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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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名】: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 【副 题 名】:

Regulation for economic benefit analysis calculation and evaluation of existing flood control projects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 【标 准 号】:

SL 206-98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8-03-11 【实施日期】:

1998-05-1 【标准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批准文号】:

水科技[1998]95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的通知

水科技[1998]95号

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

以水利管理司、长江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已成防洪工程

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

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

本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

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全 文】:

前 言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主要依据国家

计划委员会、建设部1993年4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与参数》(计投资[1993]530号文)、水利部1994年3月发布的《水

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和《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

规定》(SL01-97)规定的原则、方法,结合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

分析计算及评价的特点编制。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已成防洪工程防洪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当年(或一次)洪水的洪灾损失和防洪经济效益的计算原则和方;

--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假定无防洪工程情况下洪水还原的计算方法;

--投入费用的分析计算和经济评价的方法;

--流域(地区)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方法及其中单个防

洪工程经济效益的分配原则; --防洪效益综合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

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邱忠恩 谭培伦 谈昌莉 彭登模 赵义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的需要, 统一分析计算及评价的原则和方法,正确反映已成防洪工程实际 产生的经济效益和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注:本规范除特指外,“已成防洪工程”指已经投入运行的单 项防洪工程(堤防、蓄滞洪区、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河道整治工 程等)或一个流域(地区)由各类工程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 1.0.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已成防洪工程某洪水年或一段时期实际 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分析计算及评价。

1.0.3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应根据本工程在 建设期和运行期内实际发生的洪水和实际投入的费用进行。 1.0.4 进行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必须十分重 视基本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综合分析和合理性检查。引用调 查、搜集的社会经济资料时,应分析其历史背景,并根据各时期 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换算。

1.0.5 进行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时,除应符合 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经济效益分析计算

2.0.1 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采用实际发生年法,按假 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洪灾损失与有本防洪工程情况 下实际的洪灾损失的差值计算。

2.0.2 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 接经济效益;因兴建防洪工程给国民经济带来的负效益亦应进行 分析计算。

2.0.3 直接经济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计算应在洪灾损失基本资 料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 2.0.4 有本防洪工程的实际直接洪灾损失,应只计入本工程保护 范围内那些确因堤防决口、计划分洪或无堤地区因洪水位超过地 面高程所造成的淹没损失。

直接洪灾损失的实物指标应根据洪水发生年的实际洪水情况 调查分析确定;对过去发生的洪灾损失应逐年根据洪灾统计资料, 参照水文资料进行核实后确定。

当年洪灾的报灾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表格, 在对主要受灾地区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并附洪灾范 围示意图及计算依据。洪灾损失数字应经过有关部门核实。 直接洪灾损失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1 如具有实际洪灾损失实物量数据,将其乘以计算标准年相 应实物的单价求得;

2 如仅有洪灾淹没农田亩数或受灾人口数,将其乘以计算标 准年价格水平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求得。单位综合损失指标农村 可采用亩均指标(元/亩)表示,城镇可采用人均指标(元/人)表 示。

2.0.5 假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可能造成的直接洪灾损失,应首 先通过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的洪水还原分析计算,将已受到防洪 工程调控或分洪溃口影响的实测水文数据,还原到无本防洪工程 调控或分洪溃口影响的水文数据,据以分析确定各致灾洪水年洪 水淹没范围,调查计算各致灾洪水年的淹没损失。当洪水淹没范 围大,普查洪灾损失工作量很大时,直接洪灾损失可以采用各致 灾洪水年淹没耕地或人口数,乘以对应年份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 求得。不同淹没区不同情况下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应根据淹没水 深、淹没历时、转移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

确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洪水淹没范围及淹没耕地和受淹人 口数,应结合本工程保护范围内河段堤防标准及被保护地区重要 性,按有计划分洪的原则,先运用低标准堤段和洪灾损失小的地 区计算。

洪水还原计算的方法见附录B。

2.0.6 有、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的间接洪灾损失可根据典型调查 资料按其相当于直接洪灾损失的比例计算。

2.0.7 借用邻近地区的洪灾单位综合损失指标计算本地区防洪 工程经济效益时,应分析、论证其合理性。

2.0.8 计算非调查年份的防洪经济效益,采用某调查年份的单位 综合损失指标时,应进行洪灾淹没损失实物指标和价格水平的换 算:

1 洪灾淹没损失实物指标应以洪灾损失增长率为依据换算;

A.2.3 洪灾损失率是财产受洪灾的损失值与灾前财产原有价值 之比。洪灾损失率应根据近年实际出现的洪水受淹情况按洪灾损 失的种类,分别进行调查、统计、计算分析确定。当洪水淹没范 围的地形高差较大时,应分析建立洪灾损失率与淹没水深、淹没 历时等主要影响因素的关系,据以确定洪水淹没范围内不同地区 的洪灾损失率。

A.2.4 各类财产的洪灾损失率可按以下方法调查计算和分析确定: 1 农作物的洪灾损失率应根据减产值(包括秸秆等副产品), 扣除因灾少开支的生产费用后的损失值,与正常年份(或前三年平 均)产值之比计算。如灾后能补种者,其减产值和生产费用,应按 补种或改种的情况分析;如灾害系洪涝遭遇所致,洪灾减产值应 从总减产值中扣除涝灾损失;如洪淹有肥田或补充水资源的效益, 损失中应扣除这些效益。

2 林业洪灾损失率,应按林种根据其受灾损失值与灾前原有 价值分别调查计算。

果、茶等经济林洪灾损失率按经济林受淹使当年减产者,以 减少的产值扣除尚未支出或能节省的经营费用后与正常年份的产 值之比计算;受淹后不再结果需要伐掉更新者,属多年损失,需 另作专门调查分析,见A2.5。

3 水产业、畜牧业洪灾损失率可根据其受灾的损失值扣除因 灾少支出的费用后与当年计划产值之比计算。

4 工程设施洪灾损失率,分别按各类工程设施的受损部分恢

复到原来情况所需要的修补费或重建费与灾前工程设施价值之比

计算。若工程恢复中提高了原有设施标准,应在恢复费中扣除提

高标准多花的费用。

5 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洪灾损失率,按其性质、耐水程度、抢

救难易等的差别,分别计算。其中房屋,如主体结构损失不大者,

按所需修理费用与灾前房屋价值之比计算;已倒塌或主体结构不

能用者,按其灾前价值扣除可用物料残值与灾前房屋价值之比计

算。其它财产,按灾前价值扣除尚存物品价值与灾前价值之比计

算。

表A.2.6-2 洪灾典型区居民家庭财产损失调查表

┌───────────────┬────────┬─┬─┬─┬─┬─┐

│一、基本情况 │ 项 目 │单│数│价│损│损│

│ │ │位│量│值│失│失│

│ │ │ │ │万│率│值│

│ │ │ │ │元│%│万│

├─────────┬─────┬────────┼─┼─┼─┼─┼─┤

│1.地区名称 │ │3.水产业小计 │ │ │ │ │ │

├─────────┼─────┼────────┼─┼─┼─┼─┼─┤

│2.面积(km2) │ │3.1鱼 │ │ │ │ │ │

├─────────┼─────┼────────┼─┼─┼─┼─┼─┤

│3.耕地(万亩) │ │3.2精养水产品 │ │ │ │ │ │

├─────────┼─────┼────────┼─┼─┼─┼─┼─┤

│4.人口(万人) │ │3.3其它水产品 │ │ │ │ │ │

├─────────┼─────┼────────┼─┼─┼─┼─┼─┤

│其中:非农业人口 │ │3.4年净产值 │ │ │ │ │ │

│ (万人) │ │ │ │ │ │ │ │

├─────────┼─────┼────────┼─┼─┼─┼─┼─┤

│农业人口(万人) │ │4.畜牧业小计 │ │ │ │ │ │

├─────────┼─────┼────────┼─┼─┼─┼─┼─┤

│5.平均地面高程(m) │ │4.1牛 │ │ │ │ │ │

├─────────┼─────┼────────┼─┼─┼─┼─┼─┤

│6.淹没水深(m) │ │4.2马骡驴 │ │ │ │ │ │

├─────────┼─────┼────────┼─┼─┼─┼─┼─┤

│7.淹没历时(d) │ │4.3猪 │ │ │ │ │ │

├─────────┼─────┼────────┼─┼─┼─┼─┼─┤

│8.平均流速(m/8)│ │4.4羊 │ │ │ │ │ │

├─────────┼─────┼────────┼─┼─┼─┼─┼─┤

│9.转移条件 │ │4.5鸡、鸭、鹅、兔│ │ │ │ │ │

├─────────┴─────┼────────┼─┼─┼─┼─┼─┤

│二、洪灾直接损失分类 │4.6其它 │ │ │ │ │ │

├────────┼─┼─┼─┼─┼─┤

│ │4.7年净产值 │ │ │ │ │ │

├───────┬─┬─┬─┬─┬─┬──────┼─┼─┼─┼─┼

─┤

│项 目 │单│数│价│损│损│5.工程设 │ │ │ │ │ │

│ │ │ │ │失│失│ 施小计 │ │ │ │ │ │

│ │位│量│值│率│值├──────┼─┼─┼─┼─┼─┤

│ │ │ │万│││万│5.l农田水利 │ │ │ │ │ │

│ │ │ │元│% │元│ │ │ │ │ │ │

├───────┼─┼─┼─┬─┬─┼──────┼─┼─┼─┼─┼─┤

│1.农作物小计 │ │ │ │ │ │5.2公路桥涵 │ │ │ │ │ │

├───────┼─┼─┼─┼─┼─┼──────┼─┼─┼─┼─┼─┤

│1. l粮食(稻谷 │ │ │ │ │ │5.3供电 │ │ │ │ │ │

│ 、小麦等)│ │ │ │ │ │ 设施 │ │ │ │ │ │

├───────┼─┼─┼─┼─┼─┼──────┼─┼─┼─┼─┼─┤

│1.2棉花 │ │ │ │ │ │5.4通信线路 │ │ │ │ │ │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ws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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