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作业--案例分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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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一次作业 王哲(37号) 2011110372811 管理金融1102B 【案例分析3】

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注:海水浸泡是水渍险的承保风险,而雨淋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风险) 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情况(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这种情况下近因是所有原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三, 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②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解答: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

①对第一批货物而言,因为只投保了水渍险,损失结果难以分别计算,因而根据近因原则多种情况同时发生第三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②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投保了水渍险加保了淡水雨淋险,而货物刚好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4】

1998年底,某公司通过铁路从广州运往长春一车皮蕉柑,计10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盗窃、不保天气寒冷)。货物在约定期限内运抵目的地。卸货时发现,左侧车门开启0.65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车门处的保温层被撕开长1.2米、宽0.65米的裂口。卸货后经清点实有货物927篓,被盗73篓;在实收货物中还有120篓被冻损。经查实,长春地区当时的最低气温均在零下十八度左右。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给以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为什么?

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情况(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种情况下近因是第一个原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同为承保风险(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第二,如果这些原因同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赔付。

第三,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①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②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解答:造成本案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应该是”盗窃”。由于“盗窃”行为造成保温被被撕破,从而致使蕉柑冻损,而”盗窃”责任属于综合险条款责任范围,故应予以赔偿。但处理120篓冻损的蕉柑所适用的保险理论尚需讨论。

【案例分析5】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慎摔伤流血,因交通不便,行走艰难,离医院又远,也未遇他人救护,结果得了败血症而死亡。 试分析应如何理赔?

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情况(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种情况下近因是第一个原因。

解答:此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因败血症的发生而中断,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败血症,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案例分析6】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

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 受益人刘某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分析: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保险项目有: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

解答: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案例分析7】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 试问:保险公司该应如何理赔?

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情况(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近因是新介入原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解答: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受伤是被保风险,在食用干酪之前发生,是中风的远因。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8】

199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1998年7 月28日下午,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

货物(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王某店铺已经被完全烧毁。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当赔偿, 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抢劫属于该保险单中责任免除项目,对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当地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全部损失。 试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基本原理并作评析。

分析:①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情况(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种情况下近因是第一个原因。

②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和空间上最接近损失发生时间和地点的原因。而只要第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解答:

①对于被群众哄抢的17000元的货物,虽然直接原因是由于群众哄抢,但是第一个原因火灾引起的,即火灾引起最终抢劫。因此,火灾属于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②尽管在王某的保险单内,抢劫属于责任免除项目。但在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只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第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不论第二原因、第三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根据是第二、第三原因都是第一原因的必然结果,第一原因为保险损失的近因。

③作为本案来说,火灾是引起搬到街上货物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即第一原因。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全部共计177000元损失。其申,赔偿店铺损失15万,赔偿货物损失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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