“一二·九”运动的先锋队和主力军。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学校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取得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爱国爱校、严谨治学”的光荣传统和“献身、求实、团结、创新”的优良校风,凝练出以“自强不息、知行合一”为核心的大学精神。

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遵循“教育英才”的办学宗旨,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功能,为把东北大学建设成为在中国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起引领作用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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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大学(英文译名为Northeaster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E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11号。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分别为南湖校区、浑南校区、沈河校区和秦皇岛分校。秦皇岛分校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43号。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共建。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和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共建协议,对学校发展给予办学条件、经费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学校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 / 8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具有远大抱负和国际视野的精英人才。

第八条 学校以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增强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瞄准国际学科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统一,遵循有利于巩固优 4 / 8

势学科领先地位、形成未来优势学科、孕育和发展新兴交叉学科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

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按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动教研融合,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先进文化,凝练特色校园文化,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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