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14 12: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1.目的

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用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方式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安全管理思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确保洛阳市供电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安全目标的实现。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及各部门。 3.职责

3.1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系统安全生产奖惩体系,并接受洛阳市供电公司的考核。 3.2项目部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列入三项责任制考核,并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3.3工程部负责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根据本办法,制(修)定出切合本项目部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并实施,同时报项目部备案,工程部负责监督执行。

4.奖励与表彰

4.1项目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实现安全目标及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2 项目部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4.3项目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先活动,对在管理、生产、施工、监督等方面为实现安全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4项目部对避免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按可计算的避免损失范围和金额,在2000-10000元范围内给予适当奖励。

4.5项目部实行项目部本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项目部系统各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抵押奖励制度,工程部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金抵押奖励制度。

4.6实现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各部门。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申报,按洛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申报程序执行。

4.7项目部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要求,参加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安全卫士”评比,获集团公司安全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安全卫士”,项目部实行对等奖励。

4.8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实行对等奖励。 5.处罚

5.1处罚总则

5.1.1安全事件的处罚应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发生安全事故,项目部对事故部门及责任人的考核实行行政与经济并行处罚的原则。对各类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执行洛阳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经济处罚执行本办法的相应处罚条款。

5.1.2项目部对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人身事故、一般以上的设备事故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惩处。其它安全事件(人身重伤、轻伤,设备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未遂事故、异常、差错等),由项目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本项目部制定的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进行惩处,其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5.1.3安全事件的定性(事故等级界定、事故归属划分及是否中断安全纪录)以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依据,化工、铝业等多种产业可参照执行。

5.1.4发生安全事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所规定的程序要求,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5.1.5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5.1.6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已发现设备重大或紧急缺陷及其它安全管理隐患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与消除,造成严重后果导致事故的发生者应从严处罚。

5.1.7项目部实行“评先”安全一票否决制。凡本年度内发生中断本项目部安全记录的人身事故、人员责任设备事故及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未遂事故,取消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本项目部本年度所有“评先”资格。

5.2处罚细则

5.2.1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

5.2.1.1对负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4000元。 5.2.1.2对负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5.2.1.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1.4对事故责任部门负有管理责任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1.5对事故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总工程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2.1.6对事故责任部门人均处罚不少于800元。事故如涉及到两个以上的部门,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按人均处罚不少于400元。

5.2.1.7对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5.2.1.8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其余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2.1.9对项目部本部人均处罚不少于800元。 5.2.2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和火灾事故:

5.2.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不少于2000元。 5.2.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5.2.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经济处罚不少于1000元。

5.2.2.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不少于800元。

5.2.2.5对事故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总工程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8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元。

5.2.2.6对事故责任部门人均处罚不少于500元。 事故如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部门,负次要责任部门人均处罚不少于200元。

5.2.3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5.2.3.1对负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5.2.3.2对负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3.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3.4对本项目部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不少于1500元。

5.2.3.4对事故责任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及总工程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2.3.5对事故单位人均处罚不少于600元。

5.2.3.6对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800元。

5.2.3.7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800元;其余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600元。

5.2.3.8对项目部本部人均处罚不少于400元。

5.2.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5.2.4.1对负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不少于3000元。

5.2.4.2对负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4.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4.4对本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不少于1500元。

5.2.4.5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总工程师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2.4.6对事故部门人均处罚不少于400元。

5.2.5 生产性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其发生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总工程师第二次事故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4000元,其他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6项目部系统在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第二次事故经济处罚按以下规定处理:

5.2.6.1对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2.6.2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其余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2.6.3对项目部本部人均处罚不少于400元。

5.2.7项目部系统在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共2次,或一次死亡人数达10 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5.2.7.1对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 元。

5.2.7.2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其余副职领导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500元。

5.2.7.3对项目部本部人均处罚不少于1000元。 5.3 隐瞒事故

5.3.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5.3.1.1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3000元。 5.3.1.2项目部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给予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

5.3.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5.3.2.1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2000元。 5.3.2.2项目部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给予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1000元;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经济处罚每人不少于800元。

5.3.3隐瞒事故情况由各部门自行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部门的责任;由项目部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的,不追究项目部的责任。

5.3.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5.3.4.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5.3.4.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5.3.5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5.3.5.1发生事故(障碍)后,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隐瞒事故重要情节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调查者;

5.3.5.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5.3.5.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5.3.6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人身事故,事故责任部门主要领导要在一周内内到项目部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项目部主管领导要在一月内到遵义公司专题汇报。

5.3.7项目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个人严重失职、违章违纪等情况,除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外,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6.附则

6.1身兼数职的领导在同一不安全事件的处罚中不执行并行处罚原则,只选择其高限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6.2本办法中对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行政经济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副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6.3各种行政处分按有关程序、规定办理,即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提出的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单位安委会、行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6.4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6.5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 7.1支持性文件

7.1.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7.1.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十大纪律

1. 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程要求戴好安全帽。 2.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 严禁穿拖鞋、凉鞋、高、中跟鞋进入施工现场,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4. 无安全措施或措施未向施工人员交底的项目不准开工。

5. 严禁酒后上班,工作时间应精力集中,严禁打闹、互相追逐开玩笑。 6. 电气设备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任意拆动。

7.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非操作人员和驾驶员,其他人严禁运用。 8. 危险物品,必须按规章管理和使用。 9. 高空作业时,必须按规章进行管理和使用。 10.

停电作业必须执行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先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然后才开始工作。

各类事故处罚细则

(暂行)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西工变项目工程所辖各参建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国电电源「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职责

3.1、工程组、监理部有关人员对事故单位按此细则标准执行处罚。 4.内容

4.1、未遂事故(有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害、设备损害) 4.1.1、罚责任单位三千元,通报批评,扣考核分数10分 注:含高处坠物。

4.2、记录事故(人员轻微伤害不构成轻伤,设备未造成永久性损坏,可以修复) 4.2.1、罚责任单位四千元,通报批评,扣考核分数10分

4.3、轻伤事故(发生一人次按基础数额款处罚,一次事故多人轻伤累计相加达三万元 终止)

4.3.1、罚责任单位五千元,通报批评,扣考核分数20分。

4.4、重伤事故(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按基础数额款处罚,一次事故多人重伤、轻伤,累计相加达捌万元时终止)

4.4.1、罚责任单位二万元,通报批评,终止安全奖励。扣考核分数50分, 4.5、死亡事故(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按基础数额款处罚,一次事故多人死亡、重伤、轻伤,累计相加达二十万元时终止)罚责任单位五万元,通报批评,终止安全奖励,否决评优、评先资格,停工整顿。

4.6、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按机械设备事故损失金额标准确认,

执行《电力建设职业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罚款二万元,通报批评,终止安全奖励,扣考核分数50分

4.7、重大火灾事故(按有关火灾损失金额标准确定,执行公安部门规定) 4.7.1、罚款二万元,通报批评,终止安全奖励, 扣考核分数50分。 4.8、同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为据) 4.8.1、罚款二万元,通报批评,终止安全奖励, 扣考核分数50分。

4.9、发生射线职业卫生伤害事故,大范围中暑、食物中毒、建筑物坍塌,受考核的环境污染事故。

4.9.1、罚款三万元,上报政府机关,终止安全方面的奖励,停工整顿,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4.10、施工单位轻伤负伤率超过5‰。另增加处罚一十万元,终止对该单位的安全奖励。否决评优先资格。

4.11、重点说明

凡是出现各类事故,除按此细则执行罚款外,同时执行《安全风险抵押机制实施细则》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有关责任领导进行“风险抵押金”扣除。

5.本规定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暂行)

1.范围

本细则系统的归纳了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现象和实际例子,规定了处罚额度,适用于煤电铝项目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所有单位、所有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DL5009—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

2.3、国电电源「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职责

项目部、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对违章事例按细则规定数额执行罚款。直接对应违章人的所在单位。

4.目的

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反违章工作有章可循,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称《细则》

5.内容 5、违章的分类

5.1.1、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直接原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

5.1.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5.2查处违章的原则

5.2.1、坚持违章必究,同时按违章处罚《细则》中所含内容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谢绝说情.对性质恶劣,拒绝警告、整改,有意延续违章的行为,在原处

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2-10倍的处罚。情况紧急时下达停工整顿命令。

5.2.2、因违章的而导致各类事故的发生,按事故等级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执行《各类事故处罚细则》

5.3、作业性违章

5.3.1、作业性违章定义域:指在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施工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5.3.2、作业性违章主要指施工人员个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 5.4、装置性违章

5.4.1、装置性违章定义域: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技术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设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5.4.2、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 5.5、指挥性违章

5.5.1、指挥性违章定义:指各级领导,甚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组织与指挥行为。

5.5.2、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根据某项作业制定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的错误决定。

5.6、文明施工违章定义:指在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的行为。

5.7、各类违章处罚金额标准:

5.7.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坐安全帽。 罚款:100元 5.7.2、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裸背 进入现场。罚款:50元 5.7.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罚款:100元 5.7.4、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或移做他用。 罚款:200元 5.7.5、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 罚款:200元 5.7.6、非电工接引电源。 罚款:100元 5.7.7、电源线直接插入座内使用或挂在刀闸使用。 罚款:200元 5.7.8、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罚款:100元 5.7.9、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坑,池内进行清淤,挖土作业。 罚款:100元 5.7.10、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做接地保护,不戴绝缘手套。 罚款:100元

5.7.11、夜间施工照明昏暗指出后仍不整改或照明管理混乱常明灯。 罚款:200元 5.7.12、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锁)。 罚款:50元 5.7.13、使用单项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罚款:100元 5.7.14、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措施。 罚款:200元 5.7.15、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规范的熔丝。 罚款:200元 5.7.16、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吊车电缆线过道路无可靠保护。 罚款:200元 5.7.17、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罚款:100元 5.7.18、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罚款:100元 5.7.19、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无可靠接地,或带入行灯变压器。 罚款:200元 5.7.20、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无可靠措施。罚款:200元 5.7.21、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罚款:100元 5.7.22、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吹扫衣着。罚款:200元 5.7.23、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元 5.7.24、不按规定要求搭设脚手架。罚款:1000元

5.7.25、在搭设不规范、不合格的脚手架上作业或在不牢固的构件上作业。罚款:100元

5.7.26、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高处抛扔材料或整体推倒。罚款:1000元 5.7.27、在2米以上高度抛掷构件。罚款:200元

5.7.28、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座栏杆,3人以上依靠栏杆。罚款:200元

5.7.29、高处作业着装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5.7.30、高处作业时材料、工具等放在临空面、孔洞附近。罚款:200元

5.7.31、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落物。罚款:200元 5.7.32、发生高处坠物不能确定责任人时,以是谁的施工材料设备确认(无人员伤害时)罚款:3000元

5.7.33、在高处危险区域内相互嬉戏追跑、打闹、打仗、等。罚款:300元 5.7.34、沿绳 、脚手架立杆、栏杆等攀爬无防护措施。罚款:200元 5.7.35、在无任何防坠措施的情况下行走独木桥、高处走单梁。罚款:200元 5.7.36、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罚款:200元

5.7.37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虽经有关部门同意,但须完工后及时恢复而没有恢复的。 罚款:500元

5.7.38擅自搭设脚手架,自行采用单板。罚款:200元

5.7.39、特殊脚手架搭拆,没经申报、审批就盲目开工的。罚款:5000元 5.7.40、使用不规范梯子,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子脚无防滑措施。罚款:200元 5.7.41、两人站在一个梯子作业,或站在最高两档 。 罚款:200元 5.7.42、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 罚款:200元 5.7.43、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罚款:200元 5.7.44、搭乘载货升降机。 罚款:100元

5.7.45、无证操作起重机,卷扬机和其它车辆。 罚款:300元 5.7.46、 非起重工指挥吊车。 罚款:300元

5.7.47、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或擅自脱岗。 罚款:300元

5.7.48、擅自撬开门锁用电,操作机械。 罚款:500元 5.7.49、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罚款:500元

5.7.50、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起吊时悬挂零星物件,发现后不整改。 罚款:500元

5.7.51、被吊物重量不清楚时起吊。 罚款:500元 5.7.52、吊车吊物时在物件上悬空作业。 罚款:500元 5.7.53、吊车作业时歪拉,斜吊。 罚款:200元

5.7.54、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时起吊。 罚款:200元 5.7.55、氧气、乙炔瓶子在一起混放,混吊。 罚款:200元

5.7.56、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加保护措施起吊。 罚款:200元 5.7.57、起吊地下不明物件。 罚款:500元

5.7.58、钢板、管排、管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 罚款:500元 5.7.59、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有风载时,不栓控制溜绳。 罚款:500元 5.7.60、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不切断电源。 罚款:500元

5.7.61、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 罚款:100元 5.7.62、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系使用。 罚款:100元

5.7.63、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罚款:200元 5.7.64、无证人员操作5吨以上,含5吨的电动葫芦 。 罚款:200元

5.7.65、厂内运输车辆货箱内(除大型货车外)载人、司机罚款300元、乘者每人100

元。

5.7.66、现场运输材料设备不拢车(封车)。 罚款:500元

5.7.67、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未办审批手续。 罚款:1000元 5.7.68、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作业时戴手套。 罚款:200元

5.7.69、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罚款:100元 5.7.70、运行、转动设备无防护罩、遮栏,对责任单位 罚款:500元

5.7.71、戴手套或用布、棉纱、擦试清扫转动设备或手摸旋转中工件。 罚款:200元 5.7.72、使用卷板机卷板作业时,板上站人。 罚款:200元 5.7.73、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 罚款:200元 5.7.74、施工电梯超载或人货混装载。 罚款:200元

5.7.75、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无证动用明火。罚款:500元 5.7.76、不及时关闭氧乙炔或采用拧带的办法离开工作岗位。 罚款:500元 5.7.77、乙炔瓶、 氧气瓶间距小于5米,氧乙炔带混用。 罚款:100元

5.7.78、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罚款:200元

5.7.79、作业时无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不报告。 罚款:200元 5.7.80、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罚款:200元

5.7.81、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罚款:300元

5.7.82、在承压的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罚款:200元 5.7.83、擅自点燃垃圾箱内的垃圾、拆箱包装物、明火取暖。 罚款:200元 5.7.84、擅自在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上施焊而未采取措施。 罚款:300元 5.7.85、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罚款:300元

5.7.86、打锤作业带手套,挥锤方向对着人。 罚款:200元 5.7.87、夜间高处抛掷施工垃圾。 罚款:200元 5.7.88、随地大小便。 罚款:200元

5.7.89、自行车、摩托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 罚款:100元 5.7.90、机械车辆随意停放阻塞交通。 罚款:200元

5.7.91、用拆箱板当脚手架板使用,模板当脚手板使用。 罚款:100元 5.7.92、掉入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之前未及时清理。 罚款:100元 5.7.93、施工需要解开的安全网,施工后不及时恢复原状 。罚款:300元

5.7.94、用模板、脚手板铺路或堆放杂乱。 罚款:200元

5.7.95、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脏乱差,失去控制。 罚款:2000元

5.7.96、盗接他人电源使用位置,强行在他人使用的开关处接线。 罚款300元 5.7.97、未经工程组、监理部同意,随意挖掘施工通道、排水通道、断电、对责任单位 罚款:5000元

5.7.98、擅自开启设备装置造成跑水,跑油,跑酸碱造成环境污染等,对责任单位罚款1—10万元,个人罚款2000元。

5.7.99、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防雨设施。 罚款:100元

5.7.100、电焊机 、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罚款:100元 5.7.101、电缆沟、 隧道 、夹层、 钢烟道内作业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超过36伏。 罚款300元

5.7.102、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罚款:200元 5.7.103、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罚款:100元 5.7.104、电焊机地线与焊接体搭接不符合安全规定。 罚款:100元 5.7.105、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 罚款:100元

5.7.106、厂房内施工电焊带、火焊带、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人行通道处无保护措施。 罚款:200元

5.7.10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罚款:200元 5.7.108、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 罚款:200元 5.7.109、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罚款:200元

5.7.110、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罚款:200元 5.7.111、现场使用不规范的电源箱、刀闸、电源板 。 罚款:200元 5.7.112、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专人验收就开始使用,并未挂牌。罚款:200元

5.7.113、脚手架上有浮板,单板且不绑扎牢固,探头板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使用者200元

5.7.114、使用虫蚀、断裂、强度不够、严重腐蚀的脚手材料搭设脚手架。罚款:1000元

5.7.115、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安全立网。 罚款:1000元

5.7.116、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且无其它措施。 罚款:200元

5.7.117、防护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且安全网质量不合格,无认可证。 罚款:500元

5.7.118、高处水平梁上不设手扶安全绳。 罚款:200元

5.7.119、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围栏,夜间无红灯示警。罚款:500元 5.7.120、夜间作业、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罚款:300元

5.7.121、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罚款:500元 5.7.122、运转平台边缘不设挡脚板 。 罚款:500元

5.7.123、作业时不慎损坏安全设施不组织修恢。 罚款:500元 5.7.124、用完后的安全设施随意散放,不及时收回。 罚款:100元

5.7.125、在有粉尘,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未设通风装置。罚款:500元 5.7.126、集中供应的氧乙炔耙头无防护罩,有泄漏点等。罚款:1000元 5.7.127、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无防爆电器。 罚款:1000元

5.7.12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不符合消防规定要求,无警戒标志。 罚款:1000元

5.7.129、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超期不更换。 罚款:1000元 5.7.130、消防通道不畅通,被其它物质挤占。 罚款:1000元 5.7.131、安全用品未按期检查、更换。 罚款:1000元

5.7.132、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装置距火源不足1.5米,材料不防火。罚款:200元 5.7.133、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保护装置失灵、,缺损。罚款:1000元 5.7.134、配制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验。罚款:1000元 5.7.135、手拉葫芦吊挂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手拉链条未栓挂起重链上。 罚款:200元

5.7.136、施工材料不按规定存放,随意占领其他单位责任区,占道 罚款:200元 5.7.137、拆除的材料、脚手架、钢模板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罚款:500元 5.7.138、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罚款:500元

5.7.139、办公室、工具房、车间门前或周围杂乱,垃圾遍地。 罚款:500元

5.7.140、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罚款:1000元

5.7.141、无视安监部门,监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罚款:1000元 5.7.142、对有关人员的合理化建议,反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隐患。 罚款:1000元

5.7.143、不认真吸取教训,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罚款:5000元 5.7.144、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本单位制度不健全,明显有缺陷。罚款:5000元 5.7.145、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罚款:10000元

5.7.146、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罚款:500元 5.7.147、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罚款:500元

5.7.148、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人员上岗。 罚款:500元

5.7.149、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作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罚款:2000元 5.7.150、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没有可靠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罚款:2000元

5.7.151、施工单位含管辖区内专业单位,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 罚款:2000元 5.7.152、施工单位含辖区内专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罚款:2000元 5.7.153、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检查到辖区内专业单位) 罚款:2000元

5.7.154、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确认。 罚款:2000元 5.7.155、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拒绝整改。罚款:5000元 5.7.156、根据内业检查,无法体现“五同时”原则。 罚款:1000元 5.7.157、班组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罚款:1000元

5.7.158、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事先找出危险点、制定防范措施、未向施工人员交底、未办理交底人、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盲目进行施工。 罚款:5000元

5.7.159、不认真编制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措施,找不出此项施工的危险点,编写者、审批者负直接责任每人 各罚款:300元

5.7.160、施工负责人,审批人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有险情出现 罚款:500元

5.7.161、劳动力组织不合理,小工大用,致使险情出现。 罚款:200元 5.7.162、安排工人同时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电、火焊作业 。 罚款:200元

5.7.163、默认六级大风或恶劣天气进行高处露天作业,或霜雪雨冻天气无防滑、防跌作业。 罚款:200元

5.7.164、辖区内没有及时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且较混乱。 罚款:200元

5.7.165、默认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行,带病运行,不及时组织维修。 罚款:300元 5.7.166、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罚款:300元

5.7.167、见到下属违章作业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罚、不教育。 罚款:300元 5.7.168、消防设施器材满足不了需要经通知15日内不完善者。罚款:300元 5.7.169、破坏总平面布局,擅自搭设违章建筑,经通报不按期消除者。罚款:300元 5.7.170、物质库房各种材料堆放混乱、无标识。 罚款:1000元

重要说明:凡是违章违规行为均要受到处罚,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拖延整改,拒不整改,项目部,监理单位,有权直接下停工令,并在原处罚的基础上加倍进行处罚,至清除现场,文明施工整顿问题项目部,监理单位有权调动其它单位人员,雇用他人去完成,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

6.本规定由项目部工程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yt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