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人员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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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长垣县黄河防洪形势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一)河道情况

长垣县位于黄河下游左岸,在东径114°2'至114°,北纬34°59'20″至35°25'25″之间,地处河南省东北部,东部隔黄河与山东省相望,西部与延津、滑县接壤,南北与封丘、濮阳相连,总面积1051km,其中黄河滩区339km、大功分洪区712km。另外涉及北金堤滞洪区33.3km。长垣河段地处黄河特殊的地理位置,是黄河由西向东北的转弯处,弯曲率1.07,河道半径3000~5000m。长垣黄河河段长度56km,长垣河段宽度为9.5—24km。纵比降为0.17‰,横比降为1/2000—1/4000。

河流特征:该河段是典型的宽河道、浅河床、主流游荡性河段。若遇洪水,我县漫滩、顺堤行洪、滚河的危险性极大,防洪形势十分严峻。

据资料记载,历史上长垣河段决口频繁,水患连绵。自1855年黄河在铜瓦厢决口改道,到1935年的八十年间,黄河在长垣境内决口60处。仅1933年黄河就在长垣决口40处之多。人民治黄以来,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夺取了黄河岁岁安澜的伟大成就,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防洪工程情况

黄河下游已形成以干流水库、堤防、河道整治、蓄滞洪工程为主体的“上拦下排,两岸分滞”的防洪工程体系。上拦工程主要包括小浪底、三门峡等水库;下排工程主要包括黄河两岸大堤、险工及河道整治工程;两岸分滞工程指黄河下游两岸开辟的滞洪区、分洪区。我县黄河分滞洪工程主要有北金堤滞洪区,涉及赵堤、佘家两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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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堤防工程

我县境内有三道堤防,总长76.564km。其中临黄堤长42.764km,太行堤长22km,贯孟堤长11.8km。

临黄堤始建于1865年。人民治黄以来,先后在1950~1957年、1963~1967年、1974~1983年进行了三次大复堤。但整个堤防仍达不到设防高度,1998年~2000年又进行了第四次大复堤。该堤共规划防洪坝185道,截止目前已修建182道,尚差3道。

太行堤始建于1494年,原长180km还多。现延津魏邱集到长垣大车集44km的太行堤与长垣临黄堤相连,经过多次整修,已成为黄河防洪工程的一部分。长垣境内的太行堤长22km(大车—宁庄),与临黄堤一样历经三次大复堤,1999~2000年又帮宽加高10km,其余12km尚未加高。

贯孟堤始建于1921年,全长21.12km,其中我县长度11.8km,封丘长度9.32km。1949年全段进行了培修,堤顶超1933年洪水位0.5—1.0m。1974、1999年又对封丘堤段进行了培修,长垣堤段未再加培,由群众管理。

迄今临黄堤全部设防,长垣境内22km太行堤全部设防,设防标准为防御花园口站22000m/s洪水。

2.河道工程

长垣县有黄河控导工程四处,截止目前共修建丁坝154道,其中大留寺50道,周营上延17道,周营43道,榆林44道,控导总长度17970m。各工程自修建以来,在控导主溜、稳定河势、护滩保村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防御当地流量5000m/s洪水。

3.涵闸、虹吸工程

我县堤防有引黄涵闸4处、虹吸1处,分别是大车闸、石头庄闸、杨小寨闸、孙东闸、瓦屋寨虹吸。设计正常总引水能力47.6m3/s,设计灌溉面积53.42万亩。设防标准为防御花园口站22000m3/s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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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滚河防护工程

长垣防洪坝19处182道。 5.分滞洪工程

北金堤滞洪区位于黄河下游宽河段转入窄河段的左岸豫鲁两省交界地区,是下游防御超标准洪水的重要工程,滞洪区面积2316km,滞洪容积20亿m。其中涉及我市长垣县的赵堤、佘家两乡,50个自然村,约3万人,面积72km,耕地3.75万亩。其运用原则是:当花园口站发生22000m/s以上超标准洪水,若运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及东平湖水库蓄洪仍不能缓解堤防危急时,报请国务院批准运用北金堤滞洪区分滞洪水,以保证下游防洪安全。

(三)黄河滩区(倒灌区)基本情况

长垣滩区东临黄河、西靠天然文岩渠、南至封邱、北连濮阳,全区总面积320.13 km2,耕地33.5万亩,共有5个滩区乡(镇),五个跨堤乡(镇),206个自然村,22.974万口人,房屋22.358万间,固定资产8.0亿元。该区地势是西南高东北低,地面比降为1/1000—1/3000。

(四)黄河洪水灾害及其严重影响

黄河下游是举世闻名的地上悬河,洪水危害最为严重,南决乱淮(河)北决乱海(河),历来是黄河防洪的重点。历史上三年两决口,百年一改道,决溢范围北抵天津、南达江淮,纵横25万km2。目前黄河下游大堤一旦失事,涉及豫、鲁、皖、苏、冀5省24个地(市)所属的110个县(市),总面积12万km2,耕地l.1亿亩,人口8755万。

洪水决溢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京广、陇海、京九、津浦、新菏等重要铁路干线,107、310、京珠、大广等国道,新乡、开封等重要城市可能被冲毁,中原、胜利油田和兖济、淮北煤田等重要能源基地将严重受损,多年建成的灌溉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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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及治淮、治海工程体系将毁于一旦。洪水决溢不仅对经济社会造成极大破坏,而且水退沙存,河渠淤塞,良田沙化,对生态环境将造成长期难以恢复的恶劣影响。

第二部分职责 防办工作人员职责:

防汛办公室是精干高效的参谋助手式的办事机构,防办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就必须具有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精、办事效率高的全面素质。黄河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为:

(一)熟悉防汛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情况,有独立工作能力,精于个人分工业务,既出色的份内工作任务,又熟悉本部门的全面业务。

(二)来文来电作好记录,文电资料整理条理化、规范化、档 案化,及时处理防汛文电,接险报险、传递汛情及时准确无误;

(三)了解、掌握雨水情、工情、灾情、河势变化,要随时掌握各种防汛动态,及时处理水情、工情、险情等工作的上传下达。

(四)修订有关防汛的各种方案、预案,按防汛“五落实”要求做好各种准备。

(五)全面熟悉全县黄河防汛基本资料,做好防汛宣传及群防队伍培训工作。

(六)做好防汛硬件设备和软件管理,确保各类信息、网络传输畅通。

(七)及时了解防汛信息,编发防汛简报,按时上报防汛动态 和报道防汛情况并按时发布水情。

(八)严格防汛岗位责任,遵守防汛工作纪律,团结配合本室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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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工作;

(九)督促一线观测人员按规定查险、观测河势、水位、凌情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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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值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防汛值班管理,明确值班工作职责,规范值班工作程序,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防汛值班工作制度》、《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汛期值班实施细则》、《河南河务局防汛值班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防汛(凌)值班管理。

第三条 防汛值班工作遵循“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安全保密”原则,实行单位领导带班和相关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全天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值班起止时间

伏秋汛期:自6月1日开始(可根据县防指要求),至霜降日结束。

凌 汛 期:自12月1日开始,至翌年全部开河或淌凌消除结束。 遇特殊情况,防汛(凌)、抗旱值班时段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五条 值班人员

带班领导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值班人员以防办工作人员为主,其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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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每班不少于4人,其中:带班领导1人,值班科长及值班人员2-3人;汛情紧急或特殊情况下,视情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

当启动大洪水、调水调沙或应急工作机制期间,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安排值班。

第六条 调水调沙期间、主汛期、超警戒水位和防洪工程发生较大以上险情、灾情时,带班领导应驻值班室或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其它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应保证全天24小时联络畅通,并能在洪水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值班室处理应急事务。

第七条 正常情况下,值班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在岗。值班人员擅自离开且无人顶替3分钟以上者,带班领导非因公离岗,在5分钟内找不到者,视为脱岗。大洪水、调水调沙期间,各工作组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值班地点、联系电话由各工作组确定,并在内部网络上公布。

第八条 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汛值班室和值班人员休息室,配备按以下标准配备必要的值班设施:

计算机1-2台,打印机1台,传真机1台,内线电话2部,外线电话1部(开通来电显示),以及必要的办公、休息设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带班领导工作职责

1.全面掌握辖区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重要工作部署。 2.批阅防汛重要文件。

3.主持防汛(调水调沙)会商,安排部署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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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接到防汛值班人员重大信息、重要信息、防汛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要及时做出判断,召集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会商,提出决策意见,做出工作部署。

第十条 值班科长工作职责

1.掌握辖区内实时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2.掌握辖区内汛情重要信息;及时阅处来往文电,并呈带班领导阅示;批转一般信息,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或建议。

3.遇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

4.协调联系督察组开展防汛工作督察;组织抽查所属各部门的防汛值班情况。

5.审阅防汛值班报告、明传电报、防汛简报、汛情通报等。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1.动态掌握辖区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收集、整理、汇总本地区黄河防洪重要信息,及时处理一般信息和日常信息;编发防汛动态,并根据指示拟发明传电报、防汛简报、汛情通报等。

2.掌握辖区内防洪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遇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值班科长报告,并按照领导指示,负责处置办理、跟踪问效。

3.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机具及防汛信息化系统的使用,做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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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认真填写值班日志,逐项注明办理情况。

4.做好与防指成员单位和上级防办的信息沟通,确保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

5.负责值班期间值班室的管理,按照授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防汛值班工作,保证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6.认真做好值班交接工作,交班人员要介绍当班情况,待办事宜接班人员要跟踪办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接收信息

1.接听电话。值班人员应在电话铃响五声之内接听电话,并做到礼貌、热情。重要电话要做好电话记录,记明来电单位、来电人姓名、接电时间、来电内容等。对所接事项值班人员能答复的可当场答复,答复不了要及时向值班科长或带班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批示抓紧处置。

2.接收传真。上级下发或下级上报的明电,要立即登记收电处理签,记明来电单位、来电编号、来电人姓名、收到时间等,报送值班科长或带班领导,按照领导批示抓紧处置,并跟踪文电运转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

3.值班人员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熟练的业务水平,详细接收一线人员上报的观测信息,并进行校对核实,发现错误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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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送信息

1.拨出电话。值班人员拨出电话要礼貌用语,简洁高效。向对方通知事项要做好电话记录,记明接电单位、接话人姓名、通话时间、通话内容及对方答复内容等,并跟踪通知事项落实情况。

2.发送传真。值班人员负责将防汛工作部署、报告、请示等通过传真发送到有关单位。传真发送后,要及时登记发电处理签,记明接电单位、接话人姓名、接电时间等。自动传真、网络传真要落实接收情况。

第十四条 拟定防汛文件

对于上级通过正式文电下发的防汛工作部署,或下级上报的工作请示,需要及时进行转发或予以书面批复的,值班人员负责按照领导批示精神,拟文转发或予以书面批复,并跟踪工作部署或批复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编写防汛动态

防汛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根据辖区内实时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开展情况,编写防汛工作动态,经值班科长审查后呈报上一级防办,并在内部网络上公布。

第十六条 编写值班报告

防汛值班期间,遇重大信息、重要信息或重大、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按照规定编写值班报告,并于交班前完成值班报告编写工作。

第五章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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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要素。

遇重大、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要主动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核实事件要素,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值班人员要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跟踪了解事件进展情况;要按照带班领导的要求,及时向上一级防办和本级防指汇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要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编写值班报告,经带班领导审批后呈报上一级防办和本级防指。

第十九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值班人员要按照带班领导的要求,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事件进展情况;要认真落实领导交办的各项事项,及时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章 值班管理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岗位业务技术培训,熟悉黄河防汛业务,掌握洪水灾害应急处理程序,胜任防汛值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与防汛值班无关的人员擅自进入值班室,更不准留宿过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值班室计算机不得安装无关软件,值班室设备不得随意带出或外借。值班人员要保护好值班室有关设备,熟练掌握使用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正常运行。设备运行一旦出现故障,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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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迅速排除。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强化值班信息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宣传和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提供防汛资料信息。

值班人员对收到的汛情报告、领导批示和上级防汛指令要认真编号登记,及时收存归档。对本级上报下发的汛情、抗洪抢险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程序送审签发,归档存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值班人员在防汛值班期间应享受值班补助。值班按每人每班20元进行补助节假日和星期天按每人每班40元进行补助。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四条 要对在值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3.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4.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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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秩序,严肃防汛抗旱工作纪律,保证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确保防汛抗旱政令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客观公正; (三)有错必纠;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违反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规定的,予以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条 组织处理的种类:

(一)对单位和部门的组织处理包括三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六种: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和免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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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问题后,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发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后果扩大的。

第八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理。

第九条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条 未执行或者未正确执行国家、水利部、黄委的防汛抗旱法规、制度、规定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防汛抢险抗旱指令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拒不执行国家、水利部、黄委的防汛抗旱法规、制度、规定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防汛抢险抗旱指令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未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抗旱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凌)标准制定防御洪(凌)水方案和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或未向同级人民政府报批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汛前,未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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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汛期在建工程未落实度汛措施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各类防洪抗旱设施,未组织汛前检查,或对发现的防洪抗旱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对于一时处理不了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有防汛(凌)抗旱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有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汛(凌)期、应急抗旱期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的;有关责任人未及时掌握汛(凌)情和旱情,未按照防洪(凌)方案和汛(凌)期调度运用计划及抗旱预案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调度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汛(凌)期和应急抗旱期,有防汛抗旱值班任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电话铃响五声后未接听电话的; (二)值班人员未准确及时传递有关防汛(凌)抗旱的指令、文件,以及电话、传真等信息的;

(三)值班人员擅自离开且无人顶替的,带班领导非因公离岗; (四)值班领导、值班人员不熟悉防汛抗旱业务,不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不能够对黄河防汛抗旱值班系统、黄河水情信息查询系统、工情险情会商系统和水量调度决策系统等熟练应用的;

(五)当花园口水文站流量小于2000立方米每秒或出现一般凌情,带班领导手机不能随时接通的,当花园口站洪峰流量大于2000立方米每秒或发生较严重凌情时,带班领导不能随时接通或不住宿办公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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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发生断面红色预警或发生区域干旱红色预警期间发生断面橙色预警情况,带班领导不能随时接通或不住宿办公室的;当发生其它干旱预警情况,带班领导手机不能随时接通的。

第十六条 在水工程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不按规定进行水工程巡查的;

(二)由于麻痹大意,造成险情漏查、误报的; (三)发现险情,未及时向同级黄河防汛办公室报告的。 第十七条 在险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接到险情报告,未及时采取措施抢护,致使险情扩大的; (二)接到较大险情或重大险情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出具体抢险方案,并及时采取抢护措施,致使险情扩大的;

(三)各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接到较大险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报告,错失抢险时机的;

(四)各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在接到较大险情、重大险情报告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贻误抢险、救灾时机的;

(五)遇重大险情需要上级在料物调运、人员组织等方面协助,未及时提出申请,致使险情扩大的;

(六)上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调用物资及人员组织等作出答复,致使险情扩大的。

第十八条 当辖区内发生旱情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旱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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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向同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报告的; (三)不及时采取抗旱措施,致使旱灾扩大的;

(四)在抗旱过程中,不按《黄河流域抗旱预案》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

第十九条 在黄河调水调沙期间,不认真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的调度指令和引水控制命令,对调水调沙生产运行造成影响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对不服从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拒不执行或违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的调度指令和引水控制命令,直接影响调水调沙效果,或威胁防洪工程安全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在实施原型黄河科学试验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的调度指令,影响试验效果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对不服从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拒不执行或违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导致试验最终失败的,或伪造虚假记录,对科学研究产生误导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流域应急抗旱调水或跨流域调水期间,不服从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统一部署,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水量调度指令,导致黄河断流或未按计划完成调水任务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各单位和部门未按照其防汛抗旱分工履行职责,由于拖延、推诿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涝干旱灾害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予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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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防汛抢险和抗旱任务时,有重大指挥失误,致使险情或旱灾扩大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清除行洪障碍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发现辖区内正形成或者可能形成行洪障碍物的构筑物、建筑物、种植物后,未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除的;

(二)依法进行查处,设障者愈期未清障或未按要求完成清障任务,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紧急防汛(凌)期,设障者仍未清障,没有申请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清除的;

(四)对历史遗留的阻水构筑物、建筑物及其它行洪障碍物,未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制定的清障标准和防洪(凌)需要拟定逐步清除工作计划,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清除的。

第二十五条 未准确上报工程水毁情况,虚报、瞒报工程水毁情况、洪涝灾情或伪造、篡改工程水毁、洪涝灾情统计资料,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准确上报干旱灾害情况,虚报、瞒报干旱灾害情况或伪造、篡改干旱灾害统计资料,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文单位(部门)在水文测报、预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一)未按水文测验和水文情报规范要求,测报预报洪水和应急抗旱期流域来水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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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水情信息出现漏测、漏报、迟报、误报的; (四)受旱地区出现较大范围降雨过程,未及时上报降雨情况,整个降雨过程结束后,未及时上报累计降水情况的;

(五)违反气象、洪水预报、旱情制作和发布程序,擅自发布各类气象、洪水预报和旱情的。

第二十八条 通信部门未能保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或因组织抢险不力超过规定恢复时限的,视情节,对责任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失职造成防汛物资丢失、损坏的;

(二)不服从物资设备调度而贻误防汛抢险、抗旱战机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使用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 第三十条 在汛期和应急抗旱期后勤保障工作中,未能保证防汛抗旱用车、用电,解决好防汛抗旱抢险人员临时生活、医疗等问题,致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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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组织处理的适用: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者诫勉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调离或者停职检查的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诫勉的处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的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通报批评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调离或者停职检查的处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者诫勉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对检举、控告的线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监察部门调查后,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由同级党组(委)决定。

(二)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处理部门或者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组织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的部门或者人员。

(四)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组织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五)复查、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六)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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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黄委监察局直接进行复查或者复核的,其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委监察局、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违反黄河防汛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

》(黄监〔1999〕21

6号)同时废止。

河南黄河河道工程抢险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黄河河道工程抢险行为,根据《黄河防洪工程抢险责任制(修订)》、《黄河防洪工程抢险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南黄河河务局防洪工程抢险监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黄河防汛物资管理细则》、《河南河务局维修养护根石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黄河河道工程抢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工程抢险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抢早抢小”的方针,以确保工程完整为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黄(沁)河险工、控导工程。 第四条 县级河务局(简称县局)对抢险运行管理负总责,监理主要负责计量认证,市级河务局(简称市局)负责抢险指导、管理及核查,省级河务局(简称省局)负责抢险管理监督。

第二章 查 险

第五条 县局要认真落实班坝责任制和人坝责任制,明确查险责任人,确保运行观测人员到岗到位。汛期和洪水期根据工程规模和靠溜等情况,适当增加查险人员。

第六条 县局要经常对查险、报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满足岗位要求。对一线查险记录不定时进行巡查,对险情抢护方案进行核查。

第七条 查险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靠河靠溜、上下游滩岸变化、工程水位以及坝体坦石裂缝、蛰动、根石走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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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检查根石走失情况,必须使用水深探测工具进行探测。发生险情,巡查人员必须使用标准计量工具进行量测,严禁粗估冒算。

第九条 靠河工程每天巡查1次,调水调沙期和洪水期每天巡查2次,对靠溜紧、工程基础浅、大溜顶冲时间长的坝垛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条 查险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查险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法进行巡查,按要求填写查险观测登记表,险情实行零报告记录制度,并签名负责,已安装查险系统的工程必须利用巡检器发送巡查结果。

第三章 报 险

第十一条 工程报险应遵循“及时、全面、准确、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工程险情实行报告制度,一般险情报至市局,较大及以上险情报至省局。

第十三条 工程出险后,巡查人员应在10分钟内将险情报至县局,县局接到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出险尺寸、险情类别及抢护方案,30分钟内电话报至市局,并录入工情险情会商系统;若为较大、重大险情,60分钟内将险情书面报告报至市局。市局接到较大、重大险情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至省局,并在接到书面报告后,60分钟内审核上报省局。

各级在接到较大、重大险情电话报告后,10分钟内将险情信息报告同级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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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非较大、重大险情,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需按较大、重大险情报险时间要求逐级报至省局:

1、一次出险体积达到300m;

2、单坝24小时内累计出险体积达到500m及以上; 3、单坝一周内累计出险体积达到1000m及以上。

第十五条 县局险情报告的基本内容:险情类别和级别、出险时间、地点、部位、尺寸、图片、出险原因、险情发展经过与趋势、河势分析及预估、危害程度、拟采取的抢护措施、工料和投资估算等。较大及重大险情报告还必须附河势图、出险平面图和典型断面图、抢护方案结构图等。

拟动用的主要料物须分项目说明来源,动用石料的,必须说明目前本工程总量,并说明拟动用的石料所处坝号、垛号。

第十六条 在抢护过程中,险情扩大与原报险情尺寸发生变化时,必须加报,使报险数据与实际险情抢护数据保持一致。

第四章 抢 险

第十七条 发现险情后,带班责任人应在报告的同时立即采取应急抢护措施。

第十八条 抢险基本方法。老险工或根石比较深的工程以石方加固为主,流速较大时,适当加抛铅丝笼墩;新修工程以加深根基及护胎为主,坝基未塌坍时,一般按原状恢复坝坦石断面,坝基塌坍时,须以土工材料或埽工材料抢护坝基至原设计断面位置,再恢复原坝坦石。

第十九条 制定抢险方案应根据抢险基本方法,结合工程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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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河势变化及河床土质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制定。

第二十条 抢险方案由县局制定,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受上级河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抢险中,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抢险效率。

第二十二条 较大或重大险情抢护时,县局须对险情及抢护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必要时市局应调动移动转播车赴现场录像并转播。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抢险期间,县局须在抢险现场设统计员,负责统计抢险用工、用料、机械使用情况、后勤供应及其它费用等,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在较大、重大险情抢险过程中,县局应逐日填写较大、重大险情抢护进度报表,附抢险图片、视频,每日17时前逐级报至省局,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抢险用石原则上就地取用,本工程石料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可申请在临近工程调剂,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抢险过程中,抢险用石必须与维修养护根石加固相结合,即维修养护根石加固首先满足抢险需要。

第五章 监 理

第二十七条 河道工程抢险实行监理制。县局负责监理合同签定,报市局备案。市、县局必须与监理建立相应的联系机制,确保抢险监理及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 县局接到报险后,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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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内通知监理单位。一次出险体积达到300 m、单坝24小时内累计出险体积达到500 m及以上、以及发生较大、重大险情时,监理人员须在3小时内到达抢险地点, 现场实施险情抢护监理工作,直至险情恢复。其它险情消耗计量,非汛期一月进行一次,汛期一周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抢险监理必须了解所监理县局的库存料物情况,在险情发生前应对库存料物和备石情况进行清点核查,进驻抢险现场后,核查已消耗、动用的料物、人工、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条 对新购石料,必须采取过磅测重(或单车丈量)与码垛测方相结合的方式认证工程量。认证结果以码垛测方为准。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在履行抢险监理工作中,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时,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省局反映情况,以确保险情抢护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核 查

第三十二条 在抢险管理过程中,市局负责核查相关责任落实、程序履行、操作方法等,重点是核实工程量。

第三十三条 市局对县局核查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1、 班坝责任制落实、观测人员到岗到位、责任人员查险、报险等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

2、 查险、巡查观测记录内容,险情测量工具、测量方法、测量数据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一线班组报险时间,县局接、报险时间及记录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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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料物出、入库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5、 核查抢险方案、险情级别认定是否正确。

6、 核实抢险用工、用料、机械台时费用消耗:一般险情,非汛期每月进行一次核查,每月2日前报上月核查结果,汛期一周进行一次,每周二报上周核查结果;较大、重大险情10日内核查并上报结果。具体工作人员、部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要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7、 工程量核查时要求防办、财务、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三十四条 指导监理开展工作,并对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内容有:

1、 监理人员到岗时间及在岗情况。 2、 各种消耗料物的认证方法与结果。 3、 抢险用工、用料、机械消耗监理记录。 4、 抢险过程重大事件的记录及报告情况。 5、 与抢险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抢险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省局防办为防汛抢险工作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为查险、报险、抢险、监理、核查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省局对抢险工作采用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抢险料物、用工、机械使用情况,一般险情实行阶段性督查,较大、重大险情随时督查,并提交报告。对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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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局通报。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抢险结束后,省、市、县局应对在抢险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或抢险组织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查险、报险者,超出时间在1倍以内的,由上级监督检查单位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2倍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超过2倍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其它处分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未按规定使用检测器具进行查险的,将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进行批评;对发生险情后,仍未使用测量工具的,视为弄虚作假,将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报险数据应尽量与实际抢险数据相一致,出入20%及以上的将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抢险完成后,县局按规定上报抢险实际消耗,市局对此进行核查。当误差3%以上,市局内通报批评,限期7日内整改;误差8%以上视为弄虚作假,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限期10日内整改。市局查出问题后应如实上报省局,若隐瞒不报,省局一旦查出,将对市、县局一并通报批评,严重者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弄虚作假现象、计量不实等情况时,省、市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扣减监理费、终止监理合同或逐出河南黄河防汛抢险监理市场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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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督查发现问题,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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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4x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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