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旁听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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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感想 学生姓名:杨博帆 学 号:36 专业班级:法学1210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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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感想

1、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案件简介

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2013年6月19日,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天好公司借款后曾向杨飞跃还款3万元,余款一直未予偿还。2013年12月20日,杨飞跃遂提起诉讼,要求天好公司偿还借款120万元,城头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认为,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天好公司借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杨飞跃要求天好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城头山公司为天好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规定,此类担保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飞跃借款120万元,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对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借款不真实,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帐、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错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二)庭审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与张利、谭洪妮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法庭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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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文家乡张

家村五斗湾组。

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上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武 陵镇善卷社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被代)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关心居委会护城路。

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以下简称原代)

(三)庭审情况

本次庭审依法进行,法庭在庭审中依照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

鉴于本案有些证据和事实需待合议庭认真研究分析后才能确认,暂不能形成具体意见,根据《民诉法》第148条之规定,法官决定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案件涉及的实体法问题 (一)代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本次庭审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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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二)债权问题 (1)债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 万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13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

(2)借贷之债

双方主要分歧在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对借贷关系的认定不同。

上诉人天好公司上诉请求为:需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所持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23万元的事实错误;2、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3、一审判决的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出具的借条系在谢华益、谢志伙同杨飞跃采取各种手段多次胁迫下违心出具,借据形式不合法;

被上诉人杨飞跃的答辩请求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所持的答辩理由为:1、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是认可的,据此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2、对于借款的数额,被答辩人上诉陈述自相矛盾,经不起推敲,诉称系胁迫、恐吓所为没有证据;上诉人的言词辩解的效力不及其出具的借条书证的效力,其出具的借条客观真实,应予采信;3、上诉人所称借款的转让不成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一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划分正确。

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如果上诉人能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债务,我方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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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的清偿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被上诉人杨飞跃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3、案件涉及的程序法问题

(1)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涂江波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张利、代理审判员谭洪妮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涂江波主审本案,代理书记员廖泽轩担任本案的庭审记录。

(2)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诉法》第40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案情事实,有权进行辨论,有权和解,请求调解,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查阅法庭笔录。

(3)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诉法》第58条、59条、60条、61条规定,本次庭审上诉人天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霖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大喜,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汇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4)开庭审理

根据《民诉法》第14章规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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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

根据《民诉法》第63条、64条、65条、66条、67条、68条、69条、70条、75条规定,本次庭审法官依法进行举证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6)调解

根据《民诉法》第8章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规定,本次庭审法官依法在庭审结束前对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

4、笔者对案件等方面的感想

(1)法官口音问题

本来我是对于本次庭审抱有极大的期望的,希望看到一次精彩的庭审,但是庭审开始后就失望了,法官、书记员、本案当事人开庭时一开口就是一口纯正的常德口音,本人略懂常德话,听懂庭审自然没问题,可是本次来法院旁听的大部分同学并非常德市本地人口,自然是对相对拗口难懂的常德话庭审听的是云里雾里,不知庭审所云。此次庭审是直播的,也就是面向广大热心庭审的群众,法官庭审不说普通话,一开口就让本次庭审掉了一个档次。希望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法官庭审必须讲普通话。

(2)法官素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7月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强化新闻宣传工作,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加强审判理论研究,坚定不移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我觉得本次庭审法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作为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并且是直播她主持的庭审,这次庭审的审判员涂江波应该是一个比较优秀的法官了,一个优秀的法官应该有比较高的素养,一个有较高素养的法官史应该尊重律师的。但是我在庭审旁听期间,在发问阶段她在向本案上诉人发问时曾经数次打断上诉人代理律师的发言,在我看来这是对律师的极大的不尊重。作为一个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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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说话的时候就不喜欢被人打断,因为随便打断别人的发言,是对人的极大不尊重, 更何况是在严肃的庭审现场

(3)法官对庭审的掌控问题

我国的法律规定,庭审的主导人事法官,如果作为一个法官掌控不了庭审节奏,那么这个法官就是失败的。本次庭审在我看来稍显混乱,法官数次打断上诉方律师的发言,而被上诉方当事人也曾数次打断法官提问,这个体现了法官对本次庭审的掌控力不足。

(4)本次收获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这是本人第一次旁听法院庭审,虽然数次经过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法院那庄严肃穆的形象已深入我心,但是亲自旁听庭审给我的感觉还是很不一样的。严肃的法官、有点紧张的书记员,还有庭审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互相之间的激烈对抗,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虽然本次庭审因为法官决定本案定期宣判而没有当场判决,实际上本人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庭审,这实在是一个大大的遗憾。出于对法院的敬畏,我在庭审期间是手机关机的,因此本次庭审就只能留在我记忆中了。

对于本案,也就是上诉人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人感觉此案案情较为复杂,除双方当事人外,此案还涉及到数名案外人、高利贷、暴力讨债和人身胁迫,此案判决有点难度。本案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杨飞跃借贷123万的事实不成立,并且列出一系列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只想被上诉人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本人感觉被上诉人列出的证据虽然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无法直接证明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借贷,也没举证说明被上诉人和其举证的谢华益、谢志有债权转让关系。而被上诉人方虽然承认有债权转让关系,也没办法举证其向上诉人进行借贷的资金流动明细,但是被上诉人有持有上诉人向其开具的123万借条一张,这是最有力的证据。而上诉人虽然主张该借条是在受被上诉人及案外人谢华益、谢志的胁迫下违反本人意愿开具的,但是上诉人不能举证说明这一事实,而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在123万借条开具之前存在向其暴力催讨债务行为而推理被上诉人借款123万给上诉人这一事实不合理。所以我觉得法庭不会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是会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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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写庭审旁听心得对我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收获,因为写心得需要查阅法条,这是一次学习的过程。

本次庭审旁听心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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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yg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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