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全额保障”制度改革的困局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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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全额保障”制度改革的困局及反思

作者:高杨武

来源:《理论与创新》2018年第04期

摘 要:目前,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又走到一个新的转折口。长期以来对“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等系列问题还是无法形成共识,寻找不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狱体制改革之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多渠道解决监狱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政策和监狱法律体系,寻找一条符合我国新时期监狱工作实际的创新之路。

关键词:全额保障;监企分开;企业外包;文职团队

2017年5月司法部领导在山东省监狱系统调研时提出“治本安全观”,指出要落实治本安全观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真正实现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切实做到监企分开,使得监狱干警不再为“创收”而犯愁,专心于罪犯改造工作。在全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重新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表明在全国监狱系统内对于监狱经费的保障和监狱企业的改革方面仍裹足不前。在我国监狱单位内长期实行“监企合一”的运行机制即监狱与监狱企业“两块牌子,一个班子”的现状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全国深化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监狱体制改革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 “全额保障”目标的提出。

2003年以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揭开监狱体制改革的序幕。《意见》确立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全额保障”是监狱体制改革的前提,“监企分开”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监狱所需的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务费支出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警察的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监狱企业利润主要用于自身的企业拓展、扩大再生产等。

“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困局 民警待遇中监狱自筹部分资金无法全额保障

根据改革初期目标,监狱经费的财政拨款必须将民警工资、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专项经费全部纳入,基本实现全额保障。同时开展津贴补贴清理工作,统一和规范监狱民警工资外收入发放标准和科目,规定不得在核定数以及财政平台以外发放任何现金和实物,以确保干警的工作重点放在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上。但在实际运行中,监狱民警在实行“阳光工资”和“规范津补贴”后,民警收入构成中部分仍需要“单位自筹”。以XX省为例如“三项津补贴(加值班补贴、误餐补贴、通信补贴)”、“公积金差额部分(财政与公积金中心政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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