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论》——案例分析(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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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论》——案例(30个) 1: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 浙江仙居的内部职工股能不能上

市流通?

3: 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 4: 致诚与成吉思汗的股权纷争 5: 兰州黄河的家族控股集团与外

部经理人的股权斗争 6: 广东福地的股权激励 7: 华远公司职工持股方案 8: 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

9: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对标管理10:中石化弃子求变

11:用友软件二度高派现 12: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13:蓝田退市:拷问市场各方责任、义务、权利

案例14:张文越与新亚公司的合同 15: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 16: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17:中国企业家成长多烦忧 18:富士胶卷“失算”中国市场 19:TCL收购乐华达成秘约? 20:大股东互相揭短

21:“深深房”诠释尴尬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

22:中国彩电反倾销突起内讧 23:国有企业经营者该不该持大股 24:QFII资金醉翁之意不在酒 25:给胡润一枚大勋章

26:196家“嫡系”国企大考

27:太太药业家族内部的股权合并 28:独立董事都忙什么去了? 29:济南5家上市公司全盘皆输 30:上市公司利润超分配现象

案例1: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某市造纸包装公司创始于1964年,1992年被国家列为全国五百家大型企业之一,被轻工业部列为全国大型造纸企业之一。1993年该公司会同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和一家造纸试验厂发起组建北京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共同拟定了关于组建“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在章程中他们约定:1.公司发起人为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中外合作企业、造纸试验厂。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3.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其中中外合作企业以专利出资300万元、造纸试验厂以非专利出资150万元、包装公司以机器设备投资216.6万元。试问《公司法》颁布后,上述条件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案例提示: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5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飞翔”公司的章程约定,发起人为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中外合作企业、造纸试验厂3家,少于5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约定中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符合公司法规定。 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约定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少于35%。

4《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约定中,中外合作企业以专利出资300万元、造纸试验厂以非专利出资150万元,总计450万元,为注册资本的22.5%,超过20%。

案例2:浙江仙居的内部职工股能不能上市流通?

浙江仙居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年7月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进行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6 400万股,其中国家股3 266万股,占51%,法人股2 084万股,占32. 6%,内部职工股1 050万股,占16 .4%。某一职工在企业改制时,购买了企业的部分内部职工股,1996年他又购买了5 000股的内部职工股,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过户。1997年5月,由原浙江新昌制药股份公司、浙江仙居药业股份公司、浙江省医药有限公司合并组建成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净资产折为新公司的股本,原3家公司注销法人资格,成为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准,仙居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转换为仙居制药厂职工技协的法人持股。1999年8月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申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已经发行社会公众股票和上市。在浙江医药的股本结构中,仙居制药厂职工技协持股721.2万股,比例为4.17%,为第三大股东。另外,浙江医药有内部职工股为1 904. 72万股。

问题:2002年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获准上市,那么,仙居制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能否上市呢?

案例提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某职工甲持有所在企业A的内部职工股,后来A企业和其他企业合并组建B股份公

司,B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持有的内部职工股能否上市?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A企业在重组为B公司时,对原来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原来A企业的内部职工股转变为B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则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三年)后可以上市。如果不是转变为B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自然不能上市。由于仙居制药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在3个公司合并时,已经转为职工技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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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在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股本中已经没有所谓的仙居制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因此,不存在与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一起上市的可能。职工技协所持有的法人股,根据现行规定,尚不能上市流通。

案例3: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持股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6个发起人为湖南省农科院、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湖南东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中科院长沙农业现代化研究所、湖南省郴州市种子公司和袁隆平先生。袁隆平先生以379.16万元现金投入股份公司,按1:0. 65936的折股比例折为 250万股,占总股本的 5%(这是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开发行后只占2.38%)。股权性质为个人股,由袁隆平先生个人持有。这样袁隆平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名誉董事长、董事。袁隆平是如何拥有379.16万元入股现金的呢?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是由袁隆平先生授权使用的,根据公司和袁隆平签订的协议,袁隆平同意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将其姓名作为股份公司的名称和公司股票上市时的简称,公司则向袁隆平先生支付姓名使用权费580万元。这样,等于是其他发起人股东同意用支付姓名使用权费的方式,使袁隆平先生拥有了一笔资金,并用来入股企业,成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这种方法,解决了自然人没有现金入股企业的难题。据湖南省四达资产评估事务所1998年的评估,“袁隆平”品牌的评估价值为1 008.9亿元。这一点儿姓名使用权费,相对于品牌价值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就有人测算袁隆平先生的身价,方法就是用股价乘以袁隆平先生持有的250万股份。实际上,在主板上市企业,发起人股份目前是不能上市的。不论是发起法人股,还是发起自然人股。不能用流通股的价格去测算不能流通的发起人股份的价格。而且,袁隆平先生作为上市公司的名誉董事长、董事,在职期间是不能转让股份的。所以,测算出来的“身价”只是代表象征意义,是一种纸上富贵。发起自然人股份的价值远不及测算出来的“身价”值钱!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有哪些限制?

案例提示: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并没有限定发起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

经济组织,因此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

2.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第一,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出资。既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债权、有价证券等,一般股东以有形财产,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第三,无形财产出资。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中,工业产权出资,在我国主要是指以无形财产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是指那些因保密需要或因丧失新颖性等情况,而又无法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目前在我国除了允许土地使用权出资外,从2000年7月开始国家允许以勘探权、采矿权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袁隆平是以现金379.16万元出资拥有250万股,现金来源是从公司获得的580万元的姓名使用权费,而不是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3.股东可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财产出资,但以无形财产出资必须是发起人,发起人以外的自然人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当然,袁隆平作为发起人之一,可以无形财产出资,只不过在本案例中,袁隆平并未以无形财产出资。如果自然人不是发起人,则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

例4: 致诚与成吉思汗的股权纷争 大连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与大连成吉思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吉思汗)都是大连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为了产权归属问题,于1998年7月28日对簿公堂。当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前门庭若市,庭内座无虚席,各路新闻媒体穿梭其间,摄像机、聚光灯林立。案情自上午9时审理至晚7时半,双方聘请的均出自于中国政法大学的高层律师据理舌战近8个小时,仍未能使这一轰动全国1年之久的产权纠纷案得出明确结果。

致诚董事长杨振华,1983年高中毕业,靠自身的热情和拼搏的勇气在天津街开起了从事服装经营的“弟弟亭”。因经营有方,“弟弟亭”名声鹊起。随后杨振华改变经营范围,扩大经营目标,不但跻身于服装加工业,而且在餐饮服务业、房地产业中崭露头角。后经资本运作,于1992年9月19日以法人代表身份成立致诚集团,此时资产逾亿。1990年12月18日,致诚出资262.5万元与日本人增冈厚子合资兴办“大连增振皮装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法人代表为杨振华。1991年4月,都兴平出任公司总经理。

都兴平是杨振华在经营服装时结识的商业伙伴,当时是年轻有为的某国有企业厂长。杨振华出于双方合作的默契和信任,多次邀请他加入致诚集团。1991年4月,都兴平出任增振皮装公司总经理;同年12月6日,公司更名为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由于都兴平经营有方,业绩显著,在1991年至1994年间,由致诚董事会决定,成吉思汗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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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公司投资建立了亨利达经贸公司、大福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商业公司、大连成吉思汗时装公司、大连成吉思汗洋服有限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家具有限公司等8个子公司。

1992年9月,致诚集团成立时,由大连致诚企业有限公司、中日合资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大连欣浪国际海员娱乐有限公司等企业组成。同年12月28日,鉴于都兴平的工作业绩,致诚集团第33次董事会决定,任命都兴平为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终身董事长,并决定将致诚集团在皮装公司股份中的5%赠予都兴平。1993年9月,经工商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都兴平。1994年6月22日,股东大会通过了以分立经营的方式把原致诚分为致诚集团、成吉思汗集团、天柱总公司3个部分,选定都兴平掌管成吉思汗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赠予都兴平10%的股份,但3个企业的所有资产仍为原致诚集团的股东所有。杨振华称,这次分立的主导思想是,一方面通过分立这一做法,来展示致诚集团敢于大胆用人,以给予高层干部丰厚的待遇来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人才;另一方面考虑分立可使3个企业并驾齐驱,在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政治风险的同时加快原致诚的增值发展。

1994年7月9日,杨振华与都兴平签订了《委托代理意向书》,约定皮装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委托都兴平经营管理50年,都兴平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杨振华享有受益和处分权。双方还约定,此意向书经公证后方可生效。同年11月8日,包括皮装公司、成吉思汗经贸公司在内的9家公司建立了成吉思汗集团,工商登记中,都兴平占有88.5%的股权,出资人为都兴平等13位自然人,注册资本为3012万元。同年12月,致诚还决定将皮装75%股份以262.5万元的原值转让给成吉思汗。此间,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通过了致诚股东会《关于转让成吉思汗皮装公司股份的决定》,皮装公司的《董事会协议》,中外双方《修改合同协议》、《修改章程协议》,大连开发区发展局下发了《关于大连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并在大连工商局进行了中方股东变更。后来股权转让通过抵消往来欠款的方式完成。致诚于1995年4月7日开具了收到262.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收款发票。

1996年3月28日早晨8时30分,杨振华与致诚集团成员一行十几人到成吉思汗集团总部,强行收取了成吉思汗的公章、财务印章、支票、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文件、档案、资料等物品,从都兴平的办公室里取走了资料、文件、保险柜等,同时封存了成吉思汗的办公车辆,将账簿柜贴上了封条。而后,又对成吉思汗的10家成员企业采取了同样的行动。总计取走印章53枚、支票390张,从而引起了全国民营企业界极度关注的“3.28\

采取行动前,致诚首先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上宣读了两份决议及一份声明。因认为都兴平借分立之机将成吉思汗据为已有,股东会决定,从即日(3月28日)起免除都兴平担任的大连成吉思汗皮装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国际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不再享有其在公司的一切权益,同时任命了新的人选。

4月3日,都兴平写信给大连市政府,指控杨振华带人抢劫“成吉思汗”及其下属企业账目、印章,利用取走的支票共从“成吉思汗”转账划款81.9万余元,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3025.27万元,请求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问题:1.成吉思汗企业的产权应该归属谁?

2.造成致诚与成吉思汗股权纷争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案例提示: 1.要搞清楚成吉思汗企业的产权归属,首先搞清楚两个企业的产权关系,即是否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

是否存在隶属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需明确以下3个焦点问题:第一,皮装公司的注册资金及投资来源;第二,“成吉思汗”其他8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及投资来源;第三,皮装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

都兴平称,杨振华成立增振皮装公司时是以该公司的名义从大连市中山区旅游工艺品时装门市部借款270万元验资并取得注册的,1991年1月23日,杨振华又以该公司的名义贷款300万元。不久,杨振华将总共570万元资金分三次借走560万元。自己到任后,才发现增振皮装公司实际上是个负债公司,杨振华并未真正投资;而且,除皮装公司外,自己与他人最初以5万元和10万元现金投资开始,靠滚动发展陆续办了成吉思汗经贸有限公司、大福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家具有限公司。1994年10月,杨振华再三动员他将杨在皮装公司75%的股份以262.5万元的原值(皮装公司注册资金额)转让给自己,此间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在大连工商局进行了中方股东变更。致诚开具了收到262.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收据。至此,杨振华不再拥有他控股的成古思汗集团75%的股份了,也谈不上委托他经营的问题了。

杨振华称,致诚成立皮装公司时的资金虽由中山区旅游工艺品时装门市部借出,但该门市部是自己于1988年5月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借款属于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流动。其后,致诚与皮装公司也有资金往来,但到1995年底,双方往来资金基本持平。成吉思汗集团中的成吉思汗经贸有限公司、大福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大连成吉思汗时装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商业公司、大连成吉思汗洋服公司、大连成吉思汗家具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皮装公司。都兴平是利用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皮装公司的资金,将属于致诚的企业注册在自己或他人名下,并隐瞒了将时装公司登记为集体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登记为都兴平和其他人这一事实,严重侵害了皮装公司的财产权。至于75%的股份原值转让,是在签订《委托代理意向书》后,为了完善委托代理的内容做出的,目的是使都兴平成为“成吉思汗”的大股东从而行使管理权,但这些股份不是以都兴平个人身份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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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致诚与成吉思汗股权纷争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企业登记、分立、股东确认、股权转让、资金往来等活动中都不够规范,而爆发了严重的产权纷争。

案例5:兰州黄河的家族控股集团与外部经理人的股权斗争

1999年5月,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股,6月上市。第一大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持有法人股4000万股,占上市公司40 .73%的控股权。这个企业是由杨纪强带着四个儿子创建的,目前是中国10大啤酒集团里惟一的一家乡镇企业。杨纪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农民企业家、兰州黄河啤酒厂的创始人。他和四个儿子分别担任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这是一个家族公司改制上市的典型,大股东和上市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1999年7月,兰州黄河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兰州黄河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中的1 980万股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北京荣园祥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每股1.2元,而当时兰州黄河的每股净资产为5 .05元。大股东转让股权的速度之快、价格之低,令人质疑!这一转让是如何发生的?

王雁元,1997年进入黄河集团,负责公司上市及宣传工作,在股份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全盘策划,并组建了公司首届董事会,11名成员中杨纪强为董事长,来自股东单位的有3名董事,其余8名董事均为非股东代表,并有两名独立董事,王雁元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雁元在进入黄河集团之后,就开始秘密筹建自己的家族势力,利用上市公司为自己的家族企业谋求利益。1997年,在王雁元出任黄河集团领导职务一个月后,华夏明珠科贸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法人代表孟祥魁为王雁元之子。1998年,王雁元向杨纪强批得上市开办费1 000万元,汇入华夏明珠科贸公司。1999年6月,兰州黄河股票主承销商以财务顾问费名义先后向华夏明珠科贸公司账户汇入资金292万元。

1999年7月22日,就在上面的股权转让公告当天,北京荣园祥公司刚刚注册成立。出资人为王雁元的父母亲,法人代表还是孟祥魁。关于股权转让,杨纪强称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个没有看清内容的文件上签的字,转让协议是采用抽页换页的方式伪造的假合同。而公司的独立董事则称集团公司不仅知晓此事,而且是主动要求转让股权的。因为黄河集团效益太差,所属子公司全面亏损,集团外债7亿多元,银行整天讨债、税务整天要税。把黄河集团对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转移到外地,可以避免银行强行收贷,可以更好地逃债。

1999年10月下旬以后,两个家族势力的矛盾更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发展到顶峰,是在11月6日,兰州黄河股份公司在兰州和北京同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从未发生过的奇事! 以董事长杨纪强召集的董事会在兰州召开,只有3名董事,缺席董事过半数,会议开成了情况通报会。以王雁元召集的董事会在北京召开,到会董事超过2/3,但是董事长未到会。北京的会议开到一半,王雁元和一位公司副总就被兰州警方依法拘留。原来早在9月,黄河集团就已向警方报案,指控王雁元利用职权,非法转让黄河股权。

1999年12月,在部分股东和监事会召集下,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修改公司章程,免去第三届全部董事和监事,选举第四届董事和监事,杨纪强任董事长,杨世江(杨纪强的二儿子)任副董事长。解聘公司原全部高管人员,由杨世江任总经理,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兰州黄河事件以杨氏家族成功地“保卫黄河”而告结束。但经此一事,兰州黄河元气大伤,2001年中期企业已经陷入亏损。

经此变故,兰州黄河又要回到家族治理结构的老路上。在新组成的董事会中,上届11名董事只有3名留任,非出资人董事比例大大减少,独立董事自然也消失了。董事中有杨家父子三人,其中父子二人囊括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可以看出,杨纪强对公司治理机制的看法发生了180度大转弯,从启用能人、设立独立董事,重新回到了信任、重用家族成员。

问题:1. 家族企业在聘任职业经理人时,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

2. 中国的家族公司,应如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案例提示:1.该案例的主要问题是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成员中,出资人董事所占比例过低,非出资人

董事的比例过高。当一个董事会完全是总经理一手炮制出来的时候,内部人控制就难以避免。内部人控制是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生成的。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掌握企业经营权的分散的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成员,企业实际上由不拥有股权或只拥有很小份额股权的经理阶层所控制,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内部人控制本身是公司制不成熟和不规范的产物,它往往会给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一系列弊端。

2.本案例的关键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建立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又能适应市场经济快节奏的运作并提高决策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自股份公司产生以来各国经济学家、法学家和管理者们一直高度关注,孜孜探索的问题。内部人控制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制度或机构对王雁元进行监督和制约,只要“哄住了”杨纪强,别人就不能说什么!杨纪强自己也承认,企业内“人治”色彩太强。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强化所有者的约束,进一步明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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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权力、责任和法律地位,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案例6:广东福地的股权激励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200O年3月公告对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共有16位高管人员成为受益人,每人将获得从32万元到36万元不等的奖金,其中,约7万元以现金形式发放,约25万元到29万元用于购买公司流通股。奖励基金的来源是1999年度公司经审计后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中,按1.5%的比例提取,共566万元。奖励基金中,70%奖励董事、高管人员,30%奖励监事。奖金的用途是20%发放现金,80%购买流通股,购股行为在1999年报公布5天以后进行。

根据广东福地2000年年报披露的对董监事、高管人员持股数量变动的分析,我们发现,在2000年度广东福地激励基金的受益对象中,9名董事(兼高管人员) 除一人外,每人获得17 800股,一位副总经理和一位监事长各获得16400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财务总监各获得15700股。所以,12位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共获得20.66万股的流通股票奖励。

到2001年3月,福地科技的激励基金购股实施了一年,效果如何呢?据有关媒体的公开披露,一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二是奖励基金认购流通股成本过高。关于奖励基金购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至今未见明文规定。因为高管人员持股在职期间不得流通,离任或退休后方能解冻。所以,在发放奖励基金用于为高管人员购股时,是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离任退休后股份获得解冻流通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至于第二个问题,购买流通股的成本过高,实际是购股的风险问题。福地科技的股票在2000年3月份为17元多,2001年3月已下跌为10~11元(2000年9月曾10转增2),更为糟糕的是,福地科技在2001年中期已经亏损,每股收益为-0.182元。一场股权激励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福地科技甚至准备在2001年停止这种奖励做法。

问题: 1.奖励基金购股,该不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权激励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恶化,是行业经营的风险、还是这样的股权激励做法无效?

案例提示:

1.我们认为,为体现国家对建立企业激励机制的鼓励,对高管持股部分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离任退休后股份获得解冻可以流通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制,高管人员退休离任后实际缴纳的税收将减少。

2.股权激励后公司经营业绩的恶化,应该有行业经营风险问题,把所有的账都算在股权激励头上并不现实。但这种股权激励也有其弊端,如购买流通股的成本过高,高管人员持股在职期间不得流通,离任或退休后方能转让,因而使激励作用有限。因此,公司欲实施对高管人员的激励,还须综合设计激励模式。

案例7:华远公司职工持股方案

华远公司创立于1987年,是一家自负盈亏的企业。由于国家没有一分钱投资,决定了华远公司只有努力经营才能够生存、扩张,否则就只有倒闭。正是这种与生俱来的生存风险,造就了华远公司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公司内部建立了高效率的决策和执行体系;公司员工、干部实行聘任制,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报酬与职务由其业绩决定。这样的竞争机制使得公司充满生机。公司从1987年负债1500万元起步,到1992年发展成总资产4亿元、净资产1700万元的中型房地产公司。1993年,公司在国内完成扩股的基础上吸收外资入股,使公司注册资本扩大到78125万元。1996年,公司外方股东 (其惟一资产就是所持有的华远公司股份)在香港上市,为公司打开了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大门。1996年、1997年公司两次扩股,现在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净资产32亿元,总资产62亿元。公司股份制后,6年平均每年税后利润2.5亿元,累计竣工住宅140多万平方米,上缴国家税费近10亿元。

在公司发行股份时,为了使职工与公司成为利益的共同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了职工个人股。考虑到公司管理人员由于任职岗位不同而对公司的经营影响大小不同,公司规定副总经理以上至少要购买10万股并且不能转让,部门经理至少要购买7万股,员工每人4万股。由于职工所持的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其自身长期经济利益与公司利益成为一体。此外,由于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每股2元,职工因此所受到的激励就更大了。由于公司几年来经营良好,充满生机,大家对公司非常有信心,认股资金很快到位。设立职工个人股的另一个目的是为职工创造一个投资致富的机会,在1995年外贸部规定合资后取消职工个人股后,华远职工所持有的个人股在1997年由外方股东收购,职工个人股投资在5年内收益达154%。

但对于华远公司来说,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推出应该是在公司外方股东(华润北京置地)1996年在香港上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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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王冠华是否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业务?

案例13:蓝田退市:拷问市场各方责任、义务、权利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公告称,鉴于注册会计师拒绝对湖北生态(原蓝田)2002上半年及全年财务报告发表意见,经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的慎重审核,依法提出了湖北生态股票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审核意见,同时交易所从2003.5.23日起终止其上市资格。这意味着,发端于“洪湖水 浪打浪”这句几乎家喻户晓广告词的蓝田终结了其上市历程。然而蓝田事件前前后后延续的近两年时间里,证监会多次进驻调查、刘殊威学者角度的诠释、投资人维权的声音却余音未了。人们不禁要问,我们失去了蓝田,可又得到了什么?笔者试图通过监管、中介、投资人多个角度回顾蓝田事件带给证券市场的诸多思考。 监管方

作为监管方的证监会,在蓝田事件发生的前前后后无疑是重要的主角之一,事实上,很少有人知道,从99年起证监会曾经多次对蓝田的配股进行了成功狙击。也就是说早在媒体大量关注蓝田问题之前,证监会就给予了蓝田股份足够的重视。不无巧合的是,我们考察了蓝田股价走势K线图之后发现,蓝田的股价(复权价)表现恰好是在99年创造了历史高点,从这个角度看,证监会并不存在明显失察的责任。随着蓝田事件逐步升级,以及证监会日益感到问题严重之际,进驻蓝田展开调查就成为监管者必然的选择。带着蓝田存在的财务上的诸多疑问,证监会展开了对蓝田公司的调查。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证监会多次对蓝田展开调查的同时,并未得到完全的披露,也就是说到了第四次调查才得以通过公司公告的形式加以披露,这不能不说是一点遗憾。据笔者了解,目前仍然有证监会入驻上市公司调查,而未加详细披露的个案发生。众所周知,调查个案发生的同时,信息披露的高度透明与投资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流通股东。而管理当局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如能够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无疑将大大改善各类投资人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况。 中介方

令人不安的是,蓝田事件中的主角并非是广大投资人赖以信任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担负投资人与公司信任、投资桥梁的会计师们,在近年来广泛受到市场各方的抨击。甚至随着安然事件的披露,带满光环的国际五大事务所也遭到人们一致的批评。投资人不禁要问,值得信赖的中介怎么了?人们担心的不是出现一个“中天勤”,而是担心产生中天勤的制度环境,以及出现更多的中天勤!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为了争取客户,审计程序形同虚设,有些甚至根本没有对事务所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估。相当多的高风险审计工作由缺乏经验的助理来负责,由审计助理直接出报告,并且替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据笔者了解,甚至一些助理把事务所里老资格注会的印章带在身上全国各地搞审计工作。诸多市场不规范行经的发生,中介机构难辞其咎。 投资者

投资者在蓝田事件前前后后扮演了什么的角色?没有人能够否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投资人担当了蓝田事件最终的“买单”者。投资人的信心在市场的跌宕起伏中遭到严重伤害也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我们如何修复类似事件带给市场的负面影响?“人民时评”说的好:信心哪里来?将保护投资者的监管理念付诸实践极其重要,但仅仅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是不够的。缺乏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情况下,\板子\打在投资者身上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恢复市场运行中的信用体系,才可能将保护投资者利益最终落到实处。蓝田事件戏剧性的场面中,一位学者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风波中学者的铮骨风范令人钦佩,但我们也不能不说这其中有些许的遗憾,担任监督重任的媒体并没有表现足够的睿智和勇气。正像学者刘姝威所说“对蓝田股份得出这种结论,自己并没有用过于复杂的分析方法,无非就是那些常用的20多个财务指标。”笔者了解到,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著名的“银广厦”事件中,有媒体事实上早在“银广夏”事件披露之前,就曾经开会研讨过是否就手中已经掌握的大量资料作出报道,最终这家媒体并未作出睿智和勇气的选择。

事实告诉我们,只有监管方、社会监督、中介各方尽职尽责,投资人才可能喝上真正的“野耦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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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监管方、中介方和投资者从蓝田事件中应反思些什么?

案例14:张文越与新亚公司的合同

张文越系新亚公司总经理,1992年12月10日,他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次年1月11日获得批准。1993年8月25日,经与公司的几位副总经理协商后,张文越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实施权转让给新亚公司,张文越之妻李丽和新亚公司的第一副总经理王春强分别作为张文越的代理人和新亚公司的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在某地区由新亚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张文越不再向本地区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该地区以外,张文越有权再行转让;张文越负责解决本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新亚公司进行全力协助,以促成专利技术的顺利实施,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以后,新亚公司每年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支付给张文越。本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新亚公司负责按期交纳,如张文越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方负担。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它必要事项作了约定。新亚公司实施该项专利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张文越支付了许可费。新亚公司的上级单位得知此事后,多次点名批评张文越,认为其作为新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许可自己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去实施,基于自己与自己签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非法行为,反复做张某的工作,令其退还从公司获得的许可费。

张文越认为,自己作为非职务发明专利的所有人,有权许可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在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况且,是在征得公司的几位副总的同意之后,与代表公司的王总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新亚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自己根据合同取得技术转让费是合法的。

问题:张文越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公司的董事、经理对公司应负什么样的义务?

案例15: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

作为工作单位,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的理由恰恰就在于参与经营的当地职员没有发展的机会。这也反映了日本企业在经营本土化方面落后于欧美企业的现状。

中国加入WTO以后,日本的对华投资急速增加。其投资目的从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扩大出口到参与当地市场和研究开发,涉及非常广泛的领域。而投资的成败关键取决于能否吸引优秀的人才,遗憾的是日本企业在这一点上尚无任何保证可言。

中国英才网最近面向中国的大学生实施了一项“中国大学生心目中最佳雇主企业”的调查,结果鲜明地显示出日本企业不受青睐。据这一调查显示,在最有人气的50家公司中,外资企业占了33家,而日本企业只有索尼、松下和丰田三家。仅从外资企业看,以IBM、微软、宝洁(P&G)、通用电器、摩托罗拉为首的美国企业独占鳌头,而排在日本企业首位的索尼公司仅排名第11位,位居排名第8位的韩国三星电子之后。

这一调查还显示,大学生在求职和择业的时候,首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工资而是发展的机会。作为工作单位,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的理由恰恰就在于参与经营的当地职员没有发展的机会。这也反映了日本企业在经营本土化方面落后于欧美企业的现状。

如果说过去只是把中国作为一个出口的生产基地,这种障碍通过优秀的管理体系总能设法加以克服,然而,如果今后逐渐进入参与当地市场竞争的阶段,那么开拓市场、回收销售款等单靠总公司派遣员工根本没法完成的事情将越来越多。

在推进经营本土化的时候,应进一步启用那些既了解日本又了解中国情况的留学生(即所谓“NEC”——Nippon Educated Chinese——受日本教育的中国人)。虽然采用留学生的情况正在不断增加,但给他们的工作却往往是翻译和安排旅行日程,无法发挥他们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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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经营者那里,我经常听到这样一些话,中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谈判的时候,如果对方是美国企业,则往往所有的人都会中文,而当对方是日本企业的时候,会说中文的只有一个——就是翻译。而且,在当地的大部分日本企业的管理人员都由总公司派出,并且每满三年即进行调动。而在当地采用的中国员工的级别最多升至课长一职,永无出头之日。

目前,已经在部分企业中出现了试图改变这一状况的动向,但因无成功的先例,很难引来优秀的人才。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引来优秀的人才,公司内部缺乏能够委以重任的人,这种恶性循环至今尚未结束。

此外,在中国人看来,以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为特征的日本企业的人事制度好像吃大锅饭的国有企业,因此难以确保崇尚能力主义的优秀人才。这也使得日本企业很难做到将管理权限由总公司派遣的日本人手里移交当地的经营者手中。

关于在中国的人才战略,日本企业应该向欧美企业学习。例如,位于北京中关村的微软公司,为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等一流大学的学生们准备了电脑角,免费供他们使用。然后,从中筛选优秀的学生,向他们提供奖学金,让他们到海外留学。留学回国以后,让他们在微软工作,当干部、所长,最终甚至还让他们担任总公司的领导。这绝不仅仅是一种承诺,而是已经付诸实行,并有很多成功的例子的事实。

相比之下,日本企业采取的还只是权宜措施,不能不说尚缺乏中长期的人才战略。日本企业要想真正地在中国市场上一决胜负,就必须立即推进以留学生为核心的经营本土化战略。

问题:为什么日本企业对中国人没有吸引力?我国企业应采取的人才战略是什么?

案例16: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为解决下属电厂发电问题,准备进口一台12.3万千瓦燃汽轮机发电机组。经市政府安排,该机组安装在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的下属电厂。1993年2月6日,在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主持下,美视光电有限公司、南山热电有限公司及能源总公司三方达成协议;12.3万千瓦新机组扩建投资股份比例,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为15%,南山热电有限公司为52%,能源总公司为33%。同年3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同意参股建设12.3万千瓦燃汽轮机组的批复》,确认三方上述投资比例及新老机组捆在一起,整体股份化的协议,并要求各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同年27日,市计划局发文,批准新机组固定资产总投资为2300万美元,其中美视光电有限公司投资345万美元,南山热电有限公司投资1196万美元,能源总公司投资759万美元。同年4月下旬,新机组运至并安装。

南山热电有限公司于1990年4月注册成立的,当时股东有南山电子工业开发公司、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和华能南方开发有限公司三家。1991年1月,依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南山热电有限公司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批复》,上述三家股东按投资比例,将1990年的部分未分配利润注入原公司,并通过转让股权增加了市投资管理公司和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两家股东。1992年3月18日,南山热电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市证券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了股份制改造会议,随后成立了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年5月26日,向市体改委申请设立股份公司立项。8月26日,市体改委批准南山热电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可即行开展资产评估、净资产验证、制定改组方案、草拟改组文件。10月27日,五家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12月9日,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确认,法律意见书定稿。

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认为,南山热电有限公司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违反三方协议,没有将新老机组捆在一起,没有将美视光电有限公司及能源总公司列入上市公司发起人,而且将美视光电有限公司及能源总公司的投资界定为定向法人股,只给美视光电有限公司250万股。如果美视光电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则按每股1.5元计算,美视光电有限公司应享有2400万股;即使按定向法人股设置,以每股滥价3.2元计算,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也应享有1125万股。因此,美视光电有限公司曾找过市证券主管机关,要求做发起人,并提出股份比例要求。并起诉南山热电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根据三方协议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确认美视光电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按美视光电有限公司投资额应认购该上市公司股份2400万股。

问题: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能否成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17:中国企业家成长多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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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主办的第十届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调查结果发布暨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62%与40%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中国企业家队伍“数量缺乏”和“素质低”,中国企业家队伍尚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到底是什么阻碍了中国企业家的成长呢? 1.三大制度制约成长

回收的3539份有效问卷显示,目前,选拔任用制度、薪酬制度、监督约束制度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家成长的“瓶颈”。

目前企业经营者获取职位的途径中,组织任命的比重还是太高。这说明职业经理人才市场还不发达,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的市场化程度还非常低。

对于薪酬制度,74.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最有效的激励因素是“与业绩挂钩的高收入”。但实际情况与不能令人乐观,企业经营者实际的收入形式与期望的收入形式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调查还显示出目前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约束制度的不健全,也是阻碍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2.成长环境亟待改善

调查结果显示,对“企业经营者教育培训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情况的评价,表示“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比重分别为21.4%和1.9%。有关人士表示,调查结果反映出我国现在管理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管理教育培训师资等条件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家队伍成长的需要;另一方面,教育培训市场非常混乱,造成了中国企业家在素质技能方面的提高遭遇到种种障碍。 3.身心健康状况堪忧

目前企业经营者的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状况逐渐成为影响企业家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与往年的调查数据相比,企业经营者对“经济收入减少”和“没有足够的社会保障”表示担忧的比重在增加。对于自己业余生活表示“不满意”的占到15.5%。另外,有关专家认为,传统陈旧的思维方式也是阻碍企业家队伍成长的一个原因。

问题:你认为哪些制度制约了企业家的成长?

案例18:富士胶卷“失算”中国市场

富士是率先打进中国市场的外资感光材料企业,早在20世纪80年代,富士胶卷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曾一度高达70%。如今它却败给了老对手柯达胶卷,而且败得一塌糊涂,究其根本原因,还得从 “98协议”的那场博弈说起。 1998年,当时的中国政府面对负债和亏损累计近百亿元、一触即溃的中国感光业,已经没有了退路,时间再拖下去,整个感光业性命堪忧。因此中央政府的态度是,如果要合资就对全行业合资。朱总理亲自抓了这件事,但富士似乎无意接下这么大的烂摊子,甚至当中国政府要人访问日本提出要会见富士方面有关人员时竟遭到了拒绝。应该说,自从富士回避和拒绝中方开始,就已经意味着它输掉了在中国市场的前途,尽管当时它在中国感光材料市场居于霸主地位。而柯达却抓住了这个难得的机遇,从而获得了竞争的绝对优势。

当然,当时富士的决策层是如何思考的,我们作为局外人无从知晓,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富士对中国市场的成长潜力和速度缺乏足够的信心,因而低估了这笔生意的价值。更糟糕的是,富士甚至没有为此进行过任何公关活动,以便缓解和消除因拒绝中国政府而造成的一些看法和隔阂。富士今日之败局与当初埋下的这个隐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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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不及富士的柯达自告奋勇地向中国政府伸出了橄榄枝,成就了一个空前绝后的项目,以企业对政府的方式,完成了对整个中国感光行业的合作。朱镕基总理与柯达前总裁裴学得亲自拉开整个大幕,柯达投入10亿美元、一口气吃下6个厂、跨越6省10市、3个行业、跨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大整合, “98协议”宣告诞生。此后,柯达成就了在中国感光行业的领先优势,没有人能够撼动这一地位。

在这份排他性协议到期的时候,柯达在自由竞争中保持和扩大领先优势的能力比以往任何时刻都更为明显。截至2001年,柯达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几乎超过富士一倍,中国成为柯达全球第二大市场。

柯达在市场份额不及富士一半时,却敢于下注这场豪赌,不仅显示出这个国际级企业的长远眼光和魄力,也让我们看到了它对政府公关的重视和科学化的操作。 与柯达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富士明知自己已经犯了重大的战略错误,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来扭转乾坤,反而一错再错。

2001年11月13日,乐凯牵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联合承诺仪式,向所有的消费者保证“作为合法的企业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走私,不造假,不向走私和造假者提供产品和方便。”当时,柯达、柯尼卡、爱克发等厂家都到场签字,富士派了一个人到会场,但没有签字。某知情人士说:“乐凯此前曾与富士联系过,富士答应参加,但条件是必须修改‘联合承诺’,将‘不走私’改为‘我们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走私’。其真实用意不言自明。” 富士的这次错误同样是致命的,众所周知,除了与柯达整合的七大感光材料企业外,当今的乐凯是中国民族感光材料工业唯一挑大旗的企业,乐凯的发展始终牵扯着中国政府高层的敏感神经。况且时值中国打击走私初见成效的2001年,由乐凯发起的这次联合承诺的政府外衣色彩是相当厚重的,可是令人惊讶的是,富士却以近乎“蛮横”的态度回应。随后,富士在中国市场的降价运动就开始全面上演。

富士开始了迅猛的攻击,它通过媒体向外界宣布,要趁柯达与中国政府的“98协议”到期,以及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入世后双方面临的市场环境将更为公平的契机为突破点,在中国感光材料市场对柯达展开全面反击。 富士的降价狂潮引起市场的关注。其13元胶卷的低价则引起业内人士的怀疑。我国对感光材料市场管理一直非常严格,富士在中国是没有权利生产感光材料的,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胶卷均为直接进口,按正常对外贸易,进口彩卷的到岸价为每卷1.3美元,我国对进口民用胶卷征收的关税是60%以上,再加上17%的增值税,生产成本、经销商和分销商的利润等,进口民用彩卷的最低零售价不应该低于15元。

迄今的结果最终证实了业内人士的猜测,为了争抢市场份额,富士棋走险着,从“98协议”后开始利用中港照相、珠海真科作为前沿阵地,进行大规模的胶卷走私活动,试图以逃避关税带来的低价格来冲击柯达,突出奇兵抢占市场。走私来的胶卷帮了富士的忙,逃了60%以上的关税,不能不说是占了绝大的便宜。

调查表明,内地有关公司从香港中港照相集团属下富士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购货开始,后来发展成为与其合伙走私,并有严格的分工。货物进入内地后,一部分由珠海市摄影器材公司消化,另一部分由该公司转交给富士摄影器材公司在北京、辽宁、四川等地的分公司。实际上,富士摄影器材公司积极主动地参与了大部分走私活动,甚至成了内地有关公司走私的后台老板。据调查,竟然还有相当一部分走私胶卷是通过“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属下的美丰船务等公司运至厦门,并由涉及远华案的福建九洲集团公司接货,转交珠海市摄影器材公司。

据珠海海关有关人士介绍,这些年,为数不少的富士胶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入内地:一是“拼装”,将胶卷与别的货物一同运进来。如以某公司的名义进口(电子原件、橡胶等)大宗商品,低报价,在集装箱中夹杂着胶卷成品;二是“闯关”,由一些货船通过海上偷运过来;三是化整为零,主要是从广东、福建、广西等地一点一点偷运上岸,再分送给各地的大经销商。

这样,富士就在中国市场搭建起了一条走私—分装—再到降价销售的商流链条。而对于富士的降价风潮,柯达、乐凯、爱克发等对手并没有逆来顺受、听之任之。他们的反击在无声无息中悄然打响。

这本来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型的原理,即使在兵戎相见的竞争对手间,也是必须要遵守公允的游戏规则的,这种规则可能并不是大家坐在一起制定出来的,但是他受着市场自动平衡调谐机制这个“无形的手”的控制。当你的竞争反击策略未超过这个底线时,大家都可以接受,可是一旦超过了底线,受到损害的就可能是全行业、全市场参与者们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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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达获得了中国政府的特许使自己的产品有了成本上的优势,这是柯达履行“98协议”的投资回报,其它的同业,包括爱克发、柯尼卡、乐凯等企业都只能在允许的条件下开展竞争,而富士通过走私进行的降价风潮竟然使得连在中国市场享有优势的柯达都难以接受,更不要说其它的未获主动权的感光材料企业了。俗话说“众怒难犯”,富士的低价倾销就结结实实地捅到了马蜂窝上,于是一场无可避免的危机悄然而至。

正所谓“黑云压城城欲摧”,富士一系列的失误引发了巨大的危机,甚至就连富士最后的挣扎也遭到了柯达的釜底抽薪。作为同行,柯达了解一些走私胶卷的渠道并提供给了中国政府,富士的销售和市场位置随着打击走私力度的加强而越发脆弱。此时柯达亚太区主席兼总裁安瑞的话在日本人耳中恐怕格外不怀好意:“柯达公司是实实在在、真真正正在中国的生产厂商,我们的全线生产都是在中国进行的。同时,我们还有一个清清楚楚、干干净净,并且是可以拿到台面上来的分销体系,当客户拿到这些产品时,很清楚这些产品是从哪里来的,很放心。”

柯达全球副总裁叶莺对外宣称:柯达对珠海真科的“灰色行为”早就有所耳闻,珠海真科以前的“不规范运作”伤害了柯达。 乐凯对此也极为不满,早就收集了有关真科的“违规资料”,并上报国家经贸委。“在我们看来,富士与中港照相本来就是一家。”“中港照相参与走私,富士难脱干系!”富士使自己成为了众矢之的。

此时的富士,本该紧急采取危机公关战略,力争平息危机,将危机可能带来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以保住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中国市场。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其涉嫌走私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的前提下,富士居然未采取任何的危机公关策略,而是在珠海真科东窗事发后,欲把自己推个一干二净。

对于富士涉嫌走私事件,富士(中国)副总经理小泉雅士称,无论是富士总部还是富士(中国),都从来没有给珠海真科投过一分钱;实际上珠海真科只与富士总社的代理商有关;有关“走私”的传闻与富士公司无任何瓜葛。可是调查表明,在中港照相的旗下,竟有十几家“富士”名号的公司,如果仅仅是代理关系,富士凭什么让中港照相挂这么多自己的招牌?

感光业一位知情人士说:“富士这次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它越是这么说,越是等于在挖坑埋自己,怎么可能呢,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谁都看得到。”

在证据明显,中国政府对此已经做出反应时,富士采用的拍屁股走人的善后办法又是一次严重的错误,而错误的代价是什么呢?据有关权威人士表示,在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国,富士的这次走私事件虽然不会让富士退出中国市场,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今后富士的产品要进入中国,可能会付出比以往更大的代价。

问题:富士公司应采取什么对策进入中国市场?

案例19:TCL收购乐华达成秘约?

日前一个名为“数码乐华”公司的注册成立,顿时使TCL和乐华两家企业的关系再次变得扑朔迷离。

从广州市政府有关方面证实,5月29日在广州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的数码乐华公司,其股权比例分别为TCL集团控股70%、科学城控股30%;其中,“既出基地又掏品牌”的乐华集团竟然在新公司中未占得半点股份,颇为意外。 有业内人士认为,“数码乐华”的出世可能意味着TCL与乐华已经在背后达成了并购协议,同时,广州市政府与两家企业的关系也异常微妙。

尽管新注册的数码乐华对公司的成立和其股权架构的组成结构都非常低调,但经记者多次采访调查后证实,此间公司已经正式收归于TCL集团旗下,“数码乐华”改姓TCL已是必然。据核实,新成立的数码乐华公司,TCL占70%的股份,另外30%的股份出资方并不是乐华,而是另一家上市公司科学城。

据了解,目前数码乐华公司在广州经济开发区正式注册后,虽然乐华并不占有其任何股份,但其所使用基地、厂房以及公司名称均为乐华公司所持有。并且有关人士证实,今后数码乐华未来的主要经营产品也将围绕消费电子为主,其中包括彩电业务在内的黑家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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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人士再次向记者证实了这一公司的存在,但有关方面却以“不能对外宣传”为由拒绝了记者对该公司的进一步采访。事后,更有相关人士致电记者,希望不要对此事进行报道,使原本已经很复杂的公司背景更加扑朔迷离。

其实,TCL收购乐华的传言一直可以追溯到去年的11月份,当时面对“资金链断裂”、“彩电滞销”、“职员停工索薪”等种种危机,乐华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董事长吴少章多次向媒体透露,乐华即将与国内一家“巨无霸”彩电企业合作,业界分析所谓的“巨无霸”企业应该就是TCL集团。此后,收购论、合并论和合资成立新公司等几种对双方合作的猜测,更是在业界不胫而走;直至今年4月份,TCL和乐华的高层都否认了双方在进行“实质性接触”后,传言才宣告平息。但是仅仅一个月后,“数码乐华”的正式注册,再次打破僵局,为并购之说打上问号。 一家与乐华有着如此紧密关系的公司却没有任何名义上的乐华股份,是否意味着TCL收购乐华已经在背后达成了什么协议,这立即引起了业界对此事件的特别关注。有法律人士认为,虽然如果由TCL注册一个叫做“数码乐华”的公司原则上只要工商部门通过就可以成立,但鉴于TCL和乐华之间的关系,这个新公司的成立很可能也暗喻着双方之间合作的进展。

TCL为何牵手科学城成立“数码乐华”?这成为业界对此事的另一关注焦点。据了解,科学城的前身是乌江电力,2002年10月由广州凯得控股收购,而作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七大总公司之一,广州凯得控股是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所以,广州凯得更上一层的管理机关,应该是广州市政府;而TCL牵手科学城,其实更像是TCL与广州市政府之间的合作。同时有消息透露,就“数码乐华”所使用的基地问题,乐华原本是该基地的大股东,但是后来因为款没有及时到位,所以现在广州生产基地的大股东就成了广州市政府。从这点上来说,新公司用以前这块基地似乎也合情合理。并且此前也有传言,对广州市政府来说,最不愿意看到乐华的归宿是被外地企业所并购。从现实的状况来看,TCL作为具有相当实力的省内企业,再加上与乐华大股东香港长城集团的深厚渊源,应该是政府愿意看到的购并者。

但是,政府方面对数码乐华的投入,使得TCL与乐华的合作变得异常复杂,因为广州市政府同样拥有乐华部分股权,所以李东生究竟是会联手“老朋友”吴少章,还是更中意拥有强大背景优势的广州市政府,现在依旧是个谜。

问题:你认为TCL收购乐华,新公司股权结构藏玄机?政府是否卷入“三角恋情”?

案例20:大股东互相揭短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首家由民营资本占主体地位的全国性综合类券商,这样的券商竟然在管理上暴露出了问题。6月10日,民生证券监事会通过媒体发表“严正声明”,称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将对其印鉴实行“特殊时期印鉴管理办法”。 两个董事会打架

据透露,民生证券股东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以民生证券董事长席春迎为代表的老管理层,和以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大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民生证券主要由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等组成。其中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两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都为卢志强。

老管理层与大股东新老双方真正展开正面交锋是从5月12日。当天一大早,由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所推选出的新一届董事会,宣布以席春迎为代表的现任董事会已被股东大会终止,准备交接工作。而现任董事会及管理层认为,新董事会的产生根本不合乎相关法规,对其不予理会。从此,公司陷入两个董事会的局面,各项事务陷入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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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民生证券监事会发表声明,凡属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内对外发生的所有事项的公章使用,均实行双人签字,共同负责,除加盖公章外,还必须具有席春迎(董事长)、钟金龙(总经理)二人同时签字方为有效。 双方互相揭短

据悉,以第一大股东中国泛海为首的股东质疑公司董事会滥用股东资金、不合理分配法定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以此为由改组董事会。而以席春迎为首的董事会及管理层,不承认“新一届董事会”。民生证券的股东南阳金冠、莲花味精、花园集团等表示,中国泛海名义投资民生证券2.4亿元,又利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名义投资民生证券1.2亿元。但于2002年2月26日即注册资金到账当日,中国泛海便以与其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要求民生证券将这笔3.6亿元资本金质押于银行,从银行贷款3.6亿元人民币,并于次日上午划走这笔资金,此举已经涉嫌抽逃资本金,并称中国泛海达到了“分文不出”即成为民生证券大股东的目的。

此外,中国泛海除其名义上已经拥有的18.716%和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名义拥有的9.358%的民生证券股权外,还收购其他小股东的股权,致使其目前名义持有民生证券的股权比例接近50%,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证监会介入调查

5月底,“民生证券”现任董事会以及部分股东,由于不满大股东中国泛海的种种行为,已经联合署名向证监会提交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关于中国泛海等单位变相抽逃资本金等问题的有关报告》。随后证监会根据报告内容下发了《关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报告的复函》。在证监会的复函当中明确提出,民生证券的日常工作暂时由席春迎、钟金龙负责。与此同时,北京证管办进驻公司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中国泛海”旗下的上市公司“光彩建设”董秘陈家乐对记者表示,“光彩建设”的法定代表人与“中国泛海”的代表人都是卢志强。他自己对“民生证券”纠纷有一点了解,“中国泛海”是一家非常正规的公司,旗下还有上市公司,不会不按牌理出牌,不会作出像一些方面所称的那些违规行为。

问题:中国泛海是否存在着违规抽逃资金、违规收购民生证券股权、侵害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等行为呢?

案例21:“深深房”诠释尴尬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

1999年7月,叶环保与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董事长孙宏伟协商,将深深房持有的1850.75万股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0545,时称吉制药A,后更名恒和制药)法人股转让给“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占吉制药A总股本的13.64%),转让价为每股2.24元人民币(该公司上一年底每股净资产价格)。 孙系吉制药A董事长,有关资料显示,他也是“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7月6日,深深房资产管理部经理端然代表深深房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两天后深深房收到对方以其他公司名义支付的定金200万元人民币。

在7月12日深深房董事会上,与会8名董事签署了同意该股权转让的决议。当时,董事庄创辉对合同中“甲方(深深房)需要将此合同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并要在三个月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因审批原因使合同不能执行,甲方在10天内退回乙方已支付款,并赔偿已支付款每天0.3?的违约金”提出异议,但董事会最终没有采纳这个意见。正是这一条款,事后给叶环保及深深房带来了惊天之变。

7月22日,双方在深圳签订了正式股权转让合同。7月28日,受让方又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延期支付了首期转让款1000万人民币。9月,深深房董秘梁煦接手办理上述股权转让的国资办审批事宜。

然而,10月上旬,孙宏伟带吉制药A董秘郭莹来深深房,称受让方“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没有获批,当地工商部门只批准他们注册成立了“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商定的股权转让,只能以这家公司的名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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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称,叶环保随即通知端然与受让方重新签订了该合同,内容与7月22日合同内容完全相同,仅受让方名称不同。

11月3日,深圳国资办同意深深房以每股2.24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吉制药A法人股。此时,获批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了11天。12月20日,受让方以深深房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好股权转让审批手续构成违约为理由,将深深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200万元转让款和相应违约金。

2000年5月19日,深深房以本公司已经与原告协商、双方有意庭外和解需要一定时间为由,向法院提出延期20天开庭的申请。

当天,叶环保收到吉林省地王公司给付的300万元人民币。外人不知地王公司提供给叶的300万元是什么款,叶环保称是孙委托他理财,并在地王公司追讨这笔款项时将钱还给了对方。但是,正是这笔钱使叶踩上了又一颗“定时炸弹”。

6月22日,深深房再次收到法院要求6月30日到庭应诉的传票。6月27日,叶环保召集深深房总经理陈武华、董事彭乃店、董秘梁煦、参加应诉的端然、受委派协助诉讼的深圳建设控股公司法律部经理温成金等人商量对策。 有证言称,此次会议上,叶环保没有提到1999年10月与原告重新签订的合同,只谈深圳市国资办办事拖拉使深深房确实违约、法院肯定判决深深房败诉、只有与对方实行庭外和解等问题,“误导”其他领导做出倾向于降低股价接受调解的决策。梁煦说,当时向叶陈述了深深房可以胜诉的理由,叶不予理睬。温成金证言称,6月30日庭审后,他向带队应诉负责人、深深房总经济师王军昭提出庭审情况有利于深深房胜诉、不应接受对方调解,而叶环保得知后,拒绝与温通话。

7月3日,深深房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将股价从每股2.24元降到每股1.60元,双方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方付清了所欠余款1761.2万元。由于转让价下调,深深房遭受了1184.48万元损失。

如果不是在权威的证券财经类杂志上读到深深房的故事,笔者会以为在看一篇精彩的现代商业小说。

主人公叶环保的经历非常传奇,却也很有代表性,从中国首位通过竞聘上岗的董事长,到第一个被以内幕交易罪起诉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目前的商海中沉浮的人,很多都会有从头戴光环到手戴金环的锐变,不同的是,正面人物历经风雨终见彩虹,反面人物罪责难逃恶冠满盈。叶环保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教材呢?根据一审的结果,似乎可以将其定性为反面教材,不过,根据叶环保并没有认罪,而他的律师还会有进一步的努力,所以目前似乎还不宜盖棺定论。

该案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其判决结果能否成为一个判例,将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及其监管乃至整个证券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这里,笔者并不想去探究谁是谁非,只想问一问,董事会是做什么的?在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大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由股东大会既任命董事,组成董事会,又任命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与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组成监事会。这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由董事会制定战略决策和任命总经理为首的管理层,由监事会监督董事和总经理。这实际上是一种双元委员会制,既不同于英美的单层委员会制,也不同于德国的双层委员会制。 但是,中国“拿来主义”式的借鉴,往往会忽略历史发展的本来脉络,兴冲冲地贯彻下去,却得到了类似与“南桔北枳”的尴尬,不知道该案是否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本来应该由集体所做的决定,在少数人(就1个人)提出异议之后,在董事长的坚持下,董事会最终同意了董事长的决定,如果事情顺利,那么自然是风平浪静,可偏巧天有不测风云,而且越来越不可开交,直到诉诸法律。

于是一些极为尖锐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作为一个董事长能竞聘上岗的上市公司而言,深深房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应该是有些过人之处的,然而,此次诉讼事件的发生,让人们看到,显示没有想象中那样美好,于是忍不住要问,经历了10年多的发展,中国的上市公司究竟有没有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董事会究竟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层还是董事长的一言堂?管理层决策权在谁?责任又由谁来承担?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有几家在公司的管理模式上是成功的?中国的企业究竟需要集体智慧还是个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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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环保可能是遭遇了过度权利与过大责任的尴尬,事实上中国的企业家都在遭遇着类似的尴尬,不同的是,有的人尴尬在风平浪静中烟消云散,有的人的尴尬则在不测风云中无所遁形。他们的幸运缘于制度的缺失,他们的悲哀同样缘于制度的缺失。

在他们慨叹“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时候,利益与上市公司的业绩、二级市场表现都密切相关的投资者能慨叹什么呢?呼吁尽快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虽然有些空洞,但是作为更加无奈地投资者来说,又能如何呢?

案例22:中国彩电反倾销突起内讧

自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我国向美国出口的彩电是否造成倾销举行第一次听证会后,长虹、厦华、海尔

联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出面“应战”,创维、TCL、康佳、海信各自聘请律师应诉。中国彩电企业在美遭遇“反倾销”指控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彩电企业应联合起来。但实际上,由于中国各大彩电厂家在反倾销诉讼案中被触及的利益各不相同,中国彩电企业在“攘外”的同时仍旧未忘内讧。 两大阵营对垒

中国彩电在美国遭遇反倾销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迅速在北京召开紧急会议。此次会上,各家彩电巨头均原则上同意了由商会牵头,各巨头共同聘请律师来应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

但联合阵营很快就出现了分裂。本月中旬,创维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表示:创维正在和海信、TCL、康佳等企业秘密接触,以共同聘请律师应对美国反倾销诉讼。负责出口的创维董事局副主席刘辉阳称:由于创维去年在美国市场出口量很小,而且我们也有确凿证据证明没有对美倾销,被列入反倾销名单绝对是冤枉的,因此创维只会联合那些没有在海外倾销的彩电同行共同应诉。

创维炮轰长虹不久,长虹、厦华相继单独聘请美国律师应诉,中国彩电企业的“联合阵营”正式破裂。随着反倾销调查的进展,两大阵营对垒的格局日趋明朗:此前曾有产品大量出口美国的长虹、厦华、海尔3家企业联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共同聘请美国一家律师所为共同诉讼代理人,而出口美国数量较大的创维、海信、TCL等企业则形成另一阵营。创维、TCL等企业高层均曾表示,自己被列入彩电反倾销名单是冤枉的,应区别对待。 长虹急发声明

各方锋芒直指长虹,长虹所受的压力可想而知。昨天,长虹给本报记者发来声明,称长虹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长虹在声明中称,在中国彩电遭遇美国反倾销事件中,个别企业发表言论缺乏应有的谨慎和立场,伤害民族利益,也未顾全大局。

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昨天称,美国市场是中国彩电企业国际化进程无法绕过、无法回避的主流市场。此次反倾销针对的是整个中国彩电企业,而非某一个企业,其影响决不仅限于申诉年限,而将长期影响中国彩电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和进程。长虹目前正从各方面作出相应准备,全力参加应诉。中国彩电企业一旦胜诉,受益的不仅包括彩电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制造业,而且还包括日本、韩国以及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相关产业。 利益造成分歧

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中国对美彩电出口目前主要集中在几个企业,其他彩电企业涉案数量很少,并且各家出口美国的价格差别很大。因此中国企业如果应诉成功,也不排除个别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而一旦中国企业应诉失败,各彩电企业被征收的反倾销税会各不相同,甚至分摊的诉讼费都不一样。由于中国各大彩电厂家在反倾销中利益不同,因此很难拧成一股绳。

参与此次反倾销案的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高琳律师告诉记者,并非因为中国产品价格低廉就容易遭受反倾销,反倾销只是一个贸易手段,美国对加拿大、欧洲的产品都有反倾销。而中国本次涉案9家企业由于彼此都是竞争对手,因此会分别应诉,甚至形成不同阵营。这次反倾销纠纷影射出中国企业的国内竞争,每个企业都是代表自己、保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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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8:独立董事都忙什么去了?

由于成为了农凯集团的资本道具,海鸟发展于20日举行的股东年会特受关注。遗憾的是,海鸟发展的这次股东大会,从头到尾只有一名董事到场。董事长没有露面,两名独立董事也不见人影。

见识了这个只有一名董事到场的上市公司股东年会,中小投资者不禁要问:独立董事忙什么去了?资料显示,海鸟发展的两位独立董事,分别是陆家嘴金融贸易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国兴和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芮明杰。根据海鸟发展2001年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年薪3万元(含税),但不包括差旅费。值得一提的是,芮明杰教授同时还担任了另外5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分别是烽火通讯、中科合臣、友谊股份、第一食品、龙头股份,所获年津贴则分别为3万元、3万元、3.6万元、5万元及4万元。据此,有市场人士把芮明杰称作“独董专业户”。可惜,即便是如此富有经验的“独董专业户”,在海鸟发展如此敏感的股东年会上竟然“缺席”。 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海鸟发展此次股东年会,独立董事对其未参加肯定有自己的解释。一是《指导意见》没有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参加股东大会;二是没有被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需要到场发表独立意见。可是,独立董事不该忘记其职责被中小投资者所寄予的厚望。《指导意见》特别明确,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缺席”一次敏感的股东年会,或多或少地让中小投资者感觉有不够勤勉之嫌。令人困惑的是,《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而芮明杰教授同时兼任了6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6月20日举行的股东年会上,海鸟发展的大比例配股预案被控股股东投了反对票。这已是海鸟发展配股计划的第二次流产,由此将给公司的金山水厂项目带来困难。该项目能否按计划开工?所需资金又将从何而来?中小投资者未能找到答案。与此同时,海鸟发展与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兴业大厦项目因“农凯系事件”影响而发生停工风波,公司资金链危机还遭到投资者质疑。这一连串麻烦缠身,说明海鸟发展正处于非常时期。对中小投资者来说,非常希望在股东年会听到独立董事的声音。

独立董事制度究竟有多少作用?独立董事会不会成“花瓶董事”?这些问题一直在市场上颇具争议。从现有实践看,独立董事在企业关键时候还未起到关键作用。徐工科技连续数日股价跌停,搞得中小股东人心浮动,可独立董事照样没有声音;长安汽车被媒体指责有造假之嫌,同样见不到独立董事站出来说句话。独立董事“失踪”于海鸟发展股东年会,则是其关键时候不见声音的又一典型例子。从独立董事已有的反应看,似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皆“平安无事”。可事实上,上市公司哪里“平安”到这种程度。一些问题公司被揭露或查处前,也不见独立董事有一句风险警示。

前不久,ST南华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长,在董事长缺席的情况下,既获得董事会通过,又得到了股东大会的认可。这起在国内上市公司首次出现的独立董事罢免董事长事件,有业内人士认为,对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很大的象征意义。但是,这毕竟是象征意义,更多的独立董事仍然习惯于保持沉默。如果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做到诚信与勤勉,现行制度有待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例如,独立董事人选由董事会认可后方能采纳的做法必须改变,以避免独立董事扮演董事会“御用”的角色。

从2002年年报披露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支付的独立董事津贴在5000元到8万元不等,总体来看一年3万元是普遍的“价位”。独立董事既然拿了上市公司津贴,就应使工作做得更加勤勉。独立董事应注意中小股东的要求,在类似海鸟发展、徐工科技等公司碰到的非常时期,尽可能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问题:独立董事究竟应怎样发挥作用?你如何看待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

案例29:济南5家上市公司全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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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以来,济南市所属5家上市公司陆续被特别处理,成为清一色的“ST族”—— ST小鸭、ST金泰、ST渤海、ST轻骑和ST济百,其中ST轻骑、ST渤海两家已连亏三年,被暂停上市。一个城市的上市公司“全军覆没”,这在中国股市历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而ST轻骑和ST金泰更创新两个记录:一个亏损34亿元,创下了上市公司2002年最大亏损额记录;另一个2001年7月上市后以最短时间戴上ST帽子,刷新记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济南市的5家上市公司全部陷入困境?

ST轻骑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据称是对其母公司轻骑集团和其他关联公司的欠款及担保,计提高达42亿元的坏账准备及或有损失。ST轻骑上市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母公司轻骑集团通过各种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00年为25.8亿元,2001年不减反增达到28.12亿元,2002年中期又达到29.96亿元。

ST金泰则属上市动机根本不纯,2002年亏损1.35亿元,计提合计达1.04亿元,占公司亏损额的77%,每股亏损达0.99元。ST渤海在兼并国有企业济南火柴厂时,对方以一块地折合股份,但从1994年到现在,他们对这块地没有抵押、转让、出售等处置权。一块土地,政府部门协调了十年。ST济百在选择重组对象上,董事会与政府部门意见不一,矛盾逐步升级。

5家公司被ST的主体原因不一样,比如说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没理顺、关联交易不合规范、盲目投资、市场变化、机制转变不及时等,这些问题在其他上市公司都可能有,但出现“济南现象”就有共性的原因。济南市上市公司集体沉沦,是内因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公司内部来说,重融资、轻管理,非经营成本费用太高、经营模式陈旧,缺乏创新能力、盲目扩张、公司改制不彻底等问题,在济南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从外部环境来说,一股独大的政府干预太多,“缺位”和“越位”同时存在。同时,税收环境、司法环境、投资环境等,与南方城市都有不小差距。而在上市公司重组及土地产权等问题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的效率和驾驭证券市场的能力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巨额计提想提就提?

有专业人士认为,巨额计提合法不合理。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计提标准以及比例都由企业自行根据情况确定,比较原则。但这种行为违背了会计准则的两个原则:一是会计分期原则,本期的计提应该计入本期;二是违背会计配比原则,当年计提要与本期的收入相对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强调: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大幅变化,将被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专家认为,公司内部的会计处理行为,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规章或者公认的会计准则,并不直接对应法律责任。当然,如果相应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明确放弃追索合法债权或者放弃追究内部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18条和第63条的规定,参与决议的董事可能对公司负有责任。另外,监事会也负有监督职责。但目前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这样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最经济的办法只有“用脚投票”,卖出股份、一走了之,没有别的法律救济途径,由此更显得法律完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政府该做什么?

ST渤海的一块土地,政府部门协调了十年。ST济百在选择重组对象上,董事会与政府部门意见不一,矛盾逐步升级。轻骑集团受托管理ST轻骑的国有股权,初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62%被占用,政府有关部门并没有尽到监督职责。 中国上市公司的先天不足,国有股一股独大,决定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性。

国资委的成立,被寄予希望来解决出资人的到位问题。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资委的基本方向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企业的负责人的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股独大是罪魁?

ST轻骑上市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母公司轻骑集团通过各种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轻骑集团也曾声称要通过重组来改善自身经营状况,并承诺三年内解决所有欠款,但始终干打雷不下雨。针对市场上比较容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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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一股独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一股独大是中性词,不应人人喊打,法律上也不应限制持股比例。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大股东表决权被滥用。因此,一方面大股东要好自为之,坚守诚信原则。证监会明确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是很重要的制度。另一方面,对大股东要有所约束。包括竞业禁止、关联交易、担保、独立董事制度等。另外,还有一些赋予小股东救济权利的制度需要研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即对大股东违反法律通过的决议申请撤销,法院也应受理;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但可允其在分红时优先,让小股东拥有更多表决权等。

问题:济南上市公司满盘皆输、发人深思,那么,ST上市公司的出路在哪里?

案例30:上市公司利润超分配现象

与以往不少上市公司“铁公鸡一毛不拔”相比,2002年,超过半数的上市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案,高派现、高送转现象普遍,且以现金分红为主,派现比例大幅提高。上市公司的“派现热”,表明上市公司开始倡导“回报股东、鼓励长期投资”的经营理念。特别是一些高派现公司已凸现了一定投资价值。但是在热闹的背后也有隐忧,一些公司为达到再融资要求而实施低派现;19家公司存在利润超分配现象,个别公司甚至通过高派现行为减少净资产,变相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以达到再融资要求。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派发现金就是给投资者送了一个“红包”,这是对投资者的一种回报。然而,上市公司的“派现热”带给投资者的并不都是“红包”。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现金分红,这是监管部门的再融资政策使然。从去年开始,监管部门为了改变上市公司轻回报重筹资的现象,给上市公司再融资设立了一个前提条件:即先派现,再融资,应该说这是上市公司实施高派现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但除此之外,也不能排除大股东套现的可能。用友软件的高派现(10派6元)一直受到市场的争议,不排除用友软件大股东希望通过高派现来达到自己急于变现的目的。 并非所有派现公司都有投资价值,还要综合考虑该公司的业绩、历史分配方案、股价以及再融资等方面。业绩是投资的基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业绩较优,则它的派现比例就会较高。而如果一家公司去年的每股收益只有几分钱,但却要进行高分红,这就要引起投资者的警惕。要么是为了再融资而分红,要么是制造一定的炒作题材,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发生,投资者对于这种派现公司还是要小心。

值得关注的是不少上市公司在派现的同时提出新的融资预案。从理论上说,现金分配说明公司资金充裕,再融资则是因为公司资金不足、公司须通过资本市场寻求资金的支持,这是两个不可兼顾的财务目标。在派现的同时又表明要配股或增发,实在是有违财务管理的基本规律。

更让人费解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情况欠佳,甚至现金流出现负值的情况下也实行派现。如方大A每股经营现金流为-0.127元,每股收益-0.585元,依然推出10派0.7元的分红预案。类似的还有宁波联合,每股经营现金流为-0.01元,每股现金流净额为-0.6元,也推出10派1元的分红预案。类似现象还有不少。

上市公司的派现勉为其难,在经营情况欠佳甚至现金流出现负值的情况下也要派现,其实为数不少。此外,有些上市公司虽然表面上看经营业绩不错,每股收益也挺高,但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现金的能力并不强,有些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甚至为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要现金分红,只能加剧公司现金的紧张状况。可今年仍有不少这样的上市公司也提出了大比例现金分配的方案,个别公司派现力度还大大高于其在行业内的平均赢利水平。

如果一些上市公司并不具备分红能力却坚持派现,可能使公司营运资金变得紧张,从而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对于这些盈利能力尤其是现金盈利能力不高的公司来说,派现未必是最佳分配方案。如何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投资回报之间达到平衡,值得有关方面研究。 问题:如何防范上市公司利润超分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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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3u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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