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公路管理段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6-13 14:0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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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公路管理段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段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实际,我段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两级”领导制度,并成立全段安全生产领导组和下属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如下:
一、设立全段安全生产领导组
1、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由段长担任。
2、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段长担任。 3、副组长由段其他领导担任。
3、成员由段属各单位负责人、股室长、段安全员组成。
4、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段治安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治安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段安全员担任。 二、各下属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担任。 3、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下属班长、中队长组成。 三、 各工程项目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
2、副组长由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担任。
3、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领工员、兼职安全员组成。
四、安全领导组(小组)的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通知精神,按要求布臵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段(下属单位、项目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
2、宣传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治安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3、督促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按规定持证上岗。
4、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
5、督促和指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6、依照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对违章违纪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7、督促各部门做好员工的劳动保障工作,不断改善作业环境。 8、 会同协助工会对各部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予以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全段稳定发展的大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段属各单位在各项生产建设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段基层各单位和机关股室。
第二章 各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段长(含工程公司、养护公司经理、工程项目经理、超限检测点主任、作业队队长)的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4、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5、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6、批准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7、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与处分。
9、主持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组(小组),并积极开展工作。 10、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人员的设臵。 第七条 分管安全副段长的职责:
1、协助段长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等。 3、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4、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拟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5、检查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 6、负责组织设施全段治安保卫、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第八条 分管生产(工程)副段长(经理)的职责:
1、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保证公路养护和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3、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原则。
4、负责分管部门、股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分管设备副段长(经理)的职责:
1、对全段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和审批全段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分管机关后勤副段长职责:
1、 对段机关人员和财产安全副全面责任。 2、 负责机关水、电、暖的安全使用和运行
3、 负责机关的防火、防爆、防雷电、防中毒工作。 4、 做好安全生产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分管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2、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
3、组织审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4、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改进措施。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股长的职责:
1、对全段的安保工程、日常养护、保障公路畅通和路基养护作业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按规定和路基养护作业队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2、每月主持一次作业队的安全活动和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
3、针对作业队生产情况和所管养公路存在的安全行车隐患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及时安排力量解决。
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安全教育制,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5、定期对作业队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独立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6、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现。
7、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险肇事故要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励和处分意见。
8、严格执行养护作业人员上路必须佩戴安全标志服装和防护用品制度。
9、按规定配备兼职养护生产安全员,并保证安全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的职责:
1、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2、定期总流交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配合安全治安办公室组织好全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4、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股长的职责:
1、按审定的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合理开支。 2、监督下属单位和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3、按要求落实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第十五条 路政大队职责:
1、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和全体路政人员安全负责。
2、严格执行文明执法相关规定,制定路政人员安全执法相关制度。
3、严格执行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必须佩戴安全标志服装和防护用品制度。
4、做好各中队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5、做好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出车纪律,保证行车和人员安全。
6、对损坏公路设施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配合生产养护部门对公路缺损设施进行及时修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的职责: 1、 对机关水、电、暖和食堂安全负责;
2、 定期对机关水电暖设施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维修。 3、 加强食堂液化气的使用管理,确保用气安全。 4、 做好后勤服务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5、负责充实段机关消防器材,做好机关防火工作。 第十七条 班组长、作业队长的职责:
1、对本班(组)和作业队工人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及本单位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
5、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事故预知活动等。
6、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7、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四章 安全专职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治安办公室的任务和职责:
1、安全治安办公室在段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段长、分管副段长在安全工作中的助手。主要负责督促、检查、汇总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日常工作事务,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进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政策性研究,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制订、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席和规定,经段长批准后发布执行。
4、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下属生产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
6、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7、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与要求。 8、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10、组织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与处理。
11、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伤亡事故数据库的工作。
12、督促检查承包、联营、技术协作项目安全工作。 13、督促检查职工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14、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教育和训练。
15、负责全段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全段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1、在段长、分管安全副段长和安全治安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按照安全治安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新职工进入生产单位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召集单位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修订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职工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正确使用。
第五章 职工安全通则
第二十条 职工安全通则: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可以拒绝进入。
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的规定,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实施本制度的成绩,应列为干部考核依据之一。由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层各单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准 则
第一条 全段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1人以上死亡或者伤害住院)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坠落伤害事故、着火爆炸灾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伤害事故、车辆和交通安全事故、中毒和窒息伤害事故、坍塌伤害事故及公路施工过程常见突发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造成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段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办公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造成重特大事故(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段安全生产领导组和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应依照本办法配合县级以上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段长报告;同时按照事故大小段领导及时向晋中公路分局报告。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除实行上述报告制度外,段安全生产领导组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并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段领导、安全治安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分管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救援。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按规定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段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安全治安办公室、工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较大以上事故事故由段安全生产领导组和安全治安办公室配合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段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段安全生产领导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一般事故,段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段安全生产领导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段安全生产领导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一般事故以上级的生产事故,由上级部门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段安全生产领导组和安全治安办公室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段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向全段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下属单位股室负责人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由以下原因造成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合同的处分;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9、工程施工、公路养护没有和项目单位签订安全合同的或者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的;
10 、发生安全施工没有实施及时救援和不按规定报告,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处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
(二)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和法律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单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段安全生产领导组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1、通过检查,发现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2、利用安全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3、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识,纠正违章作业,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4、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吸取教训;
5、深入了解安全生产动态,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加强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等等。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1、全段对各下属单位和项目施工现场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掌握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组织落实“三定”,即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做好检查评分记录入档。
2、各下属单位和项目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对不能纠正解决的疑难问题,要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作好检查记录入档。
3、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可随时消除事故隐患。互检:班组之间开展安全检查,可以做到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后或合格后,方能交给下一道工序使用。
4、各种安全检查都应该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5、每种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重点、关键部位设立的“保证项目”要重点检查。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应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质。
6、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细致。特别是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应记录每项扣分的理由。
7、安全检查需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用定性和定量做出安全评价。
8、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的最终目的。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限期、整改、复查、销项。 第四条 对事故隐患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不仅是检查整改情况的依据,也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信息渠道。可以此情况研究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引起整改单位的重视,对凡是有限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受检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背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必须当场指出,立即纠正;
4、受检单位领导对存在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的要求进行治理,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进行销项。
第五条 全段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要组成由生产副段长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完毕进行总结并发通报。全段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通知受检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六条 安全治安办公室每月对所属单位和工地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指定下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立即限期整改。
第八条 各下属单位或项目部兼职安全人员,根据本单位或项目部的生产安排制度巡回检查,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通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整改,并上报段安全治安办公室。
第七条 各下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除在日常检查时,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外,每周六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周一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班组的班组长、兼职安全员,班前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工具设备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九条 各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在雨期、冬期前要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由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带队,安全、机械、电气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雨期重点检查电气设备、施工用电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状况;冬期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预防煤气和防火以及防滑防冻措施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确保全段的安全生产,提高全员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在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1、全段实行“三级”(段、工作单位、工作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全段的培训由安全治安办公室和段综合办公室协同组织实施,工作单位的培训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的培训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2、培训计划的制定。由安全治安办公室根据全段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下属单位、班组根据全段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3、培训的原则。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培训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4、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全段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主;工作单位、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艺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为主;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培训以危险源的危险因素、现实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注意事项为主。
5、培训的形式。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课堂学习、实地参观、实际演练、安全技能比赛、看录像、研讨交流、现场示范等。
6、培训的学时要求。(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学时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新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不得少于48学时)
7、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8、建立培训档案,实行登记存档制度。要建立培训台帐,培训结束培训计划、培训名单、课程表等有关资料存入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对全段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参加人员:
成员:现场作业人员和距离第一现场最近的作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医疗急救电话120、火警电话119、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需救助拨打110)。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抢修救援程序 第一类情况:
适用由于桥梁坍塌、道路沉陷、塌方、公路水毁、雪灾等引发所养护路段(项目施工路段)的道路交通中断时启动。 工作程序:
1、接到第一现场作业人员或者社会群众、驾驶员报告; 2、信息报至段长;
3、段长指令第一现场作业人员开展抢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路分局和县政府,同时由段长负责通知应急领导组成员,20分钟内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工作小组通知各自人员车辆以及机械、物资作好准备工作。
4、在应急领导组组长的统一指挥下,各小组的工作方案立即启动并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5、抢修救援组、机械设备组、治安疏导组展开抢修工作。同时后勤服务组参与抢修工作并根据现场需要为抢修工作提供后勤服务保障;信息联络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抢修进展情况。
6、抢修工作完毕,应急预案终止。
第二类情况:
适用于由于非公路施工和养护原因致使道路交通堵塞4小时以上,影响社会和人民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时启动。
工作程序:
1、道路通行信息中心接到堵车报告,并由道路信息中心同时向段长、治安疏导组组长、晋中公路分局、县政府办公室、110及时汇报相关情况;
2、治安疏导组立即组织人员和车辆赶赴现场进行交通疏导。 3、道路畅通,信息联络组向有关部门汇报堵车情况,同时应急预案终止。
第三类情况:
适用于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火灾爆炸、中毒、交通等原因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
工作程序:
1、公路作业或因公路坍塌、水毁等原因发生本单位或社会人员或者车辆事故后,第一现场作业人员和附近作业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并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段长,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灾等,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119报火警救助;交通事故要向110、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险公司报告。
2、接到报告信息后,安全生产应急领导组和各小组立即启动工作。同时按《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发生3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由信息联络组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路分局和县安全监督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3、由领导组成员和各小组组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合理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和协助专职救援部门进行救援。
4、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接受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段安全生产领导组按照《和顺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5、安排专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使各级人员都受到安全教育,在切实做好预防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恢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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