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3-12-20 22: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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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释义:

1、 行政:组织的一种职能,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2、 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3、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全体相对应的另一名当事人(即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 行政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

会关系

5、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6、 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7、 具体行政行为: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

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A、 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

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B、 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者实物的行为。 C、 行政奖励(资助):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D、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

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E、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

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F、 行政强制: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

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8、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

则的行为。

A、 行政立法: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

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B、 行政规划: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

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9、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一、 行政许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

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二、 行政救济:行政法上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制度。 三、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

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 行政诉讼: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五、 行政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六、 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就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法律渊源:

<一>、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二>、非制定法:判例、惯例、习惯、法理、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1、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2、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 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法核心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载

法定权限的无效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包括: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4、 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就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

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三项要求: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利益权衡原则 6、 正当程序:1>、任何人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时,应为之提供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

行政行为的效力:

1、 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所

有公权力行使都具有)

2、 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

法律效力(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

3、 拘束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

法律效力。

4、 执行力――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

力。(警告没有执行力)

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法定条件:违法事实充分确凿;有法定依据;较轻{个人: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下 程序:表明身份;说明理由;陈述申辩;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申辩;审查决定;制定处罚决定书;选达 3、听证:依申请;范围(责令,吊销,没收,缴纳罚款);调查人员与听证人员分离;听证笔录(告知之是起3日内提出,7日前通知)

4、执行程序:执行原则{自觉履行;停止执行;罚缴分离} 措施{间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区别:

一,与行政许可的应当听证和申请听证两种方式不同,行政处罚只能依照申请听证。

二,申请听证的时间,行政处罚是自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行政许可是5日内)提出申请,但是,不幸的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什么时候进行组织。行政许可是20日内组织,本人不太明白为什么行政处罚竟然没有该项规定,所以,理论上说,行政处罚的组织听证时间是无期限的。

三,从听证结果上看,行政许可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更不幸的是行政处罚是参照听证笔录作出处罚。也就是说,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与听证笔录一致,而行政处罚则不需要一致

行政主体

法定:中央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单位(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机构;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各级派出机关;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机构与分支机构;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

被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其他

行政诉讼原则

(1)一般性原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辩护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7、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2)特有原则

①行政诉讼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②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的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确立标准:复议诉讼

1)行政行为 具体,部分抽象 具体

2)复议内容 合法、合理 合法(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保障权益 所有 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2、可以申请事项:正面列举(11项){全部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不可以申请的事项:反面排除 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3)民间行为(仲裁,调解)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说明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条块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 自我管辖 省部级单位 政府派出机关 部门派出机构 条条管辖 特殊情形 被授权组织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w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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