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标准(用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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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用电检查管理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范围、引用标准、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附录。 本标准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电力公司所辖直属供电企业、控股(参股)供电企业、代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颁发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律、条例、办法和规则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96)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6号《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 3 管理职责

3.1 用电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2 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2.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2.2 负责对供电企业、用电客户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用电检查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制度;

3.2.3 负责省电力公司企业内部各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指导、资格考核指导和发证等工作;负责一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3.2.4 负责供用电合同签约人的培训指导和制定省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办法,参与220kV及特殊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会审和会签工作;

3.2.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参与重大违约用电、窃电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2.6 参与省公司对各电业局重大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案件进行奖励的核实工作。 3.2.7 参与省公司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检验工作。

3.2.8 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3.2.9 负责全省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3.3 市(地)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3.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3.2 负责对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的客户的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并帮助指导县(区)级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管理工作。

3.3.3 负责本地区各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初审、业务培训等工作和二、三级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3.3.4 参与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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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负责本地区违约用电、窃电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3.6 参与市(地)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电方案制定和审查、以及工程检验工作; 3.3.7 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3.3.8 负责当地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3.4 县(区)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4.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4.2 负责对县(区)级供电企业管理的用户的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 3.4.3 参与县(区)级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工作;

3.4.4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供用电合同》纠纷;负责本地区违约用电、窃电的查处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4.5 参与县(区)级供电企业管理用户的供电方案制定及审查工作;

3.4.6 负责业扩查堪人员负责的新装、增容以外的其他用电业务的现场核查工作;

3.4.7 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和电力设施承装(试、修)企业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 3.4.8 负责当地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3.5 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是:

3.5.1 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 3.5.2 负责对本农村供电所管理的用户用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5.3 负责本农村供电所违约用电、窃电的查处及用电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5.4 负责本农村供电所用户供电方案制定工作;

3.5.5 负责本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专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3.6 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聘任和管理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十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4 用电检查工作的内容与方法

4.1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的计划性、检查内容和工作方式,用电检查工作可分为:计划性检查、营业普查、专项检查、事故检查、突击性检查。 4.2 计划性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4.2.1 计划性检查的周期:

4.2.1.1 变压器容量在2000kVA及以上客户,每一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4.2.1.2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至2000kVA的客户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4.2.1.3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高压客户和0.4kV低压用电客户每一年至少检查一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除外)。

4.2.1.4 “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客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

4.2.1.5 对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嫌疑的客户应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用电检查的周期。 4.2.2 计划性检查的内容

4.2.2.1 核对客户基本情况,其内容应包括客户户名、地址、联系人、企业法人代表、电话、邮编、所属行业、主要用电类别、生产班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负荷构成和负荷变化情况、受电设备、用电设备、电气设备的主接线、供用电合同、主要设备参数(如:变压器容量、型号、编号等)、电容器的安装和投运容量变化情况、谐波和冲击负荷的治理情况、非并网自备电源的连接和容量的变化情况。 4.2.2.2 客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4.2.2.3 客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4.2.2.4 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检查内容包括: 4.2.2.4.1 检查客户设备运行有无异常和缺陷;

4.2.2.4.2 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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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3 检查客户电气设备的各种联锁装置的可靠性和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4.2.2.4.4 检查客户操作电源系统的完好性;

4.2.2.4.5 检查客户变配电所(站)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如防小动物、防雨雪、防火、防触电等措施。安全用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具是否齐全合格、存放是否整齐,使用是否方便; 4.2.2.4.6 检查客户供电专线的运行情况;

4.2.2.4.7 检查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周期校验情况以及高压电气设备的周期试验报告; 4.2.2.4.8 检查客户变电所(站)内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运行制度执行情况。 4.2.2.5 检查客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4.2.2.6 检查客户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2.2.7 检查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2.2.8 检查客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4.2.2.9 检查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及运行情况,检查计量点设置是否合理,有、无功计量装置配置是否完备和合理;

4.2.2.10 检查客户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4.2.2.11 检查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4.2.2.12 检查受电端电压质量,冲击性、非线型、非对称性负荷运行状况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 4.2.2.13 检查客户功率因数情况和无功补偿设备投运情况,督促客户达到规定功率因数要求; 4.2.2.14 督促客户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4.2.2.15 检查客户有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4.2.2.16 检查客户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4.2.2.17 上次检查时发现客户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和其它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4.2.2.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检查内容。 4.3 营业普查的内容与方法:

4.3.1 营业普查是指根据某一阶段营销管理工作的要求,供电企业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在较大范围内对企业内部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的检查。 4.3.2 营业普查的内容为:

4.3.2.1 核对供电企业内部各种用电营业基础资料;

4.3.2.2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客户,用电量发生波动较大的客户和用电行为不规范的客户进行重点普查; 4.3.2.3 检查客户的抄表有无漏户、错抄收、漏抄收以及错算、漏算、基本电费差错等现象; 4.3.2.4 检查《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 4.3.2.5 查处客户违约用电、窃电行为;

4.3.2.6 核对客户用电容量、电价分类及执行情况、有无混价现象、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情况; 4.3.2.7 检查客户计量装置有无接线错误、走字不准、接触不良等错误。

4.3.3 除临时设立的营业普查领导组织机构外,各级用电检查部门负责营业普查日常管理工作及营业普查工作的分析、汇总报表工作。 4.3.4 营业普查方法

4.3.4.1 内部检查:主要检查营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核对客户用电基础资料、计量和电费帐卡、计算机计费参数等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自查用电业务各项收费的正确性;

4.3.4.2 外部检查: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本标准中第13节“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管理的内容与方法”、第15节“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17节“电能计量、负荷管理、调度通讯装置的安全运行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执行。

4.3.4.3 内外部查相结合:用电检查员到客户处普查前应逐户核准客户用电基础资料、计量和电费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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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对每个被普查客户登记填写《用电营业普查登记表》(见标准的附录),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应按照本标准第15节“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的内容与方法”执行。

4.4 专项检查的内容

4.4.1 特殊性检查:为确保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大型集会、庆祝、娱乐活动及其它大型专项工作安排的活动的供电安全性和可靠性,对相应范围的客户专门进行的用电检查。 4.4.2 季节性检查:每年根据季节的变化对客户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4.4.2.1 防污检查:检查重污秽区客户反污措施的落实,推广防污新技术,督促客户改善电气设备绝缘质量,防止污闪事故发生;

4.4.2.2 防雷检查: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检查客户设备的接地系统、避雷针、避雷器等设施的安全完好性;

4.4.2.3 防汛检查:汛期到来之前,检查所辖区域客户防洪电气设备的检修、预试工作是否落实,电源是否可靠,防汛的组织及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4.4.2.4 防冻检查:冬季到来之前,检查客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防冻情况,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及带电装置内措施等。

4.5 事故检查是指客户发生电气事故后,除汇报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外,也要对客户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4.6 突击性检查是指对有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嫌疑的客户进行突击检查。

4.7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客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4.7.1 有多类电价的;

4.7.2 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4.7.3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7.4 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4.7.5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4.7.6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4.7.7 客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4.7.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4.8 各电业局营销部应每年第一季度填制《用电检查人员统计表》,并存档备查。为保证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用电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用电检查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为:

4.8.1 用电检查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为:各县(区)供电局至少应配备用电检查人员3名,并根据电力客户数(不包含低压用户及居民用户)的多少增加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供电局每一百户35KV高压客户增加配备用电检查人员两名,每一千户10KV高压客户增加配备用电检查人员三名; 4.8.2 各电业局用电检查员必须具备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供电局的用电检查员必须具备二级或一级用电检查资格。原则上根据本单位各电压等级客户数的多少和工作开展需要来确定一、二级用电检查员的配备比例;

4.8.3 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或兼职用电检查员)应根据客户数及供电电压等级配备2至4名。农村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原则上根据本单位各电压等级用户数的多少和工作开展需要来确定二、三级用电检查员的配备比例。

4.9 用电检查程序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5 客户受(送)电工程电气图纸资料审查及施工质量检验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应送交供电企业审查的客户受(送)电工程电气设计图纸资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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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高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如下图纸资料: 5.1.1.1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5.1.1.2 用电负荷分布图;

5.1.1.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5.1.1.4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1.1.5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5.1.1.6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5.1.1.7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布置图; 5.1.1.8 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5.1.1.9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方式; 5.1.1.10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5.1.1.10 低压配电网络布置图; 5.1.1.12 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5.1.1.13 其它必须的资料。

5.1.2 低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的设计资料有: 5.1.2.1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源; 5.1.2.2 用电设备清单; 5.1.2.3 其它必须的资料。

5.1.3 对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等可能影响电网供电安全和电能质量的客户,还应提供消除其对电网不良影响的技术措施及有关的设计资料。 5.2 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5.2.1 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必须由经国家认定资质并具有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否则供电企业不予认可;

5.2.2 客户受(送)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5.2.3 对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标准,规程进行审核。其重要依据是:

5.2.3.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21-1997 5.2.3.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5.2.3.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5.2.3.4 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5.2.3.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_92 5.2.3.6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27-95 5.2.3.7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5.2.3.8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5.2.3.9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SDJ3-79 5.2.3.10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 SDJ206-87 5.2.3.11 架空绝缘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1-1996 5.2.3.12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5-85

5.2.3.1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14285-93 5.2.3.14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14549-93 5.2.3.15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规程 SDJ7-79 5.2.3.16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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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7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程 SD9-87 5.2.3.18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596-1996

5.2.3.19 电力安装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GBJ232-82 5.2.3.20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 DL448-91

5.2.3.21 110一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92-1999 5.2.3.22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能源电[1988]18号 5.2.3.23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985年)

5.2.3.2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91

5.2.3.2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5.2.3.2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602-1996

5.2.3.2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5.2.3.2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 5.2.3.2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5.2.3.30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原则 DL/T599-1996

5.2.4 客户受(送电)工程无功补偿设备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的变化随时投、切,防止倒送,做到无功补偿就地平衡。

5.2.5 客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GB/T1454990或GB/T15543-1995规定要求。 客户的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应达到国家标准GB12326-90或GB/T15543-1995规定要求。 5.2.6 供电企业对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资料的审查意见应填写《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查意见书》送客户和设计单位,客户将修改后的图纸再次送审。供电企业将审查合格的图纸加盖审查专用章并送还客户。

5.2.7 客户施工过程中更改设计图纸资料应经供电企业同意。

5.3 客户应配置齐全通讯设备:35千伏及以上客户、10千伏有调度关系的客户应装设调度专用电话和市话各一部,其他10千伏客户应装设市话一部。

5.4 客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企业根据审查同意的设计要求和有关施工标准,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客户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隐蔽工程检查,如: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变压器的吊芯检查,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检查人员在中间检查时应做好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应填写《客户电气设施缺陷通知单》,通知客户限期消除并重新报验。

5.5 客户受(送)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客户内部电气设备安装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包括如下附件: 5.5.1 竣工图纸及说明;

5.5.2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5.5.3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5.5.4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5.5 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5.5.6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5.5.7 其他必要的资料。

5.6 客户受(送)电工程竣工检验:供电企业接到客户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对其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检查。检验内容是:

5.6.1 客户受(送)电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审查后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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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设备的安装、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6.3 一次设备接线和安装容量与审查同意方案是否相符; 5.6.4 检查无功补偿装置是否能正常投入运行;

5.6.5 检查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是否正确、合理,专用计量柜(箱)是否安装合格,有关试验项目是否完成,试验报告是否齐全;

5.6.6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能否保障供用电设施运行安全; 5.6.7 高压设备交接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准确; 5.6.8 继电保护装置经传动试验动作准确无误;

5.6.9 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合《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接地网及单独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5.6.10 各种联锁、闭锁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5.6.11 各种操作机构应有效可靠,电气设备外观清洁,充油设备不漏不渗,设备编号正确、醒目; 5.6.12 客户变电所(站)的模拟图板的接线、设备编号等应规范,且与实际相符,做到模拟操作灵活、准确;

5.6.13 新建客户变电所(站)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测量仪表、消防器材;

5.6.14 建立本所(站)的倒闸操作制度、运行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各种记录簿,备有操作票和工作票;

5.6.15 站内要备有一套全站设备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 5.6.16 检查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

5.7.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应书面通知客户限期改正,在客户重新报验后组织复验,直至验收合格。对于新装增容客户应填写《客户新、扩建及改建设备加入运行申请及批准书》,经工程竣工检验各部门签字同意后,组织送电工作。

6 客户用电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用电检查人员对客户的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给予技术指导,督促并帮助客户尽快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客户对其自行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负完全责任。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过的设备不安全引起的直接损坏的赔偿责任。

6.2 高压成套设备必须安装“五防”闭锁,应符合能源部[1990]110号《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对多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其进线开关、刀闸的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并严格按供用电双方签订的调度协议进行倒闸操作。

6.3 客户对电气设备进行交接试验时,其标准应符合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规定。

6.4 客户必须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的预防性试验和周期校验,其试验标准应符合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规定。 6.5 用电检查人员应检查客户主要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情况,督促客户严格按周期对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进行试验和检验。用电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 6.6 客户应按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工作安排定期进行季节性受电线路及站内受电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7 客户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能源政策和相关标准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低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电气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6.8 客户采用新研制开发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装置需挂网试运行的,必须得到供电企业同意。原则上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试验不得在对重要客户供电的设备范围内进行。 6.9 客户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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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电Q/CDL—G—10—06—04—2004 6.9.1 客户电气设备缺陷类别划分为:

6.9.1.1 危急缺陷:不立即处理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

6.9.1.2 重大缺陷:对人身和电气设备有严重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 6.9.1.3 一般缺陷: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能坚持较长期间运行的。

6.9.2 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客户。如发现危急缺陷和重大缺陷,应督促将其设备尽快退出运行和检修,客户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用电检查部门;对一般缺陷应要求客户限期消除缺陷。

6.10 客户对自行维护的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制度。 6.10.1 客户变电所(站)应具备的规程有:变电站运行规程、架空线路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6.10.2 客户变电所(站)应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及检修制度、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

6.10.3 客户变电所控制室内应设有模拟图板,模拟图应符合实际接线并具备可模拟操作功能,电源情况和设备编号标注齐全正确; 6.10.4 建立设备台帐和档案。

6.11 客户变电所(站)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安全用具应进行周期试验。消防器材应符合消防部门要求。

6.12 对过电压及防雷保护设施检查试验,应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运行规程》。 6.13 客户变电所(站)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牌。

6.14 客户选用进口或新型设备时,其保护装置必须与供电企业电气设备保护装置配合,并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方可投入使用。

6.15 客户电气设备的操作电源和工作电源必须可靠。 7 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

7.1 要求客户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严格执行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标准》,统一试验方法,提高电气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凡未经现场交接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一律不许挂网运行。

7.2 用电检查人员应掌握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状态,协助客户分析电气设备绝缘事故。提出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实施。

7.3 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协助并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客户制定年度试验计划,并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对通过试验检查出有重大缺陷的设备在未消缺之前,不得投入运行。用电检查人员负责进行年度客户电气设备绝缘监督工作总结。

7.4 客户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

7.4.1 110kV及以上客户及重要客户的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一年1次; 7.4.2 35kV客户的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二年1次; 7.4.3 10kV及以下客户电气设备试验周期为三年1次; 7.4.4 客户特殊电气设备应以产品标准为基础参照规程执行。 7.5 客户电气设备的试验要求:

7.5.1 试验单位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并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按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标准》执行,分析判定绝缘健康状况,作出明确结论。

7.5.2 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应加强客户的绝缘技术监督的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客户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技术交流和培训,以加强客户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7.6 客户对于超出预防性试验周期的电气设备拒不进行周期试验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客户开具《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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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试验。

7.7 客户电气设备事故中的故障设备若已超过试验周期而未进行过试验,用电检查部门应参与追究客户事故责任和对电网及其它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7.8 用电检查人员未对超过预防性试验周期而未进行试验的客户开具并送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而发生客户设备事故的,应视为用电检查不到位。对于造成输、配电系统停电事故的,记录为用电检查的安全用电考核事故。

8 客户事故调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8.1 用电检查部门对客户事故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客户事故不出门”(即不扩大或波及到电力系统上来)的原则。

8.2 客户事故系指供电营业区内所有高、低压客户在所管辖电气设备上发生的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扩大到电力系统造成输、配电系统停电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2.1 由于客户过失造成电力系统供电设备异常运行,而引起对其他客户(包括转供电客户)少送电或者造成其内部少用电的;

8.2.2 客户影响系统事故:客户发生电气事故扩大造成其他客户断电或引起电力系统波动而大量甩负荷(专线供电客户进线侧有保护,事故时造成供电变电站出线开关跳闸或两端同时跳闸,不是客户影响系统事故);

8.2.3 供电企业的继电保护、高压试验、高压装表工作人员在客户受电装置处因工作过失造成客户设备异常运行,从而引起电力系统供电站设备异常运行,对其他客户少送电者; 8.2.4 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维护管理的客户电气设备、受电线路发生的事故;

8.2.5 客户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安装工作中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按国务院19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构成事故者。

8.3 客户事故按照电力行业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根据其事故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以下几类:

8.3.1 特别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者、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8.3.2 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会或重要城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8.3.3 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8.4 事故报告:

8.4.1 客户发生下列事故,应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客户电工或非电工人员触电伤亡,均称为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事故、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事故、电气火灾事故、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事故(指客户一次受电设备损坏)、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事故;

8.4.2 对8.4.1款所列事故各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告上级安监和营销部门,并于15日内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8.5 事故调查:

8.5.1 用电检查人员应参与客户重大电气设备损坏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参与事故分析,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督促客户落实反事故措施;

8.5.2 用电检查人员接到客户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且在7日内协助客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8.5.3 客户事故发生后,用电检查人员对事故情况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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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用电检查人员过失造成客户停电事故或电力系统停电故事时,应认真分析,严肃处理。 8.6 用电检查部门应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工作,强化安全思想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图画等)的宣传教育。

8.7 根据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要求,用电检查部门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记录器材(如: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9 客户双(多)电源管理内容与方法

9.1 根据 国标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对电力负荷的分级规定如下: 9.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为一级负荷: 9.1.1.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9.1.1.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例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的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9.1.1.3 中断供电将会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讯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9.1.2 在一级负荷中,若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不容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客户。 9.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二级负荷:

9.1.3.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等;

9.1.3.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大型电影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9.1.4 其余的都属于三类客户。

9.2 为满足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 一级负荷应有双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9.2.2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9.3 凡同一客户引进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线路(不论电压等级)并能将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在内部互相联锁或并列运行的客户,均称为双(多)电源客户。自电网引进一回供电线路,但客户有自备电源并能在其内部互相切换或并列的客户,视同双电源客户管理。

9.4 由电网以双路或多路供电的客户申请被批准后,必须按照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原审核的设计不得擅自改变。

9.5 双(多)电源客户投入运行时,必须先作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双(多)电源客户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变电站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9.6 高低压双(多)电源客户凡不允许并列电源运行者,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 9.7 双(多)电源客户其主、备电源均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方式。客户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9.8 无联锁装置的高压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同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签订调度协议。其倒闸操作必须按照调度协议执行。高压双(多)电源客户的运行方式和倒闸方式应在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

9.9 双(多)电源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多)电源管理的要求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操作规程。

9.10 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向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报送变电值班人员名单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如值班人员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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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低压双电源客户不允许并列运行,客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联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不得使用电气闭锁。

9.12 用电检查部门应填制《双(多)电源客户名册》,并存档备查。 10 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内容与方法

10.1 客户需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到供电部门办理申请,并填写《客户自备小型发电机审批表》,由供电部门发给《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用电检查部门应对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客户进行年检。对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人员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款进行处理。

10.2 凡有自备发电机的客户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10.3 未经供电部门同意,客户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客户供电。 10.4 为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客户自备发电机组向电网反送电,不论是新投运还是正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均要求在电网与发电机接口处安装可靠闭锁装置。

10.5 用电检查部门对装有非并网自备发电机并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客户应单独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10.6 客户自备发电机发生向电网反送电的,由用电检查部门记录为安全考核事故。 11 电能计量、负荷管理、调度通讯装置的安全运行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11.1 用电检查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对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查: 11.1.1 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时;

11.1.2 客户因设备清扫、检修或处理异常设备需停送电能计量设备时; 11.1.3 客户因电气设备更新改造涉及电能计量装置时; 11.1.4 客户计量装置某元件发生异常时; 11.1.5 客户计量方式、计量点等发生变化时; 11.1.6 客户月用电量发生较大变化时;

11.1.7 客户对计量装置提出疑问要求供电方检查时。 11.2 客户电能计量装置检查的内容为:

11.2.1 检查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柜、计量互感器、计量表计、封印、计量回路、远传装置、失压记录仪等)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

11.2.2 核查客户电能计量表计瞬时功率与同一时刻用电负荷是否相符;

11.2.3 核查客户计量用电流互感器比值、表计倍率是否与客户档案记录相符,配置是否与客户当前用电负荷相适宜;

11.2.4 了解客户上年同期用电量、上月用电量及客户用电变化规律,核实客户近期累计用电量,核查电能表计指示数。

11.3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计量装置时,按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有关条文执行。

11.4 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计量装置及封印有异常或漏封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在《用电检查工作单》和《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注明。

11.5 客户故意破坏电能计量装置或私拆封印的按窃电处理。

11.6 对非客户原因导致计量装置失准的按客户实际用电量合理追补或退还电量电费。 11.7 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检查内容为: 11.7.1 检查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完好性;

11.7.2 核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指示负荷与客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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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了解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对客户负荷的管理情况。

11.8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负荷管理装置时按能源部1992年颁发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11.9 调度通讯装置的检查内容为:检查调度通讯设备的完好性。

11.10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调度通讯装置时依据电力行业标准DL/T554—9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12 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检查管理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12.1 用电检查部门对客户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进行如下检查:

12.1.1 对新装、增容客户验收应检查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安装质量; 12.1.2 检验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动作的正确性、灵敏性和可靠性; 12.1.3 检查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年度检验是否超周期;

12.1.4 检查客户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的定值是否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设定。

12.2 客户发生电气事故,用电检查人员应组织专业人员检查和分析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是否正确。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时依据国标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12.3 客户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校验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若客户有自行校验能力,须经用电检查部门确认资质后,方可自行定期试验。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竣工验收和整定工作由用电检查部门组织进行,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12.4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部门在继电保护方面建立以下图纸、资料和运行记录: 12.4.1 客户一次系统接线图和继电保护原理接线图或展开图; 12.4.2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全套图纸; 12.4.3 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 12.4.4 继电保护装置校验报告。

12.5 客户受电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值应由供电部门确定。涉及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客户开关继电保护的整定值由调度部门审定。客户内部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由用电检查部门审定。 12.6 新装、增容及改建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后,由设计部门确定相应的继电保护方式交用电检查部门审查。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

12.7 新装、增容及改建客户,在送电前15天,应将线路参数、变压器参数、运行方式和一次系统图等客户资料以书面形式送交用电检查部门。如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应由客户提出详细书面报告。 12.8 新装及改建、增容客户的继电保护,必须由客户提供继电保护试验报告,经用电检查部门组织竣工检验并检查整定值后,客户设备方可投入运行。

12.9 未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客户不得擅自变更和改动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12.10 凡涉及到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填写书面通知单。改变继电保护整定值时,必须有改变定值通知单。

12.11 客户更换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开关和互感器,须经用电检查部门重新组织检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12.12 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客户,其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发生拒动、误动时,客户电气工作人员应准确记录下事故时各种信号及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状态,并及时向用电检查部门报告。

12.13 用电检查部门负责审查客户继电保护年度校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校验周期按以下规定执行:110kV及以上客户和重要客户每年进行一次校验;35kV客户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10kV及以下客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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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客户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继电保护校验后,应交给供电部门继电保护试验报告一份。 12.15 客户的自备发电机与电力系统并网时,并、解列点的开关和发电机的继电保护方式、整定值及试验报告必须经用电检查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电机方可投入运行。 13 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13.1 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内容:

13.1.1 检查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13.1.2 检查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

13.1.3 检查客户实际使用容量、计费容量、备用容量、转供容量是否与合同容量相符,客户是否有私自增容的情况;

13.1.4 检查客户用电性质是否与合同相符;

13.1.5 检查电价执行是否正确,约定的各类用电量(或比例)是否变化,如与合同不符应作相应的调整;

13.1.6 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缴纳电费。客户若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电费,用电检查人员应协助催收; 13.1.7 检查双方约定的特殊事项执行情况;

13.1.8 检查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情况是否正确,封印是否完好; 13.1.9 检查客户是否有私自转供或引入电源的情况;

13.1.10 检查双(多)电源客户是否私自改变运行方式,是否将冷备用变压器等设备私自转为热备用。 13.2 客户若违反供用电合同,用电检查人员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14 客户电压、无功、谐波检查管理内容与方法

14.1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客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客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相应规定的,其受电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14.2 客户电压监测管理的内容为:

14.2.1 用电检查部门配合生技部门做好客户受电端电压监测有关工作; 14.2.2 检查电压监测器在客户分布情况,是否符合设点原则要求; 14.3 客户无功检查管理:

14.3.1 客户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客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其他电力客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14.3.2 客户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客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自动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外,客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本标准14.3.1条文的要求。 14.3.3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本标准14.3.1条文规定的新客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客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客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任未采取措施达到1本标准4.3.1条文要求的客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14.3.4 客户无功检查管理的内容为:

14.3.4.1 检查客户无功补偿设备容量与用电设备装机容量配置比例是否合理; 14.3.4.2 检查客户无功补偿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14.3.4.3 督促客户及时更换故障电容器,以保证无功补偿容量满足补偿到规定的功率因数标准。 14.4 客户谐波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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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电Q/CDL—G—10—06—04—2004 14.4.1 客户谐波检查管理的对象为:

14.4.1.1 单台10吨及以上且总容量在30吨及以上的电弧炼钢炉(交流); 14.4.1.2 单台30吨及以上的电弧炼钢炉(直流); 14.4.1.3 单台10000KVA及以上的电石炉、铁合金炉; 14.4.1.4 单台2500KW及以上换流设备(轧机);

14.4.1.5 单台5500KVA及以上换流设备(电解、电镀、逆变); 14.4.1.6 电铁牵引站;

14.4.1.7 电力系统内220KV变电站的总容量10000千乏及以上电容器组; 14.4.1.8 用户总容量10000千乏及以上电容器组。 14.4.2 客户谐波检查管理的内容为:

14.4.4.1 客户检查监督谐波源客户对供用电合同附加条款中签定的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协议履行情况。谐波电压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按国家标准GB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执行; 14.4.4.2 对现有谐波源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的容量及型式、换流设备应说明接线方式、控制方式、脉冲数、用电设备产生闪变情况、治理措施和治理设备的资料),定期核查。对谐波背景电压测量不合格者,应限期治理;

14.4.4.3 对谐波源客户在申请新建或增容时,应要求提供和谐波发生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谐波背景电压测量。新设备投入试行后,进行谐波实测复核,合格者由监测单位或机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者,应限期治理合格,否则可中止供电。 15 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内容与方法

15.1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携带相应等级的《用电检查证》,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必须当场调查、取证,并开具《违约用电通知书》或《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并由客户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15.2 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时,应保护窃电现场,及时采取拍摄照片或录像等手段进行取证;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及时收缴与窃电有关的物证(对不易移动的物证应进行拍照或录像)并及时登记备案;对于窃电工具、窃电痕迹、计量表计等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应予封存。鉴定单位或机关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应及时登记备案。

15.3 对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处理必须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经审核和批准填写《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或《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通知客户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收费后,《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或《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一份由收款人员留存,一份由客户留存,一份转回用电检查部门存档备查。

15.4 对各县级供电企业查获的重大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还须报电业局(公司)营销部门审批,其具体标准由各电业局(公司)制订。

15.5 在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过程中,各单位应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违约用电、窃电的打击力度。对已经查获且其窃电行为构成犯罪者,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或依法起诉。

15.6 客户对其严重违约用电行为或窃电行为拒不承认和改正,用电检查人员可依照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5.7 各供电企业应完善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管理程序,做到有领导把关、有监督机制、有考核标准。在查处违约用电与窃电过程中,对内外勾结的供电企业职工,应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8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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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客户用电检查管理的其他内容

16.1 在突然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称为重要负荷: 16.1.1 造成人身伤亡者; 16.1.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16.1.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16.1.4、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16.2 具有上述负荷的用电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重要客户的用电应设置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如客户没有落实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用电检查人员应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书面告知客户不可靠供电方式可能带来的后果。

16.3 同重要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必须确定其供电方案是否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如因客户原因未达到供电可靠性要求,必须在合同里明确不可靠供电方式可能带来事故责任。避免因客户原因没有达到供电可靠性要求(如不引入保安电源或未采用应有的非电保安措施)时将其应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供电企业。 16.4 重要客户应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并建立突然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重要用户如果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或没有建立突然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要作为安全隐患在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用户。

16.5 用电检查人员应协助电力管理部门进行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其内容包括: 16.5.1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16.5.2; 进网作业行为

16.5.3 作业现场及安全保证措施检查。

16.6 供电企业对进网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及时办理档案变更。 16.7 用电检查人员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建议发证机关给予其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6.7.1 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16.7.2 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16.7.3 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现任事故的; 16.7.4 违反国家有关供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16.7.5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用电检查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并向相关用电客户(企业)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限期整改。 16.8 用电检查员要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16.8.1 在负荷高峰期,或枯水期电量供应紧缺时期,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负荷性质及用户生产工艺对用电连续性的要求的不同,以及用户用电历史信誉度等情况,制定出限电计划。用电检查人员要主动了解用电管理部门的限电要求,积极监督并协调限电用户的计划用电工作。

16.8.2 对不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计划用电的限电用户,要立即纠正其错误行为,对劝阻无效的限电用户,要及时将情况向电力管理部门和调度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这些部门进行强行限电工作。 17 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内容与方法

17.1 用电检查主要客户档案资料的格式由四川省电力公司统一制定并作为本标准附录。 17.2 用电检查部门应有如下档案资料: 17.2.1 客户基础情况汇总表; 17.2.2 高压客户名册; 17.2.3 低压客户名册;

17.2.4 双(多)路电源客户名册(按电压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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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 重要客户名册(按电压等级分类); 17.2.6 用电营业普查登记表;

17.2.7 客户进网作业电工名单(所有单位电工)。 17.3 对高压客户应建立如下资料: 17.3.1 高压客户基本概况表; 17.3.2 高压供电方案; 17.3.3 高压客户接线系统图;

17.3.4 客户新、扩建及改建设备加入运行申请及批准书; 17.3.5 供用电合同;

17.3.6 客户电气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报告单及继电保护试验报告; 17.3.7 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 17.3.8 高压用电检查工作单; 17.3.9 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17.3.10 违约用电通知书; 17.3.11 窃电通知书;

17.3.12 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 17.3.13 客户电气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17.3.14 客户人身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17.3.15 客户自备小型发电机使用审批表; 17.3.16 来往文件信函。

17.4 对低压客户应建立如下资料: 17.4.1 低压客户基本概况; 17.4.2 低压供电方案;

17.4.3 低压客户电气接线系统图; 17.4.4 动力用电设备登记表; 17.4.5 低压用电检查工作单; 17.4.6 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17.4.7 违章用电通知书; 17.4.8 窃电通知书;

17.4.9 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 17.4.10 客户电气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17.4.11 客户人身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17.4.12 来往文件信函。

17.5 供电企业应按时逐级上报以下报表: 17.5.1 用电检查汇总季报表; 17.5.2 客户基础情况汇总表(年报); 17.5.3 用电检查人员名单(年报)。

17.6 重大客户用电检查档案资料管理的内容还包括:竣工图纸、三年内的试验报告、动力设备清单、竣工检验单、历年电气受电装置缺陷单存根联、营业执照(复印件)、图纸审查意见、启动方案、专线路经图及参数、有关内部联系单、有关协议与纪要、事故报告与分析、三年内的用电检查工作单等。 17.7 住宅小区资料档案管理的内容还包括:公配房及开关站建设协议书、公配房及开关站电源方案、住宅小区临时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书、多户清单、竣工检报单、住宅内线绝缘电阻测试清单、住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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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电阻测试清单、竣工图纸、移交协议、有关的各类保证书及客户报告、联合验收单、缺陷单等。 17.8 违约用电、窃电管理资料档案的内容包括:举报信、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有关处理意见、笔录、计算材料、现场照片、录像和录音特殊证明材料等。 17.9 客户资料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17.9.1 用电检查资料档案的形成和归档:以每个客户为单位建立客户档案,在检验合格通电之前建立,并且在日后的用电检查和用电管理中,逐步形成能反映客户真实用电情况和用电历史过程;对于重大客户,在档案中应标有明显标志,并将重大客户列成清单归档;每次用电检查后二天内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17.9.2 住宅小区资料档案的形成和归档:以每个住宅生活小区为单位建立档案,档案的建立能准确反映住宅小区从规划、竣工、投运和移交整个过程,形成归档时间为从规划开始就应建立,然后根据小区的逐步建成,分阶段明进归档;

17.9.3 违约用电、窃电查处资料档案的形成和归档:当发生违约用电后,权限班组应按本标准《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管理内容与方法》的要求进行现场处理。处理完毕后二天内将所有资料、证据、案卷等进行归档。

17.10 客户资料在没有使用计算机管理以前,应使用统一的资料夹或资料袋等存放,用统一的、科学的、易于计算机应用的编码原则,给每个客户定义永久户号,档案内容应与实际相符,经常核对其他部门有关的资料内容,特别是电价、用电性质、光力比、容量、互感器、电度表指示等内容,避免发生差错。 17.11 客户资料档案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有保安措施和消防设施。照明灯具齐全。历史留存资料及空白表格存放应整齐有序,容易查对取用。客户资料档案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借阅制度,防止资料损坏丢失。

17.12 客户资料档案的各项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时,应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改动。改动后要由改动人及主管领导签章。

17.13 各供电企业要逐步提高用电检查工作及客户资料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取消各种繁锁的资料袋、帐卡簿等,提高用电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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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规范性附录) 用电检查工作流程图

用检存档一份 客户签收、交费 收费人员 收费 客户签字并留存一份 留存一份 客户签字 一份存档备 下次复查 发现隐患 填写《用电检查 结果通知书》 填写《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 营销部门审核 主管领 导批准 到客户检查 发现违约用电、窃电 开《用电检查 工作单》 审核人签字 填写《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填写《违章用电、 窃电通知书》 收回一份 发送《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决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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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用电检查人员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 间 专业工作 时 间 文化 程度 毕 业 学 校 专 业 职务 (职称) 任职 资格 聘任 职务 用电检查证编号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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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高压用电检查工作单

户号: 编号: 检查人员 户 名 生产班次 电气负责人 用电检查证号 用电地址 检查时间 职务 电 话 检查批准人 用电检查项目,客户执行情况:正常打√,不正常写具体内容,未检查项目打“/” 法律法规执行况情况 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断路器运行情况 刀闸、母线运行情况 操作电源运行情况 二次设备运行情况 安全防护措施的完好性 反事故措施 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负荷管理和调度通讯 无功补偿 客户并网电源和自备电源 工作票 其它情况 供电方式 主供电源 报装容量 使用容量 核实情况 计量方式 计量及电价电费 表号 CT变比 PT变比 有功峰 力调标准 基本电费标准 附加线损 有功平 有功谷 主供电源 报装容量 使用容量 供用电合同和有关协议履行情况 架空及电缆线路 变压器运行情况 防雷设备和接地系统 联锁装置和反送电措施的完好性 设备年检预试情况 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保安措施 进网作业及电工管理 电能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 受端电能质量 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 缺陷限期整改完成情况 工作记录 备用电源 报装容量 使用容量 转供电情况 光力定比 表号 收取基本电费容量 光力定量 无功总 居民生活占光比例 倍率 照明止数 倍 率 保安电源 保安容量 自备电源容量 有功总 电价类别 变压器暂停、启用记录 核实情况 检查情况说明和结论: 客户签字: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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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低压用电检查工作单

户号: 编号:

检查人员 户 名 生产班次 电气负责人 用电检查证号 用电地址 职务 电 话 检查时间 检查批准人 用电检查项目,客户执行情况:正常打√,不正常写具体内容,未检查项目打“/” 法律法规执行况情况 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架空及电缆线路 防雷和接地装置 设备周期试验情况 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保安措施 进网作业电工管理 电能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 自备电源 工作票和工作记录 供电方式 主供电源 报装容量 使用容量 核实情况 计量方式 计量及电价电费 表号 CT变比 有功总 计量柜 有功峰 电价类别 核实情况 供用电合同和有关协议履行情况 进线开关和刀闸 配电箱柜 联锁装置和反送电措施的完好性 安全防护措施的完好性 反事故措施 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情况 无功补偿 缺陷整改完成情况 其它 备用电源 报装容量 使用容量 转供电情况 附加线损 有功平 有功谷 表号 光力定比 光力定量 无功总 倍 率 居民生活占光比例 照明止数 倍 率 保安电源 保安容量 自备电源容量 力调标准 检查情况说明和结论: 客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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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户号: 户 名 联系人 户 号 联系电话 经我局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贵户电力使用存在以下问题,请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局用电检查部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你方承担。 客户签收(公章): 用电检查人员: 用电检查证号: 留置送达见证人: 送达签收地点: 送达签收时间: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供电特服电话:95598;供电营业厅业务咨询电话:xxxxxxxx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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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6 (规范性附录) 用电营业普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补收电费 应退电费 实收电费 分 有功 无功 电费 电量 电费 电量 电费 类 电度 电度 电量 kWh 元 kWh 元 kWh 元 安装接线错 (只) 计 客户更动接线 (只) 相序错误 (只) 电表问题(只) 走字不准 接触不良(只) 量 电压保险丝 (只) 其它 (只) 电 错抄收 漏抄收 错算 费 错、漏算线变损 错、漏收贴费 电 基本电费差错 漏户(无表卡) 变比不对 价 光、力比不符 违表外接线 约私增变压器容量 用小动力户私增设备容量 电高电价接低电价 及用各种手段致使电表不准 窃电 损坏电表或私自启封 合 计 现有卡片总户 户 已普查户数 户 查出差错户数 户 主管: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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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7(1)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用电检查工作季报表(一)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内容 单位 户 户 户 户 户 元 元 户 千瓦时 元 元 户 千瓦时 元 户 千瓦时 元 元 本季完成 本年累计 检查客户情 况 变压器容量在2000kVA及以上 变压器容量315kVA至2000kVA 变压器容量315kVA以下高压客户和0.4kV低压客户 “一户一表”居民照明 违约用 电 违约用电户数 追补电费 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情 况 窃电户数 追补电量 追补电费 违约使用电费 计量故障等 客户数 追补电量 追补电费 其他 客户数 追补电量 追补电费 违约使用电费 备注: 制表: 审核: 单位公章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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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7(2) (规范性附录)

XX供电局用电检查工作月报表(一)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检查客户情 况 内容 变压器容量在2000kVA及以上 变压器容量315kVA至2000kVA 变压器容量315kVA以下高压客户和0.4kV低压客户 “一户一表”居民照明 违约用 电 违约用电户数 追补电费 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情 况 窃电户数 追补电量 追补电费 违约使用电费 计量故障等 客户数 追补电量 追补电费 其他 客户数 追补电量 追补电费 违约使用电费 备注: 单位 户 户 户 户 户 元 元 户 千瓦时 元 元 户 千瓦时 元 户 千瓦时 元 元 本季完成 本年累计 制表: 审核: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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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8(1)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用电检查工作季报表(二)

单位:元;千瓦时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违约用电 序号 1 2 3 4 5 用户 名称 合计 追补电费 应收 实收 违约使用电费 应收 实收 追补 电量 窃电 追补电费 应收 实收 违约使用电费 应收 实收 追补 电量 计量故障 追补电费 应收 实收 追补 电量 其他 追补电费 应收 实收 违约使用电费 应收 实收 制表: 审核: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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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8(2) (规范性附录)

XX供电局用电检查工作月报表(二)

单位:元;千瓦时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违约用电 序号 用户名称 追补电费 应收 1 2 3 4 5 合计 实收 违约使用电费 应收 实收 追补 电量 窃电 追补电费 应收 实收 违约使用电费 追补 应收 实收 电量 计量故障 追补电费 应收 实收 追补 电量 其他 追补电费 应收 实收 违约使用电费 应收 实收

制表: 审核: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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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9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客户受(送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查意见书

查询号 意见书号

户 号 户 名 联系人 供电电源 用电类别 计量方式 设计单位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审查单位(盖章): 说明:请按审查意见修改后再送审,同意后方可据此施工。

用电地址 联系电话 电压等级 负荷等级 保护方式 设计等级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设计单位 第三联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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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0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客户内部电气设施缺陷通知单

查询号 通知单号

户号 户名 联系人 用电地址 联系电话 中间检查或验收缺陷: 说明:请客户按本通知内容,在 日内消除缺陷,并将处理结果报供电部门,以便组织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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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检验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川电Q/CDL—G—10—06—04—2004

附录11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委托时间 申请编号 户 名 用电地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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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业务类别 户 号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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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验 收 结 论 是否合格 竣 竣工图纸及说明 变压器试验单 工 电缆试验报告 避雷器试验报告 电容器试验报告 资 隔离刀闸试验单 继电保护调试记录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料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电能计量装置试验报告 工 电气设备二次部分 程 电气设备一次部分 质 量 电源外线工程部分 运 供用电合同 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行 通讯设备配备情况 运行管理规程制度 管 安全器具、测量仪表、消防器材 理 客户变电站(所)的模拟图板 其它 验收次数 验收日期 验收部门 负责人 验收人 验收人 验收人 客户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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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2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客户新、扩建及改建设备加入运行申请及批准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1.户名 用电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业局 调度部门 电业局营销部门 营销 2.设备详细名称

生技 供 电 局 调度 领导 10kV(及以上电压)线路平面图: 杆 号 规 格 杆 型 导线型号、长度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制图日期 接地电阻 注:1.客户工程全部竣工后,填写此表一式四份,客户将竣工资料和此表全部返回营销业务人员,供电部门内部手续办理由营销业务人员负责。2.线路平面图要求标准明搭头杆号、主线路名称、客户线路挡距、变压器容量、型号、接地电阻、避雷器型号、以及重要交叉跨越设施和交叉距离。3.原有线路用粗线(或双线)标示,新线路用单线标示,字迹必须清楚。4、供电电压等级为220kV的客户应到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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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3 (规范性附录)

客户电气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填报单位: 编号 户名 电气负责人 事故发生时间 户号 职 务 用电地址 联系电话 事故终止时间 供电方式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前天气、现场环境、电气设备运行状况等: 事故详细经过: 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事故损失: 事故处理:

调查负责人: 填报时间: 填报单位法人: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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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4 (规范性附录)

客户人身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填报单位: 编号: 户名 电气负责人 事故发生时间 伤亡者姓名 户号 职 务 用电地址 电 话 供电方式 年 月 日 时 分 性别 年龄 工龄 职 称 事故终止时间 工 种 年 月 日 时 分 伤害程度 备注 伤害部位 事故发生前天气、现场环境、电气设备运行状况等: 事故详细经过: 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事故损失: 调查负责人: 填报时间: 填报单位法人: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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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5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客户自备小型发电机使用审批表

户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户 名 户 号 用电地址 小型发电机 基本情况 我单位愿遵守电力部门有关安全规定,如发生向电网反送电事故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特申请投入使用。 申请单位(签章) (此栏目由客户填写) 调查意见: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电压(V) 安装地点 容量(kW) 供电方式 联系人 供电线路 联系电话 邮 编 相 数 其 它 防反送电技术措施及接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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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6 (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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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程序图

计划检查和营业普查等发现违约用电和窃停电流程 电行为 窃电需停外部电 营销主管领导检举 客户服务中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核科审审批 心或供电营查,下达违约用电或核 内部业厅受理 窃电通知书(取证)并填写处理工作单 电业局人员审批 填报 供电营业厅通知客户办理有关补费手续;用电检查人员将该户用电检查人员 收取违约使用电费 的违约、窃电情况记填写处理结果通知书入档案。资料整理归并送达客户 档。通知检举人领取举报奖 核收人员结算追补电费 川电Q/CDL—G—10—06—04—2004

附录17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客户违约用电通知书

编号: 户 名 联系人 户 号 联系电话 经现场用电检查,确认你单位(或个人)违反了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属于下列第 条 违约行为: 违约用电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原类别 ,现类别 ,改变时间 。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合同受电设备总容量 kVA(kW)。现实际使用容量 kVA(kW),违约起始时间: 。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计划电力指标 kW或计划电量指标 kWh,实际超用次数及电力(电量) 。 4.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手续或户用已被查封的电力设备:(暂停、查封)设备容量 kVA,(暂停、查封)期限 至 ,擅自使用时间: 。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负控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 。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擅自(引入)(供出)(并网)电源容量 kVA(kW)、时间 。 7.其它违约用电行为: 请你单位(或个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到而引起一切后果由贵方负责。 备注: 用电检查人员: 用电检查证号: 供电企业:(公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签收(盖章):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见证人: 送达签收地点: 送达签收时间: 供电特服电话:95598;供电营业厅业务咨询电话: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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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8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客户窃电通知书

编号: 户 名 联系人 户 号 联系电话 经现场用电检查,确认你单位(或个人)违反了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属于下列第 条 窃电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窃电设备容量 kVA(kW),起始时间 。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窃电设备或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计算容量 kW,窃电起始时间 。 3.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窃电设备或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计算容量 kW,窃电起始时间 。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窃电设备或电表电流计算容量 kW,窃电时间 。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窃电设备或电表标定电流计算容量 kW,窃电起始时间 。 6.其他方法窃电:窃电设备或电表电流计算容量 kW,窃电起始时间 。 请你单位(或个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到而引起一切后果由贵方负责。 备注: 用电检查人员: 用电检查证号: 供电企业:(公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签收(盖章):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见证人: 送达签收地点: 送达签收时间: 供电特服电话:95598;供电营业厅业务咨询电话: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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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9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

编号: 户 名 联系人 经我局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客户违反《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 》第 条 款,属于 行为。并以《XXX电业局违约用电通知书》(编号为 )的书面形式通知客户于 年 月 日之前到我局接受处理。现将处理结果通知如下: 请客户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之日起三日内到 办理交纳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等有关手续,逾期不到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贵方负责。 供电特服电话:95598;供电营业厅业务咨询电话:xxxxxxxx 供电部门盖章 户 号 联系电话 客户签收: 送达人: 签收日期: 送发日期:

留置送达见证人: 送达签收地点: 送达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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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0 (规范性附录)

XX电业局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

编号: 户 名 联系人 经我局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客户违反《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 》第 条 款,属于 行为。并以《XXX电业局窃电通知书》(编号为 )的书面形式通知客户于 年 月 日之前到我局接受处理。现将处理结果通知如下: 请客户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之日起三日内到 办理交纳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等有关手续,逾期不到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贵方负责。 供电特服电话:95598;供电营业厅业务咨询电话:xxxxxxxx 供电部门盖章 户 号 联系电话 客户签收: 送达人: 签收日期: 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见证人: 送达签收地点: 送达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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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z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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