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05 01:4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巢湖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巢湖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起草、协调、报送审查、讨论通过、发布、评估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并以本局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本局下属单位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局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由局办公室组织起草;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本单位拟定,报局办公室审核、修改,按程序以本局名义发布。

第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

(三)不得设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四)不得超越本局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巢湖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制定的宗旨和目的。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三)适用的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起草人员完成起草工作后,要充分组织讨论、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业务或者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实施的,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前,应当征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起草科室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市法制办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三)制定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四)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对草案主要内容意见较多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召集起草科室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协调、修改。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分管相应业务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拟文,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处理:

巢湖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经审查同意的,由局办公室提请局党组会审议。

(二)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局办公室会同起草科室或单位进行修改后,提请局党组会审议。

(三)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局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复核。

(四)经审查认为不能发布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局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局长签发。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局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及时发布。未经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负责实施的科室或单位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至少每2年评估1次,经局办公室审查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将评估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负责实施的股室或单位应当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局办公室进行解释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5q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