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 - c 德国 与意大利的豁免争端
更新时间:2023-11-10 05: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汇辑
192. 国家的管辖豁免案(德国诉意大利:希腊参加诉讼)
2012年2月3日的判决
2012年2月3日,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豁免案(德国诉意大利:希腊参加诉讼)作出了判决。
国际法院的组成人员如下:院长小和田;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坎卡多·特林达德、优素福、格林伍德、薛、多诺霍;专案法官加亚;书记官长库弗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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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执行部分(第139段)如下: “…… 国际法院: (1) 以12票对3票,
裁定:意大利共和国因允许以德意志帝国于1943年至1945年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为由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起民事求偿,故违反了其应当尊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权的义务;
赞成:院长小和田;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格林伍德、薛、多诺霍; 反对: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优素福;专案法官加亚;
(2) 以14票对1票,
裁定:意大利共和国因对Villa Vigoni采取限制措施而违反了其应当尊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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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汇辑
赞成:院长小和田;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优素福、格林伍德、薛、多诺霍;专案法官加亚; 反对: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
(3)以14票对1票,
裁定:意大利共和国宣布:希腊法院针对德意志帝国在希腊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作出的裁决在意大利可以执行,所以违反了其应当尊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权的义务;
赞成:院长小和田;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优素福、格林伍德、薛、多诺霍;专案法官加亚; 反对: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
(4)以14票对1票
裁定:意大利共和国必须制定相关立法或采取自选的其他措施,确保其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作出的侵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权的裁决不再有效;
赞成:院长小和田;副院长通卡;法官科罗马、西马、亚伯拉罕、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本努纳、斯科特尼科夫、优素福、格林伍德、薛、多诺霍;专案法官加亚; 反对: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
(5)一致,
驳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的所有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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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汇辑
法官科罗马、基思和本努纳在国际法院判决书后附加了个别意见;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和优素福在国际法院判决书后附加了反对意见;专案法官加亚在国际法院判决书后附加了一项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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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历史背景和事实背景(第20-36段)
国际法院忆及,2008年12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称“德国”)向
国际法院书记官处提交了一项诉请书,针对意大利共和国(以下称“意大利”)提起诉讼,诉讼所涉争端起源于意大利“因未尊重德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管辖豁免”而被控在其司法实践中“违反国际法义务”。国际法院进一步忆及,法院通过2011年7月4日的一项命令,授权希腊作为非当事方参与该案,但参与范围限于希腊法院作出的、被宣布可在意大利执行的裁决。国际法院随后简要叙述了该案的历史背景和事实背景,特别是意大利国民和希腊国民向意大利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争端事项及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第37-51段)
德国向国际法院请求的主要内容是:裁定意大利允许在意大利法院对德国提
起民事求偿,就德意志帝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导致的伤害寻求赔偿,这一做法未尊重德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管辖豁免;裁定意大利对位于意大利领土上的德意志国家财产Villa Vigoni采取限制措施的做法侵犯了德国的豁免权;以及裁定意大利宣布希腊民事法庭基于与在意大利法院提起索赔的事由相类似的事实而针对德国作出的裁决在意大利可以执行的做法进一步侵害了德国的管辖豁免。
意大利一方则请求国际法院裁决德国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并因此驳回其主张,
但对Villa Vigoni采取的限制措施的意见,被告向国际法院表示对于国际法院命令被告结束该等限制措施无异议。意大利在其辩诉状中,“针对因德意志帝国军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而应对意大利受害人作出赔偿的问题”提出一项反诉;这一主张被国际法院2010年7月6日的命令驳回,理由是不属于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八十条第一款,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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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忆及,德国提出该诉请书所根据的是《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
约》第1条,该条规定:
“各缔约方应将它们之间可能出现的所有国际法律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作出判决,特别是关于下列事项的争端: (a) 条约的解释; (b) 任何国际法问题;
(c) 任何一经证实即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的事实的存在; (d) 因违背国际义务而须作出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国际法院注意到,该公约第27条(a)项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与本公约在争
端双方之间生效之前存在的事实或情况有关的争端”,由此限制了该文书的属时管辖范围。国际法院就此指出,该公约在德国与意大利之间生效的时间是1961年4月18日。
国际法院注意到,德国提出的主张涉及在诉请书提出之日同为该欧洲公约缔
约方的两个国家之间的、上文所引第1条范围内的“国际法律争端”,因此裁定,上述第27条关于属时管辖范围限制的条款不适用于德国的主张。事实上,导致向国际法院提交争端的“事实或情况”是意大利司法裁决否认德国主张的管辖豁免以及对属于德国的财产适用限制措施。但是,国际法院评论说,这些裁决和措施是在2004年至2011年间作出的,是发生在该欧洲公约在双方之间生效之后。国际法院因此拥有审理该争端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注意到,双方对以上分析并无异议,但双方争执不下的是,意大利
提出的某些论点,指控德意志帝国在1943年至1945年间实施罪行,致使意大利和希腊人受害,德国未履行赔偿的义务,对此国际法院具有多大的管辖权。国际法院就此指出,虽然国际法院不再需要判裁德国是否有义务对德意志帝国所犯罪行的意大利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问题,由于2010年7月6日已下达命令,裁定意大利的反诉不可受理,但国际法院仍必须确定:一个国家未完全履行其被指控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是否会在法律上影响该国豁免外国法院管辖的存在和范围。国际法院评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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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下一个问题将是,在该案的具体情况下,特别是考虑到德国在赔偿问题上的行为,意大利法院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不顾德国的豁免。 三、被指控在意大利原告提起的诉讼中侵犯德国的管辖豁免(第52-108段)
国际法院首先审理德国的第一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即:各意大利原告向意
大利法院提起求偿,意大利法院就此行使对德国的管辖权,这是否表明意大利法院违反意大利应当给予德国以管辖豁免的义务。 1. 国际法院审理的问题(第52-61段)
国际法院首先注意到,在意大利法院进行的诉讼起源于德国武装部队和德意
志帝国其他机关的所作所为。其分为三类案件:第一类涉及为实施报复政策,在占领地区对平民进行的大屠杀,例如1944年6月29日德国武装部队“赫尔曼·戈林”师在Civitella in Val di Chiana、Cornia和San Pancrazio进行的大屠杀,其中203名平民人质被杀害,而此前几天抵抗战士击毙了四名德国士兵。第二类涉及从意大利被驱逐到德国从事奴役性劳动的平民(如Luigi Ferrini先生)。第三类涉及意大利武装部队成员,不承认他们的战俘身份,也不承认他们以战俘身份享有的保护,同样还强迫他们劳动。
虽然国际法院裁定此行为毫无疑问严重违反了1943年至1945年适用的国际
武装冲突法,但国际法院认为:它无需裁决这些行为是否非法(这一点并无争议),但应裁决意大利法院在这些行为导致的求偿诉讼中是否有义务给予德国以豁免。在这方面,国际法院注意到:豁免受国际法管辖而仅仅是一个礼让的问题,双方对此在很大程度上意见一致。国际法院指出:在双方之间,豁免权仅可来源于习惯国际法。因此,国际法院必须确定:根据其《规约》第38 (1) (b)条,对国家授予豁免的“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是否存在,如存在,该豁免的范围和程度是什么。
国际法院注意到,虽然一直以来对于国家豁免的起源及在确定豁免的基本原
则上有诸多争议,但是,国际法委员会于1980年得出结论:国家豁免规则早已“被采纳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一般规则,已深深根植于各国的现有实践”。国际法院认为,该结论依据的是对国家实践的深入调查,受到国内立法记录、司法裁决和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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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成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公约》)的问题的评论的确认。国际法院认为,实践表明:无论是为自己主张豁免或给予他国豁免,各国通常依据的是,国际法规定了豁免权利,其他国家负有尊重和执行该豁免的相应义务。
国际法院注意到,国家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效力和重要性获得
双方的广泛认同。但是,国际法院指出,双方在将予适用的法律是(德国主张的)1943年至1945年间(即导致在意大利法院进行诉讼的事件发生之时)确定国家豁免范围和程度的法律或是(意大利主张的)诉讼本身发生之时适用的法律这一问题上意见不同。国际法院称: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第13条所述原则,某行为与国际法是否相符仅可参考行为发生之时生效的法律确定。由于在意大利法院进行的诉讼开始之前,意大利的相关行为(即意大利法院否认豁免并行使管辖权)并未发生,因此国际法院得出结论:国际法院必须审查和适用在意大利诉讼开始之时存在的国家豁免法律而不是1943年至1945年存在的国家豁免法律。为支持该结论,国际法院补充:实质上,豁免法律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其规范的是对具体行为行使管辖权,故而完全区别于确定行为是否合法的实体法。
国际法院指出:双方在国家豁免规则的范围和程度上也有不同意见。虽然双
方均同意:各国通常对于统治权行为享有豁免,但双方对于豁免是否适用于武装冲突过程中一国武装部队(及与武装部队合作的其他机关)所作行为有不同意见。德国坚持认为:豁免应予适用,且对国家在统治权行为方面享有的豁免并无相关限制。而意大利一方则坚持认为:德国在意大利法院审理的这些案件中不享有豁免,理由有二:其一,对于统治权行为的豁免并不延伸至在法院地国领土上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侵权或不法行为;其二,不管相关行为发生在何处,德国均无权享有豁免,原因是那些行为非常严重地违反了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没有其他补救方式可用。国际法院依次解决了意大利的每项论点。 2. 意大利的第一论点:属地侵权原则(第62-79段)
国际法院认为:它在本诉讼中无需解决在习惯国际法中,是否普遍存在适用
于统治权行为国家豁免的“侵权例外”问题。国际法院审理的事项限于武装冲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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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国武装部队及与这些武装部队合作的国家其他机关在法院地国领土上所作的行为。
国际法院首先审查了《欧洲公约》第11条或《联合国公约》第12条是否支
持意大利的以下主张:国家在上述类型的行为中不再享有豁免。国际法院解释:由于二公约均未在本案双方之间生效,因此,这些公约仅在其条款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涉及到习惯国际法内容的范围内具有相关性。
《欧洲公约》第11条在广义上规定了属地侵权原则:
“在主张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害补救的诉讼中,如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发生于法院地国领土,且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在事实发生之时位于该领土,则缔约国不得在主张豁免另一缔约国法院的管辖。”
但是,国际法院注意到:该条必须根据第31条加以解读,第31条规定: “本公约不影响缔约国享有的关于其武装部队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已完成、未完成、或者与之有关系的任何事情的豁免或特权。”
国际法院裁定:第31条将所有与外国武装部队行为有关的诉讼排除在该公
约适用范围之外,不管这些武装部队是否是在法院地国同意的情况下来到法院地国领土的,也无论他们的行为是在和平时期发生还是在武装冲突状态下发生的。国际法院认为:第31条作为“保留条款”生效,结果就是:一国对其武装部队行为的豁免完全不在公约范围之内,而应当参考习惯国际法予以确定。但是,国际法院认为,结果就是:该公约第11条载入“属地侵权原则”,不得视为支持以下论点:一国武装部队侵权,就无权享有豁免。
国际法院注意到,与《欧洲公约》不同,《联合国公约》中不存在将武装部
队的行为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但是,国际法委员会对第12条1条文的 1
《联合国公约》第12条规定:
“除有关国家间另有协议外,一国在对主张由可归因于该国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的损害或灭失要求金钱赔偿的诉讼中,如果该作为或不作为全部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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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称:该条不适用于“涉及武装冲突的情况”。国际法院进一步指出:无国家对此解释提出质疑,且至今为止批准该公约国家中有两个国家一致声明:它们理解该公约不适用于军事活动,包括武装部队在武装冲突期间的活动以及一国军队在执行其正式职责时开展的活动。国际法院得出结论:该公约载入第12条并不能被视为支持以下主张:对于一国的武装部队及相关机关在武装冲突过程中在法院地国领土实施种种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习惯国际法在控告此类行为的侵权诉讼中禁止国家豁免。
至于国家实践(体现为国内立法),国际法院指出,双方提及的已专门针对
国家豁免进行立法的十个国家中有九个已采纳相关规定,认定:在法院地国领土上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侵权中,一国无权享有豁免。国际法院注意到,其中有两部制定法规定其不适用于与外国武装部队行为有关的诉讼。国际法院进一步注意到,虽然双方提及的其他七个国家未在其立法中就武装部队行为作出规定,但是各法院一直未被要求在涉及外国武装部队及相关机关在武装冲突中的行为的案件中适用该立法。
随后,国际法院关注了国家实践,体现为国内法院就武装部队行为的国家豁
免作出的判决。国际法院认为,该等国家实践支持以下主张:统治权行为的国家豁免延伸适用于一国武装部队和其他机关在武装冲突中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发的民事诉讼,即使相关行为发生在法院地国领土上。国际法院注意到,各国的立场和诸多国内法院的判例明确表明:他们认为习惯国际法规定了豁免,因此,这也体现出该等国家实践中包含着一种“法律确信”。国际法院裁定,相反的判例几乎完全为空白,这一点也相当重要,各国针对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工作及针对《联合国公约》的通过也未作出任何声明,或者至今为止在国际法院查明的范围内,也不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宣称习惯国际法不要求在该等案件中适用豁免。
基于以上分析,国际法院最后断定,习惯国际法仍规定,指控一国武装部队
及其他国家机关,武装冲突过程中,在另一国领土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诉讼中也应
分发生在法院地国领土内,而且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人在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则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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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该国以豁免。国际法院补充称,该结论获得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确认。因此,国际法院裁定:意大利法院否认德国享有豁免的裁决并不因属地侵权原则而成立。 3.意大利的第二个论点: 在意大利法院提起的求偿的标的物和具体情形(第80-106段)
国际法院指出,意大利的第二个论点是:对于向意大利法院提起的求偿而
言,由于形成该等求偿的标的行为具有特殊性质,由于提起这些求偿提出的具体情形,因此否认豁免是成立的。此论点与其第一个论点不同,适用于在意大利法院提起的所有求偿。该论点有三个要点。首先,意大利辩称,导致求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武装冲突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其次,意大利坚称,由此触犯的国际法规则属于强制性规范(强制法)。第三,意大利称,原告已被剥夺了所有其他形式的救济,作为最后一个救济方法,意大利法院有必要行使管辖权。国际法院确认,在口头诉讼中,意大利辩称,由于这些要点的综合影响,意大利法院有权否认德国的豁免,但国际法院还是依次审查了这些要点。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第81-91段)
国际法院指出,第一个要点依据的是以下主张:当一国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
时,国际法没有给予该国以豁免或至少限制了该国的豁免权利。国际法院忆及,在本案中,国际法院已明确:导致在意大利法院提起诉讼的德国武装部队和德意志帝国其他机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武装冲突法,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犯罪。因此,国际法院认为,问题在于此事实是否能够剥夺德国享有豁免的权利。
国际法院首先调查了习惯国际法是否已经发展到在严重违反人权法或武装冲
突法的案件中,一国无权享有豁免的程度。经审查国家实践和国际实践后,国际法院得出结论:根据现行习惯国际法,一国不因其被控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国际武装冲突法而被剥夺豁免权。在得出此结论过程中,国际法院强调,其仅仅是在解决一国在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豁免问题本身;而豁免是否适用于针对一国官员提起的刑事诉讼的问题以及如适用,在多大程度上适用的问题不是该案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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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法与国家豁免规则之间的关系(第92-97段)
随后,国际法院转入意大利论点中的第二个要点;该要点强调了德国在
1943年至1945年间违反的规则所具有的“强制法”地位。国际法院注意到,此要点依据的是这样的前提:构成武装冲突法的强制法规则与授予德国豁免权的强制法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根据意大利的意见,既然强制法规则总是优先于任何不一致的国际法规则,既然授予一国在另一国的法院中享有豁免权的规则不具有“强制法”地位,那么豁免规则就必须让步。
国际法院的观点是,强制法规则与要求一国授予另一国豁免权的习惯法规则
之间并无冲突。为此,假设禁止屠杀占领区平民、驱逐平民出境从事奴役性劳动及驱逐战俘出境从事奴性劳动的武装冲突法规则属于强制法规则,则国际法院认为:这些规则与国家豁免规则之间没有冲突。这两套规则解决不同的问题。国家豁免规则在性质上属于程序规则,仅限于确定一国法院是否可对另一国行使管辖权。国家豁免规则不影响诉讼针对的行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问题。因此,将当代国家豁免法适用于涉及1943年至1945年发生的事件的诉讼并未违反不得为确定合法性和责任事项溯及既往地适用活动的原则。
国际法院注意到,在本案中,违反禁止杀害、驱逐出境及奴役性劳动的规则
发生于1943年至1945年期间。所有相关方公开承认这些行为的非法性。在适用国家豁免规则确定意大利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审理这些违法行为产生的求偿时,不涉及与被违反规则之间的任何冲突。国际法院补充称,认为强制法具有取代国家豁免法效力的论点已被国内法院否认。国际法院称,意大利法院的判决是唯一认可意大利论点推理的国内法院裁决。国际法院更注意到,任何关于国家豁免的国内立法均未限制在被控违反强制法的案件中的豁免权。
国际法院得出结论,即使假设意大利法院的诉讼涉及对强制法规则的违反,
但也并不影响适用关于国家豁免的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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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优素福发现,遗憾的是,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进行赔偿的义务与
本诉讼中豁免的授予之间有直接关系,但国际法院并未审查此义务。他指出,此义务体现在《第四海牙公约》(1907年)第3条和《1977年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第91条中,且虽然对此类违法的补偿长期以来都在国家间处理,但这并不表示,个人现在或以前不是这种机制的最终受益人,或个人不拥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过去二十年间,涌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原告要求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进行补偿的例子,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强迫从事奴役性劳动或遭受酷刑的人或被强迫作为慰安妇的人1990年代向日本法院提起索赔;“大屠杀恢复运动”代表战争时期的奴隶向美国法院提起索赔;以及在希腊的Distomo 案和意大利的Ferrini案。关于国家责任的法律并未排除个人因国家作出的不法行为而享有权利的可能,且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对《第一议定书》第91条的评论中承认:自1945年以来,个人行使这种权利有获得承认的趋势。因此,国际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违反人道主义法的案件中,外国已经承认对此负责,但某些受害人却不在赔偿计划之中,因此被剥夺了补赔,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此国家可以在国内法院利用豁免以抵制赔偿义务吗?
关于管辖豁免的范围,法官优素福指出,虽然国家豁免是一项习惯法规则而
不仅仅是礼让问题,但由于国际法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演变为也保护人类相对于国家的权利的法律体系,因此管辖豁免的覆盖范围在过去的一百年中一直在缩小。而豁免范围的缩小首先在国内法院发生。虽然豁免法律对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但它并不是一项对所有情形而言范围均已界定清楚,稳定性也没有受到损害的法律规则。国家豁免如瑞士奶酪一样千疮百孔。因此,尽管继续存在着不同的国内司法裁决,但将豁免的某些例外说成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也不令人信服;依据同样具有冲突性的司法裁决,将其他一些例外解释为习惯规范不存在的证明,也缺乏说服力。在他看来,更为恰当的做法是,承认习惯法在此领域的不完整和不稳定。法官优素福辩称,国内法院中涉及违反人权和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司法裁决已属少见,在形式上调查国内法院的这些互相冲突的司法裁决以及进行数学式的计算,并不能解决习惯法的这些不确定之处。在他看来,习惯国际法不是相对数的问题,且国家管辖豁免不得放在真空中解释。每个案件的具体特征和情形、所涉问题的性质以及国际法的演变,都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因此,当管辖豁免与人权或人道主义法中奉为神圣的基本权利相冲突时,就需要在豁免的本质功能和目的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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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实现基本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原则之间找到平衡。在本案中,这些权利是指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就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导致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不被拒绝公正的权利。每当发现有关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或其例外不完整或不稳定(如本案)时,都应当诉诸上述原则,都应当评估授予豁免的目的的相称性与合法性。最后,管辖豁免的最初性质不排除国内法院(在本案中即意大利法院)评估提起求偿的情形,以确保对要求豁免的行为作出恰当的法律定性,必要时,还要平衡案件的不同因素,确定国际法院是否能支持管辖。
法官优素福进一步指出,从历史讲,国家豁免法律一直通过国内法院的裁决
不断演变,诸多如今已获得认可的例外,例如侵权例外或雇佣例外,最初都是由一个或两个法院在某个时候确立的。如果裁定(例如)奥地利对霍卢贝克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案(《国际法案例汇编》,第40卷,1962年,第73页)的判决违反了国际豁免法,则诸如此类的重要豁免例外有可能拥有完全不同的命运。而反映被广泛接受的法律确信和国家实践的新生规范则有可能被扼杀在萌芽之中。同样,意大利的裁决以及Distomo裁决,可能被视为更为广泛的演变过程的一部分,其中,国内法院的裁决产生了一系列管辖豁免的例外。很显然,国家豁免规则和个人对国家人员所犯国际犯罪获得赔偿的权利正处于转型之中。在国家管辖豁免与国际犯罪产生的索赔之间存在冲突的范围内,国家豁免不应当被作为一个屏障而逃避罪行受害人有权获得的赔偿。在无其他补救方式可用的特殊情况下,如国际法院审理的情况下,解决这种冲突应当有利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这并不损害国家的独立或主权。这只是有助于国家豁免的新生例外具体化,其依据是被广泛认可的法律确信:确保实现某些基本人权,例如在那些受害人可能被剥夺救济途径的情形中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
归根结底,法官优素福说,其意见不能被理解为在国内法院审理的任何外国
国际犯罪赔偿要求中不顾豁免。他的意见只是说明,在解释法律时,有必要认识到:在国际犯罪的受害人无任何其他救济的情形中,法律已演变出一项有限、可行的国家豁免例外。肯定国内法院在那些没有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提供赔偿的特殊情况中的管辖,不会搞乱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也不影响他国的主权。国内法院保护国际犯罪的受害人不被拒绝公正,并不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在法官优素福看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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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豁免的例外使国家豁免法律符合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实现国际犯罪受害人的有效补救权利的潮流。
专案法官加亚的反对意见
1. 国际法院裁定“习惯国际法仍规定,指控一国武装部队和其他国家机关,武装冲突中,在另一国领土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诉讼中也应当给予该国以豁免。”但是,对相关国家关于国家豁免“侵权例外”的实践进行的分析似乎并不认为此明确结论的正当性。
2.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侵权例外”。该公约在外国军事行动方面未授予外国以国家豁免,尽管其准备工作中有一些内容显示“涉及武装冲突的情况”不属于本公约的范围。
3. 就外国豁免制定了立法的十个国家中有九个规定了“侵权例外”。其中一些制定法认为,不管怎样,关于外国军队的行动,豁免仍然存在,但这些仅指外国驻军而不是外来占领国的军队。此九个国家的实践无可争辩,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所述的这些管辖例外在一般国际法项下不成立,则这些国家将招致国际责任。 4. 国内司法裁决的多样性表明,此问题属于“灰色区域”,各国可以在这个区域采取不同立场,但未必偏离一般国际法的要求。
5. 适用“侵权例外”时对国家豁免问题采用限制性做法,能够证明这种做法合理性的因素之一是被提起赔偿主张的外国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例如强制性规范规定的义务)。
6. 国际法院本应当认为,至少对于意大利法院的某些裁决,管辖权的行使不应被视为违背了一般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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