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柳叶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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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柳叶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好柳叶大道,特编制《柳叶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更好地指导柳叶大道西段及两侧地块的开发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本规划依据《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穿紫河两厢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用地现状、特点及有关部门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等编制。为实施本规划,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要求,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三条:柳叶大道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原名柳叶西路,曾用名常德大道,此次规划为柳叶大道的西段,本规划适用于柳叶大道西段两侧一切土地使用、调配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造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划控制内容由文本和图则两部分组成,两者不可分割且必须同时使用,双向控制。

第五条:本规划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常德市规划管理局。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六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七条:规划区用地布局分为三段:西部是滨水的高尚居住区,同时兼有沿路的商业和工业用地;中部是商业金融区,同时兼有一部分的行政办公用地;东部是行政办公区,同时兼有一部分的居住用地。

第八条:本区域内所有土地利用性质详见规划图纸,用地情况详见《常德市柳叶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九条:现有土地利用性质若与规划规定不符,暂时不需调整,但若对用地局部或全部进行改造时,则该用地新的土地使用性质须与本规划规定相符。 第十条: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范围内,须按《常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附表的适建范围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未列入附表中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十二条:凡需改变用地性质,并超出附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地块开发强度

第十三条:本区以“绿地率宜高,建筑层数、建筑密度适宜、容积率宜低”的控制原则来控制规划用地的开发强度,具体地块控制指标见<<控制图则>>。 第十四条:规划指标采用相互制约的非等量关系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

第十五条:需要变更规划控制指标,只要对城市建设有利,符合规划控制的基本要求,且论据充分可靠,经一定的手续,可以对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变更。但是,变更控规指标必须控制在允许变更的范围内,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实施。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及道路的距离要求,均应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道路交通

第十七条:各街坊、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九条:道路竖向设计应符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街坊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等要求,统一采用黄海高程。道路纵坡应尽量保证在0.3%-2.6%之间。 第二十条:本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非机车与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按《常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九条上限控制。 本区域内规划公共停车场三处。

第二十一条:本区域内道路广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绿地等均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作相应变动。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除保留原有加油站外,在本区域内不再设加油站,相关加油站应在本区域外配套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内各种工程管线均应入地敷设,敷设要求应符合《规定》表十七、十八之规定。

第五章 市政设施

第二十五条:各类工程管线一般应沿道路敷设,工程管线的位置、走向满足各专业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区域内给水由市政管网供给,各主干道管网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管网,用地内管网采取环状与枝状相结合,正常水压不低于3.5kg/m2。 第二十七条:区域内排水采取分流制,雨水就近排入穿紫河水体,污水经截污干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二十八条:区域电力由市网供给、区内中压及低压电网均入地电缆沟敷设。 第二十九条:区域内电信工程所有通信线路均入沟地下敷设,区域电话普及率应达到90%。

第三十条:管线综合规划包括平面综合与竖向综合。具体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区域内市政配套设施如配电间、开闭所、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设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士深度不少于0.5米,并适宜绿化。 第三十二条:穿紫河两厢防洪按34.5米标高设防。 第六章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本规划区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服务设施以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所确定的设施为主。

第三十四条:居住区级以下公共设施按相关规范配置。

第七章 空间环境设计

第三十五条:街坊及各地块的空间环境设计应在总体景观设计的指引下,进一步完善规划的空间环境设计意图,须与总体风格相协调。

地三十六条:总体景观设计主要依据一刚一柔两条景观轴线展开,结合从西向东展开的三大功能分区布局,形成柳叶大道刚柔相济,恢宏大气与婉约温柔并存的景观特点。

刚——以柳叶大道为依托形成的硬质城市空间; 柔——以穿紫河为依托形成的软质城市空间。

在柳叶大道与穿紫河交汇的地方,规划了四个各具特色的公园。

第三十七条:广场空间突出个性,是轴线空间的设计结点;绿地系统结合河流水系和居住区绿化形成网络步行系统;各功能空间形成相应的风貌特色。利用大型公共建筑形成标志,有机组织沿街的空间轮廓线,道路景观通过绿化以及建筑界面处理形成韵律与节奏。

第三十八条:夜景照明以及各功能空间为重点照明地段,以步行绿化系统构成重点照明带。

第三十九条:广告和标识的安置不应破坏建筑空间,一般近人尺度范围内禁止安置大型广告。应通过建筑标志系统、设施标志系统、机动车路标系统以及步行道标志系统的设计形成一套有序明确的城市标识系统。

第四十条:临穿紫河水系的建筑在建设时,多低层建筑后退水面岸线不少于38米,中高层建筑后水面岸线距离不少于45米。

第四十一条:临穿紫河用地内单位与建筑,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花坛、绿篱、栅栏等,所设隔围设设施,均需后退红线或道路边线0.5米以上。

第八章 农民安置

第四十二条:本区域农村拆建居民采取就地安置,在拆迁地就近划出地块作为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第四十三条:农民住宅安置适应采取与城市居民安置相同的标准,以多层住宅为主。

第四十四条:应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好农民生活问题,并可在本区域内划定部分商业用地给农民经营,以解决农民生活来源。

第九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垄断经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统一建设基础设施,严格按国家政策实行土地使用有权有偿转让,加快土地开发速度和土地潜在效益的发挥。

第四十六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方可组织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对不符合本规划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建设。本规划中强制性内容包括:

1、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2、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3、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6、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四十八条:确须调整的强制性内容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 2、规划部门组织论证;

3、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 4、专题报告政府认定;

5、开发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6、调整方案重新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九条:规划范围内所有村民建房须服从本规划,开发过程中,村民安置遵循“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划要求进行集中成片开发。

第五十条:规划范围内每宗居住开发用地须2万平方米以上。同时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商业、集贸市场、幼托、停车、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十一条: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必须搞好土地平整和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总投资25%以上之后,方可出让。

第五十二条: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对土地出让、划拨、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进行公开展示,接受市民监督。

第五十三条:严格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及“两书一证”制度,从建设选址到项目交付使用,各个阶段均应纳入规划检查和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严格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制,在工程交付验收前均先进行规划验收,凡达不到规划设计条件的,均不得进行工程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和规划说明书组成,本规划一经政府审批,规划文本、规划图则是实施本规划的法定依据,规划说明书是本规划的技术文件,是对本规划设计理念和内容的具体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文条文中的粗体字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本规划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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