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级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李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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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党校2009级在职研究生

开 题 报 告

论文题目: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研究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导师姓名:

2010年月日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 论文题目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研究》 二、 论文选题意义 (一)

理论意义

自古以来,生命一向被人们看作人类最可宝贵与珍视的东西,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人们一直在不断追求延续生命的方法。活着,理所当然地成为人类最基本和最强烈的要求。与此同时,死亡,同样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无法逃避,都必须面对的现象。而我们是否有权利选择死亡,这个问题却长期困扰着人类。

在我们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一部分人,他们不幸地患上了现代医学尚无法治愈的绝症,而且在临终期要承受常人所无法想象的巨大病痛,对于他们生命己经毫无质量可言,生命的延续只是延长受病痛煎熬的时间。于是,有些这样的病人希望能够提前结束生命而从这种无谓的痛苦中早日解脱。安乐死就是这样一种方法,他帮助临终的绝症患者脱离病痛的苦海,让他们在无痛的状态下死亡。

安乐死问题,是一个与刑法学、社会学、医学、伦理学和哲学诸学科相关的复杂的问题。近年来,安乐死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在这种关注的影响下,专家学者的观点,广大群众的看法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更是不胜枚举。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提高使人们的寿命得到了延长,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开始越来越重视生存质量,民众对安乐死问题正体现出愈来愈宽容和接受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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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法律性质的讨论,西方国家从上个世纪30年代就开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国也从80年代开始对这个命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探讨。关于安乐死行为的刑法属性,我国的司法实践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基本是将它放在故意杀人罪的范畴来考虑。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一个个具有安乐死性质案例的频频出现,认为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主张应该尽快将安乐死行为合法化的呼声在刑法学界也日益增多。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作为具有巨大现实意义的刑法学前沿问题,应当受到我们的关注和研究。

(二)

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没有安乐死方面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类似行为都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以情节较轻为由从轻处罚。但是,安乐死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有重大的区别,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绝大多数民众都对安乐死持赞同态度,安乐死行为无论从目的、手段、利益权衡几方面考虑,均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安乐死行为是基于人道主义动机和医生解除病人痛苦的职业要求,得病患本人的承诺而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立法上的空白可以由侦查机关对安乐死案件不予干涉,避免启动或终止刑事追诉程序以及法院对己发生的安乐死案件避免定罪或宣告缓刑两条途径来加以解决。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个体医生私下应患者的要求实施安乐死并以之牟利的现象,这说明安乐死立法的实际需要,如不尽快以法律方式加以规范,必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但立足于我国的现状,安乐死立法虽然势在必行,但目前不合时宜,客观条件尚不具备。应先汲取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自然死”、“尊严死”立法的先进经验,从阻力较小的所谓“被动安乐死”着手立法,一面普及科学的死亡观,一面等待客观条件的具备。待时机成熟之时,将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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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论综述

“生存还是死亡”,自从莎士比亚通过哈姆雷特的嘴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以来,安乐死就是一个被思想家们不断考问的重大的伦理与现实问题。到现在,安乐死作为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全人类的广泛关注。在国外,安乐死的争论始于二十世纪初,长期以来,安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尽管民间作了大量的努力,但成果不大。其间,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安乐死立法还曾经出现了反复,可见人们对安乐死究竟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有多么大的争议。

1、荷兰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有:1、患者身患不治之症在考虑成熟后,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终结自己的生命。2、当患者提出安乐死申请后,主治医生必须就患者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意见,并同患者讨论除安乐死之外挽救其生命的其他方法。3、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属于医学方法,由主治医生向患者发放药物由患者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荷兰安乐死法案,是世界上较早的且目前正行之有效的安乐死成文立法之一。

2、我国台湾地区

据《北京晚报》报道:台湾“立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上午通过了《安宁缓和医治条例》。这部《安宁缓和医治条例》被认为是台湾地区的正式安乐死立法。从时间上推断,这应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安乐死立法合法化的地区。

《安宁缓和医治条例》的基本内容为:末期病人要预立遗嘱,选择“安宁缓和医疗”(即实施安乐死)。20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要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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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但必须同时预立医疗委托代理人,在其无法表达意愿时由代理人签署。立遗嘱者得自行或由其代理人随时以书面形式交给有关部门。

3、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首次以司法判例的形式附条件地认可安乐死行为合法的成文法国家。1962年12月12日,名古屋高等法院公示的适用安乐死六个条件,它不但为日本本国日后的安乐死案审理提供了相应法律准则,同时,也为世界各国的刑法学者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研究安乐死问题和审理安乐死案件提供了基本范示。自该判例公布后,大凡从事安乐死问题研究的刑法学者,无不对它百般推崇津津乐道。言之安乐死问题,必及名古屋高等法院的安乐死六个条件,这似乎成了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约定俗成的一个不成文惯例。

4、英国

到现在为止,英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安乐死成文的立法。但这并不等于医生不能为患者实施安乐死。2002年3月22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决同意了普蕾蒂女士可以实施安乐死。这一判例,表明在英国这个遵循判例的国家,安乐死行为事实上已经取得了合法化地位。

5、澳大利亚

这是一个历史上较早在个别区域范围内通过了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之一。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这部法案,虽然自1997年起生效实施,但是此后不久,由于联邦议会议员安德鲁斯提出了措辞极其强烈的反对议案,导致它最终还是在1999年3月25日被废止,其生命期不过短短的两年有余。

6、比利时

2001年10月,比利时参议院批准,2002年5月议会众议院通过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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