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说明

更新时间:2023-11-07 13: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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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定。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6年?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2016年2月初,国务院陆续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提出了要求,例如?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有必要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研究并及时作出规定。

(二)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财政部在1997年发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以下简称28号文),对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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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初步建成,客观上对破产清算会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2006年修订以前的简称原破产法)将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实务中破产清算实践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多年来,我们一直关注、收集和摸索破产清算会计业务案例和模式,深入研究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为适时全面修订原有破产清算会计规定做好准备。

(三)完善市场机制,要求制定本规定。在实务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反映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破产清算企业已经进入了非持续经营状态,原持续经营状态下的计量基础等已经不利于客观反映其当前的实际情况,破产清算有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也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当前市场实际情况和需求,及时修订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规定,保障债权人和有关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破产后企业资产进行有效的配置、合理组织有限的经济资源,实现资源优化的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过程

(一)开展新破产法与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研究,确立本规定制定思路和框架。加强与参与新破产法起草工作以及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研究的专家的沟通联系,根据新破产法,确立了以法院、债权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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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等利益相关者为主要的破产清算报告使用者,反映破产管理人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指导思想,以有助于破产清算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主要目标,在28号文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主体的破产清算会计规定。

(二)联合法律、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建立研究起草小组。邀请了来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破产管理人,以及高等院校从事破产法和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研究的专家等,建立了研究起草小组,坚持以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为引导,新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为依据,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为蓝本草拟本稿。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规定奠定扎实实践基础。到河北等地对钢铁煤炭行业的破产清算案例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召集来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破产管理人以及高等院校专家等,经多次讨论验证,形成了本稿。

三、相对原破产清算会计规定(28号文)的主要变化 (一)适用主体和报表编制人。

原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新破产法除国有企业外,还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本稿根据新破产法将适用主体扩大至所有企业法人。此外,新破产法引入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替代原破产法的?清算组?,因此,本稿中有关报表的编制人为破产管理人。

(二)适用范围。

本稿适用于企业自被法院宣告破产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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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报告,不适用本稿。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三)会计主体假设。

本稿明确会计主体为破产清算企业。

会计主体假设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报告等的前提和基础。28 号文规定了破产清算企业和破产管理人两个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本稿认为,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持续经营相比,虽然在会计主体的内涵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这些变化并没有引起会计主体的变更,破产清算企业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仍然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对象,因此,破产清算企业是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主体。

(四)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本稿规定按照非持续经营假设确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所采用的持续经营假设下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资产的计量属性为破产清算净值,即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内,快速变现资产所能获得的款项并扣除与之相关的处置税费的净额;负债的计量属性为清偿价值,即按照新破产法等规定,应当清偿的金额,不再考虑折现因素,也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等于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权,这种做法可以更好地为法院、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判断企业债务清偿的时间、金额与不确定性提供决策依据。破产清算企业在编制破产报表时,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计量金额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净值与可变现净值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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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中的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fair value less costs to sell)具有显著的区别。前者基于会计主体的非持续经营假设,是破产清算交易的计量基础;后两者基于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仅部分资产或某一分部由于改变使用目的而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是当前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的计量基础。

破产清算净值应该从破产清算期间的哪个时点采用,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从破产申请日开始;二是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开始,三是从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开始。考虑到企业从破产申请日或法院受理日至法院宣告日期间,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可能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不再进行破产清算,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计量和调整。为此,本稿采用了第三种观点。

(五)主要讨论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

问题1:您认为本稿中将适用范围限于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直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的期间是否恰当?

2.关于计量属性

问题2:您认为本稿关于财产的计量属性为?破产清算净值?,债务的计量属性为?清偿价值?的规定是否恰当?

问题3:您认为?破产清算净值?及?清偿价值?作为专用术语是否合适?

3.关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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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本稿对于财产和债务类科目设置沿用了原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科目,并增加了?应付共益债务?和?应付破产费用?两个科目;对清算损益类科目则做了如下增删,您认为是否合理?

28号文 本 稿 财产处置收益 清算损益 债务清偿收益 其他收益 - 清算损益破产费用 类 清算费用 其他费用 - 土地转让收益 - 共益债务费用 - 所得税费用 计量基础调整收益 问题5:本稿删除了28号文规定的清算财产表,并将相关内容以附注形式披露,对此您认为是否恰当?

问题6:本稿规定了破产现金流量表,对此您认为是否有必要? 问题7:您认为破产报表的组成及表式是否有必要?能否提供相关方的有用信息?

4.其他

问题8:对于本稿其他部分,您是否有其他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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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本稿对于财产和债务类科目设置沿用了原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科目,并增加了?应付共益债务?和?应付破产费用?两个科目;对清算损益类科目则做了如下增删,您认为是否合理?

28号文 本 稿 财产处置收益 清算损益 债务清偿收益 其他收益 - 清算损益破产费用 类 清算费用 其他费用 - 土地转让收益 - 共益债务费用 - 所得税费用 计量基础调整收益 问题5:本稿删除了28号文规定的清算财产表,并将相关内容以附注形式披露,对此您认为是否恰当?

问题6:本稿规定了破产现金流量表,对此您认为是否有必要? 问题7:您认为破产报表的组成及表式是否有必要?能否提供相关方的有用信息?

4.其他

问题8:对于本稿其他部分,您是否有其他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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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y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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