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免责(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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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了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操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权责更加明晰,我处草拟了《贵州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尽职免责管理指引》,现将《指引》征求意见,请各联社、合行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办事处,办事处汇总综合意见后于2011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省联社农村业务处(陈华安邮箱)。

谢谢支持!

省联社农村业务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贵州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

尽职免责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质量,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引》(黔农信办发?2010?321号)(以下简称321号文件)、《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贵州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基层社)经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生产、生活资金及其他非农生产经营需要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 小额信用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发放、年审、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五条 建档评级尽职要求

(一) 县联社及基层社应按照321号文件要求分别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

(二) 农户资信档案调查遵循实地调查为主,其它调查为辅的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应深入每一户应建档评级农户家中,了解真实的农户生产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资信调查,准确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建立农户资信档案。调查人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 调查人员根据资信调查表采集的农户资信,按照321号文件要求合理计算农户推荐等级及推荐授信金额。

(四)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在信贷员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对每一户农户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五)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对管片信贷员对农户年审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六) 基层社对评级授信的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七) 基层社对年审后给予提升、降低乃至取消信用等级和调整授信额度的农户进行张榜公示。

(八) 针对公示结果,管片信贷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发放《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一式两份,农户签字后收回一份装入档案。

第六条 柜面放贷尽职要求

(一) 在农户提供完整的借款手续后,应按照县联社的规定进行限时办理。

(二) 核查农户是否已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是否已发放贷款证(卡),是否已发放《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

(三) 按规定收集完整的信贷资料,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 应按照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授信额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等核定贷款利率。

(五) 按照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六) 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借款人展期申请,并按县联社规定填写相关展期法律文件,同时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七) 相关信贷档案应在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 贷后管理尽职要求

(一) 贷款管理人员应按照321号文件要求,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半年检查不低于一次。检查情况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

(二) 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

(三) 如出现本息逾期,原则上应在逾期之日起一月内

展开现场检查,并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四) 通过贷后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贷款发生风险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加强贷后管理力度。

(五) 根据贷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提出是否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意见。

第八条 农户年审尽职要求

(一) 原则上在每年1季度内完成年审工作。 (二) 片区信贷员通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及农户1年内的还本付息情况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表》,按照321号文件相关的等级及授信额度标准年审,得出推荐年审等级及授信额度。

(三) 除等级变化导致权重系数影响授信金额的情况,只能通过对农户进行资信调查,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年审调整调查表》后进行授信额度提升。

(四) 对因年审导致等级或授信金额发生变动的填写详细说明。

第九条 档案管理尽职要求

(一)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资料包括 借款人基础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配偶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评级授信资料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2.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资信档案表 3.农户资信等级年审表 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资料 1.个人借款申请书 2.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3.农户(个人)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4.贷后检查记录

5.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6.催收通知书无法送达情况处理意见书 7.贷款催收通知书

(二)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建档评级资料和信贷业务资料,整理、装订、保管、交接档案,对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三)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三章 处罚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县联社应成立尽职评价小组,由联社监事长任组长,稽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信贷、稽核、风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基层社工作人员在整个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 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

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二) 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三) 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以下情况时,尽职评价小组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 贷款形态进入损失的;

(二) 基层信用社要求对某笔或多笔贷款进行尽职调查的;

(三) 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处罚标准以《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处罚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10?317号)为准

第十四条 情节严重的可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一) 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 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 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建档评级责任认定 (一) 农户调查建档不完整。

(二) 按照321号文件提供的调查表格,调查过程中应填未填的处调查人每户100-500元罚款。

(三) 按照321号文件规定,应该收集的影像文件未收集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元罚款。

(四) 农户调查建档不真实。

1. 信贷人员未尽职调查,出现调查信息资料与农户基本情况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2. 串通农户提供虚假资料的处调查人员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3. 影像资料与被调查人真实资料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

(五) 农户评级授信不合规。

4. 未成立农户评级领导小组的处信用社主任1000-5000元罚款。

5. 擅自修改县联社评级授信计算公式的处评级人员处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6. 评级授信结果与资信调查计算真实结果不符的评级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处评级人员100-500元罚款。

7.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未进行评审的评定工作的处评级工作小组负责人员1000-5000元罚款。

8. 对未进行资信调查的农户进行评级授信的处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9. 对不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农户进行评级授信的的处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此导致贷款不良的

负完全清收责任。

10. 评级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修改农户资信档案的,分别处评级人员及与授意领导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11. 为对评级授信结果进行公示的,处信用社主任1000-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柜面放贷责任认定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

(二)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未满足县联社规定,柜面放贷人员对其发放贷款的,处柜面放贷人员500-2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三) 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控制”原则,超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贷款的,处柜面放贷人员300-1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四) 对没有进行评价授信农户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处柜面放贷人员500-5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五) 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手续不合规、不合法导致信贷合同、票据等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处柜面放贷人员500-2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六) 柜面放贷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分别处柜面放贷人员与授意领导500-2000元罚款,授意领导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七) 办理还本、付息、或展期手续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柜面放贷人员10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责任认定

(一) 未按时完成贷后检查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二) 贷后检查内容不真实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三) 贷后检查要素不完整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四) 贷款到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抄送到期通知书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五) 贷款本息逾期的未在规定时间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存档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六) 贷后检查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因素隐瞒不报的;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七) 通过贷款监测发现贷款存在问题,未对贷款进行调整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农户年审责任认定

(一)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应年审农户年开展年审作的,分别处贷后管理人员、信用社负责人每户100-500元罚款。

(二) 对未按相关年审要求填写年审内容的处贷后管理人员100-500元罚款。

(三) 年审结果与年审要素反应内容不符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

(四) 年审过程弄虚作假,提高农户信用等级或授信金额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

(五) 评级工作小组未对农户年审结果进行审批的,处信用社负责人1000-5000元罚款。

(六) 未对年审后发生等级或授信金额变化的农户进行公示的,处信用社负责人1000-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责任认定

(一) 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移交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处每户或每笔100-500元罚款。

(二) 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及信用社负责人分别处300-1000元罚款。

(三)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处档案管理人员300-1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联社、合行可根据本指引制定细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

修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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