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局《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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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提高我局履约能力,根据《IMSBC规则》、《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662号)和《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海危防?2011?4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海事局辖区内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及其代理人、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有关申报人员、固体散装货物检测单位等。

第三条 监管一处归口管理辖区A组和C组货物的监管工作;监管二处归口管理辖区B组?包括列为A&B?货物的监管工作;各海事处具体负责A组和C组及国内沿海运输B组?包括列为A&B?货物的申报备案和申报审批工作;海事审验中心具体负责国际海运B组?包括列为A&B?货物的申报审批工作。

第二章 A组货物申报备案要求

第四条 载运A组货物应参照B组货物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载运A组货物进港的,只需办理船舶申报备案手续;载运A组货物出港的,应办理船舶申报和货物

适运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 载运A组货物出港,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1); 2、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装货港提供的水分含量证明; 第六条 载运A组货物进、出港口,船舶或其代理人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1、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 2、货物适运申报核准单证(出港申报时提供); 3、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装货港提供的水分含量证明; 4、积载图。

第七条 办理载运A组货物船舶申报和货物适运申报备案的船舶及其代理人或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不需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培训证明。

第八条 载运A组货物的船舶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船舶申报单的“主管机关签注栏”中签注“准予备案”,并加盖“船舶签证章”。

第九条 载运A组货物的适运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货物适运申报单右上角签注“准予备查+10位编号”,前8位为日期,后2位为当日货物适运申报单受理的顺序号,例如:2011012503,并加盖“船舶签证章”。

第十条 载运A组货物的船舶出港,应先办理货物适运

申报备案手续,否则船舶申报备案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单证为一式三份,各单位将船舶申报单和货物适运申报单各留存一份,其余两份返还申报人,并将对应的船舶申报单和货物适运申报单合并装订存档。

第三章 B组货物申报审批要求

第十二条 载运B组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均需办理船舶申报和货物适运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载运B组货物进、出港,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1); 2、含水量、含油量检测报告(如适用);

3、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装货港提供的水分含量证明(当货物列为A&B时);

4、申报人员持证情况。

第十四条 载运B组货物进出、港,船舶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 2、《适装证书》(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3、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装货港提供的水分含量证明(当货物列为A&B时);

4、申报人员持证情况; 5、积载图。

第十五条 办理载运B组货物的船舶申报和货物适运申报的船舶及其代理人或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需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培训证明。

第十六条 载运B组货物的船舶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船舶申报单的“主管机关签注栏”中签注审批意见并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

第十七条 载运B组货物的货物适运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货物适运申报单右上角签注“准予备查+10位编号”,前8位为日期,后2位为当日货物适运申报单受理的顺序号,例如:2011012503,并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

第十八条 载运B组货物的船舶出港,应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审批手续,否则船舶申报审批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申报单证为一式三份,各单位将船舶申报单和货物适运申报单各留存一份,其余两份返还申报人,并将对应的船舶申报单和货物适运申报单合并装订存档。

第四章 C组货物申报备案要求

第二十条 载运C组货物应参照B组货物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载运C组货物进港的,只需办理船舶申报备案手续;载运C组货物出港的,应办理船舶申报和货

物适运申报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载运C组货物出港,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1); 2、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载运C组货物进、出港,船舶或其代理人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1、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 2、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报告; 3、积载图。

第二十三条 办理载运C组货物船舶申报和货物适运申报备案的船舶及其代理人或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不需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培训证明。

第二十四条 载运C组货物的船舶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船舶申报单的“主管机关签注栏”中签注“准予备案”,并加盖“船舶签证章”。

第二十五条 载运C货物的适运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货物适运申报单右上角签注“准予备查+10位编号”,前8位为日期,后2位为当日货物适运申报单受理的顺序号,例如:2011012503,并加盖“船舶签证章”。

第二十六条 载运C组货物的船舶出港,应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备案手续,否则船舶申报备案不予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zn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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