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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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专业安全知识考试复习题

(起重部分)

第十四章 起重和搬运

* 第666条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667条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第668条 各式起重机、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考附录的有关资料。 * 第669条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670 条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第671条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第672条 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井应执行劳动部门公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第673条 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第2节 各式起重机

第674条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第676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联锁开并等安圭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煞车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677条 架空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当其行车速度超过0.5米/秒时,应设有切断电源的自动煞车装置.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方面驱动都应有二个煞车装置,但起重能力在30吨以下而按设备的结构又不能再装第二套煞车装置时.则容许在仅有一套煞车装置的情况下投人运行。

第679条 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钧、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第682条 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地予以接地。移动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电动行车小车,通过金属结构接地。

第683条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第684条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第685条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第686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钧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第687条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第688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689条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第690条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第691条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692条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交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693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694条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695条 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第696条 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第697条 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棵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缆可装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创光木板作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中。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第698条 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第699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销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第700条 用两台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客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轻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2)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的安全起重量;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

(5)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701条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第702条 起重机上的平衡荷重物,严禁搬动或任意增减。

第703条 各式电动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间紧。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

第704条 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第705条 卷扬机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起吊位置;否则,应使用自动信号。 第706条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

第707条 安装卷扬机时,滚筒中心线必须与钢丝绳保持垂直。第一个转向用车到卷扬机的距离,应至少不小于6米。

第708条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煞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如煞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第709条 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五圈。 第710条 改变卷扬机滚简的转动方向,只可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第712条 卷扬机在运转中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往滑车上套钢丝绳;

(2)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

(3)当物件下落时用木棍来制动卷扬机的滚筒; (4)站在提升或放下重物的地方附近;

(5)改正卷扬机滚筒上缠绕得不正确的钢丝绳。

第713条 用手摇卷扬机提升重物时.必须使卷扬机上的棘轮卡子卡在棘轮轮齿上。 第714条 手动卷扬机工作完毕后必须取下手柄。

第715条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履带式、铁路和汽车起重机),均应有随吊杆起落高度而定的最大负荷指示器,并应在驾驶员操作台旁边,挂有吊杆起落高度与其最大允许负荷的对照表格,使驾驶人员能正确地知道吊杆起升到某一个高度时所能提升的最大负荷.

第716条 禁止用铁路起重机或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来牵引车皮或其他重物.

第719条 悬臂式起重机空车行驶时,其吊杆应放在100~300左右的位置,吊钩应用绳索捆在吊杆上。如系汽车起重机,则应把吊钩挂在车前的横档上,以免吊杆及吊钩摆动,吊杆所放的位置应是行车的正前方,而转盘、吊杆以及吊钩上的滑车都应闸住。起重机回转时,吊钧滑车必须间住。

第723条 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或抓煤机)轨道的终端,应设置缓冲器。轨道每20米应接地一次。轨道上禁止徐油或撤沙子。

第726条 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音响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第728条 在桥式起重机轨道上进行检修时,检修地点两端应用钢轨夹具夹住,起重机不得开人该检修地区。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应将总开关和吊车滑行导线开关拉开,切断电源,并将吊钩挂起。装在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用时应停放在下面没有运行着的机组上空。

第729条 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将起重机开到轨道中间,切断电源并上好轨道夹。 第3节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链式起重机

* 第731条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1500毫米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Ⅲ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

第732条 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个准超过规定。

第733条 钢丝绳或麻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上油,麻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第734条 U形螺栓的规定负荷,应按最小截面积8000牛顿/平方厘米计算使用。使用时其中一绳环必须扣在螺栓上,不准二绳环都扣在U形环上。

第735条 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毫米(见附录)。

第736条 双头绳索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毫米,并经过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见附录Ⅲ)。

第737条 环绳及绳索必须经过1.25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738条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荷重和绳索夹角的关系见附录Ⅲ。, * 第739条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第740条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第741条 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第742条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用作一般的允许行重的吊重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10牛顿计算,用作捆绑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5牛顿计算。

第743条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第744条 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第746条 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钧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钧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第747条 使用的滑车或滑车组,必须经常详细检查,如沿车边缘磨损过多、有裂纹或滑车轴弯曲等缺陷,均不准使用。

第748条 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第749条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沿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第750条 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须使用安全带泌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场指导和监护.

第751条 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纹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第752条 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必须安放在结实的或垫以硬板的基础上,以免在举重时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第753条 不准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任天何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

第754条 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第755条 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防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第756条 用两台以上千斤百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起动.

第757条 禁止将干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第758条 对没有制造厂铭牌或调换过零件(如链索、蜗母轮等)的链式起直机,应根据链索及蜗母轮的计算能力作荷重试验,以规定其工作荷重。链式起重机的检查和试验见附录Ⅲ。

第759条 链式起重机的链扣、蜗母轮及输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均应禁止使用。

* 第760条 悬挂链式起重机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式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重物.

第761条 使用链式起重机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煞车以及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燃后再进行工作.

第4节 人字架、走线滑子(缆索起重机)、绞磨和执杆

第762条 组立人字架和走线沿子,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领导绑设,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规定。

第763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所用的圆木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圆木不准使用,所用的拖拉绳和地锚绳以及地锚均应经过计算。地锚的分布和埋没深度,应根据不同的上质而设计,地锚绳的安全系数应为拖拉绳的1.5倍。

第764条 人字架或走线支架的拖拉绳,不准挂设在未经计算过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第765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时,前后方绝对不准站人,同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能看见各处的较高的地方。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第766条 走线跑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当载重量大时尚应增加,以减低钢丝绳的弯曲应力。 第767条 使用人字架或走线滑子起重,应详细检查以下各项: (1)基础或垫木以及地锚必须稳固; (2)走线绳、拖拉绳应拉紧;

(3)走吊荷重不准超过允许荷重,也不准偏拉斜吊; (4)地锚绳应拴紧,不准松动。

第768条 绞磨必须安设在平稳牢固的地方,并设有制动及过止的安全装置。固定机座的地锚和钢丝绳必须经过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6。

第769条 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准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的安全装置。 第770条 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推磨工人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进行。

第771条 选用扒杆应经过计算,扒杆至少应有四根拖拉绳,人字扒杆应有二根拖拉绳,所有拖拉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第772条 使用斜臂扒杆起重时,其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应小于30度,也不应大于75度。当斜臂扒杆与水平面所成角度为30度时,斜臂与起伏滑车组的夹角不应小于45度。

第773条 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荷重,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第774条 起重滑车组除了向扒杆所在的方面倾斜外,不准向其他方面倾斜。 第775条 滑车组在拉紧时,上下二滑车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第776条 由滑车组钢丝绳通至卷扬机中间的导向滑车必须有销子,起重时销子必须扣上。导向滑车的内角侧应避免站人。

8.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

编号 1 工具名称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检查与试验周期 白棕绳 检查:绳子光滑、干燥无磨损现象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 检查:(1)接扣可靠,无松动现象 (2)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 (3)钢丝绳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限度以内 注:非经常使用的钢丝绳(如吊汽缸及转子专用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现象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无磨损 (2)链节无裂纹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链条不应有断裂、显著的局部延伸及个别链节拉长等现象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及裂纹,无打滑现象 (2)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 完整 (3)撑牙灵活能起煞车作用 (4)撑牙平面垫片有足够厚度,加荷重后 不会拉滑 (5)吊钩无裂纹变形 (6)润滑油充分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的容许工作荷重经10分钟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拉长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2 钢丝绳 (起重用)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3 铁链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4 链式起重机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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