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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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洛政〔2009〕115号 【发布日期】2009-09-08 【生效日期】2009-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洛阳市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力度,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我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范围为:

1.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廉租住房和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住房除外)或单独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2.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

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者均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对象。

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依据各地城镇基准地价科学制定,并随着基准地价的更新适时调整。

我市城市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已根据新一轮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代为征收国有土地收益租金,洛阳市城市区(不含吉利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代为征收,各县(市)、吉利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国有土地收益租金作为政府的基

金预算收入,先缴入土地收益金帐户,归集后上缴市国库。严禁任何单位以收取摊位费、占道费、房屋租赁超标费等名义变相收取。

征收土地收益租金,必须依法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直接上缴土地收益金专户,归集后缴入市国库。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完善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建立土地收益征收的长效机制,保障各类土地收益足额征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坐支、挪用、截留土地收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严格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对擅自减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及时查处国有土地违法交易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等违法行为。对拒绝缴纳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收益租金和不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规划、房管、财政、工商、监察、司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洛阳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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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07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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