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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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2009-04-10 09:44:29 阅读760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判断题

1、× 2、× 3、√ 4、√ 5、×6、√ 7、× 8、× 9、× 10、× 11、× 12、√ 13、√14、× 15、× 16、× 17、

√ 18、× 19、× 20、√ 21、×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C 6、C 7、A 8、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

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

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

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

物权形式主义。

五、论述题 (一)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

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

(四)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

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支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

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

六、案例分析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

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

《物权法》作业1参考答案

http://www.1wen.com.cn/doc/wuquanfa-zuoye/

一、判断题

1、× 2、× 3、√ 4、√ 5、×6、√ 7、× 8、× 9、× 10、× 11、× 12、√ 13、√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C 6、C 7、A 8、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

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五、论述题 (一)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 (四)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支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

六、案例分析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

<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http://bbs.joyren.cn/viewthread.php?tid=83739

1、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同一买卖 合同,售价60万;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并于当日与 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 行为无效。

问:乙、丙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乙之间订立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合同订立后, 甲委托运输公司丙运至乙处。在运输过程中,丙故意损坏承运木材。 问:针对丙的行为,哪些人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1、甲有手机一部,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 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手机,甲 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问:(1)甲可否取回?为什么?

(2)若将乙、丙之关系改为乙卖与丙,其他情节不变,则甲能否从戊处取回手机 ?为什么?

3、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同一房 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70万 元,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问:乙、丙之请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4、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1万元左右。8月1日,甲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 日又抵押给丙,并于当日办理了登记手续;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丁在占有期 间,发现音响存有故障,于是带到戊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中 ,丁不付修理费,故戊扣押下来,2个月后丁仍未付费。问:上述乙、丙、丁、戊 的权利如何实现?

5、甲有楼房一幢估价2000万元,以此为抵押物向乙、丙银行借款各1000万元。8月 1日上午8:00甲、乙共同在市土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上午4:00甲、丙 共同在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不能还款付息,拍卖房屋得150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债权?

6、甲欠乙债1000万元中,以楼房一幢为乙设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 甲欲以1200万元卖与丙,并告知乙。乙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 问:(1)甲能否出卖?为什么?

(2)设上例中甲欲以200万元卖与丙,并告知乙。乙称:“你以200万元卖掉可以 ,但200万元应提存;并且你应再提供价值800万元的抵押。”甲不听,执意要以 200万元卖与丙,且不补充担保。问:乙的说法有无依据?甲的做法是否合法? (3)设案例中甲以1200万元卖与丙时未告知乙。后乙得知后,向法院主张甲、丙 转让行为无效。丙向乙提出:“你不要再请求人民法院主张确认甲、丙之行为无效 。问:法院应否支持乙之请求? 答案: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 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 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 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

1、(1)可以取回。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丙并未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丁的行 为违法,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 权。因此手机的所有权仍然是甲。

(2)乙将手机卖与丙,丙是善意取得,所以丙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不能主张从 戊处取回手机,只有丙才能。 3、

有法律依据。因为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甲与乙、丙、丁分别签订的买卖 合同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成立。丁与甲甲办理了产权登记,房 屋转让行为有效,丁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甲返 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4、戊享有留置权,戊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得到清偿;丙的抵押权已登记,丙 的债权可以第二顺序清偿;丁享有质权,丁的债权可以第三顺序清偿;乙的抵押权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最后得到清偿。

5、乙、丙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部门输抵押物登记,视为顺序相同(《担保法解释 》第三步58条),因此,乙、丙的债权应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各得750万元。 6、(1)甲可以出卖。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yi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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