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2015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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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立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案 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345条)

申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请 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财 (民诉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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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 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163条)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

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8条,民诉解释171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

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申请

证据

保全 (商标法58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23条)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效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

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条)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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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374条)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

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181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

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194条)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223条)

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

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134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

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公 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与 (民诉解释368条)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送 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达 日。

(民诉解释289条)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

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185条)

【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

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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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条)

【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

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536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

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期 (民诉268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条)

【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

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权 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异议 (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

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举 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期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限 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

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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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8条)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

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诉180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一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审限 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

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

【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

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4条)

笔录

阅读

判决

书送

达与

结案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民诉147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48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

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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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审限若干规定第10条)

二审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64条)

上诉 涉外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期间 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

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269条)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法院。

(民诉166条)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

法院

移送

案件

期限 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6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

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

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6条)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二审

审限

(民诉解释341条,民诉176条,审限管理规定2条)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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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再审

请期

限 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诉209条)(民诉解释384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诉解释422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诉解释423条)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

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民诉解释385条)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

审查

再审

期限 (民诉204条,民诉解释129条) (民诉203条)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

(民诉解释419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

(民诉211条,民诉解释417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再审

审限 (民诉解释421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

(审限管理规定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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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再审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执行 书。

(民诉解释396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

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再审

申请

撤回

后的

再申

请 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民诉解释401条)

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诉解释428条)(民诉215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民诉解释429条)的支付令申请,应在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429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216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解释430条)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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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

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执行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期限 案。

【不计入执行期限】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审限若干规定第9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

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其

行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委托执行】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

后30日内执行完毕;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29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5条)

不受

期限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限制 诉254条)

执行

妨碍

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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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民诉解释5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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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xl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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