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米凤君(长春市委书记)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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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米凤君(长春市委书记)受贿案

米凤君受贿案 米凤君受贿案

【案由分类】 受贿罪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10.07.05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立即执行,缓期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部财产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带民事赔偿: 无

【全文】

被告人米凤君。曾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2009年3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米凤君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9年2月6日立案侦查,2009年9月27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米凤君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米凤君,听取了米凤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案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10年4月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米凤君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米凤君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孙玉德、金明南、周珍等 16名个人和单位的人民币37.1万元、美元51.8万元、韩元30万元、房产四套、手表五块、钢琴一架、家俱一套及房屋装修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0885.13元,其中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3126092.85元。

一、1992年8、9月,被告人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市灯泡电线厂厂长孙玉德的请托,为该厂获得人民币1000万元银行贷款及该厂与韩国韩日电装公司合作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米凤君先后收受孙玉德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60400.9元。

二、1992年10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明南的请托,为金明南的公司在合作开发、土地置换、抵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965万余元,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币34万元,以及承揽装修工程、推荐金明南为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为此,米凤君先后向金明南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430392.85元、非法收受人民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30392.85元。

三、1993年6月至1994年7月,被告人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市宽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周珍的请托,要求相关单位支付了拖欠该公司的工程拆迁安置费人民币450万元及动迁安置费人民币700万元。为此,米凤君收受周珍给予的美元 2万元,折合人民币166372元。

四、1992年2月至1998年3月,被告人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两个商品房项目获得优惠政策及该公司兼并长春市双阳水泥厂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米凤君要求宋某某为其在美国的女儿米娜购买房产,宋某某遂给米娜汇款美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700元,并告知

了米凤君。

五、1996年7月至2001年1月,被告人米风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长春大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徐周文的请托,为该公司的玉米深加工项目取得当地政府支持、推荐徐周文担任长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以及该公司获得人民币2400万元银行贷款、与美国嘉吉公司合作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米凤君先后收受徐周文及该公司董事王铁光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45100元。

六、1998年4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取得住宅开发项目,并将该项目列入长春市经济适用房计划、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906万余元,指示长春市公安局解决施工纠纷,变更该项目二期工程规划方案、增加项目建筑面积3148平方米以及将崔某某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米凤君先后收受崔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722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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