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13 08: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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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收入水平,充分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责、权、利”准确匹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管人员的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高管人员的业绩表现,确定并支付高管人员年薪和年终奖励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三条 实施高管人员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年薪总体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作进展挂钩;

二、年薪既要与高管人员承担的职责和工作的难度相匹配,又要与高管人员的业绩表现相匹配;

三、绩效年薪、年终奖励先考核后兑现。 第四条 年薪发放的范围

一、对企业经济效益或者项目推动负有直接职责的人员,如集团各分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企业高管人员;

二、对集团整体经营绩效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如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 年薪制高管人员薪酬的构成

第五条 年薪制高管人员薪酬由年薪(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年终考核后发放。

第六条 每个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数在入职时由集团计划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根据企业(资产)经营规模、多处行业、经营所在地,高管人员岗位层级、任职资格、个人资历等因素确定,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以后每年度初在拟定目标责任状时重新调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数各占年薪的60%和40%。

第七条 高管人员绩效工资依据高管人员经营指标考核成绩和管理指标达成情况等分档浮动。高管人员的年终奖励包括经营型企业年薪制高管人员的超额提成计划、房产板块人员的节点奖励计划及总部高管人员的年终奖励计划(奖励办法另定)。

第三章 绩效工资的核定

第九条 高管人员的考核评估是确定高管人员绩效年薪的基础,考核评估的执行者是考核委。

第十条 经营型企业高管绩效工资及年终奖励的核定 一、此类人员的考核分为经营指标考核和管理指标考核;

二、考核委年初根据各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所在的行业政策环境、所处经营阶段(刚开业、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等类型)等因素来确定各项经营指标,具体有营业额、毛利、净利润、资产增加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根据集团年度管理工作重点和单位实际情况等确定管理指标;两类指标确定后还需要确定每个指标的权重。在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列入目标责任状。

三、考核委每年初根据审计部门核定的财务数据对高管人员进行上年度经营指标考核;根据收集的季度考核数据确定高管人员年度管理指标评分。两项得分相加为高管人员综合考评分。

一)高管人员综合考评分在85分及以上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85分以下的,60分以上的,从85分起每降低1分,绩效工资下浮1%.计算公式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00-(85-综合考评分))%;

三)60分以下的取消绩效工资。

四、此类高管人员可获得员的年终奖励:是指对超额完成目标经营成果的高管人员根据超额利润等指标按一定的百分比进行提成。具体方式由考核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各经营单位中除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核心成员(如酒店营销总监、大的经营部门经理等岗位)可比照此方式发放年薪(具体人员、考核指标由企业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报考核委批准)。

第十一条 房产板块企业年薪制高管人员绩效工资的核定:

一、此类人员的考核分为项目推进指标考核分(含项目关键节点计划、项目总体控制计划、项目专项计划、成本控制计划和工程质量指标等组成)和管理指标考核分。项目推进指标在年终考核,管理指标按季度考核,年终取平均值。

二、以房产公司项目推进考核分加年度管理指标的考核分即为高管人员年综合考评分。

三、高管人员项目综合考评分在85分及以上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8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从85分起每降低1分,绩效工资下浮1%,计算公式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00-(85-综合考评分))%;60分以下的取消绩效工资。

四、此类高管人员可获得节点奖励计划:对如期或提前完成项目进度安排的房地产板块高管人员进行物质激励。具体方式由考核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无具体经营任务,仅担负管理任务的高管人员(如集团总裁、副总裁、总监、总会计师等)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的核定:

一、此类人员的考核分由两部分组成,即各实体经营单位经营指标加权考核分(以下简称加权考核分)和个人工作计划达成考核分。

二、上年度加权考核分等于各实体单位经营指标考核得分乘以各单位权重系数,权重由考核委根据各单位经营规模、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三、因此类高管人员主要担负的是管理职责,考核委每季度根据个人工作计划达成情况,对照平时收集的绩效数据对其进行工作计划达成情况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得分取季度分的平均值。年度工作计划考核不及格的,不管各单位加权考核如何,取消绩效工资。

四、加权考核分和计划达成年度考核分相加为此类高管人员综合考评分。 一)85分及以上的,绩效工资足额发放;

二)85分以下的,60分以上的,从85分起每降低1分,绩效工资下浮1%。计算公式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100-(85-综合考评分))%;

三)60分以下的取消绩效工资。

五、此类高管人员可获得的年终奖励如下:如集团各实体经营单位综合评分均在85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综合考评分也在85分以上的,可获此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考核委根据另行制定(如不另行制定计划,则参照当年集团总部普通员工年终奖励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合理性,考核委在合理确定考核指标

的基础上,应兼顾内外部影响因素,在影响因素发生时对任务指标进行修订,或在进行年终考核时,对遭到客观原因影响而使经营严重影响的单位实行特殊调节。

第四章 年薪的异常调整

第十四条 年薪制高管人员出现《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所列生产经营安全事故之一或《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员工奖惩条例》等企业规章制度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获警告处分,当期综合考评分扣5分;获记过处分,当期综合考评分扣10分;或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的,当期综合考评分为0分。

第十五条 在对年薪制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时,如发现高管人员在任期内的业绩与实际有出入的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考核部门应对其已获得的年薪数额进行调整,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从其缓发的年薪收入中扣除。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任期未满离职的(不包括在集团内部调职,如出现调职,由考核委商定发放数额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其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不予兑现。

第十七条 对实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员应加强事中监督和预警措施。考核委应随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当发现企业经营不善时,应及时向集团总裁办公会发出警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八条 实行绩效工资收入部分延期支付办法。年薪制管理人员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收入的5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支付,余额随次年6月的工资一起支付。

第十九条高管人员的年薪为税前收入,管理人员在取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管人员的工资仍继续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考核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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