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_101123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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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_101123_1

二手房买卖合同

卖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身份证号码:

地产代理公司: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买卖双方交易的房地产位于珠海市(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房地产性质用途为,(上述三项均以房地产证上的记载为准)。

2、卖方自愿将该物业转让给买方,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以上转让成

交价不含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8条之约定承担。

3、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在本合同生效

后日内(含当日)再向卖方支付首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

4、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买方按下述方式给付定金和首期款之外的剩余铺款;

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具体履行方式如下:A、买方于年月日之前(含当日)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卖方需配合买方申请按揭银行提供所需卖方资料及相关文件并签署按揭银行要求的法律文件;B、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加上买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和定金后少于本合同转让成交价的,则买方应于按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补足给卖方;C、如贷款银行在出具贷款承诺函后,又取消贷款承诺,不管由于银行方面还是买方方面原因,买方应在三个月内采取其他方式支付铺款余额。如满三个月仍未付清余额,则按余额基数加付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偿卖方。

5、递件过户时间约定:基于买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款,当卖方确认收到足额首期款,同时按本合同第4条B项规

定买方所补尾款到达卖方帐户,且银行出具书面贷款承诺函并将原件交予卖方之日起日内(含当日),买卖双方需签署《珠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递件回执由卖方保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日内(含当日),买卖双方须到国土局、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完交纳税费及领取新房地产证的手续。新房产证由卖方保管。领取房地产证当日,买卖双方须与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如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以拒绝缴纳税费或是拒不办理递件、拒不办理抵押登记等方式给交易制造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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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合同第l0、11条承担违约责任。

6、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以现状出售,买方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7、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所附租约现状,该物业现有租约正在履行中,其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押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买方接受现行租约并承担物业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卖方须于交接后日内(含当日)配合买方与承租人办理租约业主更名手续。从卖方确认收到购房全款次日起的租金收益归买方所有。具体按《关于铺租收益的特项约定》履行。卖方所收取的押金,买方在付给卖方的首期款款中扣除

8、经双方协商,买方自愿支付因买卖而产生的买卖双方所有按政府及有关规定的应付税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

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税率或征税标准、条件的变化导致税费增加,皆由买方承担。卖方不参与地产代理公司与买方所约定的代理事宜及所约定之费用,卖方也不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和佣金。

9、卖方应当于确认收到购房全款十日内将该物业交付予买方。在交付该物业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买卖双方

共同对该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买卖双方应在交楼清单上对上述情况准确记载并签名确认。

10、买方事先必须了解了银行和政府的相关政策,下列行为视为买方违约:

(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首付款给卖方,卖方可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

金。

(2)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买方未能将银行出具书面贷款承诺函原件交予卖方,卖方可解除合同并在

七日之内返还买方已支付的50%定金,剩余的50%定金作为对卖方的补偿不予返还。

(3) 本合同约定递件过户截止之日起日内,买方未能配合卖方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

本协议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超过十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预付款。

11、下列行为视为卖方违约:

(1) 卖方收到定金后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的,须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2) 在买方已全部履行本合同第5条所约定的递件过户的全部条件后日内,卖方未能配合买方办理递件

过户手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本协议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十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在日内退回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首期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12、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为该房地产实际转让成交价。按买方要求,双方在签署《珠海

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以人民币元整(小写¥)登记,实际成交价与登记价之间的差额为家私、装修、附属设施等的补偿。签订该合同有关政策及法律事项由买方向有关部门咨询,对此卖方

二手房买卖合同_101123_1

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若买方要求以实际成交价登记的,买方须承担因此所增加之税费。

若政府规定必须以实际成交价登记的,买方须承担因此所增加之税费;如买方不愿支付所增加之税费,则视为买方违约。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与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双方签署之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以登记价签署的《珠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如与本合同及附件不符的,以本合同及附件为准。

13、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交易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14、本合同一式叁份,买卖双方,地产代理公司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

起生效。

卖方:年月日

买方:年月日

地产代理公司:年月日

附:《关于铺租收益的特项约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3c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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