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刑法修正案八-陈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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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一、修正的原因 (一)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二)2008年底《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也要求对刑法作必要的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13个犯罪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二)限制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修改了累犯的成立要件 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成立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五)对数罪并罚进行修改 1.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明确了附加刑并罚的原则:相加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六)对缓刑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1.细化了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增加规定:在以前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基础上,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2.修改缓刑的执行和撤销制度 (1)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增加了撤销缓刑的情形: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提高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八)对假释进行了修改 1.提高了假释的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扩大了禁止假释的范围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九)对管制进行了修改 1.增加了管制应当遵守的义务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修改了管制的执行机关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明确规定坦白从宽处罚:由酌定情节修改为法定情节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一)限制立功从宽处罚的力度 删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十三)免除轻罪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四)增加了一些罪名:

1.将醉驾以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规定为犯罪 2.增加了恶意欠薪罪

3.对摘取和出卖人体器官如何定罪处罚做出了规定 (1)增加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4.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罪 5.增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6.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规定为犯罪。 (十五)扩大了一些犯罪入罪的范围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扩大了资助的对象范围,不再要求是资助境内的组织、个人。

2.叛逃罪:不再要求达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程度。 3.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4.扩大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范围:将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公职人员纳入本罪的范围。

5.强迫交易罪:扩大了本罪惩罚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刑 6.强迫职工劳动罪:扩大了本罪惩罚的范围。

(1)将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纳入本罪。 (2)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他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也定本罪。 (3)提高了法定刑。 7.盗窃罪: (1)扩大了本罪惩罚的范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废除了盗窃罪的死刑。 8.非法采矿罪:去掉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要求。 9.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也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十六)提高了一些犯罪的法定刑 1.强化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 (1)提高了法定刑。 (2)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也应当数罪并罚。 (3)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特征作出了具体规定。 2.提高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 3.提高了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 (十七)其他修改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2)去掉了对罚金具体数额(比例)的规定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删除了对罚金数额(比例)的规定。 (十八)生效时间: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特点

国家司法考试是遴选未来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的,而非遴选研究型人才,并且司法考试在题型上(前三卷)主要采用选择题,而要采用选择题的形式考,所考的知识点必须能够设计出四个具有极强混淆性,而正确与错误的界限又非常清楚的备选项,正因为如此,司法考试试题具有极强的规律性。就刑法而言,这种规律性尤为明显。因而透彻把握往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的特点对于指导考生复习备考从而提高司法考试成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1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呈现出以下规律和特点,这些规律和特点对指导考生复习备考极为重要。

(一)分值非常高,在司法考试各科中稳居老二

表一 题型及分数分布

题型 单选题 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二)总则与分则各占一半,分值分布合理

表二 总/分则分数分布

年份 总则分值 总则分值比例 2006 46 51% 2007 35.75 45% 2008 49 48% 2009 24 30% 2010 39.5 49%

总分值 题数 20 15 4 1 分值 20 30 8 22 80 分则分值 分则分值比例 44 49% 44.25 55% 54 52% 56 70% 40.5 51% 总/分则分值比例差距 总则比分则多2% 分则比总则多10% 分则比总则多4% 分则比总则多40% 分则比总则多2%

(三)与往年相比难度不大,但相对于其他科目仍然比较大 1.从往年来看,刑法试题难度呈现出波浪起伏的状态:

图一 刑法试题难度变化情况

02 03 04 07 08

05 06 09 10

2.2010年刑法试题难度相对较低,至少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复合型题目减少。 二是低难度题目大幅增加。

3.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难度降低只是指纵向上相对于前几年而言,就横向上相对于其他科目而言,2010年刑法试题难度仍然比较高。这至少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即便是2010年难度降低,刑法不少题目也拐了一道弯、两道弯,甚至多道弯。

第二,尽管总体而言,2010年刑法试题难度降低,但仍有一些题目难度比较大,甚至可以说相当大。

(四)重点突出,一些重要的章和知识点分数比重很大 1.分值比重很大的九章及知识点 第3章:犯罪构成要件 第6章:共同犯罪 第11章:刑罚的裁量 第16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7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18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19章:侵犯财产罪

第20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22章:贪污贿赂犯罪

不仅如此,以上几章中,有些知识点特别重要,考了多道题,因而分值非常这9个知识点是: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2.事实认识的错误 3.犯罪中止的判断 4.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5.自首的判断 6.使用假币罪 7.金融诈骗罪 8.诈骗罪 9.挪用公款罪 2.一分没考的八章 以下八章10年一分没考: 第2章:犯罪概说 第9章:刑罚概说 第13章:刑罚的消灭 第14章:刑法各论概说 第15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高。

第21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23章:渎职罪

第24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3.考到了但分值不大的七章

以下七章考到了,但是分值不高,一共只考14.5分,仅占刑法总分80分的18%。这七章是:

第1章:刑法概说 第4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5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7章:单位犯罪 第8章:罪数形态 第10章:刑罚的体系 第12章:刑罚的执行

表三 考点及分数分布

总/分则 总 则 分考 点 值 第1章 刑法概说 1 罪刑法定原则 第2章 犯罪概说 第3章 犯罪构成 16 14至16之间的人的刑事责任,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间接故意,过失,对象认识的错误,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 第4章 犯罪排除1.5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事由 第5章 犯罪未完3 犯罪中止的判断 成形态 第6章 共同犯罪 4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第7章 单位犯罪 2 单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第8章 罪数形态 3 牵连犯,吸收犯 第9章 刑罚概说 第10章 刑罚的3 禁止适用死刑的情形,没收财产的适用 体系 第11章 刑罚的5 累犯的成立要件,自首的认定 裁量 第12章 刑罚的1 减刑的适用 执行 第13章 刑罚的 消灭 第14章 刑法各 章 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0a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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