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建法规重点详细系统归纳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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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 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 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相关考题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 C )

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 、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 B ) A、备案 B、注册 C、审批 D、认证

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1

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PS:

以上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见书P2—P3,其间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例题:

1、以下建造师注册手续中应当提交执业印章的是( C )。

A、初始注册 B、延续注册 C、变更注册 D、增项注册

2、工程师李某经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工作单位变动,通过新聘用单位进行的注册属于( A )。

A、初始注册 B、延续注册 C、变更注册 D、增项注册

3、工程师肖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因故没能在3年内申请注册,3年后必须( B )方可申

请初始注册。

A、重新取得执业资格 B、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C、提供新的业绩证明 D、符合继续执业的条件 4、注册建造师延续执业,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B )年。 A、2 B、3 C、4 D、5

5、注册建造师卫某2006年1月办理了延续注册,2007年1月因工作调动而办理了变更注册,变更

后他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 A )年内有效。 A、2 B、3 C、4 D、5 解题: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由于已经办理过延续注册,并且已经过了一年,总有效期..........................................3.年减去一年还有二年,所以选答案。 .............A....6、(多选题)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B、D、E ) A、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B、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C、填写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注意:这是注册时提交的资料) ...............D、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

E、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行 (二)不予注册 重点:见本笔记本 ........P .对比表...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出发尚未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6、因第5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2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11、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PS:记忆方法:关键词关系 .............例:

因执业活动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5年

其他原因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3年 不予注册 吊销注册证书 不满2年

注册之日前3年 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这些情行都将被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规定的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既(三)的8个情形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例题:

1、某2007年取得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 D )的决定。

A、不予注册 B、撤消注册 C、吊销注册 D、注销注册 2、因执业活动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处罚完毕满( D )年,才能申请建造师注册。 A、2 B、3 C、4 D、5 考点:受刑罚处罚的二个年限,一是因执业受刑罚满年;其它原因受刑罚则是满年 .......................5.............3..

3、注册建造师王某2006年3月1日,因违规被吊销注册证书,正常情况下他只能在( B )后再申请注册。 A、2007年3月1日 B、2008年3月1日 C、2009年3月1日 D、2011年3月1日 考点:吊销注册证书后的申请年限为年。 ................2...

3

4、赵某于2006年9月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但他在2004年3月担任项目经理时所负责的工程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则他只有在( A )后才能申请注册。 A、2007年3月 B、2007年9月 C、2009年3月 D、2009年9月 二、执业管理

1、 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

①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②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③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在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具体规定:

① 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③ 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书-P5阅读了解即可) ..P4............

权利与义务中都有的一条是: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有关练习题: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 D )资质的企业。 A、特级 B、一级 C、甲级 D、建设工程服务 2、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施工单位的注册建造师,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二个项目施工的负责人。

B、可以从事项目总承包管理、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C、经受聘单位同意,临时出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D、在保证执业成果质量的前提下,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第二职业。 3、注册建造师有权( D )。

A、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B、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C、允许信得过的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D、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解。 4、建造师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相关工作连续二年以上的,应( ? )注册。 A、中止 B、变更 C、重新 D、注销

4、吴某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可以受聘到建设工程( A、B、C、D)单位。 A、勘察 B、设计 C、施工监理 D、招标代理 E、材料供应 注意:材料供应不属于建设工程单位,所以答案是错的。 ...................E.......

4

6、(多选题)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职业范围包括( B、C、D )。

A、担任工商管理工作。 B、担任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C、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D、法律、建设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规定的其他业务。

7、(多选题)下列选项中( A、B、D )是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 A、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B、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C、在执业范围外从事相关的执业活动。(不允许) .....D、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E、介入与自己有厉害关系的商务。(不允许) .....

8、(多选题)下列选项中( A、B、D )是注册建造师享有的义务。 A、遵守法律、规范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B、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章。 C、能力较强者应担任二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负责人。(不允许) .....D、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及他人的商业秘密。 E、对本人活动进行解释和辩解。(这条是权利) .......

PS:多选题的计分是每选对一个给0.5分,选错全部没分,所以当已经有把握选对了二个,第三和第四...

个答案宁可放弃,除非你有全部把握。

多选题一般一题是二分。

当选了一个答案,第二个没把握也要赌一下,选你最有把握的一个,以0.5赌2分还是合算的。 言之,在有把握选对了二个答案时,其他的答案可以放弃的,失分不会多的。

9、王某于2006年11月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2007年6月1日进行了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B、D、E )。 A、王某须在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题中已经说明进行了注册,所以这句话是对,但是不适用本题答案) .................................B、王某申请延续注册时应提交原注册证书。 C、2007年11月王某变更到另一家企业,则变更注册后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错:变更后的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D、王某的初始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5月31日。 E、因增加执业专业,王某申请增项注册。 10、在下列个项中,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 A、D、E )。 A、甲某曾于1年前因犯罪被判处管制2年。(执行中) .....B、乙某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执行已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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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4、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5、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要约失效:

(1)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 9、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10、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要求完全一致) 12、实质性变更:

(1)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2)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3)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3、承诺期限:

(1)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2)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 (3)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14、承诺生效时间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与要约生效规定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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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5、承诺期限的计算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6、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的承诺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7、承诺超期(要约人原因)

(1)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8、承诺延误(外部原因)

(1)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9、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

(2)撤回时间: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提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20、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 21、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2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2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合同的效力 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成立时间

(1)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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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生效是价值判断;合同成立是事实判断。 5、合同生效要件:

(1)主体适格: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 (1)一般有效;

(2)例外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7、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合同无效依据:

(1)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2)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3)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9、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订立时)

(3)欺诈、胁迫损害非国家利益 (4)乘人之危

1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重大误解的误解人; 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被欺诈方、被胁迫方; 乘人之危的受害方 12、撤销权的救济

(1)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

(2)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1)可撤销合同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具有履行效力,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但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 14、撤销权的消灭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5、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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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

(3)越权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

1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17、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8、越权订立的合同

(1)原则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2)例外无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19、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0、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权利人追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21、附条件合同的类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2、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成就; 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成就。 23、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1)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

(2)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24、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 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 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上述还不能解决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 4、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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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6、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7、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0、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1、竣工日期的确定

(1)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而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如果该日期先于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奖励。

(2)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2、对计价方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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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xw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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